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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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故意犯罪的形态(2)

如:2001年的某一天,甲带匕首准备去杀乙,但在去往乙家的路上,突然肚子疼痛,便回到家中。此案例中行为人甲为杀人而准备匕首,在前往乙家的路上,甲的预备行为已经完成;但由于自己肚子痛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因肚子痛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了犯罪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注意如下三点:

1.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所比照的“既遂犯”,实际上是指既遂犯罪。

项目四犯罪未遂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服。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犯罪预备,因此,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但对于未遂犯不能免除处罚。

如:2003年的某一天下午,甲带匕首准备去杀乙。在去往乙家的胡同时,发现乙独自在遛狗。正当甲举匕首准备刺乙时,其右手突然被身后一彪形大汉丁扭住,凶器掉落地下。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案例中,甲带匕首准备去杀乙,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在去往乙家的胡同时,发现乙独自在遛狗,正当甲举匕首准备刺乙时,说明甲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其右手突然被身后一彪形大汉丁扭住,凶器掉落地下”这一举动并不是甲自己停止的行为,而是出于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符合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项目五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时间性,是指犯罪中止在时间上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和实行的过程)中。事实上,在犯罪过程出现结局之前的任何点上都可以发生中止。

行为人犯罪既遂后归还原物,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不成立中止。比如:甲某正在用菜刀砍杀妻子乙某时,被邻居阻止并夺下刀子。事后在邻居的批评指责下,随同邻居一起将乙某送医院抢救,乙某没有死亡。因为甲某故意杀人罪已经未遂,所以事后的参与抢救行为不认为是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所谓“自动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客观性,是指中止犯罪不只是行为人内心状态的转变,实际上放弃行为,以后也不准备再实施这个行为,确实是彻底放弃犯罪的思想,也彻底放弃犯罪的行为。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的有效性,是指必须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在行为实行终了危害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进行的。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如:犯罪人李某向被害人王某的食物中投放了毒药,王某中毒后被张某发现,送往医院抢救后恢复。本案中,李某意图杀王某,在王某的水杯里投毒,投毒行为已经终了,但王某因第三人救助而得救,因此李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实务训练】

甲欲进一家电器仓库盗窃,正撬库房门锁时,突然听到说话声,以为有人来了,慌忙拿起工具就跑。其实,说话的人并未向仓库走来,而是向其他方向走去了。

【问题】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练习题】

选择题。

1.甲为了杀死乙,举枪向乙射击,第一枪未中,在能继续向乙开枪的情况下,甲不再开枪,停止射击。甲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D.犯罪预备

2.甲对一公共住宅放火,起火后即离开,但火情立即被他人发现并迅速扑灭。甲的行为属于()。

A.放火罪的未遂B.放火罪的既遂

C.放火罪的预备D.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

3.甲、乙共谋劫机外逃,购买了手枪、机票。临登机前,甲悔悟,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针对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乙构成犯罪预备B.乙构成犯罪未遂

C.乙构成犯罪中止D.甲构成犯罪中止

4.甲主谋并纠集乙骗租丙(女,24岁)驾驶的小轿车,乙用事先预备的橡胶锤猛击丙头部数下,甲猛掐丙颈部,致丙昏迷。二人抢得丙的汽车后,遂到野外活埋丙灭口。丙趁甲寻找挖掘工具离开之机,哀求乙放其逃走。乙担心甲不同意,就与丙商定掩埋时挖浅坑、少埋土,并告知掩埋时将丙的脸朝下,把甲蒙混过去。甲拿铁锹返回,乙将甲支开,按与丙约定方式将丙掩埋。甲、乙离开后,丙爬出土坑获救。经鉴定,丙所受损伤为轻伤。关于此案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甲、乙的抢劫罪均既遂C.甲故意杀人罪未遂D.乙故意杀人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