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人管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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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管人范本(8)

其程序是:先由中书省印造户籍户帖,印制户籍与户帖两联合为一纸,在骑缝处流一编号,加盖印章,户籍与户帖上各有印章的一半,称为“半印勘合”,下发到各地方政府;然后由户部发布榜文,让各地方政府通知所辖百姓。

都到户府去登记各家的户口和财产情况,经初步核实后,官府每家发给一份户帖,然后再调派军队下到乡村,按照登记底册挨户比对,逃避比对的人或经比报不实的人,一律发配充军;有关官吏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处斩。

在清查完毕后,户籍上交户部留存,户帖则由各户收执。

朱元璋利用军队清查户口,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平定,军队不用再出征,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不相信官吏。

认为军队能更好的贯彻他的意图。

洪武十四年(1381年),朱元璋又在户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

其方法是,政府把户帖发给各户,让他们详细填写籍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等内容,政府每年都要派人检查,每十年一次,根据户帖编制黄册,黄册要一式四份,一份上交户部,其他则由布政司、府、县各留一份。

因上交户部的册面要用黄纸,故称“黄册”,又出黄册是征收赋役的依据,所以又叫“赋役黄册”。

黄册制度实行后,朱元璋觉得还不够严密,地主富户仍有可能隐瞒田地,所以到洪武二十年(1387年),又下令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编制成鱼鳞图册,图册中详细载明每块田地的亩数、质量、方圆四至以及田主姓名等。

黄册以户为主,以人为经,以田地为纬,鱼鳞图册则以田地为主,、以地域为经,以人为纬,两种册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核对,相互牵制,构成一套完备严密的户口、田地和赋役管理制度。

在进行户口和田地清理的同时,朱元璋还采取严厉措施,打击豪强地主隐瞒田产、逃避赋役。

转稼负担的行为。

他曾降谕申斥浙西、浙东和江西的地主富户说:“做我的百姓,应当安守本分。

承担国家赋役,就是应尽的本分。

安守本分,就是忠孝仁义的百姓,可以保全父母妻子,使家道欲昌盛,刑罚也不会落到身上。

近来两浙、江西有些百姓,不遵守法纪,家里有田不肯出租,有了不肯应役,结果自身受罚,还连累了官府,真是愚蠢极了。

现在我特地诫谕你们,你们要立即改过从善,做我的良民。

如果估恶不俊,不但国法不容,就是天道也不能容!”他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条例,对这种行为进行重点惩治。

他规定,如果有人将田地诡寄在别人名下,允许受寄之家告发,所寄田地就给告发者为业。

他还下令,凡有隐瞒田地者,一经发现,就要处以抄没家产的重刑。

在编制黄册时,如果官吏、里长、甲长串通各户欺瞒作弊,官吏、里长、甲长都要处死,隐瞒人户除家长处死外,家庭其他成员还要被迁往边境荒凉地区。

朱元璋甚至还规定对于转稼负担、行为不法的豪强地主,受害人和当地耿直豪杰可以不必告知地方官府,而将他们捉拿起来,直接送到京师,被拿者的罪行查实后,全家都要迁发到荒凉的边境地区,其田产赏给受害人。

在朱元璋清理整顿之下,明初对田地、户口的管理趋于规范化、地主富户隐瞒田产、逃避赋役的现象大为减少,普通百姓的负担得以减轻,提高了劳动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6.倡廉惩贪,巩固江山

在中国封建社会帝王中,明太祖朱元璋倡廉惩贪的态度一直是坚定的,他在整顿吏治、严惩贪污方面是做得最好的一个。

朱元璋出身贫苦,作为农民。

他痛恨贪官污吏对百姓的欺压和剥削;作为红巾军领袖,他最忌恨那些官吏们擅权弄法,贪污受贿,侵政害民;当上皇帝之后,他仍疾恨贪官污吏的横征暴敛。

元朝吏治的败坏,覆亡的教训,使这位由乞食游僧而登上皇帝宝座的明太祖,头脑格外地清醒,他意识到“不禁止官吏的贪暴,百姓就无法生存下去”。

“此弊病不革除,就不可能达到善政。

”倘若没有清明的吏治,社会就不可能安定,凋敝的经济就难以恢复,大明王朝的统治就无法巩固。

洪武初年,不少官吏犯有“掌钱谷的盗钱谷,掌刑名的出人刑名”的腐败现象,朱元璋对此深恶痛绝,他一方面制定了一整套的法规限制他们,另一方面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顿吏治,严惩贪污。

