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农业:以农振兴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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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元代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

蒙古族首领忽必烈于1271年建立元朝,定都于大都。元代推行了许多重视农业的措施,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

元代农业的发展,表现在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技术的提高和农产品产量的增加等方面。此外,手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业也有相应的发展。

元代的土地制度,根据当时政府法令的规定,主要为官田、民田和屯田三种。屯田的设置和当时的军事、财政密切相结合,也和当时的移民政策或民族政策有密切的联系。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设立管理农业的机构司农司,指导、督促各地的农业生产,推广先进生产技术,保护劳动力和耕地,兴修水利等,使元代前期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和发展。

元政府加强了农业技术的总结和普及工作,管理农业的机构司农司编辑的《农桑辑要》,是我国古代政府编行最早的、指导全国农业生产的综合性农书。

鲁明善的《农桑衣食撮要》是我国月令体农书中最古的一部,王祯的《农书》是我国第一部对全国农业进行系统研究的农书。

宋真宗时推行的占城稻在元代时已经推广到全国各地。农业生产继续发展,1329年,南粮北运多达350多万石,这说明粮食生产的丰富。

元代前期,经济作物也有较大发展,茶叶、棉花与甘蔗是重要的经济作物。江南地区早在南宋时已盛产棉花,北方陕甘一带又从西域传来了新的棉种。

1289年,元政府设置了浙东、江东、江西、湖广、福建等省木棉提举司,年征木棉布10万匹。1296年复定江南夏税折征木棉等物,反映出棉花种植的普遍及棉纺织业的发达。

元代水利设施以华中、华南地区比较发达。元初曾设立了都水监和河渠司,专掌水利,逐步修复了前代的水利工程。陕西三白渠工程到元代后期仍可溉田7万余顷。所修复的浙江海塘,也对保护农业生产也起了较大作用。

元代农业技术继承宋朝,南方人民曾采用了圩田、柜田、架田、涂田、沙田、梯田等扩大耕地的种植方法,对于生产工具又有改进。

元代的农具,在王祯的《农书》中有不少详细的叙述。比如翻土农具镫锄、浙碓、耘杷、跖铧,水田中除草松泥的农具耘荡,除草和松土用的耘爪,插秧和拔秧的工具秧马,收麦工具麦钐刀、麦绰、麦笼等。

元代的畜牧政策以开辟牧场,扩大牲畜的牧养繁殖为主,尤其是繁殖生息马群。元代完善了养马的管理,设立太仆寺、尚乘寺、群牧都转运司和买马制度等制度。

元朝在全国设立了14个官马道,所有水草丰美的地方都用来牧放马群,自上都、大都以及折连怯呆儿,周围万里,无非牧地。

元代牧场广阔,西抵流沙,北际沙漠,东及辽海,凡属地气高寒,水甘草美,无非牧养之地。当时,大漠南北和西南地区的优良牧场,庐帐而居,随水草畜牧。江南和辽东诸处亦散满了牧场。

内地各郡县亦有牧场。除作为官田者以外,这些牧场的部分地段往往由夺取民田而得。

牧场分为官牧场与私人牧场。官牧场是12世纪形成的大畜群所有制的高度发展形态,也是蒙古大汗和各级贵族的财产。

大汗和贵族们通过战争掠夺,对所属牧民征收贡赋,收买和没收所谓无主牲畜等方式进行大规模的畜牧业生产。元代诸王分地都有王府的私有牧场。元世祖时,东平布衣赵天麟在《太平金镜策》说:

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

可见,当时蒙古贵族的私人牧场所占面积之大。岭北行省作为元代皇室的祖宗根本之地,为了维护诸王、贵族的利益和保持国族的强盛,元政府对这个地区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畜牧业是岭北行省的主要经济生产部门,遇有自然灾害发生,元代就从中原调拨大量粮食、布帛进行赈济,或赐银、钞,或购买羊马分给灾民;其灾民,也常由元廷发给资粮,遣送回居本部。

元代手工业生产也有些进步,丝织业的发展以南方为主,长江下游的绢,在产量上居于首位,超过了黄河流域。

元代的加金丝织物称为“织金锦”,当时的织金锦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用片金法织成的,用这种方法织成的金锦,金光夺目。另一类是用圆金法织成的,牢固耐用,但其金光色彩比较暗淡。

棉纺织业到宋末元初起了变化,棉花由西北和东南两路迅速传入长江中下游平原和关中平原。加上元代在5个省区设置了木棉提举司,每岁可生产木棉10万匹,可见长江流域的棉布产量已相当可观。

在棉纺织技术方面,由于当时工具简陋,技术低下,成品尚比较粗糙。1295年前后,妇女黄道婆把海南岛黎族的纺织技术带到松江府的乌泥泾,提升了纺织技术,被尊称为“黄娘娘”。

元代的瓷器在宋代的基础上又有进步,著名的青花瓷就是元代的新产品。青花瓷器,造型优美,色彩清新,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元代透过专卖政策控制盐、酒、茶、农具、竹木等一切日用必需品的贸易,但元代幅员广阔,交通发达,所以往往鼓励对外贸易政策,因而对外贸易颇为繁盛。

