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发展前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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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收入分配市场化与市场体系的发展

国家哲学和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选题《社会主义市场模式研究》阶段成果。

“背景简介”1986~1989年是我20多年经济研究中思想从未有过的活跃时期。这一时期的最大成果,也是我学术生涯中如梦初醒般的重大转折,是经过一番艰苦的调研和探索,彻底告别了传统计划经济思想和经院式、书卷式方法,在头脑中终于自觉确立了“市场化”的改革思想。

说起“市场化”有些背景必须交代清楚:1987年,笔者已经成为国家哲学和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选题《社会主义市场模式研究》的核心成员,而中国社会科学院尊重科学、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宽松氛围,以及耳闻目染老中青科研人员活跃的思维、创新的精神,给了我极大的鼓舞和启示,使我很快对中国经济改革的内含,即市场机制这一核心概念有了全新的理解,并开始自觉地思考“市场经济”问题了。最初仅仅是发现个人的求职就业、收入分配需要“市场化”,撰写了数篇相关文章。后来更发现,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十分复杂,绝对不可能单独、孤立地市场化,因而必须提出整个经济体制市场化的改革目标。继而则相信,整个经济体制都不应再继续纠缠“是计划还是市场”的板块之争,而是都必须无一例外地选择“市场化”道路。市场中心论的思路随之形成并从多角度多次付诸文字,更有一篇《从双轨制到市场化——论中国经济改革总思路的调整》,全面系统提出了“市场化”的基本主张(与李晓西博士合作,1987年在山西大同市的一次会议期间,彻夜长谈、讨论,回京后逐步成文)。1988年又同几位经济学博士就此进行过多次令人兴奋的研讨,并分工合作,对中国全面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经济提出了总体设想和系列分报告。

同年,我们几人,记得先后有王逸舟、李晓西、宋则、王振中、樊纲、忠东、陈东琪、杨仲伟、蔡等加盟,都参加了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副院长、张卓元所长主持的《中国经济改革中期规划研究》,并有机会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市场化政策主张系统写入了多份研究报告。自那以后,“市场化” 概念和主张开始被学术界和决策部门所接受,在各类文献中“市场化”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然而,1989年下半年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市场化主张“突然”遭到误解,被当作“资产阶级自由化在经济领域里的突出表现”而受到指责和批评。于是,“市场化”在报刊杂志上“消失了”两年多,坚持这一主张者不得不灵活地换了个“说法”,改称“市场取向”,而表达的内容与“市场化”始终是一回事。

简要回顾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上述历程,目的在于申明这样的观点:中国的经济改革完全有其自身演化的内在逻辑和自身发展的大趋势,它并不依照人们一时的“这样那样”的主观愿望、“文字游戏”、个人智慧和观点之争为转移,它总是能够冲破种种误解、阻力为自己开辟前进的道路;内在逻辑并不神秘,因为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和实践经验显示,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必须或只能建立在以市场为主导的基础上。而取得这些突破性进展和绝大多数人们达成共识,不是偶然的,更不是一夜之间发生的,确实经历了一个逐步摆脱旧观念、进行新探索的艰苦认识过程。

本文就是那个时期撰写的许多许多篇论文和研究报告当中比较重要、比较系统的一篇,也是国家哲学和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选题《社会主义市场模式研究》的阶段成果,其中的许多观点和主张,后来都写入了总报告。

收入分配和市场体系是理论和实践中各具独立意义的重大研究课题,都有专门探讨的必要。但是,本文不在于一般地考察收入分配,也不在于一般地考察市场体系,而是意在从市场体系观察我国收入分配的实现机制,又以收入分配状态评价我国市场体系的发育程度。把两个各具独立意义和高度复杂性的课题试作统一的分析研究,有可能收到互补效果,得到某些新的启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把我们推向了这一新的研究视角。

