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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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幸福:善待自己的普遍原则(2)

因此,你想要有快乐和幸福的感觉,你的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就必须要得到实现。这是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不对?如果你的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不能得到实现,你怎么也不会有幸福的感觉。这个时候你要想有幸福的感觉,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想开点,把它看淡一点,从而使你的重大需要发生转移。东方不亮西方亮,黑了南方有北方。名利毕竟都是身外之物。你看开了,它不再是你的重大需要了,你也就不会为它不能实现而苦恼、痛苦了。因此,我们说,幸福固然是主观的,你感觉幸福你就是幸福,你感觉不幸福就是不幸福;但是,你感觉幸福与否,你有没有这个幸福的感觉,却并不以你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它必然地为你的重要、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是否得到实现所决定:实现了,你必然感觉幸福;没有实现,你无论如何也不会有幸福的感觉。

可见,幸福虽然是一种主观的心理体验,却是一种对于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是否得到满足和实现的客观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心理体验,是一种对于是否达到生存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客观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心理体验。因此,虽然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快乐和幸福,他就是快乐和幸福的,因而幸福是主观的;但是,他究竟觉得快乐和幸福与否,并不依他自己的意志而转移,而必然取决于他的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是否得到实现,因而幸福又是客观的。幸福是主客观统一物,由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构成:快乐的心理体验因素是幸福的主观形式;而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和生存发展的某种完满因素,乃是幸福的客观内容。

但是,细究幸福的客观内容,可以看出,“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满足或实现”与“生存和发展之完满”有所不同:前者是幸福的客观标准;后者是幸福的客观实质。不难理解,生存和发展之完满是幸福的客观实质。因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是人的生存发展的根本手段;行为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满足欲望和需要,从而使人的生存和发展达到某种完满:生存发展之完满是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之实现的根本原因、原动力。所以,生存发展之完满是幸福的最为深刻的客观内容,便是幸福客观内容的最为深刻的东西,便是幸福的客观实质。

那么,为什么说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满足或实现是幸福的客观标准?因为生存和发展之完满完全是个相对的、不固定的概念。一个亿万富翁与一个穷光蛋的物质生活和发展之完满是根本不同的。穷光蛋只要有了几万元就达到了物质生活和发展之完满;而亿万富翁如果只有百万元,那么,他的物质生活和发展对于他来说,就可能是极不完满了。所以,生存和发展之完满是相对的、不固定的概念。那么,生存和发展之完满究竟是相对什么来说的?显然是相对每个人的重大需要、欲望、目的来说的:一个人的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满足或实现,他的生存和发展便达到了某种完满,否则便是不完满。各个人的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各不相同,所以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完满标准各不相同: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满足或实现,乃是生存和发展之完满的客观标准。

可见,一方面,快乐的心理体验是幸福的主观形式;另一方面,生存和发展之完满是幸福的客观实质;介于二者之间的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满足或实现,则是幸福的客观标准。这就是幸福结构。然而,幸福结构只是每种幸福自身的内部划分,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各种幸福相互间的外部划分,亦即幸福类型。

幸福主要分为物质幸福、社会幸福和精神幸福三大类型。物质性幸福,亦即物质生活幸福,是物质需要、欲望、目的得到了实现的幸福,其最高表现,显然是生活富裕和躯体健康。社会性幸福即社会生活的幸福,是人的社会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也就是人的人际关系方面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主要包括自由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归属和爱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权力和自尊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社会幸福的最高表现,恐怕是达官显贵和爱情美满。我想,爱情也是一种社会幸福。性欲的满足属于生理的物质的幸福;而爱情的实现、爱情美满,则属于社会幸福。因为,爱情,说来说去,原本属于一种人际关系,它属于社会性需要范畴。精神幸福即精神生活的幸福,是人的精神方面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主要包括认知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和审美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精神幸福的最高表现无疑是自我实现、自我创造潜能之实现,特别是精神领域的创造潜能之实现,亦即所谓“立言”成一家之言。立言是精神幸福的最高境界,属于精神幸福范畴。

立德,是美德的幸福,是一种社会幸福而不是精神幸福;因为美德的实质和源头是一种人际关系。立功则既可能是社会幸福,也可能是精神幸福,还可能是物质幸福,含义比较广。因为,所谓的立功,就是事业的成功的幸福:既可能是精神性的事业,也可能是物质性的事业,还可能是社会性的事业。你想,大军事家、大政治家、大商人乃至能工巧匠,成就了一番事业或一件作品,岂不都是在享受一种立功的幸福?

