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创新与发展:甘肃省博物馆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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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博物馆信息化建设(6)

一是先进性原则。即整个信息资源系统的设计要充分考虑未来技术发展的需要。这不仅包括数据库所选用的结构、数据所采用的格式和分类方法等开发内容的先进性,而且也包括开发平台、操作系统、编程模式等具体开发技术的先进性。要广泛吸取国内外在该方面的成功经验,最大限度地采用当今世界先进的、成熟的、有发展前途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使我们所建设的数据库系统能随着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升级,这是文物藏品系统获得强大生命力的根本保证。

二是实用性原则。尽可能地使用当前最流行的开发平台和软件,采用通用的文件格式、界面风格和操作规范,使系统不仅便于使用和维护,而且易于移植推广。信息资源系统还要提供完备的系统维护功能和检测手段,以确保信息资源的安全和系统的高效运行。

三是规范性原则。文物藏品信息资源所使用的分类标准(包括文件格式)要符合国家信息资源建设技术规范,这样才能最大范围地实现资源共享,从而提升藏品资源的价值。也只有依据标准而建设的数据源,才能够无障碍、不失真地在人与人之间、人与机器之间以及机器与机器之间进行流通和交换;只有数据信息是标准的,处理信息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才可能实现跨系统共享数据。没有信息资源技术标准,系统设计人员就无法设计与开发藏品信息资源库、藏品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和藏品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系统等。

四是开放性原则。在底层技术标准上采用模块化建设模式,以适应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的需求。在资源开发上多采用专业与普及相结合的方法,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扩大信息资源的来源。

网络时代的博物馆信息资源工作对技术的依赖性较强,没有技术创新意识就无法掌握和运用新技术。这就要求博物馆各类型的工作者都要敏锐跟进新技术、努力学习新技术、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通常可以采用自学与培训相结合,从根本上确保信息资源建设的良性发展。“重应用系统,轻信息资源”是多数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现状的写照,这与对信息资源重要性认识不足、“信息私有”的封闭、保守的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体制是分不开的,是我们博物馆在进行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所要极力避免的。

(第六节)博物馆信息资源共享中的权利和义务

博物馆藏品信息要实现真正意义上信息资源从共建到共享,这是博物馆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国博物馆信息化工作正在进入一个有机构、有人员、有目标、有计划的新的发展阶段,即按照《全国文物、博物馆事业信息化“十五”规划》和《全国文物资料普查和文物保护项目管理系统总体方案》的要求与设想,逐步实现博物馆信息资源数字化、行业管理网络化,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搜集和传播准确、权威和丰富的文化遗产信息。其中,使馆藏信息得到更快捷、更广泛的传播利用,在实现真正意义上信息资源从共建到共享,这也是博物馆在网络环境下的博物馆面临的要务之一,而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从法律的角度看,必然意味着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这里,权利主要与信息资源的共享有关,义务主要与信息资源的共建有关。无论是权利的行使还是义务的履行,都以合作为前提,合作是维系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并确保其成功的灵魂。

一、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的权利

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的权利,意味着每一个网络博物馆都有权利向其他成员馆索取本馆用户所需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源,都能够平等地参与网络的管理与决策,都可以从网络收益中获得自己应有的一份。而共建共享中“权利”的多少应取决于本馆投入的多少,投入既有有形的资产,也包括无形的资产。其中主要的权利表现为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的自主权与使用权。

1.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的自主权

同任何经济合作一样,成功的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合作的基础必须是自主与平等。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涉及到的是各成员馆对其信息资源自主权的保证,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即各成员馆只有开发出独立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才能够拥有其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的自主权,或者成员馆因拥有绝对的资金投入,从而能够拥有相对多的对共享信息资源的所有权与支配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各成员馆的利益,才能确保合作的长期性与稳定性。

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中的自主权是指各成员馆对独立开发的信息资源库享有拥有、使用、转让、赠予等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得依照知识产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而获得。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中最大的任务是对馆藏文物的数字化,包括事实数据库的建立和对非原创数据库的开发与研制,而后者是知识创新对数字时代博物馆的更高要求,也是网络环境下博物馆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网络环境下的博物馆只有拥有了独特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源,才能在跨越时空与国界的互联网络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与使用权。

博物馆普遍的公益性与资金来源决定了其信息资源作为物质财产所有权的国家所有,管理经营权的各馆所有。但就信息资源内容本身的知识产权来讲,则归属于不同的著作权权利主体。就博物馆对馆藏数据库的建立或开发研制来讲,一些事实数据库的建立是经过简单地编排对馆藏文物文献数字化形成的数据库,由于其不具备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的保护,相应的,博物馆也不具有对该数据库的自主权。而对原创权性数据库或博物馆馆藏数据库的开发研制来讲,由于开发研制数据库本身需要成员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搜集原始资料,对材料进行编排、加工、处理,形成独特的产品,最终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提供。目前,对这类原创性数据库可以享有著作权已经成为国际共识。故在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中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数据库的博物馆应该享有对该数据库的自主权。

