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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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善:道德总原则(3)

然而,无私利他是最高的善,却不是最重要的善;为己利他是基本的善,也是最重要的善,是最大的善。为什么?因为只有“为己利他”或“损人利己”才可能是每个人的恒久的行为,而无私奉献只能是偶尔的行为。人类社会主要的善,我刚才讲了,是由恒久的行为造成的,而不是由偶尔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人类社会的善主要是源于为己利他而不是源于无私奉献;社会上的丰功伟绩不是无私奉献铸就的,而是为己利他铸就的。社会的本性,正如罗尔斯所言,就是一个利益交换体系,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行为体系。整个社会从它的终极目的看,从社会的整体来看,是靠为己利他来维持的,而不是靠无私奉献来维持的。所以无私奉献是道德的最高境界,但是没有这个东西,社会也能够存在和发展。然而,如果没有为己利他,这个社会就会崩溃了。所以,我们说,为己利他是基本的善,也是最重要的善,它是引导人类恒久行为的那样一个恒久的道德原则,它是基本且恒久的道德原则;无私奉献是最高的善,是最高的道德原则,但是,它是最高且偶尔的道德原则,它不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单纯利己也是这样的,它是最低且偶尔的道德原则。

反过来也是一样,损人利己是最重要的恶。因为每个人的恒久行为,不是损人利己就是为己利他。所以,在所有的恶行中,只有损人利己才有可能成为恒久的行为,而纯粹害他和纯粹害己都不可能成为恒久的行为。你看见过有多人在那里整天害己割自己的耳朵、割自己的鼻子?纯粹害人去割别人的脸,那样的行为也是很少的,你看见过几个?那都是有点变态的人才会干的。所以,只有损人利己的行为才是经常发生的。比如说,偷东西啦,说别人的坏话啦,整别人啦,这些损人利己的行为是常事。整别人是为什么?把别人的脸涂得黑黑的,我的脸不就漂亮了吗?这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谁不干点儿损人利己的勾当?活着不容易啊!财富很有限啊!你当了班长我就当不了班长,那我能不整你吗?你长得漂亮我长得难看,又是我的情敌。我多么想咬掉你的鼻子!但我要是咬掉你的鼻子,我的鼻子即使不被你咬掉,我也必定受到同等的惩罚。所以,我不能干咬掉你鼻子这种纯粹害人的蠢事。可是我整你不要紧啊!我说你坏话,不但不害己,而且能够利己:损人利己。人们常干的坏事就是这种。所以,你才会看到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忧馋畏讥、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周公,你想,他有那么高的地位,但是,官升一级,他就不敢走大路了,走小路;再升一级,他就绕着墙根走;平时他直着腰,后来他就弯着腰。周公真是太聪明了!你知道为什么吗?出头的椽子先烂!有你在那里挡着路,大家都要整你,损人利己的行为是很普遍的,所以损人利己可能是一种恒久的、基本的、最重要的恶。道德的基本的任务并不是反对嫉妒心所引发的那种常常害人的毁容行为;也不是反对那种出于内疚的纯粹害己的跳楼的行为;而主要是反对损人利己的,正像道德的最基本任务是倡导为己利他而不是倡导无私奉献一样。

这样,我们便通过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从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出六大准则。它们一正一负、一阴一阳:最高的善是无私奉献、最高的恶是纯粹害他、基本的善是为己利他、基本的恶是损人利己、最低的善是单纯利己、最低的恶是纯粹害己。这善恶六大原则及其相互关系可以用一个数轴来表示:

