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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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爱有差等:最深刻的人性定律(6)

每个人以依靠自己为手段的行为只能是偶尔的、极少数的,意味着:每个人的利己手段与害己手段——二者是依靠自己的两种相反表现——之和,只能是偶尔的、极少数的。因此,分别说来,每个人的利己手段与害己手段便都只可能是偶尔的、极少数的。反之,每个人以依靠社会和他人为手段的行为必定是恒久的、绝大多数的,则意味着:每个人的利他手段与害他手段——二者是依靠社会和他人的两种相反表现——之和,必定是恒久的、绝大多数的。因此,分别说来,每个人的利他手段与害他手段便都可能是恒久的、绝大多数的:

恒久的、绝大多数的手段如果是利他,那么,害他手段显然便是偶尔的、极少数的;恒久的、绝大多数的手段如果是害他,那么,利他手段显然便是偶尔的、极少数的。于是,与伦理行为目的相对数量规律——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必定恒久利己——相反,每个人的行为手段必定恒久利他或害他。

可见,每个人的行为手段必定恒久利他或害他——如果利他手段是恒久的,那么害他手段必是偶尔的;如果害他手段是恒久的,那么利他手段必是偶尔的——而只能偶尔利己与害己。这便是被人的社会本性所决定的伦理行为手段相对数量规律。

这一规律使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必定恒久为自己,可是我们看到的现象却恰恰相反:绝大多数人都是恒久为他人谋利益,都是恒久为人民服务。这就是因为,行为目的是看不到的;能够看到的,乃是行为手段:行为目的是通过行为手段推断出来的。试想,我们岂不是只能看到教师在给学生讲课,工人在为他人生产,农民在为他人种地?但是,谁能看到教师讲课的目的?谁能看到工人生产的目的?谁能看到农民种地的目的?伦理行为手段统计性相对数量规律表明:任何社会,就其绝大多数人的多数行为来说,手段必利他。所以,我们看到的是:任何社会,就其多数的、恒久的行为来说,都是利他,都是为人民服务,因而呈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之面貌。但是,这仅仅是行为的外在手段,而不是行为的内在目的。

然而,我们往往由人们都在为人民服务,便断言他们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他们的目的是利他,进而断言人们的行为目的可以恒久达到无私利他的境界。这显然是把行为手段当成了行为目的。人们的恒久行为都是为人民服务,是不错的;但是,这仅仅是行为手段。绝大多数人的行为手段,恒久说来,都是为人民服务。如果由此断言为人民服务可以是人们行为的恒久目的,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伦理行为目的规律告诉我们:为人民服务只可能是人们行为的偶尔目的,而不可能是人们行为的恒久目的。因此,为人民服务有目的与手段之分:作为手段的为人民服务可以是恒久的;作为目的的为人民服务则只能是偶尔的——把目的与手段区别开来,这是把握人性的关键所在。

按照伦理行为目的相对数量规律,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必定恒久利己,而只能偶尔利他、害他、害己:唯有利己目的是恒久的。按照伦理行为手段相对数量非统计性规律,每个人的行为手段必定恒久利他或害他,而只能偶尔利己与害己:唯有利他手段或害他手段才可能是恒久的。于是,这两个规律结合起来,便构成伦理行为类型相对数量规律:

每个人的行为,必定恒久为己利他或损人利己——如果恒久为己利他,则必偶尔损人利己;如果恒久损人利己,则必偶尔为己利他——而只能偶尔无私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换言之,每个人的行为,唯有为己利他与损人利己才可能是恒久的,才可能超过他全部行为之一半;而其余一切行为——无私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之和,也只能是偶尔的,只能少于他全部行为之一半。

那些恒久为己利他者,如靠为别人生产粮食菜蔬为生的农民、靠为别人制造产品为生的工人、靠把产品送给需要者为生的商人、靠把知识传授给学生为生的教师等等,以依靠为社会和他人工作为生的芸芸众生,便是所谓的好人或君子。好人也不可能不损人利己。谁能够一点都不损人利己呢?甚至品德极其高尚的老托尔斯泰,有一次也为了给女儿置办嫁妆而欺骗一个买马者,以致事后忏悔不已。但是,好人的损人利己再多,也必定少于为己利他,否则,他就不是好人了。好人也不可能完全没有纯粹害人的行为。试问,谁能没有嫉妒心、复仇心、恨人之心呢?谁能一次都没有害人之意呢?只不过,好人极少纯粹害人罢了。

