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战争开始后,1776年5月10日,大陆会议通过决议,建议各殖民地成立新的州政府,到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发表时,许多殖民地已经有了自己的政府。宣布独立后1年之内,除马萨诸塞、康涅狄克和罗得岛之外,其余各州都草拟了新的州宪法。
但这13个州如何联合起来并成立统一的中央政府的问题却难以解决。不过,随着革命的发展,大陆会议做出了许多重大决策,它越来越带有中央政府的性质。它控制大陆军,宣布独立,对外缔约、借债、发行纸币等等。为了解决中央政府的组成、权限以及各州与中央政府的关系等问题,在独立宣言公布前后,大陆会议已开始着手草拟宪法。但这一工作争论很大,拖的时间很久,直到萨拉托加大捷之后的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才通过了由约翰·迪金森起草的《联邦条例》,又经过了3年多的时间才得到各州的批准,1781年3月1日,最后一个州马里兰州议会批准,《联邦条例》开始生效。
《联邦条例》规定,美国是一个由各个独立州组成的邦联国家;不设总统;联邦国会掌握立法、行政、司法大权;各州派2~7名代表出席联邦国会;各州同时保持自己的主权、自由和独立;凡有关宣战、缔约、募军、宪法、财政。任命总司令等重大事宜,须经2/3以上州同意才能有效。联邦政府无权向各州直接征税,只能向各州募集。
《联邦条例》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