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不断丧失,外国人在华享有各种特权给近代中国外贸发展以巨大影响。
中国自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战败起,先后被迫同列强国家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直接或间接涉及外国人在华享受的各种特权。有关影响近代中国外贸发展内容的特权归纳起来是:片面协定关税、通商口岸土地租界、片面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内河沿海通商贸易权及港口引水权等。
(一)片面协定关税
列强迫使中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多处规定了“值百抽五”的进出口关税和2.5%的子口税,成了世界上最低关税率的国家。当时欧美各国关税率一般为15%-60%。“历考泰西各税额,大致以值百取二十,或四十、六十为率,最多则有值百取百者。美国进口货税,值四征三,商虽非之,然不能违抗。亦有全不征税者,盖于轻重之中,各寓自便之计”。中国关税率与之比较相差数倍或十余倍。更有甚者,这一税则不经列强同意或认可是不得变动的。1928年中国政府略加变动关税率,是在与列强多次磋商后,保证列强在华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进行的。
这种最低关税率实施结果:
1.中国城乡成了列强倾销商品的市场和任其掠夺资源的基地。从五口通商到三口通商的短短20年间,中国南北海疆门户被列强打开了,列强对华经济侵略掠夺从东南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推进。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中国后,中国沿海地区及内陆广大地区即为洋货充斥,大量的中国农、副、土、特产品源源不断运至各通商口岸出口外洋。
2.是列强对华经济侵略掠夺的武器。中国最低关税率,使列强在华贸易比在他国贸易获利更厚,仅就少纳关税一项就相当可观,加之在华享有各种特权,可任意抬价抛售洋货、压价收购土货,货物一次性纳税后即可运销全中国等,所获之利比在其他国家高出数倍乃至十余倍。
3.中国外贸不能成为国家外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及在国际交往中成为政治、经济斗争的工具。中国关税自主权丧失后不能用关税这一杠杆来保护自身利益:当美国以征55%高税来阻止中国纺织品输入其市场时;当英国对中国输入其市场的烟草每磅课以八先令六便士(合法币三元)的高关税及在报刊上肆意诋毁中国输入其市场的蛋品质量,对中国输入其市场的茶叶课以高关税,英商洋行在中国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低价收购鱼虾、肉类与大量收购中国棉花而加剧中国的“棉贵纱贱”时;当日本在1926年重税征收中国输入其市场的夏布时;当法国以80%高关税征收中国输入其市场的绣货时;当中国商人在他国市场上连遭打击、排挤,货物遭物议时……中国政府却束手无策,不能以提高关税率予以反击或抵制以保护自身国家利益,相反对上述国家出入中国的货物仍旧征收“值百抽五”关税,出入中国内地货物亦旧课以2.5%子口税,这样中国及中国商人就始终处在被侵略、被掠夺、被奴役的地位。
(二)通商口岸租界地
列强以不平等条约为借口,在华各重要通商口岸强行建立的租界,实际上是列强在华进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侵略的大本营。它给近代中国外贸发展以巨大影响,以天津口岸租界言之:
1.控制了天津外贸货运的水陆交通枢纽和国内外货物集散天津的基地。天津先后建有八国租界,均沿城东南海河两岸而立。该地段为天津内联腹地外通海洋的水陆通道,是水旱码头、货栈、仓库云集的地方,是天津集散四方物资的重地,是中外商贾从事经、商、贸活动的场所。然其地段皆在租界当局管辖之内,天津外贸自然就为列强控制了。
2.是列强对三北(华北、西北、东北)尤其是华北进行经济侵略掠夺的基地。列强对上述地区进行经济侵略掠夺的各种机构,如社团、公司、银行、洋行、工厂等企业,无一不设在租界内,特别是英、法租界。1900年后,列强在津设立从事经、商、贸活动的大小洋行,1937年仅在租界内的就达两千余家。诸如长期控制天津进出口贸易和航运的英商太古、怡和洋行,操纵天津金融市场、外贸结算、国际货币汇兑的英国汇丰、麦加利以及德、法、美、日、俄等国银行,垄断天津汽车行业的美商公懋洋行,垄断华北地区煤油进口及销售市场的美商德士古、亚细亚、美孚洋行,垄断天津地毯行业的美商洋行,垄断天津染料、电料市场的德商洋行,垄断天津棉花出口市场的日商洋行,垄断华北蛋产品市场的英商仁记洋行,垄断华北卷烟市场的英、美烟草公司……无一不设在租界内,尤以英、法租界为多。设在华北各省市的外商洋行、银行、商行、公司、企业,也多是天津各外商行号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关或代理行或代理店。其活动无不秉承天津总行号的意旨或命令行事。这样,天津租界就成了列强控制中国北方经、商、贸活动的基地。
列强在中国其他通商口岸所设的租界,也在不同程度上扮演了类似天津租界的角色。上海、广州、汉口的外国租界亦是列强垄断或控制各该口岸及其腹地经、商、贸活动的基地。
