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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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备货(1)

【引例7】与东方之星签订出口合同之后,赵亮立即向江西安梦床饰用品厂落实货源。安梦是省内知名的床上用品生产企业,与格阁合作已久。赵亮一边向进口方催证,一边与工厂洽谈购货合同。在确认信用证后,赵亮立即与安梦床饰用品厂签订内贸合同,并让其开始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赵亮经常深入工厂了解出口商品的生产情况,掌握生产进度、检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解决。货物生产好之后,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整理出口货物的包装、刷制出口包装唛头。刷唛时,有关人员要做到正确、清楚、醒目、位置大小适当。工厂交货时,赵亮认真核对了承运单位的货运记录、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发票及购销合同,并对货物进行了严格的感官及理化鉴定,严把进货质量,确保出口货源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商品验收合格后填写了商品购进入库单,办理了商品入库手续。接着,赵亮一边联系托运事宜,一边向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报验申请。

【引例分析】在同买方签订出口合同之后的第一步就是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许多情况下备货与催证之间并无严格的时间界限)。 生产型外贸企业设有自己的生产企业、车间。这种企业出口备货,一般由出口部门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出口生产加工通知即整装备货通知单。流通型外贸企业,主要通过与国内生产企业即厂家签订国内购销合同落实备货。国内购销合同是它与国内生产厂家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它完成和落实出口合同货物的基础和证明。国内购销合同用中文填写,填写内容、方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致相同。内贸合同的内容一定要与外贸合同的内容相一致,不要出现相互矛盾的条款。

〔技能目标〕初步掌握备货的品质、数量、时间、包装和检验要求;了解备货的一般流程和跟单工作

〔重点难点〕备货的品质要求、备货的包装要求

§§§第一节出口备货的基本要求

准备货物是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也是卖方(出口商)履行交货的前提。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而其中交付货物又是最主要的义务。因此,出口商必须严格按交货要求准备货物才能保证日后按时、按质按量交货。

出口商在备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品质合格

(一)与合同的品质条款一致

1凭说明表示

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货物品质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相符,具有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条款的货物,交货品质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2凭样品表示

凭样品成交,交货应与样品完全一致,且样品必须经过双方确认,卖方要做好确认样品的留样,作为处理日后品质纠纷的依据。

3既有文字说明,又提供了成交样品

交货品质要与说明和样品同时相符。

(二)与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一致

出口货物的品质除了符合合同的品质条款外,还应满足进口国的法律法规。面对这些强制性的要求,即使合同中未作规定,卖方的货物品质也必须达标,否则无法进入进口国市场。

目前,世界各国日益提高了产品的安全环保标准,在出口备货过程中,出口商要充分注意产品进口国要求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

专家妙论企业在控制出口产品质量时一要密切关注进口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实施了诸多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对产品的内在质量在环保、安全等方面加以技术法规性的限制。

在纺织品领域,企业需要注意纺织服装的环保认证和生态标签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等,例如出口欧盟的纺织服装产品不得采用偶氮染料(AZO)。

机电产品领域,企业必须注意有关机电产品的绿色环保要求、安全性要求、强制性的认证要求等,例如欧盟的机电产品绿色两指令(《关于报废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美国UL认证、欧盟CE认证,德国GS认证等。

农产品领域,企业要密切关注农药残留、绿色食品认证等要求,欧盟、美国和日本对农产品农兽药的残留都做出了比国内更严苛的限定,例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

同时,我国出口企业也要注意中国对出口产品的质量强制性要求。国家为了控制出口产品质量,维护中国产品在国际上的声誉,对涉及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等出口商品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列入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出口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未按规定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不准出口。2003年8月1日起国家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二、货物包装与合同的规定一致

1按合同规定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包装规格包装

备货时需注意按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加以包装并刷唛。当合同对包装不加规定时,《公约》规定:“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包装除了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需注意:

(1) 包装材料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陶瓷、工艺品、机械等偏重或贵重的物品可用木箱包装;日常生活常用类物品如各种用具、服装、食品等可用结实的纸箱自行包装,在纸箱内铺垫一层防水用品(例如:塑料袋、布等)防潮;棉花、布匹可压实后外裹防潮布用打包机打成布包等。

(2) 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例如应避免使用圆筒状的包装盒子或袋子,它们可能会在运输中滚落卡车或集装箱。

(3) 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4) 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2核实运输标志(唛头)和其他标志

(1) 唛头应按合同规定或进口商要求刷制,如合同未规定或进口商未指定唛头,则由卖方自行设计运输标志,一般包括收(发)货人缩写、目的港、件号等内容。

(2) 包装上的其他标志如操作标志应按货物特性和规定刷制。

(3)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必须涂刷专用的警告性标志。

(4) 满足进口国的规定。如进口国有关当局规定包装标志必须使用特定文字的(如海湾国家要求用阿拉伯文等),一般应予照办;如进口国要求采用环保包装材料,包装材料上必须印刷可回收标志,如为塑料包装应印刷相应塑料的三角形环保标志。

(5) 我国原产的商品,包装标志中若含有产地,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产地。

你知道吗:纺织品的标签制度

3注意进口国的包装及标签的法律法规

你知道吗:包装的法律规定

欧洲各国在1992年就全面禁止聚氯乙烯(PVC)的包装材料。德国规定包装材料要符合“3R”原则(Reuse可再利用、 Reduce可降解、Recycle可再生),采用纸箱其表面不得上蜡、油、塑料、沥青,箱体黏合不得采用任何金属或塑料夹钉,尽可能用胶水封箱,不得采用PVC胶带封箱,箱体上的标记需用水溶性颜料涂刷。

木质包装材料的规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国家,对未经过加工的原木、或原木包装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附有我官方熏蒸证书,证明该材料已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用预防药剂处理,进口国方可接受货物进口。否则,货物将禁止入境或销毁或退回原出口国。按照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规定,当出口包装为木箱和木质托盘时,必须实施热处理和熏蒸处理,由检验检疫局出具《处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并加贴黑色标识后方能报关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