本文的主要论点是:①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模式是商品经济包括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固有模式,这种分配模式的通行规则是收入和效用最大化、供求双方的双向自主选择,创收机会均等与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优先。②商品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寓于交换过程,市场机制同时也是收入分配机制。越过市场过程,排斥市场机制来组织分配过程是传统分配体制的首要特征。③收入分配市场化虽然不是理想的模式,但却是现实的模式,把分配职能还给市场,是改革分配体制的根本出路。④收入分配市场化是使各种市场在发展中凝聚为市场体系的轴心,当前阻碍我国市场体系发育、完善的直接障碍是收入分配领域的各种反市场化倾向,而这些反市场化倾向都以传统体制和双轨制的影响为共同背景。因此,克服各种反市场化倾向对于深化改革,建立新体制的微观动力系统、宏观调控系统和市场传导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一、市场化收入分配模式的通行规则

在本文立论的范围内,商品经济就是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各种当事人的经济收入由市场过程来评价的经济。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模式就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在各种经济当事人之间确定和实现初次收入分配份额的模式。无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形式和结构如何,只要采取商品经济的经济形式,那么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模式就是该种经济运行的题中应有之义。换句话说,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模式可以体现多种所有制关系、它可以容纳按资分配关系,雇佣劳动制关系,也可以容纳按劳分配、共同致富的经济关系;它可以评价、确定各种经济实体(法人)的收益多少,也可以为各种生产要素如货币资本、生产资料、劳动力、生产技术的提供者(所有者、支配占有者)表明其应得的收入;它可以决定产品生产者的市场占有率和货币收益,也可以决定消费者的货币收入所带来的实际利益(可供消费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它既是纵向分配关系(国民收入—企业收入—职工收入)的分解剂,也是横向利益群体分配关系的调节器。

因此,如果说利益导向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核心,那么市场化的收入分配体系就是商品经济中多层次、多侧面利益导向的中枢神经和均势系统。种种复杂多变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借助这种分配体系或者得到解决,形成相对均势,或者得到缓解,为利用其他手段最后解决利益矛盾提供市场信号和客观基础。尽管纯粹形态的市场化分配模式只是理论上的一个抽象,而它在现实中总是以某种派生形态出现,但是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经济固有模式的通行规则。由于产品经济论的深刻影响,这种通行规则正是我们过去未加理睬,现在仍感陌生,将来必须熟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因而构成了为深化改革进行理论准备的重要内容。

顾名思义,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模式离不开市场载体和市场机制。并且,由于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的多层次、多侧面和多系列的特点,市场不仅是狭义的消费品市场,而且包括支撑生产和交换的各种要素市场。因此,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表现为一个市场体系。从收入分配的角度分析,这个市场体系完全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因为,收入分配市场化意味着产品和生产诸要素的市场化,即它们都来自市场,也进入市场。它们的市场价格(广义),如产品价格、生产资料价格、劳动工资水平、资本利息率、地租率等等都由市场过程来评价和确定。我们说收入的市场评价和确定同时也是分配,是因为在市场过程中包含收入总量的一系列份额分割和转化分解。其中,生产、出售产品获取利润的市场自不待言,为生产商品提供各种生产要素(并可使其所有者或支配者从中得到各种收入)的要素市场也必须经常存在。因而,参与收入分配的各种经济当事人会自动促成包含产品市场和多种要素市场在内的一个市场体系,借助市场体系,完成各种形式的收入确定、转化、分割和占有过程。

尽管各种市场各具特点,但都通行一组关系密切的市场规则,即收入和效用最大化、供求双方的双向自主选择,创收机会均等和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优先。遵守这些市场规则是实行收入分配市场化的基本保证。其中,收入最大化规则即无论出售产品,提供生产要素都力求获得最多的货币收入。为实现收入最大化,就需要供给者对可能获得的各种预期收入进行比较和选择。但市场从来不是一厢情愿的所在,收入最大化选择要受到来自相反方向的另一种选择的制约,即产品、生产要素需求者的选择。需求者坚持效用最大化规则,总是力求支付较少货币来达到相同的目的,他需要对各种可能的效用预期或代价预期(机会成本)进行比较和选择。于是,出自收入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市场供求者之间总是包含双向比较和双向选择,双向选择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所有的当事人,无论出自什么经济背景,都只能按这种市场规则,以平等的经济身份自主地作出各种选择。各种比较和选择相制约,校正着和抵消着每个当事人的收入预期和效用预期,从而促成广义市场价格,并不断使偏离市场价格所发生的盈亏收入得到纠正。如果在某项交易中当事人A为实现自己的“最大化”而排斥对方B的最大化,则受到排斥的当事人B便要拒绝A的要求而转向另外的选择目标。这样一来,排斥别人选择权的当事人A反会失去一个选择目标。如果他不断“犯规”,则会失去所有目标,被挤出市场,以排斥别人的选择开始,以自己丧失选择机会告终。可见,收入、效用最大化和双向自主选择内在地维护着市场体系中创收机会均等的趋向。

