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为名义变量的频数分布表,从中可以看出两类农户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对林权交易中心的评价更为积极。其原因可能在于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对林权交易中心有更深入的了解,以及通过与其他交易形式比较之后,对中心的看法发生了改变。从总体上而言,有超过半数(51.9%)的受调查农户认为中心的交易程序比其他交易形式更复杂;同时,受调查者对中心影响力的提升、中心业务的拓展和完善、效率的提升等体现中心运作效率方面的评价均为“一般”。
(三)回归模型的估计结果及分析
前述的分析结果表明所选择的几个变量对农户选择通过林权交易中心进行林权交易均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然而,列联表分析还不能控制其他变量的影响,因此,还需借助多元回归分析才能得到更稳健的证据。借助于SPSS 13.0统计软件,将前述自变量均放入模型当中(其中中心影响力的提升、中心业务的拓展和完善、中心效率的提升三个变量作为哑变量处理),采用向前逐步法(条件似然比)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得到的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
从模型的估计结果来看,Hosmer 、Lemeshow拟合优度检验值为8.861,显著性水平为0.354,表明模型拟合效果较好;在截断概率为0.5的水平下,模型识别未参与农户的准确率为96.5%,识别参与农户的准确率为76.2%,总体识别准确率为93.3%。
从表5可以看出,在最低10%的置信水平下,最终进入模型的影响因素有6个。其中在1%置信水平下显著的有人均收入(X7)1个变量;在5%置信水平下显著的有农户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数量(X5)、林业收入比(X9)、中心的交易程序是否更复杂(X15)、中心效率的提升(X21)4个变量;在10%置信水平下显著的有中心影响力的提升(X18)1个变量。从回归结果来看,教育年限、现有林地面积、买入林地块数、卖出林地块数、相关业务的拓展和完善5个变量对于农户是否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的影响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
四林权交易中心影响因素实证分析结果的解释及建议
(一)对于实证分析结果的解释
从前述实证过程来看,最终显著的影响因素主要涉及农户个体特征、家庭资源禀赋、农户对林业的依赖程度、对中心的看法、对现有中心成效的评价等五个方面,相关因素对农户参与中心交易产生的影响与本文的预期判断基本一致;林地规模、林地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对被调查农户选择中心这一交易方式有一定的影响,体现为农户现有林地面积越大、买卖的林地面积越大、买卖的林地块数越多,其选择通过中心交易的可能性更大,但这种影响在整体上并不显著;而对通过中心所耗费的交易费用高低的判断,对于农户的选择并没有显著的影响。这与相关学者(钱文荣,2003;刘克春等,2006)对于农地流转影响因素的判断不一致。从本课题组实际调查的情况来看,其原因主要是与其他交易途径相比,两类农户中,认为中心交易费用更高的分别占33.33%和41.22%,说明两类农户对此的看法基本一致,同时也表明中心在降低交易费用方面还需采取一定的措施。
(1)个体特征的影响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在农户个体特征中,户主年龄、职业以及是否为村干部对于农户选择中心进行交易并无影响;“教育年限”对农户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与之相对应的是“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数量”对于农户的选择具有显著的影响,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农户所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每增加一种,其参与中心交易的可能性提高3.763倍,这表明农户所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越多,其参与中心交易的可能性也越大。可能的原因在于,随着农户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增加,其对新一轮林改后国家的林业政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对中心的评价也更为理性,因而其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的意愿上升,这证实了此前的预期判断。
(2)家庭资源禀赋的影响分析。在体现家庭资源禀赋的3个待检验变量中,实证检验过程表明,“劳动力人口”对于农户是否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并无显著的影响,这与其他学者对林地流转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陈珂等,2009;廖文梅等,2010);而“人均收入”则对农户是否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具有显著的影响,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农户人均收入每增加一千元,其参与中心交易的发生比是原来的1.257倍,这表明随着农户人均收入的增加,其参与中心交易的可能性也增加,这与前述有关学者对我国农地流转影响因素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这同时也证实了本课题组的经验判断。而“现有林地面积”则与农户对交易中心的选择正相关,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持有的林地面积远高于未参与农户,但这种影响并不显著。