不难看出,三大恶原则的适用范围都是绝对的:任何人在任何条件下都既不应该纯粹害己,也不应该损人利己,更不应该纯粹害他。然而,三大善原则的适用范围却都是相对的。单纯利己的适用范围显然主要是每个人与社会或他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只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伦理行为,如一个人跑步、游泳、游山玩水、观花赏月等等。这些与社会或他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单纯利己范畴,因而都符合单纯利己道德原则。但是,一些关涉社会或他人利害的伦理行为,如不愿捐献自己的肾给那些需要肾的尿毒症病人,似乎也属于既不利人又不损人的单纯利己行为范畴,因而也可能符合单纯利己道德原则。其实不然。因为人是社会动物,每个人的一切都是社会和他人给予的。这样,一个人只要生活于社会中,那么,面对任何人的困难,他都应该给予帮助:你可以不捐献你的肾,但总应该量力而为,给予尿毒症病人一些帮助。否则,如果袖手旁观或不给予任何帮助,就是一种或多或少的忘恩负义的不公正的恶行,而绝不是什么既不损人又不利人的单纯利己。所以,单纯利己的适用领域极其有限,主要是与社会或他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只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伦理行为。

与“单纯利己”相反,“无私利他”和“为己利他”显然纯粹是指导每个人与社会或他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行为的道德原则。不过,“无私利他”和“为己利他”的适用领域根本不同。不言而喻,为己利他仅仅适用于利益一致可以两全或两利的行为,不适用于利益不一致因而不可能两全或两利的行为。因为利益不一致而不能两利,显然意味着,不可能为己利他、己他两利:为己利他、己他两利只可能发生于利益一致而可以两全的情况下。举例说,做买卖,既有利于买者又有利于卖者,是一种利益一致可以两全两利的行为,因而适用于为己利他原则:为己利他的买卖是道德的;损人利己的买卖是不道德的。反之,路遇惊马,我若拦马救人,很可能受伤甚至死亡;若袖手旁观,则可能踩死踩伤众多路人。这样,自己的利益就与路人的利益发生了冲突而不能两全两利。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可能为己利他、己他两利;为己利他不适用于利益不一致而不能两全的行为。那么,适用于利益不一致因而不能两全的行为之道德原则是什么?

不难看出,适用于利益冲突而不能两全行为的道德原则,只能是无私利他、自我牺牲。因为在利益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一个人若不自我牺牲便必定损人利己,而不可能存在其他选择。所以,在利益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只有自我牺牲、无私利他才是道德的:自我牺牲、无私利他是解决自我利益与社会或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唯一道德原则。然而,问题在于:无私利他是否也适用于利益一致可以两全的行为?否!因为无私利他与自我牺牲实为同一概念:任何无私利他,至少都必须压抑、牺牲自己一定的利己的欲望和自由以及自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这样,在利益一致可以两全的情况下,无私利他便因其压抑、牺牲了自我欲望、自我利益而违背了在利益一致情况下“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分标准或帕累托标准,因而是不应该、不道德的、恶的。在利益一致可以两全的情况下,之所以应该为己利他而不应该无私利他,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为己利他比无私利他更能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可以从两方面看:

一方面,无私利他似乎没有增加社会利益总量。因为无私利他是一种单赢原则,它虽然增加了他人利益总量,却没有增加自我利益总量,甚至减少了自我利益总量:至少压抑和牺牲了一定的利己的欲望和自由以及自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反之,为己利他则显然增加了社会利益总量。因为为己利他是一种双赢原则,它不仅增加了他人利益总量,而且增加了自我利益总量。另一方面,即使无私利他增加了社会的利益总量,也必定远远少于为己利他所增加的社会利益总量。因为只有为己利他才具有——无私利他却不具有——增进社会利益的最强大的动力:个人利益追求。

可见,在利益一致可以两全的情况下,如果为己利他而不是无私利他,便极大地增进了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极其符合道德终极标准,因而是极其应该的、道德的;反之,如果无私利他而不是为己利他,便极大地减少了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极大地违背道德终极标准,因而是极其不应该、不道德的。那么,在利益一致可以两全的情况下,是否丝毫不应该无私利他而只有纯粹的为己利他才是应该的?不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己兼为”、“己他两利”无疑更加符合道德终极标准。所谓人己兼为、己他两利,也就是目的既为自己也为他人而手段则利他或既利他又利己的行为,因而也就属于为己利他与无私利他的混合类型。例如,一个家庭主妇操持家务,往往便既为自己又为该家庭的其他成员,因而属于为己利他与无私利他的混合行为。这种混合行为显然比“为己利他”更加符合利益一致情况下的“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分标准和“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总标准,因而更加是道德的、应该的。

