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福建社会科学院科研成果选编(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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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学术论文(41)

就国际社会的态度而言,美国、日本以及中国周边国家对于两岸非传统安全合作的心态是相当复杂的。一方面,国际社会对于两岸关系的改善总体上持肯定态度,对于有利于两岸民众安全福祉和地区和平稳定的两岸非传统安全合作基本上也是“乐观其成”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两岸非传统合作的进展十分顺利,极大增进了两岸的政治互信,密切了两岸同胞的民族感情,为双方建立军事互信、开启政治对话奠定了基础,则必然损害到相关国家的战略利益,又是外国势力所忌讳的。例如,两岸合作开发海洋资源,尤其是在中国与周边国家有争议的海域(南海、东海)开采油气资源,必定会引起日本以及东南亚各国的强烈不满。若两岸非传统安全合作上升到军方(或准军事力量)参与层面,如采取联合行动打击海盗、两岸军队共同救灾等,则更可能引发美日等国对于两岸可能军事结盟以及走向统一的担忧和疑虑。上述国家有可能在背后使出种种“小动作”进行干扰与阻挠。事实上,对于唯美国马首是瞻的台湾当局而言,未来很可能由于担心引发美国的疑虑而片面停止或延缓与大陆方面在某些领域的非传统安全合作。而大陆方面也有必要在与台湾进行非传统安全合作的同时考量周边国家的态度,避免因采取的措施不当而刺激相关国家,引发周边局势升级。因此,在考量国际社会态度的前提下,两岸在某些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很可能进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

本文原为参加2011年7月在安徽黄山举行的“全国台湾研究会2011年学术年会”的论文,后发表于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集刊》2011年第6期

(刘凌斌,福建社会科学院现代台湾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日韩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比较

——以货物贸易为例

黄继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于2010年正式启动,这是东亚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区(KAFTA)预计将于2012年建立,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JAFTA)也在加紧推进。三个自贸协议是当前东亚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成果。研究三者的区别与作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货物贸易协议是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本文基于三国与东盟签署的货物贸易协议展开比较。

一、自贸协定签署的过程的比较

从2001年起,WTO多哈回合进展缓慢(最终于2006年7月22日正式中止),代表着更加自由的多边贸易体制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因此各国转而推进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希望转向区域一体化的途径,促进贸易发展。自由贸易协定(FTA)就是两国或多国间为建立自由贸易区,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

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2002年11月4日,中国和东盟10国在柬埔寨首都金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从而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2004年11月29日,中国和东盟10国在老挝万象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此后,双方又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

2000年,中国主动建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后,日本感觉到了压力,在2002年1月也正式向东盟提出了自由贸易区的建议。2003年10月8日,双方首脑会议发表的《日本东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框架协议》。2008年4月14日,双方正式签署《AJCEP(日本东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达成协议的共同声明》,其核心即为货物贸易协议。在推进AJCEP的过程中,日本同时也分别与东盟各国谈判签署双边FTA。其中2002年1月,日本与新加坡签署了第一个FTA。以日新FTA为样板,日本又与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和越南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议。

2003年10月韩国—东盟领导人峰会同意加强对双方经济关系进行研究。韩国提出了建立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5年12月13日,在韩国与东盟的第9届首脑会议上,双方签署了《韩国—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纠纷解决程序及经济合作等方面。2006年8月26日,东盟和韩国的经济部长在吉隆坡签署了《东盟和韩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的货物贸易协议》泰国未签署。。此后,双方还签订了《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预计整个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于2012年成立。

比较三个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国是最积极、最真诚地推动东亚经济一体化的国家。因此中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向东盟让利,使得协议的谈判和签署更加顺利。由于中国首先启动了和东盟的自贸区谈判,日韩只能在谈判中积极追赶。特别是韩国,其最终签订的时间比最初的预料早了1~2年。但总的来说中国—东盟自贸区走在了其他两个自贸区的前面。日本在东亚经营多年,始终将自己摆在东亚核心的位置上,因此在谈判中争夺主导权的斗争比较激烈,也使得货物贸易协议签署的较慢。另外,日本已经在东盟建立起具有相当规模的生产体系,使得原产地原则的谈判比较烦琐,这也是日本最迟签订货物贸易协议的重要原因。

二、货物贸易协议具体内容的比较

必须看到,无论“10+1”还是“10+3”,构建“东亚一体化”都是一个复杂的艰巨工程,将要面临大量的障碍。原先正是由于“10+1”较难推进才考虑以“10+3”为框架的东亚一体化。由于东盟内部经济、文化差异较大,很难形成一个较为稳固的权力中心,只能采取“大国平衡”的策略。这对我们推动“10+1”也是一个不利因素。我们应该延续中国—东盟自贸协议谈判的经验,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先与东盟内较友好的国家建立产业分工,再利用示范效应推向整个东盟,才可能实现“中国—东盟经济一体化”的目标。

