书城社科袁宝华文集第四卷:文选(1988年1月-199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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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9年12月19日)

邓小平同志早在1975年就指出建立责任制的必要性。他在《关于发展工业的几点意见》中强调:“关键是建立责任制。现在许多地方都存在无人负责的现象,积重难返,非突出地抓一下不可。”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又指出:“要特别注意加强责任制”,“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严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实践证明:把建立和完善责任制作为改革中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符合中国国情,抓住了企业管理中的根本环节,调动了广大干部、工人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是富有生命力的。目前,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取得巨大的成功;在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沿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的改革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在治理整顿中我们要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

应当指出,承包制能在1987年4月以后得到普遍推广,不是凭哪一个人或哪一些人的主观意愿作出的决定,而是符合当时客观现实的选择。前些年实行利改税以后,没有解决“鞭打快牛”、“水涨船高”的问题,没有达到“平等税负”、使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的目的,没有能够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特别是实行所得税加调节税的办法以后,由于税负高,使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缺乏活力,企业实现利润下降,上缴利税徘徊不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地区,特别是实行财政包干的省、自治区,在保持利改税格局的前提下,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实现了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于是很快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

实践表明,承包经营责任制用契约形式较好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既有力地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增强了企业活力。虽然有一些企业承包期较短,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承包条例》)的要求相比,承包内容也不够完善,但尽管如此,承包经营责任制确实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一是企业创造的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承包前。据财政部发表的统计资料,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利税,1978年为726.2亿元,1986年为1188.8亿元,1986年比1978年增加462.6亿元,平均每年递增6.4%。1988年企业实现利税1615.2亿元,比1986年增加了426.4亿元,承包两年(1987—1988年)与承包前7年企业增创的税利相差无几。特别是企业实现利润增长幅度更为明显,1978年为460.4亿元,1986年为571.5亿元,1986年比1978年增加111.1亿元,年递增2.73%;而1988年企业实现利润为779亿元,比1986年增加207.5亿元,年递增16.8%。这里虽包含着价格因素,但剔除价格因素后,也是增长较快的。

二是有效地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财政部有关资料计算,企业上缴国家的税利,包括税金、上缴利润(含所得税、调节税)和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1986年同1978年相比,共增加约197.6亿元,平均每年递增3.1%;而1987年比1986年上缴共增加76.8亿元,1988年比1987年又增加106.2亿元。这充分说明承包制确实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是增强了企业活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企业活力源泉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大大调动起来了。企业对国家实行承包经营,为企业内部层层建立经济责任制创造了有利条件,形成了企业内部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责任制体系。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自主权得以落实,活力得到增强,留利逐年增加。1988年与1986年相比,企业实际留利约增加72亿元,是十年改革中企业留利增加最多的。

二、深入进行承包制的理论研究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指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应当继续坚持。同时中央强调,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兴利除弊,不断加以完善。

应该看到,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改革实践中找到的一种较为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经营机制,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的一种新形式。因此,探讨承包制,必须从我国国情和我国的基本制度出发。我国国情决定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怎样既坚持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又具有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活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关键就是使“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在企业中得到融合统一。承包制的发生、发展和完善过程表明,它坚持了公有制方向,鲜明地反对任何瓦解全民所有制的私有化倾向;同时又针对以往责任不明的缺陷,以建立明确的经济责任制为目标,依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的理论,以择优委托为原则,把全民所有制财产的经营权与管理权委托给企业,使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这是我国10年来企业改革的核心与实质,承包制的理论研究应当反映这一内容。

要把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理论研究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合起来。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目的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承包制的理论研究要着眼于充分发挥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骨干作用。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财政的支柱,大多数企业的发展方向是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这些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很大程度上与大中型企业活力不足、产值低速增长,而小企业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产值增长速度过快有关。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87年每百元产值(按不变价格计算)上缴的税利,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为23.7元,中型企业为16.82元,小型企业为11.31元,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有7元左右。因此,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能够给国家多创税利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给予扶持是十分必要的。

承包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与实行党委思想政治领导、厂长(经理)全面负责、职工民主管理,并使三者协调统一起来紧密相关。承包制的实施,可以促进上述三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和统一。三个方面的加强与统一,可以促进承包制的推行和完善。要围绕这个问题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寻找使三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途径。

三、扎扎实实地做好发展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作

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成为搞活企业与缓解财政困难的切实可行的制度,还要靠我们认真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目前,全国90%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实行了多种形式的承包制。由于推行时间只有两三年,经验不足,与之配套的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在实行过程中也有一些不完善之处。比较突出的是:有的企业承包基数偏低;有的上缴利润递增率偏小,或者超基数利润上缴国家少,企业留利多;有些企业,特别是承包期短、经营者素质较差的小企业,存在着短期行为;有些企业对消费基金控制不严,增长过快,在留利中奖金和福利基金比例偏高;一些企业主要是小型企业经营者收入偏高,影响了经营者和职工的关系;有些企业存在着“以包代管”现象,忽视内部管理工作,等等。但应该说,许多问题并不在承包制本身,而是工作中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对承包制加以完善:

1.按照《承包条例》规范承包办法,兼顾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企业发展后劲的增强。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发展的企业,应该采取“两包一挂”(即包上缴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承包形式。

2.合理确定承包基数,为国家多作贡献。鉴于当前国家财政困难,对于延长承包或实行新一轮承包的企业,应本着多作贡献的原则,重新核定承包基数。

3.合理使用企业留利,增加生产发展基金。企业的留利应保证技术改造任务和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不同企业的效益情况确定生产发展基金比例,在福利和奖励基金上要体现出合理差距。

4.健全考核指标体系,正确引导企业行为。承包合同必须符合《承包条例》规定的要求,除考核实现利润、上缴利润以外,还要认真考核技术进步和企业管理各项指标。要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5.完善工资与效益挂钩办法,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特点,确定工效挂钩的内容,合理核定企业效益、工资总额两个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企业使用按规定提取的效益工资时,应当留有余地,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歉。

6.按照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经营者的收入。兑现承包合同和经营者的收入,必须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根据经营成绩和贡献的大小,经营者的收入一般控制在高于本企业职工全年平均收入的1~2倍。完不成承包合同时,相应扣减。

7.建立企业负亏机制。在实行承包制的前提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负盈亏是在完不成承包合同时,通过欠收自补,确保上缴国家利润来实现的。企业负亏的实质是削弱那些经营不好的企业的经营权,直到通过企业兼并或企业承包企业,将经营权完全让渡于经营状况好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