拥有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自主权的成员馆,目前,可以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0月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其开发的数据库进行占有、使用、转让或赠予。

2.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的使用权

(1)优先使用权。由于各成员馆的投入多少不等,使用其共建信息资源的权利也不等,如在链接顺序上的优先权、在信息量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上的优先权等。优先使用权的行使可通过合同的方式订立或约定。

(2)许可使用权。博物馆在信息资源共建中更多的是对馆藏文物文献的数字化处理,即对馆藏文物文献的电子复制和影像加工等,是对已有实物或他人作品的再利用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数据库也可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编辑作品”,因此在行使其著作权的同时,应保护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即通过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被使用作品的许可。

二、博物馆信息资源共享中的应尽义务

(1)每一个成员馆都必须从网络的高度来认识本馆信息资源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问题;

(2)每一个成员馆都必须承担向其他成员馆提供住处的义务;

(3)每一个成员馆都有分担网络运行和管理的费用的义务;

(4)每一个成员馆都必须恪守承诺,开放资源,融入一体化的信息资源体系之中。

三、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1.法律保障

(1)签订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合同。凡参与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博物馆都应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自觉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合同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合同标的特殊性完备合同条款。违背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签订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数据库的建设与开发涉及最多的是对著作权的双重保护,每一个成员馆都必须保证各自参与共建共享的博物馆信息资源的合法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以明确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各权利主体之间及与第三(其他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讲,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约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都可视情节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及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刑事责任——如果侵犯著作权是以赢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自律

自律就是作为社会组成的个体,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体的所作所为主动纳入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里。在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任何成员馆的行为都会对共建共享的信息资源体系产生影响。作为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在网络中的正常运行要依靠所有成员馆的自律来保证。作为互联网行业之一的我国博物馆网络,应自觉遵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3月26日公布),自觉遵守“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

(1)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2)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3)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4)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对于行业自律的监督管理可参考欧美行业协会的三种方式:奖励,惩罚,认证。

3.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在博物馆领域有着悠久的历史,从文献资料的交流、文物藏品互借直到各类展览的协作举办,如今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范围扩展到了信息资源、信息人员,设备、设施和专业技能等诸多领域。网络环境下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观念应该是谁投入,谁受益,在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体系中体现自主权,保障使用权,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共建共享,才能保证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保证博物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的长期性与稳定性,保证博物馆事业在弘扬民族文化以及传播全人类文明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七节)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文物信息资源建设是文物事业信息化发展的核心。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已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2004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将信息资源的开发、整合、利用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那么,什么是文物信息与文物信息资源?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究竟需要哪些基础条件?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又具有哪些公益性特征和商业性特征?本节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文物信息与文物信息资源

信息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载体或媒介才能表现,信息依附于物质,物质蕴含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说,文物信息就是文物蕴含的信息,它既包括文物的状态和变化特征,也包括文物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与客观环境之间的联系特征。由于以文物为载体的信息表现形式不便于人们接收、理解和运用,我们经常运用语言、文字、图表、声像等记载或反映文物信息,用纸张、胶卷、磁带、光盘等物体存储文物信息。因此,一般理解的文物信息往往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以文物为载体的原始信息,二是经加工处理,以其他载体形式表现的信息。本文所讨论的文物信息均指后者。

与文物的唯一性、不可共事和不可再生性相比,文物信息是无限的、可共享的、可再生的。文物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能有效减少文物利用过程中的损毁现象,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水平,还能从根本上改进文物的展示方式和手段,使人们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自主欣赏不同地域、不同主题的文物信息。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更是为深度开发和广泛利用文物信息资源创造了有利条件。充分发挥文物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文物保护、抢救、利用和管理工作起到了全面的促进作用,是实现文物事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条件

在现阶段的技术及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要使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得以和谐、高效地开展,至少必须包括如下基础条件:

1.文物信息资源体系

文物信息资源体系是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最基本的组成要素。建立文物信息资源体系的基本目标,就是确保各类用户能方便、快捷地获得需要的文物信息。文物信息资源体系既包括可移动文物数据库、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库、馆藏珍贵文物数据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库等文物基础数据库,也包括诸如文保工程、考古勘查、文物征集、文物外展、出入境鉴定、科技保护等领域使用的专用文物数据库。由于文物信息包含了文物状态和变化特征信息、文物与客观世界之间的联系信息以及大量高分辨率的照片图像与大尺寸工程扫描图纸信息,因此,总量庞大、类型十分丰富。以“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系统建设项目”为例,目前我国仅有四个试点省馆藏珍贵文物数据库的数据量就达到3.4T。

2.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