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哈耶克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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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哈耶克正义理论的研究(10)

的视角下,我们可以将‘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研究’置于相关理论脉络之中进行考量,并经由这些‘设定’的理论脉络而揭示出他的社会理论所具有的知识贡献以及对我们认识社会的启示意义,亦即哈耶克立基于苏格兰启蒙思想传统和主张个人行为规则可以被视为承载着有关人类与社会的知识的工具的洞见而引发的当代社会哲学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的‘认识论转向’(epistemologicalturn),以及经由确立与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紧密相关的文化进化理论这一范式转换而产生的‘进化论转向’(evolutionaryturn),当然这也是我撰写‘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那篇论文所试图达到的目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种我所谓的‘知识增量’的研究路径,尽管在互文性的思考方面极具意义,然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却是以‘外部设定’的学术衡量标准或各种理论彼此之间的关系为其限度的,所以依据这种研究路径所获致的‘哈耶克社会理论’,乃是将哈耶克学术研究过程的‘时间之箭’以及其间所隐含的理论问题之转换或拓深的过程‘悬置’起来而达致的结果;换言之,这种‘非时间’的阐释论式必定会在某种程度上将哈耶克跨度长达60多年且经历了相当大的知识立场转换的繁复研究化约或简化为一个相当同质性的整体性的‘哈耶克研究’。正是对这种‘知识增量’研究路径的意义和限度的认识,为我撰写这篇以时间为维度的‘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论文做出了知识上的规定。”再者,由于上文所举的那个事例,从中国当下的学术研究情势来看,并不是一个特殊的事例,而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据此我认为,这个典型事例还给当今的中国学术研究带来了一种有着相当普遍意义的启示,因为在思想或观点存有“时间过程”的情况下,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而将这种“时间过程”悬置起来或不加严格限定的做法,都会使研究者无法有效地洞见到被研究者在“时间过程”中所隐含的理论问题之转换或理论观点之修正和拓深的过程。

二、选译《哈耶克论文集》的目的和形式框架

正是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和力图反映哈耶克在1960年《自由秩序原理》和最后一部系统性巨着《法律、立法与自由》(全三卷)这一跨度长达25年的岁月中所经历的相当繁复的知识立场转换过程和理论观点修正过程,致使我在翻译出版了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和《法律、立法与自由》以后,决定继续选编和翻译一本能够反映哈耶克在此一期间思想发展过程的《哈耶克论文集》;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也可以说,“力图反映哈耶克思想发展过程”就是我选编和翻译这本《哈耶克论文集》的目的之所在。

一如前述,从哈耶克建构其自由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上看,哈耶克所着的《自由秩序原理》与《法律、立法与自由》这两部着作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关系。二者之间的这种紧密关系,可以明确见之于哈耶克本人在1979年为《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所撰写的序言中对此所做的交代,“或许我还应当再次提请读者注意,本书的意图决不在于对那些可以使自由人的社会得以维续的基本原则给出完全或全涉的阐释或揭示,而毋宁是对我在完成前一部论着以后发现的一些缺失做些许弥补;我的前一部着作就是TheConstitutionofLiberty(即《自由秩序原理》)——在那部着作中,我曾力图以一种适合于当代问题和当代思想的形式向当代的读者重述传统上的各种古典自由主义原则或原理。因此,本书与《自由秩序原理》相比,阐释较欠系统、撰写更为困难、观点也更具个人性和(一如我希望的那般)更具原创性。但是,显见不争的是,本书只是对《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补充而非取代。因此,我建议非专业读者先读《自由秩序原理》那本书,然后再阅读我就这三卷本试图予以解答的那些问题所做的更为详尽的讨论或更为具体的论辩。需要指出的是,这部三卷本的论着所意图解释的乃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我依旧认为那些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作是过时了的信念要远胜于任何试图替代这些信念的并在晚近较受大众青睐的论说或原则。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两部着作实际上只构成了(或者简化为)哈耶克于此一期间思想脉络的两极,而不是这一思想脉络的“关系链”;真正构成这一思想脉络“关系链”的,在我看来,实是哈耶克自20世纪50年代下半叶起在对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之可欲性所做的整体性研究的基础上为出版《法律、立法与自由》这部着作而撰写的涉及不同题域和不同学科的一系列极为重要的预备性研究论文,而其中的绝大部分论文都收录在了他自己选编并于1967年出版的《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研究》(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andEconomics)和1978年出版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观念史的新研究》(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这两本论文集当中。我的这个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哈耶克本人所给出的下述两个解释为依凭的:第一,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的序言中指出,“如果有读者急于知道本卷论辩在后两卷中的展开过程,那么他在阅读本卷的同时也可以参阅我在构思本书的漫长岁月中所发表的一系列预备性研究论文,并从中获致某种提示。这些预备性研究论文,部分收录在我于1967年出版的《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论文集之中”;第二,他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观念史的新研究》这本论文集的序言中指出,“我在过去十年中所发表的绝大部分文字,都是我为《法律、立法与自由》那部着作所做的预备性研究”。

