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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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剽客”为何有恃无恐

日前,有网友在网上爆料,新疆作家遥远剽窃他人已公开发表在知名文学刊物上的作品,发表在同样知名的实力派刊物上。天涯社区网上,一署名“傅兴文”的网友甚至就此发表了一篇“致中国作协主席铁凝女士的公开信”,指责遥远的这一行为,引发众议,将这位新疆作家推上了风口浪尖。尔后,经相关刊物编辑部及新疆作协证实,遥远抄袭一事属实,已对其作出了处理。(《北京晨报》10月22日)

剽窃古今皆有,到如今似乎有越演越烈之势。过去,文学界剽窃的并不多见,只是学术界伪造文凭的事情较多,但剽窃的事也较少。在近代,一个著名的剽窃事件是说著名文豪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抄了日本盐谷温《支那文学概论讲话》,站出来指正的是陈源,此人是胡适的朋友。但仔细查看对照,鲁迅先生是引用,并注明其来源,不算剽窃。不过与名人有关的事情传开了,争论较大。

时至如今,在我国的学术界、文学界,剽窃事件真是前赴后继、层出不穷、“抄手”频出。安意如东拼西凑移花接木曝光;紧随其后的郭敬明巧手嫁接,也被暴露于阳光下,还被王蒙力荐入作协,真是耐人寻味;小姑娘“姚抄抄”蠢头蠢脑,竟然抄成了“小才女”。前些天,媒体爆出某大学教授的著作受到别人的指控涉嫌抄袭。诸多剽窃事件不绝于耳。

剽窃的行为让人深恶痛绝。遥远的这种行为,中国作协、新疆作协、此人工作的单位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给广大被“害”作者及广大文友一个明确的交代,不能姑息迁就,助长此风。虽然《天涯》文学杂志社得知此消息后,迅速做出处理,发出“特别通报”,封杀该作者,并表示强烈谴责,但并未对其追究责任,保护“受害”作者的权利。

目前对于剽窃行为,多是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顶多是开除出工作单位,很多都是私下调解,赔偿点银子和解了事。目前法律的惩处力度根本不能遏制这种有恃无恐的剽窃行为。遥远的剽窃行为是很恶劣的,剽窃作品十多篇,文字数量近100万字,仅仅是更换了标题和作者姓名,从一个知名刊物投向另一个知名刊物。但遥远并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看来法律不进行修改,很难止住剽窃成风的现象。赔偿损失,在刊物上公开道歉已经不具有威慑力。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增加刑事责任等条款。

(原载《长沙晚报》《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