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二十四史精华(第六卷)
10891000000004

第4章 法制

第一节 吕僧珍公私分明

僧珍①去②家久,表求拜墓,武帝③欲荣以本州,乃拜南兖州④刺史。僧珍在任,见士大夫迎送过礼,平心率下,不私亲戚。兄弟皆在外堂,并不得坐。指客位谓曰:“此兖州刺史坐,非吕僧珍床。”及别室促膝如故。从父⑤兄子先以贩葱为业,僧珍至,乃弃业求州官。僧珍曰:“吾荷⑥国重恩,无以报效,汝等自以常分,岂可妄求叨越⑦。当速反葱肆⑧耳。”僧珍旧宅在市北,前有督邮廨⑨,乡人咸劝徙廨以益其它。僧珍怒曰:“岂可徙官廨以益吾私宅乎?”姊适于氏⑩,住市西小屋临路,与列肆杂。僧珍常导从卤簿到其它,不以为耻。

(《南史·吕僧珍传》)

【注释】

①僧珍:吕僧珍,南朝齐、梁间人,得梁武帝信重。②去:离。③武帝:南朝梁武帝萧衍。④南兖州:治所在广陵(今江苏扬州)。吕僧珍家“世居广陵”。⑤从(zòng)父:伯父、叔父。⑥荷:承受。⑦叨越:非分占有。⑧肆:经商之店铺或摊位。⑨督邮廨:督邮,官名,负责郡内监察。廨,官舍。⑩姊适于氏:姊(zǐ):姐姐。适,嫁。卤簿:官员出行随从的仪仗。

【译文】

吕僧珍离家日久,上表请求拜祭祖墓,梁武帝有意让他荣耀于本州,于是就任命他为南兖州刺史。吕僧珍在任职期间,对于士大夫的接待有过于礼,以公平之心对待下属,不特别照顾亲戚。兄弟都在外堂站着,不给坐,指着留给客人的坐位说:“这是兖州刺史支配的座位,不是吕僧珍的床。”等到了内室,则又促膝交谈,亲密如故。他伯叔父兄弟的儿子原先以卖葱为生,僧珍到任后,就不干卖葱的活了,要当官。僧珍说:“我承受国家重恩,没法报答,你们各有本份,怎么可以有非分的要求,你还是赶快回到卖葱的地方去吧。”僧珍家的老屋在市场之北,前有督邮官署,家乡人都劝他把官署挪走,扩展住房。僧珍闻说发怒道:“怎么可以移走官署来拓展我的私宅呢?”他的姐姐嫁给姓于的人家,住在市场西靠路边的小屋,和店铺混杂。而他常指引随从的仪仗和官员到姐姐家去,不以为这有什么丢面子。

第二节 皇上动情谅死罪

又有建康①人张悌,家贫无以供养,以情告邻富人,富人不与,不胜忿,遂结四人作劫,所得衣物,三劫持去,实无一钱入己。县抵悌死罪。悌兄松诉称:“与弟景是前母子,后母唯生悌,松长不能教诲,乞代悌死。”景又曰:“松是嫡长,后母唯生悌,若从法,母亦不全。”亦请代死。母又云:“悌应死,岂以弟罪枉及诸兄。悌亦引分②,乞全两兄供养。”县以上谳③,帝以为孝义,特降死,后不得为例。

(《南史·张悌传》)

【注释】

①建康:东晋南朝都城,在今江苏南京。②引分:此指承担罪责。③谳(yàn):议罪,讨论疑难案件。

【译文】

又有一个建康人张悌,家中贫困,无以度日,向邻家富人告诉实情,寻求施助。富人不给任何帮助,张悌气愤不已,于是就拉了3个人,一起抢劫,所得的衣服和其他物品,都被那3人拿走,张悌实在什么也没得到。县里判他死罪。张悌之兄张松向官府上诉说:“我和弟弟张景都是前母所生,后母只生了张悌一个儿子,我是兄长,不能教诲,请求允许我代替他去死。”而老二景说:“松是家中老大,后母只生了弟弟张悌,假如处他死刑,母亲势必也难以活下去了。”他也请求代张悌死。母亲又出来说:“悌儿罪而当死,怎能因为弟弟的罪过害了无辜的兄长。张悌已承认罪责,请求保全他的两个兄长,供养我的生活。”此案送到县以上复议,皇帝认为这是孝义,特地下令不判死刑,但以后不得以此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