再者,我之所以持有上述判断,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以我本人对哈耶克这两部论文集的研究为依凭的:第一,哈耶克在这两部预备性研究论文集中,对此前简单论涉到的某些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观点做了更为详尽且系统的阐释,比如说对社会秩序分类学、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之框架、有限民主与无限民主之论题、社会正义的批判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详尽且系统的阐释;第二,哈耶克在这两部论文集中还对某些已然阐明的观点做出了相当重要的修正,比如说对“欧洲大陆法治观”的否弃并提出了“普通法的法治观”、对“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第三范畴的系统阐释等;第三,哈耶克在这些论文中更是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比如说对最高权力进行分权的制度安排做出了阐释、确立了规则研究范式、详尽阐发了规则检测“一致性”和“相容性”的否定性正义标准等。因此,从我所确定的上述目的来看,哈耶克所出版的这两部论文集便构成了我选编和翻译《哈耶克论文集》的基本范围。

从哈耶克《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研究》和《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观念史的新研究》当中,我选译了23篇主要与我所确定的选编目的相关的论文,并且根据我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研究,还收入了另外两篇极为重要的论文:一是《自由秩序原理》的“跋文”;二是《法律、立法与自由》的“跋文”。此外,基本上根据哈耶克所提供的篇目范畴,我还为由这25篇论文构成的《哈耶克论文集》确定了这样一个形式框架:第一编是政治学和法学、第二编是哲学和社会科学、第三编是经济学和历史学、最后则是附录;在附录中,除了收入上述两篇重要的“跋文”以外,我还专门选编了一份供论者研究参考的“哈耶克主要作品及研究参考文献”。

在我对选译这些论文的理据——亦即它们与我在上文所说的“关系链”的关系——进行简要的讨论以前,我想在这里先对下述两个与选目有关的问题做一点说明。

首先,一如前述,我在《哈耶克论文集》中编入了另外两篇论文:一篇是《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跋文《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还有一篇则是《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的跋文《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一如我们所知,哈耶克对建构论唯理主义进行了一以贯之的批判,同时还坚定地信奉文化进化或进化论自由主义的认识进路,然而正是出于这个缘故,一些论者往往将哈耶克的思想混同于保守主义的思想,正如哈耶克本人在本书所收入的“建构主义的谬误”

一文中明确指出的那样,“我不得不即刻提请你们注意,你们当中的保守主义者,尽管在此刻之前一直感到欣喜不已,但是现在却很可能要感到失望了,因为从我在上文中提出的种种观点中得出的恰当结论根本就不可能是这样一种结论,即我们会极有信心地接受所有传统的和旧有的价值;当然,它更不可能是这样一种结论,即人类社会生活中会存在一些科学不予质疑的价值或道德原则。

那些试图理解社会发挥作用的方式并力图发现社会中可以改进之处的社会科学家必定会主张这样一项权利,即以批判的方式对我们社会中的每一项价值进行检考甚或裁定。从我所论的观点中,实际上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我们决不能在同一个时刻质疑社会中所有的价值。”立基于此,我认为选编哈耶克有关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的性质,相当繁复;仅就西方论者对此所做的解释而言,我曾经在《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一文中指出,其间较具典型意义的乃是保守主义的解释,“这种解释认为,尽管哈耶克本人在《自由秩序原理》着名的跋文中明确阐说了他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的理由,但是,如果我们赞同K.Minogue有关保守主义道德论辩的定义,即把它视作一种不仅强调业已确立的传统的价值而且也旨在阐释那些反对个人理性能充分证明和指导人类事务之主张的哲学论辩(K.Minogue有关保守主义的讨论,参阅他在P.Edwards所主编的TheEncyclopaedia of Phi losophy,London,1967,Ⅱ,pp.195-198所撰写的‘保守主义’条目;又参阅《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保守主义’条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邓正来主编译,第157-160页),并根据此一定义来检视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哲学,那么我们可以说,哈耶克本人给出的那些理由并不能使他豁免于论者们依旧视他为一个保守主义者,这是因为哈耶克关于规则系统文化进化过程所具有的理性不及的性质与个人理性的限度的认识,不仅使哈耶克得出了个人无法根据理性完全证明社会和规则之正当性的结论,而且还致使他强调传统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换言之,在哈耶克那里,业已确立的传统的正当性乃植根于它的理性不及的性质和它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调适价值;就此而言,哈耶克凸显出了他的自由主义哲学的保守主义一面。当然,我们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由于哈耶克的保守主义所试图守成的自发社会秩序乃是一种抽象的秩序,所以它并不是那种以R.Scruton为范例的‘实质的保守主义’(substantiveconservatism),而毋宁更趋近于以Oakeshott为代表的‘抽象的保守主义’(abstractconservatism)”。参见拙着:《邓正来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217页;而关于抽象保守主义,参见Oakeshott,RationalisminPoliticsandOtherEssays,London:Methuen,1981;关于实质保守主义,请参见R.Scruton,TheMeaningofConservatism,2nded.,London:Macmillan,1984;他们两者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他们所守成的对象完全不同:

抽象保守主义者主要欲求坚持的乃是一种人的互动方式,在Oakeshott看来,这种方式并不是由他所谓的“文明结社”的政治结构所产生的,而是在其间得到维续的;然而,Oakeshott的这种抽象保守主义与R.Scruton的保守主义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因为后者较少关注特定结社方式的维续,而更关注现存文明秩序的维护。R.Scruton认为,保守主义所应当维护的必须是合法建构的实际存在的文明秩序,因此保守主义的使命便在于反对和防阻这种状态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