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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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公正与平等:社会治理的根本道德原则(5)

缔结社会,这不仅仅是一种积极的贡献,还是一种具有害己副作用的自我牺牲:牺牲了自己一定的自由和欲望。因为每个人缔结社会,就必须限制、压抑和牺牲有害社会的自由和欲望。因此,任何一个人,不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享有最低的起码的基本的权利。是啊,你勤劳,你能干,你脑袋大,是不是啊?你做的贡献多,我王海明蠢,我王海明懒惰,我什么也没做。但是,你的一切原本都是社会给的;而社会是我与你共同缔结的。因此,你吃好的,我总得要吃饱啊!因为要是没有我的话,要是没有社会的话,你脑袋再大,你再聪明,你也得完蛋,你能做出什么贡献呢?你死路一条啊!是不是啊?那么,我们一块缔结了社会,你脑袋大,你聪明,你做的贡献多,你花天酒地,那还不让我吃饱饭哪!我参加了社会的缔结,我容易吗?我不容易!我缔结一个家庭,还得时时向老婆汇报!我缔结了社会,我遵纪守法,一天到晚我规规矩矩,不敢乱说乱动啊!人家说啥我得说啥,我的个性我都没了,我磨得这么圆溜,我一口饭你还不给我吃啊?我是懒惰啊,但是我也得要吃饭,因为我参加了社会的缔结,这是我因缔结社会而应得的权利!

因此,潘恩说: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他享有基本权利,并不是你的恩赐,这是他应得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基本的权利叫做“人权”的缘故,因为它是根据每个人是社会的一个人、一个成员、一个股东而享有的权利。是的,人权享有的依据,乃是因为你是社会的一个人。你要是逃到深山老林,你就不享有人权了。你想一想,那些隐士,逃到深山老林的那些胡子拉碴的穴居野人,你还能拿个选票给他说:“你享有选举权,请你选举吧!”野人与隐士“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显然不应该有什么选举权,不应该有什么人权。他不应该享有人权!因为他没有做那个贡献,他没有缔结社会,他不是社会的一个人。

所以,人权作为人权,人权之为人权,不在于他是人,而是在于他是社会的一个人,在于他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他是缔结社会的一个股东,他作出了贡献。

那么,为什么人权是天赋的?难道贡献还能是天赋的?当然,贡献几乎百分百都是人为的,而不是天赋的。但是,有一种贡献却是天赋的,这就是缔结人类社会。因为缔结人类社会与缔结一个家庭不同,它是每个人一生下来就自然而然地缔结的,而不是人为的。每个人缔结社会是天然的、自然的,因而它所创造的权利——人权——是天赋的:天赋人权。但是你不能说,这个是我自然而然做出来的,我也没费力气啊。我费力气了!我刚才一再讲了,缔结社会不容易,我作为社会的一员不容易啊!所以,无论从消极的方面还是从积极的方面看,缔结社会都是一种贡献,因而人权的真正的依据,仍然在于贡献:

贡献是一切权利的依据。

可是,为什么每个人不仅应该享有人权,而且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

因为虽然人的才能有大小、品德有高低、贡献有多少,但在缔结、创建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和因其所蒙受的牺牲上却完全相同——因为每个人并不是在成为总统或平民、文豪或文盲之后才来缔结、创建社会的,而是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而每个人一生下来显然完全同样地是结成社会的一分子、一股东,完全同样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

就像存在主义者所说的,我们一生下来都是个“零”,是什么尚处于未定状态,直到后来才有各种各样的区别。所以人在缔结社会的时候是完全一样、完全平等的。每个人之所以不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就是因为并且仅仅是因为每个人参与缔结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和因此所蒙受的损失是完全相同的。

总而言之,可以得出结论说,每个人因其最基本的贡献完全平等——每个人一生下来便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这就是人权、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原则,也就是所谓的“人权原则”。因此,“人权原则”不过是解决“人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人应该得到什么”这一问题的公正原则。进言之,人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公正。

因为公正是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每个人所应得的一切东西,其实不外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他作为与其他人共同的人类社会一员所应得的东西;一方面是他作为与其他人所不同的自己所应得的东西。于是,公正便不外两大类型。

一类叫做人权原则,是给予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得的行为;另一类是给予每个人作为他自己所应得的行为:前一类型的公正显然重要于后一类型的公正。因此,人权原则、给予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得的行为,便是最重要的公正。而公正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道德,是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所以,人权原则便因其是最重要的公正而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道德,是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

每个人应该完全平等享有人权、基本权利,似乎意味着:每个人应该不平等地享有非人权权利、非基本权利或比较高级的权利。确实,一眼看去,非基本权利的分配是应该不平等的:每个人应该根据其贡献的不平等而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就是说,贡献大的人,享有的权利应该多,贡献少的人,享有的权利应该少。这没有问题。但是,平等之为权利分配原则意味着:任何权利分配的不平等都是不道德的。权利分配只要出现不平等,就是缺德的、不应该的、不道德的,就是恶。那么,当人们享有不平等的权利的时候,为什么我们说它是道德的、应该的呢?比如说,北大校长一个月的工资是5000块钱,我王海明一个月的工资是1000块钱。为什么我们说这是应该的、公正的、道德的呢?不是因为这种不平等,而是因为这种不平等体现了一种平等。

体现了什么平等呢?体现了一种比例平等,体现了校长的贡献与他的工资的比例,与我的贡献与自己的工资的比例完全平等。校长的贡献是5,与其工资的比例是5/5000;我的贡献是1,与自己的工资的比例是1/1000。

校长月工资是5000,我的月工资是1000,这种不平等我们说它是应该的,不是因为它不平等而是因为这种不平等是一种皮相、现象,而其实质是平等的,是一种比例平等,是权利与贡献的比例的平等。只有我们的工资(权利)与贡献的比例是完全平等的前提下,我们所享有的工资等权利的不平等才是公正的、应该的、道德的。否则,如果权利分配的不平等违背了权利与贡献的比例平等,那么,这种权利分配的不平等便是不公正、不应该、不道德的。这样,每个人享有的权利的不平等只有在一种条件下才是公正的,这个条件就是: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的不平等与其贡献的不平等的比例,是完全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