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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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道德本性:起源和目的(1)

本讲提要

道德与法一样,就其自身来说,不过是对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或恶;就其结果和目的来说,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如社会的崩溃)和求得更大的利或善(如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恶。美德与道德一样,就其自身来说,不过是对拥有美德的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或恶;但就其结果和目的来说,却能够使拥有美德的人防止更大的害或恶(如身败名裂)和求得更大的利或善(如安身立命),因而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恶。所以,道德的起源与目的不可能是自律的,不可能是为了道德自身、为了完善每个人的品德;而只能是他律的,只能是为了道德和美德之外的他物: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和幸福。但是,只有道德的特殊的和直接的起源、目的以及标准,才可能是为了增进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而道德终极的起源、目的和标准,则只能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利益。这样,一方面,当人类与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一致时,便应该遵循道德的特殊的、直接的目的和标准,便应该既增进人类利益又增进动植物的利益,甚至应该为了增进动植物的利益而增进动植物的利益;另一方面,当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与人类的利益发生冲突不可两全时,道德的特殊的、直接的目的和标准便不起作用了,这时,便应该诉诸道德终极目的和标准“增进人类的利益”,从而应该牺牲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而保全人类的利益。

绪论的最重要结论,就是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因为这个公式及其所包含的四个命题,乃是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对象和内容的伦理学公理,乃是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从这一讲开始,我们就具体研究这个公式所由以构成的四个命题。这一讲就具体解析这个公式的第一个命题,亦即“前提1:道德目的如何”。道德目的究竟如何,道德的起源和目的究竟是什么,是规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从古至今一直争论不休。

这些争论可以归结为两大流派。一派是以儒家、墨家、康德和基督教伦理学家为代表。他们认为道德和美德是一种纯粹的善,是一种纯粹的好东西,因而道德的起源和目的是自律的:道德的起源和目的就是道德自身,就是为了道德自身,就是为了完善人的品德,从而使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所以,该流派的观点就叫做“道德起源和目的自律论”。另一派的主要代表是中国的法家、道家和西方的边沁、穆勒、西季威克、摩尔等人。他们认为道德是一种必要的恶,因而不可能自成目的性,不可能是自律的。道德的起源和目的一定是他律的,一定是道德之外的他物,是为了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和实现每个人的幸福。

这就是道德起源和目的之他律论。道德起源和目的的他律论与自律论之争是伦理学的最为根本的问题,也是最为艰深的问题。探讨这样一个问题的真正的起点,显然是要弄清道德究竟是一种纯粹的善,还是一种必要的恶?

究竟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一、偷盗欲望的满足是善

何谓善?孟子曰:“可欲之谓善。”确切些说,我们可以把善定义为愿望的满足。”然而,照此说来,小偷偷盗,如果成功了,他偷盗的欲望得到满足了,岂不就是一种善吗?是的,是一种善!小偷偷盗成功,他偷得钱财的欲望得到满足,对于他当然是一种好事,是一种“善”。小偷偷东西是一种恶,是一种坏事,只是对别人说的,是对于被偷的人说的。被偷的人,他们的愿望就是不被偷窃。小偷偷他们,就使得他们不被偷盗的愿望得不到满足。因此,小偷偷东西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件坏事,是恶。

所以,善就是好,就是欲望之满足;恶就是坏,就是欲望之不满足。对不对?自我牺牲,我们说它是一种善,这不是对于自我牺牲者来说的;自我牺牲者牺牲了自己的利益乃至生命,他的求生的愿望得不到满足,因而对于他来说就是一种恶。自我牺牲对于牺牲者来说是一种恶。我们说它是善,那是对于社会和他人来说的。自我牺牲的行为对于社会和被救的人的需要是一种满足,所以我们才说它是一种善。无论任何愿望,不管它是好的还是坏的,它被满足就叫做善,被压抑就叫做恶。因此,善恶与好坏或正负价值是同一概念:

客体有利于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符合主体目的的事实属性,叫做正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好或善;客体有害于满足主体需要和实现主体欲望因而不符合主体目的的事实属性,叫做负价值,亦即所谓的坏或恶。

我们平常所讲的“善”,如助人为乐是善,其实是一种省略语,省略了“道德”二字,是“道德善”的省略语,仅仅是指“道德善”。助人为乐是善,其实是说:助人为乐是道德善。道德善只是善的一个种类。善既包括道德善又包括非道德善。偷盗欲望的满足是善,其实是说:偷盗欲望的满足是非道德善。

不论是道德善还是非道德善,说到底,都是对于欲望的满足,都是对于需要、欲望和目的的实现。只不过,道德善所满足的,是社会的欲望,是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和目的,是道德目的;反之,非道德善满足的,则是行为者的个人欲望,是个人目的。

细细想来,善又有“内在善”与“外在善”之分。所谓“内在善(intrinsicgood)”也可以称之为“目的善(goodasanend)”或“自身善(goodinitself)”,是其自身而非其结果就是可欲的、就能够满足需要、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健康长寿能够产生很多善的结果,如更多的成就、更多的快乐等等。

但是,即使没有这些善的结果,仅仅健康长寿自身就是可欲的,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就是善。因此,健康长寿乃是内在善。反之,所谓“外在善(extrinsicgood)”也可以称之为“手段善(instrumentalgood)”或“结果善”,乃是其结果是可欲的、能够满足需要,从而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能够产生某种自身善的结果的善,是其结果而非自身成为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其自身作为人们追求的手段,而其结果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冬泳的结果是健康长寿。所以,冬泳的结果是可欲的,是一种善,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而冬泳则是达到这种善的手段,因而也是一种善。但是,冬泳这种善与它的结果——健康长寿——不同,它不是人们追求的目的,而是人们用来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因而叫做“外在善”或“手段善”。

不难看出,内在善与手段善的区分往往是相对的。因为内在善往往同时也可以是手段善;反之亦然。健康是内在善。同时,健康也可以使人建功立业,从而成为建功立业的手段,成为手段善。自由可以使人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是达成自我实现的善的手段,因而是手段善。同时,自由自身就是可欲的,就是善,因而又是内在善。那么,有没有绝对的内在善?有的。所谓绝对的内在善,亦即至善、最高善、终极善,也就是绝对不可能是手段善而只能是目的善的内在善。这种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就是幸福;因为幸福只能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而不可能是用来达到任何目的的手段。

相应的,恶分为自身恶与结果恶。结果是恶的东西,其自身既可能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从而是恶的;也可能有利于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从而是善的。自身与结果都是恶的东西,如癌病,可以名之为“纯粹恶”。自身是善而结果是恶的东西,一般说来,其善小而其恶大,其净余额是恶,因而也属于“纯粹恶”范畴。举例说,吸毒、放纵、懒惰、奢侈、好色、贪杯等等绝大多数恶德,就其自身来说,都是一种需要的满足、欲望的实现、目的的达成,因而都是善;但就其结果来说,却阻碍满足或实现更为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因而是更为巨大的恶:其净余额是恶,因而也是一种纯粹的恶。反之,自身是恶的东西,其结果既可能是恶,也可能是善:前者如癌病,因而属于纯粹恶范畴;后者如阑尾炎手术,因而可以称之为“必要恶”。

必要恶既极为重要,又十分复杂。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自身为恶而结果为善,并且结果与自身的善恶相减的净余额是善的东西”。必要恶,就是这样的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本身是对于欲望的一种压抑、阻碍,因而是一种恶和害;但是这个东西的结果,却能够避免更大欲望被压抑和实现更大的欲望,能够避免更大的恶和害,求得更大的善和利。因此,这个东西的净余额——亦即它的结果的较大的善和它本身较小的恶进行加减所得出的净余额——却是利和善,而不是恶和害:这个东西就叫做必要恶。我们就拿阑尾炎手术和冬泳来说吧。