不难看出,物质幸福是低级幸福,社会幸福是中级幸福,精神幸福是高级幸福。人类社会,从进化来看,精神阶段是最高的阶梯,精神的花朵是进化的最高结果。这就是精神幸福为什么是最高幸福的根本原因。那么,立言,在精神幸福里是最高的,是精神幸福的极点。一个人如果能够在精神方面达到自我实现,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成为可能成为的一个最有价值的人,那么你就享有人类所可能享有的最高的幸福。这一点,黑格尔说过——后来多次被马克思一再地引用——“思维的享受是最高的享受”。这是马克思最喜欢说的一句话。马克思还喜欢黑格尔的一句话:即使是人间罪犯的思想,也比天上的奇迹更加灿烂辉煌。思维的享受是一种最高的享受,是一种最高的幸福。

确实,人生在世,有什么幸福能比实现自己创造潜能的精神幸福更高级呢?最令人神往、最高级的幸福,岂不就是成为一个牛顿、一个爱因斯坦、一个托尔斯泰、一个曹雪芹?诚然,成为一个拿破仑、一个彼得大帝、一个唐太宗也可与之媲美而同为最高幸福。但是,成为一个拿破仑之为人生最高幸福并不是因为他当上了君主,从而获得了最高的社会性幸福;而是因为他当上了划时代的伟大君主,从而获得了实现自己成为伟大君主的创造性潜能的精神幸福。

否则,成为一个刘阿斗也可以称之为享有最高人生幸福,因为他与拿破仑同样是君主而享有最高社会性幸福。当官、拥有权力和美誉等等社会性幸福虽然不如精神幸福高级,却无疑高于吃吃喝喝等满足自己口腹之需的物质幸福。

因为吃吃喝喝等物质幸福乃为人与一切具有心理活动的动物所共有,无疑是幸福的最低境界。

然而,很多的学者,如亚里士多德和包尔生等等,都认为吃喝玩乐的物质幸福和当官致贵的社会幸福,真正讲来,并不是幸福。那么,真正的幸福是什么呢?或者说,幸福只能是什么呢?他们以为只能是你的自我实现,实现你的创造性的潜能,成为可能成为的一个最有价值的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今日西方的许多学者都反对这种观点。因为按照这种观点,芸芸众生、平民百姓就不能有幸福啦!只有诸如亚里士多德和包尔生才能拥有幸福。因为自我实现是人生最高级的需要,它是物质需要等低级需要相对满足的产物。能够自我实现的人实际上是很少的。像我爹那样的芸芸众生整天为生存而忙碌,哪里会有自我实现的需要啊?像现在的上班族,从早到晚忙忙碌碌,吃了睡,睡完了就上班,哪有自我实现的需要啊?

全面地看,幸福与否确实并不在于有无创造性,并不在于是否自我实现。

无论是精神幸福还是社会性幸福抑或物质幸福,都既可能有创造性,也可能没有创造性,既可能自我实现,也可能没有自我实现。于是,依据创造性或自我实现之有无,幸福可以分为创造性幸福与非创造性幸福或自我实现幸福与非自我实现幸福两类。所谓创造性或自我实现幸福,也就是具有创造性的生活的幸福,是有所创造的生活的幸福,是做出了创造性成就的幸福,说到底,也就是实现了自己创造性潜能的幸福。反之,非创造性幸福则是不具有创造性的生活的幸福,是无所创造的生活的幸福,是未能做出创造性成就的生活之幸福,是未能实现自己创造性潜能的非创造性生活之幸福,也就是消费性幸福(consumerhappiness):或者是消费、使用别人的创造性成就,或者是消费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一个人潜心着书十年,终得一原创性着作问世。他得到的这种幸福便是创造性幸福,便是自我实现的幸福。反之,他若没有着书欲,不事着述,却有幸一生优游暇豫读书以自娱,则他的这种幸福,便是非创造或消费性幸福,便是非创造性幸福。毕加索绘画成名之幸福、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问世之幸福、牛顿发现万有引力定律之幸福等等都是创造性幸福,都是自我实现之幸福。反之,那些平庸的追赶时髦而大获成功轰动一时的学者、画家、小说家、科学家之幸福,则是非创造性幸福,是非自我实现之幸福,是消费性幸福。

