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中文珍藏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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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论通商条约

一国用条约来束缚自己,允许某些货物从一个外国进口而禁止从所有其他国家进口,或免除一个外国的货物进口关税而对所有其他外国的货物进口课征关税,那么,在商业上这样受惠的国家,至少是这个国家的商人和制造商,必然从这种条约得到巨大的好处。这些商人和制造商在对他们如此优遇的国家享受一种垄断权。那个国家变成了他们货物的更广泛更有利的市场:更广泛,是因为其他国家的货物要么被排除在外,要么须缴纳较重的税,那个国家容纳了他们的大量货物;更有利,是因为受惠国的商人在那里享受一种垄断权,出售货物可以比在其他各国自由竞争的情况下得到较好的价钱。

然而,这种条约虽然对于受惠国的商人和制造商可能有利,对于施惠国的商人和制造商却是必然不利的。这样赋予了一个外国以于他们不利的垄断权,他们就不得不以比在准许其他外国自由竞争的情况下较高的价格去购买自己需要的外国货物。这个国家用来购买外国货物的那一部分本国产品因而不得不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因为当两件东西互相交换时,一件东西的低廉必然是另一个东西昂贵的结果。因此,一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会由于每一项这样的条约而减少。可是,这种减少不可能造成任何绝对的损失,而只是减少本来可以到手的利得。虽然它出售货物比在没有条约的情况要贱一些,但或许没有低于货物的成本;也不会像在没有奖金的情况下,出售的价格不足以补偿送货物上市所使用资本,连同资本的普通利润。如其不然,贸易就不会继续进行。可见,即使是施惠国也仍然可以通过贸易得到好处,虽然好处不及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那么大。

可是,有些通商条约被认为有利,是根据和这些原则非常不同的原则:一个商业国有时对某些外国货物给予于自己不利的垄断权,因为它期望在两国之间的全部贸易中它所售出的比它所购入的多,每年会有金银差额流入本国。英格兰和葡萄牙在1703年由梅休因先生翻译的通商条约之所以如此受到称赞,正是根据这个原则。以下是该条约的直译,一共只有三条。

第一条

尊敬的葡萄牙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的名义,从今以后永远准许不列颠呢绒和其他毛织品像以往一样进入葡萄牙,直至被用法律禁止为止;但有以下条件:

第二条

即,尊敬的大不列颠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的名义,自今以后永远准许葡萄牙产葡萄酒进入不列颠,不论何时,不问不列颠与法兰西两个王国之间是处于和平或战争状态,无论这种葡萄酒是用105英加仑桶或52.5英加仑桶或其他的桶输入不列颠,不得以关税或税收或任何其他名目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地要求缴纳比法国同量葡萄酒更多的税,并扣除或减少关税或税收的1/3。但如果在任何时候上述关税的扣除或减少受到任何方式的破坏或侵害,尊敬的葡萄牙国王陛下重新禁止不列颠制造的呢绒和毛织品进口就是正当的和合法的。

第三条

两国特命全权大使阁下应允负责请各自的国王陛下批准本条约;批准的条约在两个月以内互换。

根据这项条约,葡萄牙国王有义务允许英格兰毛织物按禁止以前的同一条件进口,即不能将关税提到高于以前的水平。但他没有义务让英格兰毛织物以比任何其他国家的毛织物(例如法国的或荷兰的)更优越的条件进口。但是大不列颠国王却准许葡萄牙的葡萄酒只付法国葡萄酒所付税收的2/3进口,而后者是最有可能和前者竞争的。可见,这项条约显然有利于葡萄牙,而不利于大不列颠。

然而,这项条约却被称为英格兰商业政策的杰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得到的黄金数量,大于其国内商业――不论以铸币或器皿的形式――所能使用的。剩余的黄金太有价值了,不能让它锁在金柜中闲置,而在本国又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场,所以尽管有禁令也必须送出国外,以交换在国内能有比较有利的市场的东西。其中一大部分每年流入英格兰,用来交换英格兰货物或为交换英格兰货物而运入英格兰的其他欧洲国家货物。巴勒特先生听说,来自里斯本的每周邮船运入英格兰的黄金平均每星期在5万镑以上。这个数目或许有些夸大。果真如此,它可能高达每年260万镑以上,高出人们认为巴西每年可能提供的。

