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如何经营特定消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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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权益:消费者的痛

尽管越来越多的经营者真真切切地把“消费者是上帝”这一理念融入其经营过程之中,让消费者真正地尝到了当上帝的滋味和实际价值。但有一种情形是,消费者有上帝之名,元上帝之实,甚至连应有的基本权益都受到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伪劣商品是一种社会公害。从烟酒食品到金银首饰,从家用电器到农药化肥,几乎所有畅销商品,无不被其渗透,“李鬼”比李逵还多还横,令消费者防不胜防,谈假色变。造假手段越来越高,组织越来越严密,有的已经从手工作坊发展到粗具规模的“假冒工业”,“制售一条龙”,隐蔽性和危害性越来越大,消费者越来越难以辨别。个别造假者甚至公然对抗政府有关部门的查处。质量不合格的劣质商品充斥市场。

二是虚假承诺、不公平交易及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承诺制”、“承诺营销”是多年叫得最响的经营口号,但相当多的虚假承诺、模糊承诺、夸大不实承诺、误导承诺、无意或无力兑现的空口承诺,使消费者大呼上当。如某商场承诺“不是名牌,我用大厦赔偿”。不止一家的保健品厂家承诺“考不上学,升不了级,退款一半”。有的餐馆承诺一元钱吃大虾大蟹什么的。这些承诺又有多少可信度呢!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掠取暴利,隐瞒事实真相,欺诈性促销活动,以及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面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也是很多的。

三是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近几年,欺骗性的招生广告、招聘广告、邮购广告、医疗广告时有出现。虚假广告为诸多不法行为鸣锣开道。尽管有关部门依据新的“广告法”对电视广告、报纸广告、户外广告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查处了不少虚假违法广告,但对众多的虚假邮寄广告、“上门”的印刷广告、街头散发的传单广告仍然管理乏术。

四是劣质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劣质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一些特殊行业。如电、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垄断性公用事业部门服务质量差;商品房价高质次,合同不规范。物业管理跟不上;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医疗事故,或重复检查、多开药、多收费,加重病人经济负担;旅游、客运、修理业管理缺乏规范,消费者被宰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应有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有的经营者甚至侵犯消费者人格,如个别商场对顾客非法搜身。

五是国内消费者受到国外商品和服务损害的现象正在增加。当前,大量的国外商品或服务纷纷在中国市场抢滩登陆,成为亿万中国消费者的消费对象。与之相应,也产生了大量的跨国商品与服务纠纷,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问题和维修及零配件供应没有保障上。此外,中国消费者受到国别歧视,不能享受域外消费者同等待遇的情形也不容忽视。在受到跨国商品与服务侵害时,往往投诉无门,交涉渠道不畅。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害会给消费者带来多方面的损失。如金钱上的损失,时间、精力上的花费,身心上的伤害。有些损失可能是消费者能感知到的,更多的损失则是消费者感知不到或不能准确感知的,消费者在温柔面纱的遮掩下,在“催眠状态”下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后一种情形所占比例越来越高,隐蔽性越来越强,潜在危害越来越大。

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手。他们之间的对抗和“战事”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他们的谈判地位或手握的“王牌”有所不同,如在买方市场条件下,消费者占据较有利的谈判地位。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任何时候都是弱者,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首先,消费者绝大多数是分散的、个体的,其独立的力量难以匹敌组织严密、实力强大的经营者;其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更新速度的加快,消费者的产品知识、法律知识日显不足,其产品辨别能力日渐烕弱;第三,在一个信息泛滥的社会,消费者更是难以分辩信息的真假;第四,交换场所的扩大,流通网络的复杂化,社会及政府管理的低效化,使得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交涉成本”大大提高。有鉴于此,笔者提出“消费者永远是弱者”这一基本假定。

由于消费者是弱者,因而有必要通过消费者自身以外的力量对消费者利益加以保护。

二战后,在“消费者主权运动”的推动下,各国政府也积极介入,消费者权益问题逐步得到重视。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国会特别咨文中,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应有的4大权利:消费者有求安全的权力;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力;消费者有明了事实真相的权利;消费者有意见受尊重的权利。此后,尼克松总统于1999年提出了消费者第五项权利的概念:即消费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尽管具体表述方法有所不同,但这些权利已被许多国家写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并通过行政、立法、司法、议论、消费者组织等途径加以保证。

“消费者主权”运动的兴起,政府立法的完善,买方市场的形成,大大改善了消费者的处境,并给经营者带来了越来越大的经营风险。尽管有一些经营者认为过分强调消费者权益,会增大经营者成本,并进而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但大多数明智的经营者赞成这一潮流,建立竞争优势。

市场的主体——经营者自觉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治本之道。经营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经营宗旨,真正认识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忽视乃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短视行为无异于自杀行为。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经营者行为将更合理化、长期化。温州在发展初期,假冒伪劣成风,不但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危及地区形象,影响其产品的销售。但近年来,情况却发生了很大变化,温州商人开始注重自觉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对温州商品的消费信心提高,对温州商人的看法也在逐步改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消费者权益对经营者来说,是一个最低的标准,何况我国立法标准低于发达国家。因此,优秀的经营者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层面上,而应设定更高的标准。只有设定更高的标准,才能将“保健”因素转化为激励因素。

CS(顾客满意)经营颇受青睐,适应这一趋势的“消费者满意工程”将是“21世纪的工程”。这一工程并不以企业本身作为出发点(如CIS战略就是主要从企业角度设计的),而是从消费者切身利益上找切入点。“齐民思”在1997年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竞标中以2.2亿元屈居次席,但甘愿认罚30万元撤标,虽然不乏“不做标王就不当陪衬”的因素,但其花费8000多万元投入“消费者满意工程”,应该说是明智之举。“消费者满意工程”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完善消费者价值创造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超额价值。

承诺应该是超出基本要求,高于竞争对手的一种许诺。“假一罚一”不是承诺,“假一罚十”才勉强称得上承诺。纵观1996年,经营者给消费者抛撒的媚眼主要是承诺。但多数经营者的踌躇在消费者眼里缺乏一种真实感和个性,难以刻骨铭心,兑现情况更不理想,许多承诺被人们视作促销伎俩。但这并不是承诺营销这种营销方法的过错,相反地,这种面向消费者,同时又注重对外传达的营销方法将会有很强的生命力,如果把它庸俗化、形式化、口号化,则势必误入歧途。承诺营销首先是确定好承诺,也就是经营者的优势卖点,然后围绕这一承诺,配置经营者的营销力量,“101%的兑现”,并借助各种媒体公告周知。

以上两种营销思路,前者是典型的消费者导向观念,后者则兼具消费者导向和竞争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