阑尾炎手术本身是一种恶和害,在人的肚子上开一个刀,流血,大伤元气,所以它是一种恶,不是好东西。但是,它能够避免更大的恶:死亡。因为得了阑尾炎,要是不做手术,你不承受手术之恶,你就将死亡。阑尾炎手术是一种恶,但是它的结果却是一种善,它能够避免更大的恶,所以其净余额是善和利,而不是害和恶。所以,阑尾炎手术就是一种必要的恶。另一种必要的恶,不是能够避免更大的恶,而是能够求得更大的善。比如说,我冬泳已有15个年头了,但每次下水都是有一番犹豫的,因为水温是零度,寒冷刺骨,那是非常难受的,那是对于我贪图舒适愿望的一种破坏、压抑和阻碍,因而是一种恶;但是它能够求得更大的善,能够使我健康长寿,所以它的净余额是一种善和利,而不是害和恶,因而是一种必要的恶。

伯纳德·格特(BernardGert)曾以“疼痛”为例,十分深刻地揭示了必要恶之本性:“说疼痛是一种恶,并不是说疼痛不能达成一种有用的目的。疼痛以某种方式向我们提供需要医治的警告。如果我们感觉不到疼痛,我们便不会注意到这种必要的医治,以致可能导致死亡的恶果。关于疼痛作用的这一事实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用来解析恶的问题。它以某种方式表明,恶可能是世界上最好的东西:所有这种恶便叫做必要的恶。”

显然,必要恶的净余额是善,因而实质上仍然属于善的范畴。只不过,它属于手段善、外在善、结果善范畴。并且,它的善既然仅仅存在于结果,而不在自身,其自身完全是恶;那么,它便不可能是内在善,而只可能是手段善、外在善、结果善:它是绝对的手段善、外在善、结果善,亦即绝对不可能是内在善、自身善的手段善。所以,如果说绝对的内在善只有“幸福”一种事物;那么,绝对的手段善或必要恶则不胜枚举,如手术、疼痛、政治、法律、监狱、刑罚等等。

因为这些东西就其自身来说,无不是对于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限制、压抑、侵犯、损害,因而是一种恶;但是,这些恶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恶(个人的死亡或社会的崩溃)和求得更大的善(生命的保存或社会的发展),因而其结果的净余额是善,是必要的恶或绝对的手段善。

二、两个小女孩的命运

善与恶的解析使我们可以发现,道德与美德,并不是纯粹的善,而是必要的恶。对于道德的这种本性,弗洛伊德曾举了一个着名的例子。有两个小女孩,一个是出生寒门,她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比较低,良心较弱,品德较差。人穷志短,马瘦毛长,肚子吃不饱,恐怕就不要脸了。另一个小女孩出身名门,家境富裕,她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较高,良心较强,品德较好。两人同样做了一件受到禁忌的事情,就是性的问题,在性的方面越轨,干了一件坏事。结果怎样呢?

对自己的道德要求高的那个小女孩,遭受内疚感和罪恶感的折磨,最后成为神经症患者。反之,那个穷苦的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较低的女孩,没有受到这种内疚感和罪恶感的折磨,没得什么神经症,而是健康地成长起来了。这个故事说明了什么?

这个故事说明:道德和美德,就其自身来说,乃是一种害和恶,而不是利和善。不过,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诸位必须耐住性子,听我慢慢道来。

首先,人类社会,说到底,不过是一种利益合作体系。人,就其每个个体来说,是一种非常弱小的动物。想想看,他没有锋利的牙和爪以及速度和力量,如果单打独斗,一个人恐怕连一条狗都斗不过。所以,每个人自己是不能独自生存的。他要生存,就必须建立社会和人际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在社会中,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每个人便可以获得独自不可能获得的利益,便可以使每个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满足和实现。这就是人为什么是一种社会动物的缘故,这就是为什么每个人的活动,就其本性来说,都是一种社会活动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