廖萌1911年10月10日,以武昌起义为标志的辛亥革命爆发。在这场伟大的变革中,海外华侨在创建革命组织、传播革命思想、捐款助饷、亲身参加革命、支持南京临时政府等方面,为革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中,在经济上慷慨助饷,是海外华侨对辛亥革命最巨大的贡献。历次起义的枪弹费、革命组织的活动费等,绝大多数都由华侨提供。对此,孙中山先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披坚执锐血战千里者,内地同志之责也;合力筹款以济革命者,海外同志之任也”甘乃光:《中山全集》,上海,上海良友图书印刷公司,1931,第4页。,“同盟会之成,多赖海外华侨之力,军饷胥出焉”赵公璧:《同盟会演义序》,《中央党务月刊》,第4期。。本文主要描述辛亥革命时期,美国、加拿大、南洋、澳洲等地海外华侨对辛亥革命经济支持情况,并试图分析海外华侨对辛亥革命经济支持的动机、形式等问题。在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之际,适时梳理海外华侨对辛亥革命的经济支持,有助于新时期海外华侨继承弘扬历史上华侨先辈对祖(籍)国深厚的民族感情和爱国思想,为实现祖(籍)国的统一大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一、海外华侨支持辛亥革命的动因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政治腐败,对内残酷剥削,加之世界列强不断加深侵略,造成农村破产,民不聊生。西方殖民者在这一背景下大肆招募、掠卖华工。他们在香港、厦门、广州等中国东南沿海城市设立“猪仔馆”,用欺骗、利诱、抢夺等卑劣手段招收所谓“契约华工”,用10元、几十元的低廉价格,将华工骗到国外。据统计:自1845到1853年8年之间,先后从厦门一地运往南北美洲的华工,即达18300多人。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急于拓植西部,需要大批劳力,也到中国大招华工,华工境遇悲惨,地位近于奴隶。

海外华侨素以吃苦耐劳著称。他们在侨居地从事生产劳动,经营工商业、开采矿产等,对当地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9世纪中叶,欧洲殖民者侵入南洋伊始,当地还是一片荒芜,华侨去后,艰苦劳作,拓荒种植,发展商业,对当地的开发起到很大的作用。在菲律宾,他们参加建设马尼拉等城市;在印尼从事酿酒、采矿、采珠、烧瓦、冶铁等艰苦劳动;在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种植橡胶、胡椒、香料。特别是采矿,华侨更是充当主力,马来西亚的雪兰莪、拿律的锡矿全由华工开采。前马来半岛海峡殖民地总督瑞天咸曾经评价道:“开始作锡矿之工作者,首推华侨……至于建筑铁路,及其他公共工程,皆成于华侨之手。至于开矿事业,纯由华侨导其先路,投身蛮荒,冒万死……此外,如煤工、伐木工、木匠、泥水匠者尚多……莫政府收入9/10,皆出华侨之手。”李长傅:《南洋华侨史》,暨南大学,1929,第48页。美国学者莱丹说:19世纪60年代以后,“加利福尼亚的迅速发展,没有中国华工是不可能的。”孙健:《华侨与辛亥革命》,《历史研究》,1978年第4期。法国的一位殖民地总督也不得不承认“中国劳工在印支之成绩,不到百年……变成繁荣之社会”。张文和:《越南华侨史》,台北,1975,第71页。

尽管华侨是以勤劳的汗水与合法的劳动来谋求生存,但是,绝大多数的华工却过着“欲饮无浆,欲饭无粮,霜欺雪虐,风雨徬徨”的非人待遇。能活下来的只不过占10%左右,其中极小一部分上升为资本家,他们境遇虽然比华工好些,但是在政治上、经济上也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垄断资本家的压迫和排挤,特别是在种族歧视的排华恶浪袭击下,他们不但企业和财产遭到重大损失,连生命也难保全。1854年,美国把华侨与印第安人列为同一等级,无权向法院提出申诉。在西班牙殖民地小吕宋,“华人若无事在街上行走,偶被洋人巡撞见,辄呼为畜类,或击以木椎,实令人触目伤心。”在英属非洲殖民地,华侨“只能与驴子同履车道,西人可以牵犬随行,不能与华民偕行”。王颜辑、王亮:《清季外交史料》卷202,北平,1933~1935。在秘鲁,“虐待华工甚于犬马,受虐自尽者每不知凡几。凡有血性之人,莫不切齿。”在俄国,1900年沙皇政府屠杀了参加修筑西伯利亚大铁路的10000多名华工。再如越南华侨华承担着较国内其他人更繁重的苛捐杂税,他们必须按时缴纳进出税、人头税、土地税、招牌税,连尸体运回国内也要缴税,无力缴税者处以禁锢、罚刑和苦役等。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五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第100页。

在这种情况下,海外华侨迫切希望祖国能迅速独立强大,迫切希望能有一个强力的中国政府来保护和关怀他们,提高他们在居住国的社会政治地位。而腐败的清朝政府,不仅不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反认为“人已出洋,已非我民,我亦不管”。把华侨视为“化外之民”,甚至视为背叛祖国的“莠民”。当殖民主义者迫害屠杀华侨时,清政府竟认为“孽由自取”。致使华侨成为无依无靠的“海外孤儿”。有一部分华侨,不堪压迫,挟资归国,而地方官吏见银眼红,竟加以“勾结洋匪”等罪名,予以没收、中饱。有些华侨说:“我们害怕中国官吏的检查,他们手下员司的压迫和自家族人和邻居的虐待。在我们回国时,我们会被诬控为夷人的暗探,为奴隶的购买者和拐骗者。很多长年的积蓄被盗窃了。另一些人,家里房屋被拆毁,而且禁止他们重新建房;更有些人被迫要偿还伪造的借据,我们孤立无援……四面八方被贼人所包围……”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四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第11页。1903年闽浙总督许应骙在奏折中指出,华侨回闽往往受到官吏、市侩的欺凌;而官府却不能给予保护,所以华侨把“保商局”看做是“勒捐局”。清朝当局也承认“华商回籍后,地方胥吏,遇事刁难,里族莠民,借端苛索,或诈取重贿,或勒令捐资,不得已据情控诉,官不为理,不数月而荡家破产者”。《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第5115页。华侨有眷属在国内的,更是受到多方勒索,“恒日日为满政府纵虎狼官吏,日日吸削其脂膏”。秦力山:《敬告缅甸同胞文》。转引自徐市隐:《缅甸中国同盟会开国革命史》。因此,广大华侨对清政府是十分不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