创收机会均等即每个当事人都有与别人同等的获取最大收益、最大效用的选择机会和被选择机会。至于能否如愿以偿,就要看各种机会均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市场竞争了。犹如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可能入选也可能落选一样,竞争法则是去劣存优的筛选法则。而创收选择权的机会均等总是包含所获收入的结果不等。以平等竞争维系的机会均等总是商品经济和市场化意义上的平等。

应当承认,市场竞争在现实中从未能充分实现过,竞争中的强者总是具有实行垄断的趋向,以便使自己的有利地位固定化、永久化。但是,这种经济性垄断总在受到市场竞争的抵制和削弱。只要是商品经济,竞争便总要存在,并成为抵消垄断的重要经济力量。因此,竞争趋向保持了市场机制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基础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均等内在地维护着效率目标优先规则。

效率即经济效率。广义的经济效率指经济活动与经济成果的比较,代价投入与收益产出的比较。讲求经济效益就是以较少的代价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产出。经济效率有多种表现,就生产领域而言,表现为投入产出率,就交换领域而言,表现为交易成本和市场占有率。各种经济活动都有诸要素(资源)的配置组合问题,配置合理,经济效率就高,收益就大;反之,经济效率就低,收益就小。因此,经济效率常被归结为资源、要素的配置组合效率。

效率目标优先具有客观性,就是在平等竞争,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各种生产要素总是自动趋向效率高,收益大的最佳组合,最有限资源在流动中总是优先向竞争强手聚集,而对有限资源浪费大、消耗(成本)高、产出差、效率低的竞争弱者,将被迫失去对资源和收入的吸引力,不断受到剥夺和排挤。换言之,在平等竞争、机会均等的场合,那种不分效率高低、实力强弱,资源和收益人人有份的结果均是无容身之地的。

实现机会均等保持资源高效配置与实现结果均等保持收入公平这两个目标,从直接关系上看,是互相排斥的,不可能在同一场合兼顾解决。市场体系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创收、效益最大化的机会均等和资源优化配置,而实现结果均等,保持收入的公平分配不是它的目标,只能寻求其他办法在“(市)场外解决”。最主要的办法是对由场内机会均等,市场竞争导致的高收入征收累进所得税(即实行收入再分配),即与创收机会均等相适应,实行税收机会均等。如果把结果均等目标硬性交给市场来实现,那么就是一种反市场化倾向,这时,机会均等和高效率目标便无从实现。而市场也就名存实亡;如果试图在(市)场内使市场化与反市场化,公平与效率直接调和,那么,各种摩擦、混乱和无规则现象便会如杂草丛生,使两个目标都无从实现,即少效率也少公平。可见,那种想保留市场化机会均等的高效率,又不想要与之俱来的场内收入分配不均的想法,同马克思批判的小生产者要商品而不要货币的想法一样迂腐可笑。在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历史阶段,机会均等的高效率与结果均等的公平相比,前者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没有效率优先,便不能有历史的进步、财富的积累、生产力的发展,甚至连低水平的公平分配也难以维持。

综上所述,收入、效用最大化预期的利益牵引→双向自主选择→创收机会均等(竞争)→资源配置高效率→收入、效用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构成了市场化收入分配模式的基本逻辑联系,其中所包含的一系列通行规则是该种模式赖以存在的重要保证,也是这种分配模式的框架基础。而离开了这种分配模式,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分配关系便无法维系。