元代土地,大致可分为屯田、官田、寺观田和民田四大类。屯田和官田都是国有土地,统称“系官田”;寺观田和民田为私有土地。“系官田”的显著增多是元代土地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特色。

屯田,实际上就是由封建政府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元代屯田十分发达,其规模之大,屯田的方式,主要有军屯和民屯两种。军屯是元代最重要的屯田方式,其类型有二,一是镇戍边疆和内地的军队屯种自给,二是设置专业的屯田军从事屯种。

这是元代军屯不同于以往历代军屯的显著特点。屯田军户,主要来源于汉军和新附军,他们专事屯种以供军食,一般情况下不任征戍。在元代统一之前,专业的屯田军便已出现。

民屯是组织民户进行屯种,其组织形式带有浓厚军事性质。从事民屯的人户另立户籍,称“屯田户”。内地屯田户,或来源于强制签充,或来源于招募。

边疆屯田户,则主要通过迁徙内地无田农民而来。屯田户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牛种、农具等,或由政府供给,或自备。民屯的分布范围也很广泛,规模亦大。

元代屯田的管理,分属枢密院和中书省两大系统。军屯总隶枢密院,分隶各卫、万户府和宣慰司,各卫和万户府之下设立专门的屯田千户所和百户所以管屯种。

民屯总隶中书省,分隶司农司、宣徽院及各行省,具体管理由所在地的路、府、州、县,或由专门设立的屯田总管府、屯田署等。

元代大规模实行屯田,促进了荒地的垦辟,扩大了可耕地面积,对边疆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尤为有利。

元代官田,是指屯田以外所有的国有土地。元代官田的数量颇为庞大,超过了前代。官田种类不一,主要有一般官田、赐田、职田和学田四大类。

一般官田,即封建国家直接占有的官田。元代的一般官田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区,元政府在这一地区设置了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江浙等处财赋都总管府以及多种名目的提举司,专责管理官田事务。

元政府在逐渐扩大官田的同时,不断地将官田赏赐给贵族、官僚和寺院,这便是“赐田”。元代赐田之举十分频繁,赐田的数量也很大,动辄以百顷、千顷计。元代赐田,是元代土地制度中较为突出的现象。

职田即官员的俸禄田。元代职田只分拨给路、府、州、县官员及按察司、运司、盐司官员,其他官员则只支俸钞和禄米,不给职田。官员职田的多寡,随品秩高下而定。

1266年,元政府定各路、府、州、县官员职田:“上路达鲁花赤、总管职田16顷,同知8顷,治中6顷,府判5顷;下路达鲁花赤、总管14顷,同知7顷,府判5顷;散府达鲁花赤、知府12顷,同知6顷,府判4顷;中州达鲁花赤、知州6顷,州判3顷;警巡院达鲁花赤、警史5顷,警副4顷,警判3顷;录事司达鲁花赤、录事3顷,录判2顷;县达鲁花赤、县尹4顷,县丞3顷,主簿3顷,县尉2顷。”

政府规定的诸官员的职田数,只是一个给付标准,实际上,官员违制多取职田和职田给付不足额,甚至完全未曾给付的情况都是存在的。职田的收入归现任官员所有,官员离任须将职田移交给下任。

学田,即官办各类学校所占有的土地。元代在中央设置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在路府州县设置儒学、蒙古字学、医学、阴阳学等。

此外,各地还有大量的书院。除国子学没有学田外,上述其他学校都占有数量不等的土地,其中各地儒学是学田的主要占有者。

上述元代各类官田,基本上都采用租佃制的生产形式。大多数情况是出租给贫苦农民耕种,但元代一般官田和学田中包佃制兴盛,是这些土地上封建租佃关系继续保持其发展趋势的一种反映。

元代寺观土地名义上属于封建国家所有,但除去政府拨赐的土地外,寺观从前代继承来的土地及通过各种途径续占的土地,其所有权都在寺观,新增田土还要向政府纳税,所以,寺观土地一部分是私有土地。元代尊崇宗教,随着佛道二教社会地位上升,寺观的土地占有也显著扩张,尤其所谓“佛门子弟”更充当了土地兼并的突出角色。

许多寺观,在前代便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入元后这些土地仍归其所有,并受到元政府的保护。元政府又把大量官田拨赐给一部分著名寺观,动辄数万甚至十数万顷,急剧扩增了寺观的土地占有。

寺观土地基本上采用租佃制进行生产,寺观佃户的数量很大。一般寺观的田地都分设田庄,派庄主、甲干、监收等管理佃户和收取田租。元代民田,包括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的土地,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民田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金和南宋时期,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经充分发展,入元以后地主的土地兼并活动并未受到遏止,且有变本加厉之势。

由于地主占据了绝大部分土地,元代自耕农、半自耕农的人数甚少,所占土地亦十分有限。大部分农民没有土地,或只占有极少的土地,因而成了封建国家和各类地主的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