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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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公正与平等:社会治理的根本道德原则(6)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的权利,应该因其贡献的不平等而相应地不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必须仅仅是一种现象,它必须体现出一种平等,这种平等就是,每个人享有的权利与其贡献的比例完全平等。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权利分配的不平等才是公正的。否则,任何权利分配的不平等都是缺德的。我们把这个原则叫做比例平等。

然而,为了达到这种比例平等,在权利分配过程中,那些权利享有比较多的强者,要给权利享有比较少的弱者以相应的补偿。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也都一再地讲给弱势群体以补偿,叫做“关注弱势群体”。为什么呢?

因为贡献大的人,能力强的人,他作出的贡献大,所以他享有的权利应该多;能力小、贡献少的人,弱者,享有的权利应该少。这没有问题。但是,仔细想一想,能力强的人为什么做出了大的贡献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你较多地利用了、使用了强者和弱者共同创造的社会资源。社会资源既然是弱者和强者共同创造的——创造这个资源不容易啊——那么强者较多地使用了社会资源,就侵占了弱者的权利,所以,在第一次分配之后,应该通过个人所得税和高额累进税等等,从强者的所得中再拿出一部分权利归还给弱者。这就是罗尔斯所讲的差别补偿。

比如说,歌星是强者,他作出的贡献大,这不容否认,而歌星一场演唱会的收入也动辄数万。但是歌星之所以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是因为他较多地使用了社会资源。一场演唱会可是成千上万的观众哪!我王海明讲课,这才有多少人啊?而社会的舞台,是我和歌星共同缔结的,是农民、工人与我们共同缔结的。我王海明只有百十个人听课,对社会资源利用得比歌星少。农民与工人,芸芸众生们对社会资源的使用就更少啦!歌星较多地使用了这些社会资源,就侵占了那些较少利用社会资源的弱者们的权利。因此,歌星应该给弱势群体以权利补偿,亦即退还他所侵占的弱者的权利。

诺齐克等人反对这个权利补偿原则,他们说:这个原则岂不是奖懒罚勤吗?如果我懒惰因而不利用社会资源,我就不交纳对弱势群体的补偿,甚至我还会得到补偿。那么,我王海明就不写东西了,我就玩去了,我就什么也不交!

可是,我一劳动,我一玩命地干,我还得交税,这不是不合理吗?合理得很!因为你要是玩去,你就没有利用社会资源,所以你就不应该交税了;但是,你要是写东西,你一玩命地做工作,你就利用了社会资源,你就应该交税啊!所以你越勤劳就越应该交税,越懒惰就越不用交税。为什么呢?因为你懒惰,你对社会资源利用得少,你勤劳你对社会资源就利用得多。利用得多,那么你就侵占了弱者的权利,你就侵占了懒惰者的权利,那么你就越应该给懒惰者以补偿。

这不是鼓励懒惰吗?是又怎么样呢?我懒惰,我也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啊!你现在补偿我的权利,那是我的人权!你管得着我懒惰吗?我这人就是“癞蛤蟆打苍蝇——将供嘴”。我就是没你那么贪!我懒惰,我吃点儿就行了!我打一两个苍蝇,弄饱了就行了,我不像你整天想吃山珍海味!

然而,任何道德原则,不管多好,有时也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如诚实和救人就常常发生冲突。就像康德举的那个冲突的例子,要诚实就不能救人。

那么,当人权完全平等原则和非人权比例平等原则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呢?

人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具有优先性。举例说,在物质财富极其匮乏的社会,如原始社会,你如果遵循非人权权利比例平等原则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那么,就会有一部分人饿死,享受不到人权,因而违背人权完全平等原则。相反的,如果遵循人权完全平等原则,那么,社会财富的极端匮乏势必导致平均分配,从而多劳者便不能多得,就违背了比例平等原则,侵犯了有大贡献者所应该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显然应该平均分配,从而违反比例平等原则而侵犯某些有大贡献者的非人权权利,以便遵循完全平等原则而保全每个人的人权:人权是神圣、优先、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所以原始社会做得对,它是完全平均分配。达尔文讲,他们到火地岛原始人群考察,送一条毛毯给他们。酋长就把它撕成了一条一条,每个人一个小布条。每个人这么一个小布条有啥用呢?没啥用。但是,按照人权完全平等原则只能这样分割毛毯:人权完全平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任何一个社会,如果它是公平的、正义的,那么,在这个社会里,只要有一个人穷得穿不上裤子从而没有享受到人权,任何人便都不应该有好裤子从而享有非人权权利,哪怕你是总统,也不应该穿好裤子而享有非人权权利。

当然,人权的神圣性、优先性、不可侵犯性也不是绝对的,它也是有条件的。如果一个人完全脱离了社会,那么他就无所谓人权;如果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权成了杀人犯,那么他也就不应该享受相应的人权了。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相对于其他人的非基本权利来说的。

可是,为什么一个人不论多么渺小,他的人权也优先于另一个人——不管他多么伟大——的非人权权利?这是因为,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不过是“一个目的在于增进每个成员利益的合作体系”。每个人都是这个合作体系、合作集体的一个股东。在这个大集体中,毫无疑义,贡献多者所享有的权利应该多,贡献少者所享有的权利应该少。但是,一个人的贡献再少,也与贡献最多者同等的是缔结社会的一个股东,因而至少应该享有最低的、起码的、基本的权利,即人权。反之,那些有大贡献者的贡献再大,也完全是以社会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也就完全是以每个人缔结社会这一最基本的贡献为前提的。所以,有大贡献者究竟应否享有非基本权利,也就完全应该以每个人是否已享有基本权利为前提。一句话,每个人的人权、基本权利之所以是优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是因为赋予这一权利的每个人参加缔结社会的这一基本贡献,优先于、重要于任何其他贡献。

人权完全平等与非人权权利比例平等,不过是权利平等原则的两个侧面。

合而言之,可以得出结论说:一方面,每个人因其最基本的贡献完全平等——每个人一生下来便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这是完全平等原则,亦即所谓人权原则;另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与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的不平等的比例应该完全平等,这就是比例平等原则,就是非人权权利分配原则。

这就是权利平等总原则的两个方面,这就是平等总原则。它之所以被称之为平等总原则,乃是因为从中可以推导出一系列更为具体的平等原则,如政治平等原则、经济平等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这些平等原则在一切公正问题中无疑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而公正是人类最重要的道德,是社会治理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因此,说到底,平等原则便是人类最重要的道德原则,是社会治理最重要的道德原则。然而,公正还不是完美的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大家想想,公正要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显然是不完美的。

谁能说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公正境界是一种完美的道德境界?因此,公正和平等只是社会治理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原则。那么最完美、最高的社会治理原则是什么?是人道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