那些恒久损人利己者,如以偷盗、贪污、诈骗、绑架、抢劫等损人手段为生的人,便是所谓的坏人或小人。可是,我们为什么往往很难识别坏人呢?岂不就是因为坏人也不可能没有大量为己利他的行为?然而,他为己利他再多,也必定少于损人利己;否则,他就不是坏人了。坏人也不可能完全没有无私利他的崇高行为。岂不闻“虎毒不食子”乎?即使是那些最坏的人,也不可能完全丧失爱人之心。试问,他能不爱他心爱的人吗?能不爱他的父母、子女、情人吗?能一点都不为他们谋利益吗?只不过,他无私利他极其罕见,并且大都只能给予极少数人罢了。

那些在利益冲突时能够无私利他、在利益一致时能够为己利他,从而几乎没有损人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行为的人,便是最好的人了,便是所谓的仁人。仁人的无私利他行为固然远远多于常人,亦即远远多于普通的好人;却也只可能是偶尔的,只可能接近而永远达不到恒久,达不到他行为总和之一半。

因为爱有差等之人性定律表明,每个人的自爱必多于爱人,为己必多于为人:

每个人必定恒久为自己,而只能偶尔为他人。这样,一个人即使是仁人,他也必定是人,因而人所固有的,他无不具有。因此,他的恒久的、超过他行为总和一半的行为,必定也只能是为己利他。否则,他就违背了“爱有差等”之人性规律,他就不是人了。

那么,什么样的人堪称最坏的人呢?正如最好的人是好人之极端,最坏的人则是坏人之极端。最好的人的特点,如上所述,是无私利他远远多于普通的好人。反之,最坏的人则是纯粹害人的行为,亦即出于嫉妒心等恨人之心的行为,远远多于普通坏人的人。不过,这些人纯粹害人的行为再多,也只可能是偶尔的,只可能接近而永远达不到恒久,达不到他行为总和之一半。因为如上所述,引发每个人利己目的的自爱心,必多于引发他的其他目的的爱人之心和恨人之心以及自恨心之和:这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人性定律。这样,一个人即使是最坏的人,他也必定是人:人所固有的,他无不具有。因此,他的恒久的、超过他行为总和一半的行为,必定也只能是目的利己,因而也就只可能是损人利己,而不可能是纯粹害人。否则,他就违背了人性规律,他就不是人了。

可见,每个人,不论是好人还是坏人,不论如何的好而高尚无比,还是何等的坏而龌龊绝伦,他的行为,必定都是恒久为己利他或损人利己——好人必恒久为己利他而偶尔损人利己,坏人必恒久损人利己而偶尔为己利他——而只能偶尔无私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这就是伦理行为类型相对数量规律,因而也就是人性类型的相对数量规律。

我们通过“伦理行为概念”、“伦理行为原动力”、“伦理行为的目的与手段”

的研究,完成了“道德价值实体: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篇,揭示了作为伦理学对象的“人性”——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本性——的内涵可以归结为伦理行为目的、伦理行为手段、伦理行为、伦理行为原动力四层次。

伦理行为目的层次的人性是:每个人都具有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种行为目的,并且必定恒久利己而只能偶尔利他、害他、害己。这是伦理行为目的相对数量规律。伦理行为手段层次的人性是:每个人都具有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种行为手段,并且必定恒久利他或害他,而只能偶尔利己与害己。

这是伦理行为手段相对数量规律。伦理行为目的和手段结合起来,便构成十六种、六类型伦理行为。伦理行为类型层次的人性是:每个人的行为,必定恒久为己利他或损人利己;而只能偶尔无私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这是伦理行为类型相对数量规律。伦理行为原动力,亦即引发一切伦理行为——手段和目的——的普遍的非目的因。伦理行为直接原动力的人性是:每个人都具有引发利己目的的自爱心(求生欲与自尊心)和引发害己目的的自恨心(内疚感、罪恶感与自卑心)以及引发利他目的的爱人之心(同情心与报恩心)和完善自我品德之心以及引发害他目的的恨人之心(复仇心与嫉妒心);并且其自爱心(求生欲与自尊心)必定是引发行为的恒久的决定性动因,而其他感情——爱人之心、同情心、报恩心、完善自我品德之心和恨人之心、复仇心、嫉妒心以及自恨心、内疚感、罪恶感——之和,也都只能是引发行为的偶尔的决定性动因。伦理行为终极原动力的人性是:引发每个人一切伦理行为的终极非目的因、终极原动力,只能是趋乐避苦、趋利避害的利己心。这就是伦理行为原动力规律。

