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商业银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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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简述

新中国的金融体制,是在建国前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48年12月1 日,在合并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标志了新中国金融体制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以20世纪30年代形成的前苏联金融模式为改革方向,以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为后盾,采取了一系列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有效改革措施:

1.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新中国采取没收一切官僚资本财产为国家所有的政策,并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

2.改造民族资本金融业。新中国建立后,对私营民族资本采取赎买政策,并逐步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12月全国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成立,并随即全部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3.取缔外国在华银行的特权。新中国成立后,坚决取缔外国银行在华的一切特权,使其无法依靠特权而生存,只能逐渐退出中国金融阵地,从根本上剥除了旧中国金融体制的半殖民地性质。

4.建立农村集体金融组织。新中国成立后,为支持农业生产和解决农民生活困难,在打击高利贷的同时,通过信用互助组、供销社信用部的形式大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农村的集体金融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并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从1953~1979年,我国基本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大一统”金融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所有具体银行业务;既是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又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经济实体。尽管当时对外还存在着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但主要是由于海外业务的需要,而在内部组织体制上仅仅是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按行政区划在全国普设分支机构,并统一按总行的指令性计划办事,实行存贷分离、统存统贷。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具有以下突出的特征:

1.机构单一。为实现资金集中分配和统一管理,全国的信用活动都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下属单位,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层机构而存在,至于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更是严禁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既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又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各种商业银行的业务,是单一的银行机构,其业务和货币信贷计划也是纳入国家计划之中,一切按计划行事,既没有竞争,也没有市场行为,实际上是履行着国家出纳的功能。

2.信用集中。随着银行机构的集中、统一,信贷资金管理也趋于集中,排斥资金市场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下达给企业的生产计划与财政预算平衡后制定信贷收支计划,根据国家的劳动工资计划与农副产品采购计划制定现金发行计划,以“统存统贷、统收统支”的高度集中统一的形式管理信贷资金,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吸收的一切存款,都一律上缴总行统一使用,不能自行安排;各级银行发放贷款,由总行分别核定计划指标,逐级下达,各级银行只能在指标范围内掌握贷款发放。当然,这种金融体制形成信用垄断,既没有金融市场这个概念,也没有证券业务等非银行金融业务。

3.政企不分。银行是金融企业,是经营货币的行业,是接受信用的机构,应该具有独立自主的体系,而实际上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已被扭曲,银行变成了单纯的行政机构,依附于财政,成为财政的会计、出纳机构,使银行不能自主经营,自求平衡。银行成为各级政府实现经济扩张的工具,成为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手段,银行起不到配置资金资源的作用。

4.对外封闭。我国金融组织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没有往来,同外国的银行也没有业务联系和派驻机构;外国银行派驻我国的分支机构也很少,即便保留了几家外国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也没有什么业务活动;没有专门、独立的从事外汇外贸业务的银行,中国银行对外仅是一块牌子,实际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国外业务局,而且业务量很少,长期得不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