(3)对林业的依赖程度的影响分析。表5的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农户林业收入比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其参与中心交易的发生比是原来的1.036倍,这表明随着农户对林业收入依赖程度的提高,其通过中心交易的可能性在增加,与前述经验分析结果相一致,也证实了廖文梅等(2010)对农户林地流转影响因素的判断,但影响方向不同。从实际调查所了解的情况看,可能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户对制度性因素的考虑,随着对林业依赖程度的加深,农户对林权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更为敏感,因而更愿意通过相对更为规范、更有保障的林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4)对林权交易中心看法的影响分析。关于农户对现有林权交易中心的看法方面,本文设置了中心的交易程序是否更复杂、中心的交易效率是否更低、中心是否也存在着不公平交易三个变量,检验结果表明,两类农户在对“中心的交易程序是否更复杂”的判断上出现显著的差异,在控制住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认为中心的交易程序更复杂的农户,其参与林权交易中心的发生比是认为中心的交易程序不复杂农户的0.137倍,表明对于中心交易程序复杂程度的不同看法会影响农户对交易方式的选择,认为中心的交易程序更复杂的农户参与中心交易的意愿更低。在对其他两个变量的判断上,认为中心的交易效率更低的两类农户分别仅占14.29%和8.77%,认为中心也存在着不公平交易的两类农户分别仅占0%和2.63%,两者并无显著的差异,与实证结果基本一致。
(5)对现有林权交易中心成效的评价对农户参与林权交易中心的影响。在对现有中心的成效评价方面,实证结果表明,两类农户在对中心影响力和中心效率提升两方面的评价有着显著的不同,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农户对林权交易中心影响力和中心效率提升方面的评价好转,其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在增加,这与一般的经验判断一致;两类农户在对中心相关业务的拓展和完善方面的评价有一定的差异,从表4可知,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在这方面对中心的评价更为积极,但这种差异从整体上看并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表明其对农户选择参与中心交易并无显著的影响;此外,两类农户在中心服务水平的提高、盘活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山林资源破碎化等方面对中心的评价结果趋于一致。
(二)基于实证分析结果的若干针对性建议
基于以上的分析,从提升中心的交易量、促进中心发展的角度,福建省林权交易中心及其相关的主管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应加强对新一轮林改及林权交易中心的宣传力度。通过对新一轮林改的宣传,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户对林权改革及相关制度设计的利好预期,提高农户的交易意愿,增强其对林权交易途径的了解;此外,中心也应加强对自身及林改政策的宣传力度,加深广大林农对政策的把握和对中心的信任度,提升其自身的影响力,从而增加中心交易的参与者,提高林权交易的活跃程度。
第二,可优先考虑在重点林区中那些林业较发达的乡镇设立林权交易分中心。这是因为,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其农户家庭收入对于林业的依赖程度通常较高,因而其往往更倾向于选择较为稳妥的交易途径,从而有利于农户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这无疑有助于提高林权交易中心的交易量。
第三,应简化中心的办事程序,降低收费,提高中心的效率。前述分析说明,林权交易中心只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中心的效率,才有助于吸引广大的农户参与。因此,可以考虑对农户按林权交易量的大小进行分类,即分为小规模农户和大户。其中小规模农户对于交易的便利性有更高的要求,应考虑提供一种简化的交易程序;而对大户而言,由于这类农户对交易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有较高的要求,可通过提供相对完整、完善的交易程序。至于涉及集体和国有的山林产权交易,由于其涉及的主体较多,而且其交易规模往往较大,所以也应按照严格、规范的交易程序进行。此外,对于农户反映比较强烈的林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应尽快地加以改革和完善。
第四,适当地拓展和完善中心的业务。如何为不同目标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以避免出现与其他交易形式所提供的服务同质化问题,从而培育中心的核心竞争力,这是当前各地的林权交易中心均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从本课题组所调研的四个县市的林权交易中心来看,虽然其计划提供的服务内容都比较多,既有林业办证服务,也有林权交易服务及产权中介服务等,但实际上目前各地的交易中心大多仅涉及交易信息的收集与发布,以及林权交易之后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服务。而对其他的服务如资产评估、林权交易、林业投融资等服务则较少涉及。这致使其与其他交易形式相比,优势并不明显。同时,中心也没有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这些相关服务项目的缺失,使中心蜕变成为与一般的林业行政管理机构无异,不利于促进有关交易主体对中心的了解,从而限制了中心功能的发挥。因此,中心应进一步拓展相关的服务内容,目前应重点做好林权交易活动组织、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权交易之后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