朱元漳整顿吏治是从严格考核官吏开始的。

1368年(洪武元年),明太祖朱元漳颁布《大明令》时,就制定了考核官吏的制度。

他规定:各地府州县官员任期为三年,期满要到京师接受考核。

考核的目的是看地方各级官员是否称职,主要是看官员三年中的政绩。

因此每位地方官都要带上自己三年任职期间的政绩文册,以此作为考核官员的凭据。

文册由监察御史和按察司的官员负责撰写造册,以防有伪。

洪武年间,地方官吏政绩的具体标准包含在朱元璋亲自制定并颁布的《授职到任须知》内。

《须知》中详细地记载了各级地方官吏应尽的责任,将地方公务分为:“祀神”。

“印俗御门”、“狱囚”、“吏典”、“养济院”、“制书榜文”、“起灭词讼”、“仓库”、“田粮”、“会计粮储”、“金银场”、“各色课程”、“盐场”、“窖治”、“官吏”、“书生员数”、“孝子节妇”、“境内儒者”、“词讼”、“犯法民户”、“亏兵”等三十一项。

并逐项开列地方官员应负的责任和注意的事项,要求各级地方官员按此事例,逐一落实。

例如“田粮”一项,要求官员要详细知晓军、民、僧、道、臣、灶、医、儒等户境内各有多少,民田多少,官田数目,每年民日夏、秋两税,税粮数额,官田税粮数目,并且分款项开报,以备用。

对不遵守《授职到任须知》的官吏,要坚决惩办。

不少官吏因违反规定而被罢官、下狱,甚至被杀。

1390年(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又制定了《责任条例》,并颁行各司、府、州、县明文规定:上级衙门对下级及其官员要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所有的官府衙门必备一文簿,逐项记录办过的事宜,每个季度都要派一名吏典送交上级机构查考。

对官吏进行常规化的考核分考满和考察两种。

考满是朱元璋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正式定下来的,他仿照古代的考核制度,规定内外官员(中央与地方官员)在九年任职期间,每三年考核一次,三年称为一考(初考),六年叫做再考,九年叫通考。

就地方官员而言,府、州、县的属官,先由本衙门正官进行初考,府、州、县正官由上级正官初考,随后再层层上报核实,最后再送吏部考核。

各省的布政司、按察司的属官也是先由本行正官进行初考,然后再报吏部考核。

而布政司和按察司的正官及副职,需经都察院初考,再报吏部复考。

茶马、盐马、盐运、盐课、提举司。

军职首领官,皆由布政司考核,再送按察司复考。

各衙门根据官员任职期间功过事迹撰造文册,再报送吏部,经过吏部考核后,写出考核评语,评语分为上中下三等,一是称职,二是平常,三是不称职。

依据评语决定各级官员的升降。

1370年(洪武三年)朱元璋津规定:府同和一考无过失的,可以升做知府;知县二考无过失的,可升做知州;县丞一考无过失的,可升任知县。

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又规定,府、州、县官三年为考满,评语是平常和称职的,在相同品级内调用,评语不称职的正官、副官要降级,不称职的首领官要降为克。

比较容易控制的是东宫,因为他们工作在皇帝的周围。

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制定的《六部职掌》规定:吏部掌天下官吏选法、封勋、考核之政。

户部掌天下户口、田土。

贡赋、经费、钱贷之政。

”礼部掌天下礼议、祀祭、贡举之政。

工部掌天下百工、山泽之政,这些均为考核京官的依据。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朱元璋又颁布了《诸司职掌》,对中央自王府、六部、都察院及以下各部门官员的设置和主要职责都作了具体规定。

同年还规定,京官四品以上均九年任满,由明太祖朱元漳亲自决定升降。

六部五品以下的官员任满三年,由本衙门正官按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作出评语,经监察御史考核,再由吏部复考。

在京的军职文官,均由监察御史考核。

对官吏的考核除了考满之外,还有考察。

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令御史及各道按察司举报有司官员有无过错,奏报黜陟,对官员的考察自此开始。

没过多久,他将这种考察推行全国。

考察分为京察和外察两种,京察是对京官的考核,主要是指中央各机构和两京所在地的顺天府和应天府的各级官员。

根据他们的具体表现再决定升降。

洪武年间考察没有定期。

外察是针对地方各级官员的。

开始时由监察御史、按察官随时举察上奏。

从1378年(洪武十一年)开始,朱元漳令吏部在殿堂上考核人京朝觐官员的政绩,这就是明太祖朱元璋开始建立的朝觐考察制度。

初期,朱元璋要求地方官每年朝见天子一次,直到洪武十八年(1385年)定为三年一次。

具体规定:各布政司、按察司。

盐运司。

府、州、县及土官衙门的流官,在人朝的前一年年底,都要按《授职到任须知》编制文册,然后和原领敕谕、《诸司职掌》的事迹文簿,亲自带到京师上缴,作为考察的凭据,同时规定,不论路途远近,均限于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京,既不许预先离职,也不许过期迟到,都要在第二年正月朝觐皇帝,朝毕后,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进行考察,京察和外察的考核结果,报朱元璋裁定。