二、分配寓于交换——市场机制

也是收入分配机制

我们所以提出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模式主张,不仅因为它是经济利益关系的神经中枢和均势系统,还因为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初次收入分配寓于市场交换的特点。由于这一特点,分配与交换是统一于市场过程的。但是,在原有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收入分配与市场交换被看作是互不相关甚至互相对立的两回事,因而很少研究收入分配的市场化实现机制,强调的是非市场化的实现机制。这是产品经济论和无流通论的必然逻辑,其理论影响至今还未绝迹,排斥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倾向依然十分强烈。

我们知道,分配和交换虽然都是社会再生产的中介环节,但产品经济与商品经济相比,两个中介环节的相互关系存在重大区别。在产品经济中,个别劳动直接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劳动者都以某种方式直接参与实物产品的分配。这里,不存在以等价交换、有偿让渡、权利转移为特征的商品交换,各种劳动活动的交换只是间接地通过实物产品的直接分配表现出来,交换统一于实物产品的直接分配过程。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虽然共同劳动,互相依赖,但相互依赖是有条件的,即人们必须计较劳动量和物质利益的多少,并以有偿让渡的通行原则和等价交换的统一尺度来维系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场合,个别劳动并不构成直接的社会劳动,分配也不可能是社会成果实物量的直接分配,而是首先表现为价值量的分配。价值的独立形态是货币,因此,分配直接表现为货币收入的分配。而货币收入的分配必先要求商品价值通过交换过程来实现,必须借助商品交换过程来完成。商品交换使个别劳动在性质上转化为社会劳动,在数量上转化为代表一定量社会劳动的货币,这个包含收入的货币额从价值上代表一个或大或小的对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它是在交换过程结束时方才确定下来的。其中,交换过程W—G(出售),决定当事人的货币收入量,也是他的商品受到社会检验、完成“惊险跳跃”的过程。同量商品能否实现为货币,从而能否实现包含其中的货币收入,实现程度如何,要取决于当时的市场对该种商品的供求状况和价格水平。交换过程G—W(购买),决定当事人的实际收入量。同量货币收入能购买多少产品可供其消费,也取决于当时的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水平。另外,同一交换行为,对卖者来说,包含其货币收入的实现;对买者来说是其实际收入的实现。把个别交换综合起来看,在市场上总会同时存在有待实现货币收入的卖者(供给)群体和有待实现实际收入的买者(需求)群体,两大群体收入分配份额的确定取决于他们自己造成的互为市场的环境状况和力量对比。

如果说以上表达的还只是产品(商品)生产者的收入分配过程,那么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分配份额则是在这个基础上,在各自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水平的变动中确定下来的。

总之,就像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统一于生产商品的劳动,不能理解为分别支出的两次劳动一样,我们也不能把商品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和市场交换看作是两个先后独立的经济过程。市场机制在调节交换关系的同时,也在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市场机制不仅是交换的机制,同时也是初次分配的机制;交换过程或各种互为市场的经济力量相互作用过程也就是确定收入分配份额的过程。交换关系随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日益复杂,也就在加速收入分配关系的复杂化。在这种场合,对市场化的分配过程可以采取一定宏观手段加以调控,但不可能被纵向的直接的实物分配所取代。在我国,理顺分配关系的基础是把初次收入分配职能还给市场。交换行为的分散特性和横向性可以缓解、排除由高度集中的、实物化的纵向分配体制所造成的利益矛盾。

三、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模式不是理想

模式,却是现实的模式就像完全市场竞争从未以纯粹形态出现一样,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制约因素的多样性,市场化收入分配模式也不可能以纯粹形态出现,正如任何经济模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不可能充分满足所有经济目标的要求一样,市场化收入分配模式也有重要缺陷。

1.机会均等、优胜劣败的市场竞争造成收入分配结果的两极分化,造成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相对贫困)的积累。市场化收入分配的理论模式是无条件地维护效率目标的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决不姑息缺少经济实力和效能的弱者,机会均等与收入分配的结果均等在市场领域内是不相容的,牺牲公平保证效率是它的第一要义。这就不能不造成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两极分化和社会的不安定。