不言而喻,创造性或自我实现幸福远远高于消费性或非自我实现幸福。

后者随着消费而逝,不可留存;前者则是不朽的。这种不朽主要表现为三大方面,那就是我国古人所说的三不朽:立德、立言、立功。立德是品德方面的创造性幸福,如品德完善、成圣成贤的幸福。这种幸福,属于创造性社会幸福。

立言是学问方面的创造性幸福,如成为艺术家、科学家、哲学家、思想家等等的幸福。这种幸福属于创造性精神幸福。立功是事业方面的创造性幸福,如成为政治家、军事家、企业家、能工巧匠等等的幸福。这种幸福或属创造性社会幸福、或属创造性物质幸福、或兼而有之。这三种幸福无疑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一个人一生只要获得其一,便算得上是成功的人生了。

现在,我们弄清了幸福概念,知道了幸福究竟是什么,从而确证了快乐论与自我实现论皆为片面偏颇之论:前者只看到幸福的心理体验的主观形式、幸福的最邻近的类概念以及幸福的表层特征,所以界定幸福为快乐;后者只看到幸福概念的根本的特征和幸福的自我实现类型,所以界定幸福为生存与发展之完满或自我实现。那么,人们为什么无不追求幸福?它值得人们如此追求吗?这就是我们将要探讨的幸福的价值问题:它究竟有什么用?

二、快乐中枢的发现

幸福,它究竟有些什么价值?幸福究竟有什么用?它在人生的进程中究竟占有什么地位?这一点,从亚里士多德提出来,一直到现在,公认幸福是“至善”。然而,为什么围绕幸福的至善价值问题,两千年来,思想家们却一直争论不休?原来,如果说幸福是至善,那就意味着:快乐是善;而快乐是善、幸福是至善又意味着:痛苦是恶;不幸则是至恶。这恐怕就是为什么人们一直争论幸福的至善价值问题的原因:快乐是善和痛苦是恶的论断显然是个最有争议的论断。这一论断也困扰我多年。因为,每一种快乐都是善?吸毒很快乐,难道吸毒的快乐也是善?就算每一种快乐都是善,却又说并不是每一种快乐都值得选取,岂非自相矛盾?使我茅塞顿开的是“快乐中枢”的发现:

20世纪50年代,奥尔兹发现动物的丘脑下部和某些中脑核区是“快乐中枢”。他在老鼠的脑的这些部位埋入电极,电极与老鼠笼中的一个杠杆接通。

每当老鼠用爪子按下杠杆,鼠脑的那个部位便会受到电刺激,便会产生快乐的心理体验。结果饥饿的老鼠常常置适口的食物于不顾,而跑向杠杆、按压杠杆以换取自我电刺激的快乐。它会不停地按压杠杆,一小时竟达2000次,连续达24小时!

这一发现清楚表明,追求快乐本身不仅是具有苦乐心理活动的动物的一种需要、欲望和目的,而且是其极为强烈和优先的需要、欲望和目的;因为它有时甚至比食欲——食欲无疑是人和动物最强烈最优先的欲望——还强烈、优先!人当然也是一种具有苦乐心理的动物,每个人都具有强烈的求乐避苦的需要、欲望和目的。试想,为什么我们从小到大、自幼及老都喜欢游戏玩耍?

岂不就是因为我们都追求快乐?那些吸毒者、酗酒者为什么难以戒除这些可怕的嗜好?岂不就是因为这些嗜好能够带来莫大的快乐?追求快乐既然是人和动物的极为强烈优先的需要、欲望和目的,那么显然,一方面,一切快乐也就因其能够满足人的这种追求快乐的需要、欲望和目的而都是善;另一方面,一切痛苦也就皆因其能够阻碍人的这种追求快乐的需要、欲望和目的而都是恶。

然而,人们往往认为,快乐并不都是善、痛苦也并不都是恶。因为一方面,有些快乐,如吸毒的快乐、赌博的快乐、烟酒的快乐等等,并不是善,而是恶;另一方面,有些痛苦,如卧薪尝胆、刻苦读书等等,并不是恶,而是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