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是决定商品能否进出口的重要凭证。由于中国主权不断丧失及其他原因,中国商检大权落入外国人之手。中国各通商口岸的商品检验组织,有外商办的“公证行”,有华商办的检验所,也有中外商人合办的检验组织,亦有中国官方设的检验机关。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是中外商人办的检验组织,都是进出口商品质量鉴定和对水、火等天灾人祸所造成损失理赔事宜验残的仲裁机构。这些检验机构应该说中国官方办的检验机构是最具有权威性的,但因种种原因及贪污受贿,所作的检验证书及灾害理赔验残报告不为中外商人信赖,天津口岸的中国官方办的商检机构就是这样。天津商品检验局是中国官方办的机构,应该说最有权威性,由于上述原因其所作出的检验证书及验残报告不为中外商人信赖,以致不少商人尤其外商竟提出要以某外商洋行办的“公证行”出具的证明方为有效,天津口岸商检大权就为外国人主宰了。
天津商检在外国人主宰下推行了一条“偏袒外商,刁难华商”的政策与原则。在此仅举一例说明:解放战争时期,天津华商新华贸易行出口到加拿大的一百箱核桃仁,交由英商保禄洋行办的“公证行”检验,经其四次检验从一等品降到四等品连降三级均未通过,致使油分挥发、色泽无光,最后只好折价处理给英商利和洋行。该行收买后原封不动地交该“公证行”检验却立即获得通过,发给合检证书并顺利地出了口,从中获得厚利。不难看出,外国人主宰下的商检就成了外商打击、排挤华商的重要手段,是列强控制中国外贸的有力武器。
(四)保险
保险的实质是“分散危险负担,互偿灾害损失”。保险公司的职能是起集中危险再分散危险,使意外灾害损失转由社会负担。
起源于英国的保险业,初非营利性质,后为牟利渠道。它随英国殖民主义者对华侵略传入中国的,初运用于货物运输,后运用于各行各业。因其具有生财之道功能,速为各国效之,列强各国纷纷在华各大中城市和各通商口岸办起了保险行业。以天津言之,太平洋战争前在津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或代理店先后达到83家,垄断了天津外贸货运保险及其他行业的保险业务。天津从开埠到1949年的90年间,可以这样说:前50年是外国人独占的天下,后40年才有华人涉足其间。华人办的保险虽先后有过67家,也有实力较强的公司,但难与外国人办的保险公司相抗衡。有人作过这样估计:在天津全部保险业务中,外商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业务要占70%左右,华人办的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业务不过30%,远洋货运保险又几为外商保险公司所独揽。天津情况是如此,亦可窥见中国其他通商口岸情况的一斑。
外商保险公司所以能够垄断中国外贸货运保险业务,除其实力强、势力大外,还在于海关行政管理大权为外国人执掌,商检为外国人主宰,航业为外国人垄断,远洋货运又多为外轮独揽。这样,四位一体的进出口贸易主要环节全为外国人把持了。货物进出口必先检验,特别是出口货物不经检验取得合格证书轮船公司是不予定船装运的,要定船装运必先保险,无船装运的货物海关不予评估征税办理出关放行手续。这样一环套一环的进出口贸易各关卡环节均操纵在外国人之手,中国对外贸易就被列强死死控制住了,成了近代中国与天津外贸殖民地半殖民地性质的基本原因。
综观上述各节,国家主权对外贸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必须牢加执掌,不可稍有疏视,更不可大权旁落。
(原载《天津师专学报》1997年第3期。之前《国际经贸研究》1995年第1期以《近代天津对外贸易的性质》为题摘要发表。)七七事变前夕日本帝国主义在华北的走私活动,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把侵略矛头直接指向华北,谋图变华北为第二个“满洲国”。为此在用武力威胁、政治讹诈、外交欺骗、经济掠夺的同时,唆使日、鲜(鲜即朝鲜,下同)浪人在华北进行了猖獗贸易走私活动。
一、华北走私贸易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政策的产物走私贸易是正常贸易的伴随现象,有贸易课税就有走私贸易。走私贸易有经济和政治两个目的,一般说主要是经济目的,它使进出口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逃避海关检查或逃税之后得以在他国市场上畅销,以牟取暴利。走私政治目的在于使逃避了关税的货物或被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打入他国市场,以排挤打击他国产品,扼杀他国民族工业,危及他国政治、经济,使之在政治、经济双重压迫下被迫屈服,成其殖民地或半殖民地或附庸国。所以走私贸易历来为各国政府所严禁。然而七七事变前夕,日本帝国主义在华北走私贸易有其鲜明的政治目的。日本军方宣称:日本“在中国的走私是南京政府牺牲民族利益的不合理高关税所必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日本驻津总领事川樾茂亦言:“华北走私乃是中国税率过高所致……”。果真是这样吗?这点关东军驻北平特务机关长松室孝良1936年9月在长春召开的关东军特务机关长会议上所作的“秘密”报告就露骨地声称:“现在满洲市场已经饱和,短期间亦难再行扩大,即不能与帝国生产率增进相调和。……然则帝国原料与市场问题解决,实不能不注视(易)于进攻的中国华北。……故华北诚我帝国之最好新殖民地也。”接着松室孝良又进一步露骨地道出了日本在华北走私的真正意图不只在于经济而是在于政治。他说:“帝国货物之向华走私,为帝国对华之断然手段,其用意在促进华北特殊政治体系之成立而隶属于帝国独立之下,届时政、经、军诸般问题,均可依帝国之意志而实践的解决。”可见七七事变前夕日本人在华北走私贸易绝非是什么中国关税过高,而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政策的产物,是配合其军事、政治、经济侵略以实现对华北的侵占。因此日本人在华北走私“不独为当地军部行为之事件,且亦为政府政策之有意的攻击行为。”
二、日本军政当局联手庇护支持日、鲜浪人在华北走私贸易日、鲜浪人在华北走私贸易活动,充分得到了日本军方和官方有力支持与庇护。这点松室孝良在“秘密”报告中坦白地道称:这些浪人“无家室之累,有敢干精神……既受帝国之庇护,当然对帝国誓忠,故能迂有使命,虽死不辞。帝国即放纵其行动,中国亦无取缔之勇气。……故浪人之活动,由少数军警之掩护,即可任意,不必发动大的力量也。”因此,1935年5月20日,天津海关在军粮城车站查获一起有11名朝鲜人走私白银达8250元现洋案时,遭到了日本驻津总领事川樾茂的“严重抗议”,迫令中国地方当局即将人银“从速交还本馆”,并要路局出示具结“此后不得再有类此事件发生”的保证等。在此前后秦皇岛海关缉私人员在山海关角楼附近地方和长城处追索白银走私人犯时,走私人犯为逃脱罪责跳城跌伤,日本关东军竟以“塘沽停战协定”为由,向中国提出抗议,声言:“中国业将长城割让与‘满洲国’,中国海关应停止在长城上执行巡缉工作,跌伤之人是‘满洲国’人,日军对其有保护之责”等,迫令中国当局赔偿跌伤者各5000元了事。随之日本关东军声言:中国海关不得在山海关长城一带巡缉,否则即取断然手段。中国在石河以东的缉私人员因之遭到驱逐。继之,陆上的中国海关缉私机构被迫解散或后撤,有的甚至被缴械。海上的缉私船只也不得在3海里外巡查,尔后连3海里内亦不准缉私,船只多被日军借口击沉。之后一有日、鲜浪人违禁犯法之事即有日本官方或军方出面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