京察与外察都被称为“大计”。

凡是在大计中受到处分的官员,以后不能再用。

考满与考察是朱元璋整顿吏治、巩固明王朝封建秩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满与考察,总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各有各的侧重点;考满主要是与官员的升迁相联系,而考察多以官员的罢黜为主,两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使明初对官吏的考核制度更加完善。

在考满与考察的过程中,朱元璋特别强调要考核出官员的实际从政能力,突出考核官员在任职期间的业绩,但反对虚言浮夸,更憎恶那些欺下瞒上的作风。

朱元璋提倡官员做事要廉洁奉公、尽心尽职,为人实实在在。

洪武初年,朱元璋急于安定社会秩序,为恢复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因此他非常注重各级官员安抚百姓的作用,他在《大明令·吏令》中强调,以户口增大、田野开辟作为各级地方官吏的重要职责也是考核府、州、县各级官员的重要标准之一。

明朝初年,地方官员来京朝见时,他告诫官员说:“天下刚刚平定,百姓财力俱困,就像小鸟初飞,树苗初栽,不要拔去鸟的羽毛,撼动树的根苗。

廉洁能够约己爱民,贪赃必会害民肥己,你们要引以为戒。

”“设官为民”成为朱元璋倡廉惩贪的宗旨之一。

他一方面严格地考核各级官吏,用法规约束他们,另一方面在倡廉的同时,也考虑到养廉问题,明朝建立的前一年,即吴元年(1367年)七月,他曾任命二百三十四名郡县官吏,并特意发给他们优厚的派遣费。

如发给知府、知州、知县文绮四匹、绢六匹、罗二匹、夏布六匹,府、州县佐贰官为长官一半。

其道里费,知府赐白金五十两,知州三十五两,知县三十两。

同知发给知府的五分之三。

朱元璋讲:新授予的郡县官,多出自布衣,为了避免他们到地方后侵扰百姓,因此赐他们道里费等,以善其廉,可见其用心良苦。

1372年(洪武五年),他又下诏,命考核官员首先要看学校、农桑等实政。

朱元璋对那些为政清廉、安抚百姓的官吏,经考核优异者,大加表彰,晋级提升。

如嵩县典吏刘某,任满人觐,朱元璋接见他时,发现他穿得衣服非常的朴素,便对中书省大臣们讲,当官的因衣食原因向老百姓搜刮的大有人在,而嵩县典吏如此贫困,难道不是为官清廉的人吗?于是下命以布帛赏赐给他。

又如宁国知府阵灌,在地方设立学校延聘教师;访民疾苦,禁止豪强兼并;不筑堤,保民田亩;用刑宽恤,安抚百姓。

朱元璋以此为榜样,颂行全国。

再如济宁知府方克勤,鼓励农民开恳,三年不收税,在任期间,他恳荒兴学,户口增长数倍,一方富足,而他自己身穿布袍,十年不换,十分简朴清廉。

1375年(洪武八年)他人朝,朱元璋赐宴嘉奖。

还有新化县丞周舟,业绩突出,有廉洁勤政的好名声,被升为吏部主事,后因新化县百姓的请求,朱元璋又命他回原县继续治理地方。

当时这种清廉自励,廉洁奉公的官员还有不少。

1371年(洪武四年),刑部从狱中囚犯御史台管勾字文佳处得到书信百封,送交朱元璋过目,其中有一封是王升托宇文桂转交给他儿子、平凉知县王調的信,信中教导王調:“凡事须清心洁己,以廉自守。

”又说,“读书之人,慎勿以富贵为念。

……治民为仁慈为心,报国以忠勤为本,处己当以谦敬,学业更须勉力。

”朱元璋看后非常高兴,认为王升是位善教者,在贪风遍布之中,能看到这种家训,更难能可贵。

朱元璋为王升这种劝善惩恶,移风易俗的品质所感动,于是下令中书省遗使带诏书前往宣谕,将其释放,并赐白金一百两,绢十匹,附子王枚1;D椒五斤,以表彰其贤良。

同时,又命免其全家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