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善人要奖劝①之,恶人先戒谕之,不改,则惩做②之。元恶则剪除之。戒休董威,道贵并行,若一味姑容,养奸流毒,亦不是诚心爱民。
【注释】
①劝,勉励,奖励。
②惩做:惩罚,以做效尤。
【译文】
对善良正直的人,要奖赏勉励。对凶恶败坏的人,先劝告教育,不改正,则惩罚警戒他。对首恶元凶,则剪除他。劝告教育宜柔,监督惩戒宜猛,治理之道贵在刚柔并施。如果一味姑息容忍,养奸遗患,也不是诚心爱民的表现。
【智解】
古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社会活动的,用来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可以说法律法规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绳,没有这条线的约束,人人行动都随心所欲起来,必然天下大乱。
韩非子认为,掌握赏罚两项大权,就是所说的治国“两柄”。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人性趋利而避害。韩非子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性。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这是说,君王治天下,行事要循人性。人性之中,有所爱,也有所憎。因此,赏罚便能发挥作用。赏罚能起作用,便能做到令行禁止。治世之道,于是便已具备了。
看看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的政权建立之初,首要的事就是制定出符合本朝理念的法律法规来。例如汉高祖刘邦在击败秦朝,率军进驻咸阳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使原本混乱不堪的咸阳很快恢复社会秩序。刘邦制定的三条法则再简单不过了——杀人偿命,伤人、偷盗要受罚。可是这几条恰恰是针对当时秦都咸阳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所以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社会迅速安定下来。
可以说,法规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法令实行的是否公平合理关系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大问题,如果个人为国家为民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或者一个平民舍己为人作出牺牲而又得不到政府的嘉奖和表彰,其他的人会认为即使做了好事也得不到承认和奖励,以后便不会有人再热衷于为国为民奉献了;如果有官员营私舞弊,残害忠良,或者有人杀人越货,奸淫虏掠还得不到严厉惩处的话,那么人人都会觉得犯了罪也不会得到追究,还能得到利益,那便会有许多人去做不法的事。
所以国家的法律,必须有功必赏,有过必罚,赏罚有信,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信用机制,实行赏罚分明的制度。这样法令的实施才会取得效果。才会让人民大众奋勇争先地建功立业,而想要作奸犯科的人怕受刑罚而不敢轻举妄动。正如蜀国的张裔对诸葛亮说:“先生赏赐不漏掉同自己关系疏远的人,惩罚不偏袒自己亲近的人。不让无功之人得到官位,不因有权有势就免去对他的惩罚。这就是无论贤愚都能舍生忘死的原因。”
有了赏与罚这治国的“二柄”,管理众人就容易得多了,法的优点便集中于此,赏罚分明,示民有常,在一拉一打的过程中,让不法之徒惧于威严不敢造次,把多数人争取到自己阵营中来,把少数人打到不能翻身的境地,这样便树立起自己的权威来。
法不可不用,但也不可过头,因为过犹不及。法令过度成了苛政便会天怒人怨了。所以法令虽然重要,但是它必须辅以“德治”作为补充。要保证一个国家能够长久地存在下去,人民能够安居乐业,国家能够富裕强盛,社会能够和谐发展,就必须要以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两种手段共同使用,都不可偏废。
社会上的大多数都是遵章守法,乐于太平的安善之人,国家的仁义施政会赢得他们的拥护和爱戴,有了他们的支持国家才会立于不败之地,而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那些作奸犯科的不法之徒,让安分守己的人得到保护。对百姓施以恩义,对罪犯打击惩处,这样的政权将会得到更多人的拥戴,而如果一个国家只会横征暴敛,任意侵占百姓的利益,又用严刑酷法来镇压人民的不满和反抗,那只会招来亡国之祸。南北朝史学家桓范说:“夏桀、商纣使用刑罚,不是把人做成肉酱,就是剖人心腹,以至反叛的人越来越多,终于因此灭亡。就是因其不把仁义作为治国的根本。”所以说,法律是以仁的宽恕作为本体,以礼义作为断案依据。由此可以明白,孙子所说的“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得”,指的就是这个道理。
秦朝的灭亡就很能说明问题,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不顾社会刚刚平定,人民困苦的状况,在短短的时间里,北伐匈奴,南征南越,建万里长城,通千里驰道,不一而足。秦朝的赋税名目繁多,徭役数不胜数,使得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秦始皇还广建宫殿,秦始皇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广征劳役,修骊山陵70万,打匈奴、筑长城30万,移民戍守越族地区50万,计有150万。这种以国家法规的名义压榨人民的做法无异于自取灭亡,所以《新语》中说:“秦始皇设立刑法,用车裂杀人,修筑大城以防备江南吴楚一带少数民族的入侵,举措越多,国家越乱,法令越多,恶人越放纵。秦始皇不是不想治理好国家,然而他的一系列举措恰恰失掉了天下,就是因为采取的措施太多、刑罚太严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