这些性质和规律,也就是所谓“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本性”,亦即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这些性质和规律既然是人性,那么,它们也就是一切人生而固有、永恒不变、必然的、普遍的属性;因而也就不能独立存在,而只能存在和表现于人们那些变化的、特殊的、偶然的属性之中。人们那些变化的、特殊的、偶然的属性,就是人性的“用”,就是人性的表现形式;而它们所表现出来的这些不变的、必然的、普遍的人性,则是人性的“体”,是人性的内容。所以,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也是内容与形式、体与用、不变与变化的统一体:这些人性的“体”或内容,亦即人性自身,是不变的、普遍的、必然的;而这些人性的“用”

或形式,则是变化的、特殊的、偶然的。举例说:

每个人都具有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种行为目的,并且必定恒久利己而只能偶尔利他、害他、害己。这是伦理行为目的相对数量规律,是普遍的、必然的、不变的,因而是人性的“体”或人性之内容。然而,品德高尚者的利他目的虽然达不到恒久却可能接近恒久;而害他目的虽然不可能无却可能接近于无。

反之,品德败坏者的害他目的虽然达不到恒久却可能接近恒久;而他利他目的虽然不可能无却可能接近于无。这是特殊的、偶然的、变化的,因而是人性的“用”或人性的表现形式。

每个人都具有引发利己目的的自爱心(求生欲与自尊心)和引发害己目的的自恨心(内疚感、罪恶感与自卑心)以及引发利他目的的爱人之心(同情心与报恩心)和完善自我品德之心以及引发害他目的的恨人之心(复仇心与嫉妒心);并且其自爱心(求生欲与自尊心)必定是引发行为的恒久的决定性动因,而其他感情——爱人之心、同情心、报恩心、完善自我品德之心和恨人之心、复仇心、嫉妒心以及自恨心、内疚感、罪恶感——之和,也都只能是引发行为的偶尔的决定性动因。这是伦理行为原动力规律,是普遍的、必然的、不变的,因而是人性的“体”或人性之内容。然而,品德高尚者的爱人之心和完善自我品德之心之为引发行为的决定性动因,虽然达不到恒久却可能接近恒久;而恨人之心、嫉妒心、复仇心之为引发行为的决定性动因,虽然不可能无却可能接近于无。反之,品德败坏者的恨人之心、嫉妒心、复仇心之为引发行为的决定性动因,虽然达不到恒久却可能接近恒久;而爱人之心和完善自我品德之心之为引发行为的决定性动因,虽然不可能无却可能接近于无。这是特殊的、偶然的、变化的,因而是人性的“用”或人性的表现形式。

人性是内容与形式、体与用、不变与变化的统一体,乃是伦理学对其进行研究的意义之所在。因为一方面,如果知道人性的哪些因素是必然的、不可改变的,便不会要求人们改变这些不可改变的人性,便不会制定违背人性的恶劣道德,而能够制定符合人性的优良道德。比如说,你制定“无私奉献”的道德原则,按照人性的分析,你只能把它奉为偶尔的道德原则来引导人的极少数的、偶尔的行为;人的绝大多数的行为都只能用“为己利他”来引导。否则,你就将在人性的定律面前碰得头破血流,你就只能造就伪君子!另一方面,如果知道哪些人性因素是偶然的、可以改变的,便可以减少、禁止其与道德相违者,而增进、发扬其与道德相合者,从而使优良道德规范得到实现。比如说,根据人性的分析,我们知道,每个人的同情心与妒忌心之有无是必然的、不可改变的;而其多少是偶然的、可以改变的。那么,据此我们便可以减少和压抑嫉妒心,而发扬和扩充同情心。因为嫉妒心有害社会存在发展,违背道德终极标准,而同情心则有利社会存在发展、符合道德终极标准。

因此,人性乃是优良道德规范制定和实现的基础、源泉。那么,在人性、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本性中,究竟哪些可变因素是与道德相合抑或相违?

符合人性之不变因素的优良道德究竟是怎样的?这就是“道德价值以及与其相符的优良道德规范”的研究对象:以道德之真正目的、优良的道德终极标准为尺度,来衡量这些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本性之善恶,从中推导、制定出伦理行为之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