2.尽管市场机制通过利益牵引和市场竞争,可以维护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组合,但是,由市场机制牵动的经济收入和经济行为大都只具有短期化特征。因为市场价格围绕价值波动,资金供求促成的市场利息率、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等等都是经常变动的市场信号。它们受到很多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不一定都反映经济发展中的长期趋势。这就会使各种经济行为和收入的预期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就不能不从另一方面削弱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造成经济波动、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资源的浪费。这两大缺陷对现实经济运行来说,是任何社会制度都无法接受的。正因为如此,有人把完全否定宏观经济干预,主张完全自由放任,鼓吹市场机制万能的观点称作“原始市场观念”;也正因为如此,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情的国家,才为克服该模式的固有缺陷而实行了不尽相同的政策选择和体制选择。各种选择的共同特点是保留模式的框架基础和通行规则,对其固有缺陷采取(市)场外政策措施来设法弥补。

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建立市场化收入分配模式的,为缓解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的阶级对立,稳定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秩序,针对贫富两极分化和经济周期性振荡,采取了一系列国家干预政策。特别是凯恩斯主义上升为资产阶级正统经济学以来,政府采取了刺激有效需求的宏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调整资源的有效配置,维持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采取了国家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以调整效率目标和公平目标的置换关系,缓解收入分配矛盾,维持社会安定。

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都有过否定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历史教训,其中都夸大了市场化收入分配模式的固有缺陷,把它视为同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分配方式不相容的资本主义模式,忽视了发展商品经济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忽略了现阶段收入分配与市场机制的必然联系。因而在政策上和经济体制上起初都选择了否定商品经济、反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模式,给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反市场化的收入分配体制造成了“吃大锅饭”、“端铁饭碗”的平均主义和怠惰之风,不讲经济效率、不讲经济效益的现象广为蔓延,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因此,为尽快排除这场历史误会所造成的后果,针对传统分配体制弊病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重新看待和评价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模式。

第一,市场化收入分配模式作为商品经济的固有模式并非资本主义制度的特产,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模式的框架基础。

第二,在现有的经济发展阶段,为克服我国平均主义顽症,理想化的模式是不存在的,现实的惟一选择只能是改行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模式。鉴于该种模式的固有缺陷,可以采取宏观间接调控的办法来弥补,即制定以实现公平为主要目标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但这种政策不应直接干预和妨碍市场内通行的各项规则。

第三,就我国目前的状态来看,由于市场的发育程度还很低,以否定机会均等和效率目标优先为巨大代价的反市场化的平均主义倾向还十分强烈,市场机制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因此,克服市场化收入分配模式固有缺陷的问题尚不突出。而在分配领域大面积深层次引入市场机制,进一步克服平均主义仍然是十分艰巨、非常迫切的主要任务。

实践表明,收入分配市场化对于深化改革,建立和发展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四、收入分配市场化是建立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轴心通过改革所要建立的新经济体制的总框架是,建立有活力、高效率的微观动力系统,灵敏配套的市场传导系统和指导性、间接性的宏观调控系统。其中,建立和发展市场体系占有重要地位,而收入分配市场化,则是使各种市场形成统一体系的轴心。

这是因为:

1.经济利益牵引是促成市场体系的原动力。要使各种市场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必须有一个内在的、共同的线索把各具特点和功能的市场贯串起来。有人说,这条起贯串作用的主线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资源优化配置的确是长期以来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高度集中的配置方式常常造成重大失误和经济波动,造成经济损失,资源浪费和低效率。因此,人们想到了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只是收入分配市场化的总结果和总目标。对于一个个微观经济主体来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他们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他们并不一定意识到这一宏观目标,也无法判断怎样行事才更有助于宏观的优化配置。他们身处各个市场之中时,最关心并可直接感受到的是市场过程对他们经济行为的盈亏评价。例如,选择哪项投资、哪种职业、生产哪种产品对自己更为有利,哪些对自己不利。自主选择、趋利避害的利益牵引是他们身处各种市场的共同目标,是各种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而是在市场体系中起贯穿作用的主线。在最为敏感的经济利益的牵引下,促成了各种要素的经常流动和重组,与社会需要保持着密切的动态联系,实现着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种场合,一个市场状态的变化,会很自然地波及其它市场,形成各个市场之间的连锁效应和反馈回路。