(三)片面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通商航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以特别优惠待遇或特权,为其他国家不能享受,但可运用于第三国。它是发展国际正常贸易与消除贸易歧视的重要措施,对于发展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其所享受范围由缔结国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都以平等互利原则给予互惠。近代中国因主权不断丧失,与列强签订的最惠国待遇自然是片面的、单方面的、不平等的,只有中国优惠他国,从无他国优惠过中国。签订的内容虽有相互给予优惠条款,也不过是纸上谈兵、一张空文。其所享受的范围也大大超出了通商贸易、航海、税收等内容,并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成为战胜国时,同美国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规定:缔结双方对彼此之任何货物或制造品或生产物的出入或销售、分配及使用都给予优惠,不得有任何歧视、禁止或限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只有美货输入中国及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之物可任其输出或销售,中国不得加以任何限制或歧视;反之,中国货物输入美国市场或从美国市场购进货物时,却遭到了美国有关当局以种种理由加以阻拦、限制与歧视。如此这样的最惠国待遇,只不过是列强掩人耳目,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掠夺的遮羞布而已。
再有,最惠国待遇还成了列强干涉中国内政外交、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借口及限制中国行使主权的依据。1896年中日两国依据所谓最惠国待遇条款签订的协定书中有“中国可收外国人在口岸制造品之税,而不得较华人所纳同样之税为重”,“如不准外船航行之内河,亦不得许华船航行。”这样,中国政府给华商之权,外商亦可享受;凡不给外商之权,华商亦不得有之。这就从根本上剥夺了中国政府扶持华商之权利。中国政府在1890年拟扶持中国轮船招商局发展航业和拟要减轻该局对华人所运货物之运费及打算放宽对该局轮船乘坐中国官员的检查范围时,美国公使竟提出抗议,说中国违背了1880年中国同美国签订的商约,并援引该约中“美国船只及货物,应照中国船只及货物办理,并不额外加征,亦不另征他项税钞”等条款进行纠缠,迫使中国政府只好放弃打算。诸如中国政府拟要采取某种优惠待遇,提高华商在外贸中同外商竞争能力及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以促进中国外贸发展等打算均成泡影。可见最惠国待遇是列强对华侵略掠夺的一种有力武器。
(四)领事裁判权
国家主权的不断丧失,外国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它使一切在华外国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活动中,若有触犯中国法律、损害中国及中国人利益时,不受中国法律追究与审判,由列强驻华使馆、领事馆依其本国法律有追究或不追究之权。这样一来在华一切外国人即可肆无忌惮地无视中国主权,践踏中国法律,甚至奸淫中国妇女,走私贩毒、草菅人命等罪恶活动时,中国政府均无权过问处置。各国情况不同,法律对犯罪的事实认定也有不同,在甲国是犯罪,在乙国就不一定是犯罪;在甲国可能重判,在乙国就可能轻判或不判。例如19世纪英国商人向华走私大量鸦片,毒害中国民众,侵夺中国财富,在中国法律看来是极大犯罪,必须严惩取缔,然而在英国法律看来倒是件大好情事,它给英国带来了丰厚财富,使英国便于对华奴役与掠夺,因此它得到英国政府大加赞扬与支持,甚至不惜发动侵华战争。再如七七事变前夕,日本浪人与朝鲜人在华北进行猖獗走私贸易,给中国政治、经济带来了极大危害:天津外贸出现了出超假象;走私货物大量充斥中国市场,压抑了中国民族工业发展;中国关税收入急剧减少等,是为中国法律绝对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它却是日本“帝国对华之断然手段,其用意在促进华北特殊政治体系之成立而隶属于帝国独立之下,届时政、经、军诸般问题,均可依帝国之意志而实践的解决。”这种具有鲜明的政治、经济两大目的的走私贸易,最终在于侵吞中国华北,故为日本政府及军方大力支持、庇护与纵容。1935年5月20日,中国海关缉私人员在天津军粮城车站查得有11名朝鲜人走私现洋8250元案时,日本驻津总领事川樾茂竟向中国当局提出“严重抗议”,硬要中国将人银“从速交还本馆”,具结“此后不得再有类此事件发生”等无理要求。可见,领事裁判权是列强在华横行不法及对华侵略掠夺的护身符。
(五)内河、沿海通商贸易权及港口引水权,是国家主权象征之一,也是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所在。
由于国家主权不断丧失,上述权利亦为外国人所夺或把持,极大方便了列强对华经济掠夺,致使中国境内出现了“内地客货,多被洋船揽运”,“凡属生意码头,外国已占十之九”局面。
中国港口引水权自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签订后,渐为外国人把持。中国港口引水权为外国人把持后,外国船只出入中国港口如同出入本国口岸一般,其危害之大是严重的。近代天津港口引水权为列强把持后,满载洋货的外船和满载土货之外轮即可随时出入天津口岸。不仅如此,它还为列强入侵中国提供了条件,八国联军入侵中国的军舰入大沽进海河就是德人引水员林伯所为;1937年侵华日军舰只入大沽进海河便是日人引水员望月津郎、今村文平的“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