我们的商人在几年以前失去了葡萄牙国王的好感。过去给予他们的一些特权被侵犯或取消了,这些特权不是根据条约而是由葡萄牙国王随意赐给的,的确或许是由我们的商人请求,以回报大不列颠国王更大的恩赐、防卫和保护。于是,对赞美葡萄牙贸易最感兴趣的人们转而把它说成是不及通常所想象的那么有利。他们认为,每年输入黄金的绝大部分,几乎是全部,不是为了大不列颠的利益,而是为了其他欧洲国家的利益;每年输入大不列颠的葡萄牙水果和葡萄酒,几乎足以补偿送往该国的英格兰货物的价值。

然而,让我们假设,全部黄金都是为了大不列颠的利益,其数额比加勒特先生设想似乎的还要大,这种贸易也不会因此就比任何其他的这样的贸易更为有利:对我们送出的相同价值,我们得到同等价值的消费品作回报。

可以假定,这种进口只有很小一部分用作王国器皿或铸币的增加额。其余的必定要全部送往国外,交换各种消费品。但是,如果这种消费品直接用英格兰的本国产品去交换,而不是先用英格兰产品去交换葡萄牙黄金,然后用黄金去购买,那就于英格兰更为有利。直接的对外消费贸易总是比迂回的对外消费贸易更加有利;将相同价值的外国货物运入本国市场,前者比后者要求的资本要小得多。因此,如果以较小一部分英格兰产业去生产适合葡萄牙市场的货物,以较大一部分产业去生产适合其他市场的产物,从后者得到大不列颠所需要的消费品,那就于英格兰更为有利。这样,为了得到自己所需要的黄金和消费品,所使用的资本会比现在小得多。因此,会有多余的资本可作其他用途,用来推动更多的产业和生产更多的年产物。

即使英格兰完全被排除在葡萄牙的贸易以外,它也可以没有多大困难地得到自己每年所需要的全部黄金供应,或用于制造器皿,或用于铸造货币,或用于对外贸易。黄金也和其他商品一样,凡是有价值可以用来交换它的价值的人,总是可以在某个地方得到它。此外,葡萄牙每年多余的黄金仍然送往国外,不是由不列颠运走,就是由其国家运走,那个国家也会乐于将其自行售出以得到它的价格,像大不列颠现在所做的一样。诚然,购买葡萄牙黄金我们是第一手购买,而从西班牙以外的其他国家购买则是第二手的购买,可能付价略高。可是这种差别可能太小,不值得政府去注意。

然而,正是由于英格兰没有葡萄牙贸易就不能生存这种愚蠢的想法,在最近这次战争终了时,法国和西班牙没有借口受到侮辱或挑衅,就要求葡萄牙国王将所有的不列颠船只驱逐出他的港口;为了保证这种驱逐的成功,要求他接受法国或西班牙守备队进入这些港口。假如葡萄牙国王接受了他的姻兄西班牙国王向他提出的这种屈辱的条件,不列颠就会摆脱了一种比丧失葡萄牙贸易更大的困难,即支持一个非常脆弱的盟国的负担,它自己的国防在每一件事情上均毫无准备,英格兰即使将自己的全部力量用在这个单一目标上,或许也不能保卫他度过另一次战役。丧失葡萄牙贸易无疑地会给当时从事这种贸易的商人造成重大困难,他们或许在一两年内找不到任何同样有利的使用自己资本的方法,而英格兰从这一项著名的商业政策所遭受的全部困难或许就在于此。

每年大量输入金银,既不是为了制作器皿,也不是为了铸造货币,而是为了对外贸易,迂回的对外消费贸易用这种金属比用几乎任何其他货物能更加有利地进行。因为金银是普遍的商业工具,它们能比任何其他货物被更加容易地被接受以交换所有其他商品;由于其体积小而价值大,在各地之间来往运输的费用几乎比任何其他商品都要小,在运输途中价值遭受的损失也比较少。因此,在所有从一个外国购入而只是为了在另一个外国售出或用来交换其他货物的商品中,没有比金银更方便的东西。葡萄牙贸易的主要好处,在于促进大不列颠进行的所有各种迂回的对外消费贸易,虽然这不是一种最重要的利益,但它无疑是一种相当大的利益。

