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拆迁是一个太过沉重的事实。这是一本书籍无法承受的话题。大多数读者其实都明白,不是亲身经历,就是道听途说。而且,目前国家已经明令严禁野蛮拆迁,这样的事情也许就越来越少了。所以,过去的事就不多提了。
还是让我们着眼于现实,谈一谈拆迁补偿吧。
有一人与老天爷对话。
人:“老天爷啊,请您老人家告诉我,18万在北京能买到什么样的房子?”
老天爷:“穷疯了!18万还想在北京买房?做梦!”
如果说野蛮拆迁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那么,可怜的拆迁补偿就是对公民利益的践踏。
这个手拿18万向老天爷提问的人是2000年北京的一个被拆迁户,18万元是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他还真的买到了房子,在距离他被拆掉的家的40公里以外的地方买到的。
于是就从那一天起,他基本在冬天就没有在自己家看见过太阳,因为每天都要天不亮就得起床赶车去上班,而晚上回来的时候天也已经黑了,正所谓是披星戴月。而在几年以后,他被拆迁的地方就有几十栋高楼拔地而起,以每平方米近万元的价格出售。这种现象对于经历过被拆迁的大部分人来说应该不陌生,因为有太多的被拆迁户因为可怜的拆迁款买不起原住地的新房,而被迫搬到很远的周边地带。当他们带着怀念与眷恋再回来看一看曾经生活的地方时,才发现一切似乎已经离他们很遥远了。
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于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远远不到位,总是用已经过时的标准来适用于现在,无怪百姓有苦衷,辛辛苦苦一辈子倾其所有建造的房子被拆,不但得不到多少,还要贴上一大笔钱。如果是做生意,亏本的买卖谁都知道不做,为什么在这里就不行呢?所以我想,当务之急还是要尽快修改补偿标准而且要每年定期修正,不能让那些为城市建设做出奉献的人再吃亏。
然而拆迁补偿款究竟应该补偿多少才算是合理呢?是不是非得能在所谓的黄金地段买上200平米以上的高档商品房才算合理呢?当然不是,我们的老百姓是足够通情达理的。我们认为补偿款中,起码有两项必要的补偿是没有被算进去的,一个就是上文所提到的“补足地差”,另一个就是劳动时间增加的补偿。至于给被拆迁人在医疗、教育、购物、出游等待其他方面造成的损失,由于不太好量化计算,我们先暂不考虑(比如说,由于拆迁款补偿不足,我们只能离开城区,到郊区异地购房,由于郊区医疗水平低,导致我患病未能及时治疗,其中给我的身体造成的损害如何计算和补偿呢?同样,由于郊区教育水平较低,孩子上不了好的小学或中学,这样给孩子一生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和补偿呢?)所以,我们的老百姓已经足够的善良和通融了,就把摆在眼前的损失补上一些,让群众能以旧换新,解决住房困难就可以了,其余并没有奢望。
目前,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可以说是一切拆迁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大批拆迁户在拿到数目可怜的拆迁补偿费后,按面积差价重新购房很困难,在外租房又不划算,最终只能选择迁移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居住,导致被拆迁居民的城市“边缘化”。而大量拆迁户集聚郊区,又抬升了这一地段的房价,后来的拆迁户又住不起,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走入城市开发人口外流的怪圈。
然而,对于拆迁补偿,也有部分地方的做法都是政府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只向拆迁户作最后“通牒”,不容商量。政府单方定价,扮演“家长”角色,我行我素;有的地方政府在允许被拆迁户回迁时,对回迁房定价过高,让群众无法承受。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应该平等协商,没有强买强卖的道理,政府部门更不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力充当开发商的代言人。政府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定补偿标准,影响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市场化进程。政府必须转换角色,把拆迁补偿推向市场。政府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但不能剥夺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越俎代庖。
然而,在当前房地产开发、城市危旧房改造和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大肆牟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层出不穷。
据承办过此类案件的北京朝阳区检察院有关人员讲,拆迁腐败案有五种作案手法:
一是重复补偿征地拆迁项目,骗取补偿款。
二是凭空虚构征地、拆迁项目,贪污补偿款。
三是虚增房屋、建筑物的数量或面积,共同贪污补偿款。拆迁人员与被拆迁人相勾结,你给我造假增加被拆迁房产面积,我就和你共同瓜分所得拆迁补偿款。
四是对不属征地拆迁范围或按规定不能补偿的项目进行补偿,骗取国家补偿款。
五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大肆行贿受贿。虽然作案手法各不相同,但大都是“共同作案、内外勾结”,多发生在拆迁员与被拆迁人之间、开发公司与土管部门之间,以及拆迁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等。
那么,为什么在拆迁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严重的腐败现象呢?有关专家认为,既有拆迁从业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也有拆迁工作中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管理有漏洞和缺乏内外部监督。
许多拆迁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比如拆迁部门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与被拆迁户接触时拆迁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其目的主要在于互相监督。但在实际的工作中拆迁部门常以任务重、人员少等理由,安排每个拆迁员与一名“当地人”共同工作。这名“当地人”往往自己也涉及拆迁补偿,因此其一般不敢监督拆迁员。
有的规定已经明令拆迁员不允许代替拆迁户领取拆迁补偿款,可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拆迁员代领的行为。最后,一个拆迁项目的完成,必须经过拆迁科长、拆迁处长层层审批,但实际操作中,这种审批制度早已流于形式,甚至一些较大的项目都仅由一名负责人员勘察、编制预决算、编制安置补偿结算表、签订协议,而审核人员缺乏监督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连现场也不去,仅仅是履行书面审核手续,审核环节形同虚设,有的工程图纸资料不予保全,在拆迁完成之后即使发现问题也因现场已夷为平地而“死无对证”。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整个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做出审核,可实际操作当中,由于补偿款的资金来源是开发公司,获得补偿款的是老百姓,房地管理部门只是按照审核的拆迁补偿款的金额提成审核费,因此难免存在责任心不足,或者单纯为收费而收费,甚至还有为小利而同流合污的个别现象。在这样的监督运行体制下,很难企盼监督会起到多大作用。
随着城市的发展,政府出于全局的考虑,对城市建设进行改造是极其必要的。但也存在着一个“拆迁技巧”问题,存在着一个怎样对待拆迁户的利益诉求问题。拆迁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在这方面采取任何的过火过激行为,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拆迁涉及到老百姓的利益问题,拆迁部门应当与被拆迁人平等地进行交流和沟通,不应该采取“居高临下”的态度,而所谓的强制拆迁,更是不可取乃至不允许的。
城市拆迁的目标应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有一些不正当的拆迁行为却正在走向人民利益的对立面。发生在各地拆迁矛盾激化的现象,已不仅仅是有关部门作风是否粗暴的问题,更深层次原因在于拆迁补偿金是否合理,拆迁政策是否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