2.收入分配市场化是市场体系发育程度的标志。既然经济利益牵引是促成市场体系的原动力和轴心,那么收入分配市场化的程度就可以反映市场体系的发育程度。如果各种经济当事人的收入分配与各个市场的有机联系被人为割断,他们的市场行为怎样并不影响其收入的变化,那么不仅市场体系本身失去了凝聚力,而且各个市场能否形成,能否名副其实地继续存在都成了问题;如果收入分配与各个市场的有机联系程度不一致,有的紧密,有的松散,有的根本无甚联系,则市场体系就必然是发育不良,残缺不全的,也必然是不协调的,市场体系必然处于倾斜状态,各种断层便会使连锁效应和反馈回路的传动链条不完整,甚至根本不能形成。因此,收入分配市场化是强化利益牵引力的关键,也是市场体系发育程度的标志。

3.收入分配市场化是从深层构造市场体系微观基础的关键。因为,收入分配首先是从事各种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微观当事人的收入分配,从市场角度看,是各种市场主体的收入分配。如果只有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市场化,而无收入分配的市场化,则市场体系至多还只有一种形式上的联系。即使这种只有形式而很少实质内容的市场体系有可能存在,也只是停留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浅层次上。因此,深化改革必须推动各种经济当事人的收入分配市场化。建立新体制的微观动力系统,就是造就收入分配市场化的市场行为主体。

4.收入分配市场化是宏观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调控的重要条件。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体制,是由国家直接干预微观经济运行的收入分配关系造成的。反过来,也使各种本应由市场机制解决的横向分配关系和利益矛盾沿纵向渠道高度集中,造成讨价还价的“(市)场外谈判”日甚一日,使各级政府部门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分配陷阱而不能自拔,财政补贴的负担日益加重,“摆不平”“理不顺”的分配矛盾日益增加。在这种场合,要想使宏观直接调控从中解脱出来,变为间接控制,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有在分配领域大面积引入市场机制,矫正市场信号,统一市场尺度,治理市场环境,把微观经济中的初次收入分配推进市场,才可能完成宏观直接控制到间接控制的转变。

随着前期改革的进展和经济双轨运行的出现,有些反市场化的情况值得高度重视。①微观主体存在经营行为市场化与收入分配反市场化共生的“悖理现象”。企业部分经营活动被推向了市场,而收入分配依然很少市场机制和市场竞争的约束。主要表现是,利用双轨制的“夹缝机会”,负盈不负亏,转嫁经营损失,企望“场外搭救”,“大锅饭之上再开小灶”。②个人收入平均主义的反市场化倾向仍然十分强烈,攀比风仍在蔓延;同时,少数人利用创收机会不均等的漏洞,牟取到了畸高的货币收入(在我国特定环境下,这也属于反市场化的结果),从而在个人分配领域出现了以反市场化为同一背景的收入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悬殊的“对立统一”。③宏观方面试图越过市场直接采用行政办法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调控思路远未根本改变。各级政府部门一方面已经把企业的部分经营活动推向了市场,但另一方面,仍继续把直接的、事先的经济利益补偿和调节当作首要手段,试图在(市)场外先行“摆平”。这就有可能在收入分配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退的刚性作用下,继续诱发投资基金和消费基金的膨胀,加重国家财政负担,并且在成本推进和需求拉动两种作用力下,促使物价总水平的持续上涨。这些情况都应在后续改革中加以改变。

从改革实践的角度看,只有通过收入分配的市场化,才能进一步解决不同群体、行业、个人的劳动贡献与工资水平脱节的问题,解决资金效率与利润率脱节、资金供求与利息率脱节的问题,解决反市场化的收入平均主义和(创收机会不等造成的)收入差距悬殊问题,解决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关系问题。而解决所有这些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我国市场体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本文原载于《财贸经济资料》198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