可以有理由假定,每年为增加国内的器皿和铸币只需要输入小量的金银,这似乎是极为明显的;我们和西班牙虽然没有直接贸易,这小量的金银总是很容易从他处得到的。

虽然金匠行业在大不列颠是很大的行业,但他们每年出售的大部分新器皿都是从其他旧器皿熔化铸成的,所以国内全部器皿的增加额不可能很大,每年只需要输入很小量的黄金。

铸币的情况也是一样。我相信,没有人会设想,铸造的货币――在最近一次金币改铸以前,十年之中,每年铸造的金币共达80万镑――有一大部分是用来增加在国内流通的货币。在一个铸币费用由政府负担的国家,铸币的价值,即使当它包含了充分的标准金银量时,也决不可能超过这些金属未铸成货币以前每年的数量;因为任何数量的未铸成货币的金银,只需要送到铸币厂去,或许等待几个星期,就能得到等量的用这种金属铸成的货币。但在每一国家,大部分的流通铸币总是多少有些磨损,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低于它的标准。在大不列颠,在最近改铸以前,尤其是这样,金币低于其标准重量2%以上,银币8%以上。但是如果44基尼半金币包含十足的标准重量(即1磅黄金)只能购1磅重的未铸成货币的黄金,那么,重量稍差的44基尼半的铸币就买不到1磅重的未铸成货币的黄金,必须找补一些来弥补这个差额。因此,市场上的金块时价,不是和造币厂价格46镑14先令6便士一样,而是大约47镑14先令,有时大约是48镑。可是当大部分铸币处于这种低于标准的状态时,新铸的44基尼半的金币在市场上不含比普通基尼购到更多的货物;因为当它们在商人金柜中和普通货币混在一起时,以后要加以区分,所费就不偿所值了。就像其他基尼一样,它们只值46镑14先令6便士。可是,如果将其投入熔炉中,它们就能没有显著损失地生产出1磅重的标准金,在任何时候都能售得47镑14先令至48镑的金银币,像被熔化的铸币一样适于作铸币的各种用途。因此,熔化新铸成的货币有明显的利润,这也是人们立即就这样做的,政府的任何防范均无法制止。由于这个原因,造币厂的运作就有些像彭尼洛佩之网,白天做的工作夜间就予以拆除。造币厂的作用,与其说是使铸币每天有所增加,不如说是补充每天熔化的大部分铸币。

如果私人将金银送往铸币厂需要自己付出铸币费用,这就会增加这些金属的价值,像加工会增加金银器皿的价值一样。铸成货币的金银会比未铸的金银价值更高。铸币税如果不是太重,会使金银块增加与铸币税相等的价值;因为,政府在任何地方都有铸造货币的垄断权,进入市场的铸币不可能比他们认为所能提供的更贱。诚然,如果这种税收太重,即是说,超过铸造所需劳动和开销的实际价值太多,国内和国外的伪造货币的人就会受到鼓励,因为金块的价值与铸币的价值相差太大,他们会将大量伪币倾入国内,可能降低政府货币的价值。可是在法国,虽然铸币税为8%,也未发现因此产生了这种明显的扰乱。伪造铸币的人到处都会遇到的危险――如果他住在本国时他自己会遇到的危险,如果他住在外国时他的代理人或通信人会遇到的危险――太大了,不值得为了7%或6%的利润去冒这种危险。

铸币税在许多场合会完全消除从熔化新铸币取得的利润,在所有的场合会减少这种利润。这种利润总是从普通货币应含的金块数量与实际包含的金块数量之差产生的。如果这种差额小于铸币税,熔化新铸币就只有损失而没有利润。如果差额等于铸币税,那就既无损失,亦无利润。如果差额大于铸币税,的确含有一些利润,但利润少于在没有铸币税的时候。例如,如果在最近一次金币改铸以前,对铸造征收5%的铸币税,熔解金币就会遭受3%的损失。如果铸币税为2%,那就没有利润或损失。如果铸币税为1%,那就有1%的利润,但只是1%而不是2%。因此,当货币是按枚数而不是按重量接受时,铸币税是最有效的防止熔解铸币的方法,根据同一理由,也是最有效的方法防止其出口的方法。普通熔化或出口的是最好的最重的那些铸币,因为从它们可以得到最大的利润。

在最近改铸以前,英格兰金币低于其标准重量2%,由于没有铸币税,它的价值低于它所应含有的标准金块量价值的2%。因此,当这家大公司购入金块作为铸币之用时,须比铸造以后的金币所值多付2%。但是如果对铸造课征2%的铸币税,那么普通金币虽比它的标准重量低2%,它在价值上也会等于它所应含的标准金量;在这种场合,铸造的价值补偿了重量的减少。诚然他们必须支付这2%的铸造税,但在整个业务中他们的损失也就是这2%,不比实际的损失更大。