诚然,为己利他,这种行为确实像冯友兰、儒家、康德所讥讽的那样,是一种“巧于算账”的行为,是一种斤斤计较的行为。我造福社会和他人,比如说,我给你好处,是为了让你为我服务,这是一种“斤斤计较”,是一种巧于算账的行为。它虽然不那么高尚,但是只有它才能够并且也才应该引导人的恒久的多数的行为。因为人的恒久的行为是利益一致的行为;在利益一致的时候,只有一种道德原则是合乎道德的,不是恶的,那就是为己他、己他两利。那么,人们在利益一致的时候,在这个领域,只有一个原则是应该奉行的,就是为己利他。所以在利益一致的时候,你就不能叫人家,比如说,非得到那边疆去,到老少边穷的地方去。其实那是在害人家,那是不应该的。利益能够两全的时候,只应该倡导为己利他。你妈妈在做饭的时候你只能叫她为己利他,你不能说你应该无私奉献,你不能说妈妈不愿意吃什么才应该做什么,对不对?在利益一致的时候应该是既为己又利他,这样的行为才是合乎道义的。所以为己利他的适用范围是利益一致行为。

遗憾的是,多年来我们不懂得这个道理,却极力倡导不应该为自己而只应该为祖国成名成家。这种倡导显然是极不道德的。因为成名成家无疑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社会,属于利益一致可以两全的行为。所以,要求一个人为祖国而不为自己成名成家,便因其压抑和牺牲了自我欲望、利益而违背了在利益一致情况下“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分标准。优良的道德只应该要求人们为自己成名成家或既为自己又为祖国成名成家。因为不但只有如此才符合在利益一致可以两全情况下“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分标准,而且为自己成名成家比为祖国成名成家更能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只有前者才具有而后者却不具有增进社会利益的最强大的动力——个人利益追求。所以,如果为自己成名成家或既为自己又为祖国成名成家,不但符合“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分标准,而且因其增进了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而符合道德终极总标准,因而是极其应该的、道德的;反之,如果仅仅倡导为祖国成名成家而反对为自己成名成家,不但不符合“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分标准,而且因其减少了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而违背道德终极总标准,因而是极其不应该、不道德的。一句话,仅仅为自己而不为祖国成名成家是应该的、道德的;反之,仅仅为祖国而不为自己成名成家却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

总而言之,纯粹的无私利他原则只应该用于利益不一致而不能两全的行为领域:无私利他是利益不一致而不能两全行为的道德原则,是指导一切不可能为己利他、己他两利行为的道德原则。只有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自我利益和他人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时候,你才应该倡导自我牺牲、才应该倡导无私奉献。否则,若像孔子和儒家那样,用无私奉献来规范人的一切行为,不仅在利益冲突的时候要求人们无私奉献,而且在利益一致的时候也要求人们无私奉献,那你就是在干一种缺德的勾当,就是让人们不应该自我牺牲的时候自我牺牲,就是在吃人!所以鲁迅说,仔细翻看儒家的仁义道德,看来看去就只看见了两个字:“吃人”!反之,为己利他则是利益一致可以两全行为的道德原则,是指导一切能够己他两利、为己利他行为的道德原则;一切利益一致可以两全的行为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只应该是“为己利他”或为己利他与无私利他的混合:“人己兼为”、“己他两利”。不过,在“人己兼为”这种混合原则中,由于每个人的行为必定恒久为自己而只能偶尔为他人,所以,无私利他的成分只可能是偶尔的,而为己利他的成分则必定是恒久的。这样,“人己兼为”

如就其主导的成分或因素来说,仍是为己利他而非无私利他,因而可以归结为“为己利他”原则。

“为己利他”既然是利益一致可以两全情况下的道德原则,那么也就应该是恒久的道德原则,应该是指导人们恒久行为的道德原则;反之,“无私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