如果铸币税为5%,而金币只低于其标准重量2%,在此场合银行在金块价格上会获利3%;但是由于他们在铸造上须付5%的铸币税,所以他们在整个业务中同样要损失刚好2%。

如果铸币税仅为1%,而金币只低于其标准重量2%,在此场合银行在金块价格上只损失1%;但由于他们在铸造上须付1%的铸币税,所以他们在整个业务中损失的同样恰好是2%。

如果铸币税合理,同时铸币包含十足的标准重量――像它在最近改铸以来将近做到的――那么,不管银行在铸币税上损失多少,它在金块价格上就会得到多少;不管它在金块价格上得到多少,它在铸币税上就会损失多少。所以,他们在整个业务中既不会损失,也不会得利,他们会像在所有上述各种场合一样,恰好处于同一状况,就好像没有铸币税一样。

当对一种商品课征的税收适度因而不诱致私运时,经营这种商品的商人虽然垫支了这种税收,却并不真正付税,而是从商品的价格上找回。税收最终由最后的购买人或消费人付出。然而货币是这样一种商品,就它来说,每一个人都是商人。所有购入它的人都是为了将它再售出;在普通场合没有谁是最后购买人或消费人。因此,当课在铸造上的税收适度因而不诱致私铸时,虽然每一个人都垫支这种税收,却没有人最后支付它,因为每一个人都从提高了的铸币价值上找了回来。

可见,适度的铸币税决不会增加银行的开支,也不会增加将金块送往铸币厂去铸造货币的任何私人的开支;不征收适度的铸币税也决不会减少这种开支。不管有无铸币税,如果通货包含十足的标准重量,铸造对任何人都不费分文;如果不及这种标准重量,铸造的成本总是等于货币应含金块量与实际所含金块量之差。

可见,当政府支付铸造货币的费用时,不仅负担了一笔小小的开支,而且损失了一笔小小的收入,通过合适的课税它本来可以得到这笔收入;不论银行还是任何其他私人,都没有从政府的这种无谓的慷慨中得到丝毫好处。

然而,银行董事们或许不愿根据这样一种推断就同意课征铸币税:这种推断不答应他们能获得利润,而只是保证他们不遭受损失。按照金币现在的状况,只要它继续按秤量来接受,他们肯定不会通过这种改变获得任何好处。但是,如果称量金币的习惯一旦废止不用(它是很可能停止不用的),如果金币又落到最近改铸以前的恶化状况,那么,通过征收铸币税,银行的利得――或者更正确地说,银行的节约会是很大的。英格兰银行是将大量金块送往铸币厂的惟一的一家公司,每年铸造货币的责任全部或几乎全部落在它身上。如果这种每年的铸造只不过是为了补偿不可避免的损失和必要的磨损,它不大可能超过5万镑,或至多是10万镑。但是,如果铸币降到标准重量以下,每年的铸造则除了上述以外,还须填补输出和熔解在流通铸币中继续不断地造成的空缺。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最近金币改铸之前的十年至十二年中,每年铸造的金币平均达85万镑以上。但是,如果当时对金币课征4%或5%的铸币税,即使在那种状态下,也会有效地制止输出和熔解两种行为。银行每年不会在用来铸造850万镑以上金币的金块上损失大约2.5%,或者说不会损失21250镑以上;它或许不会损失那个数目的1/10。

国会分配的用来支付铸造费的收入每年只有14000镑,而政府的实际开支,或造币厂官员的费用,在普通场合,我相信不超过这个数目的一半。为了节省这样小的一个数目,甚至是为了获得一笔较此不可能大出许多的收入,可能有人认为,这个目标太小了,不值得政府密切注意。但是在一件事情上――这件事情不是不可能发生的,它在过去常常发生,很可能再发生――每年节省18000镑或20000镑,即使是对英格兰银行这样大的一家公司来说,那就肯定是很值得严重注意的目标了。

以上的论证和意见,有一些或许放在第一编各章比较合适一些,那是讨论货币的起源和用途以及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差别的。但是,由于鼓励铸造货币的法律起源于重商主义体系的倡导的那些庸俗偏见,所以我认为将其保留放在本章更为合适。没有什么东西能比对生产货币给予一种奖金更符合那种体系的精神的了,这种体系认为货币是构成各国财富的东西。它是这种体系的许多值得惊奇的使国家富裕的方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