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中文珍藏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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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论奖金

在大不列颠,常常有人请求对某种产业的产品发给出口奖金,政府有时也给予这种出口奖金。人们认为,有了出口奖金,我国商人和制造商在外国市场上出售货物就可以和竞争者一样低廉或者更低廉些。据说这样就可以使出口的数量比较大些,从而使贸易差额变得有利于我们自己的国家。在外国,我们不能给予我们的工人以垄断权,像我们在国内市场上所做的那样。我们不能强迫外国人购买我国工人的货物,像我们对自己的同胞所做的那样。因此,他们认为,次好的办法,就是付给外国人钱,让外国人购买。重商主义体系正是这样提议,用贸易差额的办法来使整个国家致富,将钱放在我们所有的人的口袋中。

他们认为,只应当对没有奖金就无法进行的那些贸易部门发给。然而,商人出售货物的价格能补偿在生产和上市中所使用的资本并带来普通利润的,每一个贸易部门都是没有奖金就能进行的贸易部门。每一个这样的部门显然和所有其他没有奖金也在进行的贸易部门处在同一水平上,因此不能要求比它们多出一个奖金。只有商人不得不以不足补偿他的资本连同普通利润的价格出售货物的那些贸易,或他不得不以少于将商品送入市场的实际成本出售货物的那些贸易,才需要奖金。奖金是为弥补这种亏损而发给的,是为了鼓励他继续或开始经营这样一种贸易:它的每一笔交易都亏损在其中所使用的资本的一部分,它的性质是,如果其他的贸易都像它,不久就不会给国家留下什么资本。

应当指出,靠奖金进行的贸易是在两国之间能长期经营下去而老是经常亏本或以低于上市成本的价格出售货物的贸易。但是如果不用奖金去补偿商人在货物价格上的损失,他自己的利益不久就会迫使他去用另外的方式运用他的资本,或找到一种货物价格能补偿他送货物上市使用的资本并带来普通利润的贸易。奖金的效果,也像重商主义体系所有其他办法的效果一样,只是迫使一国贸易进入这样一种渠道,它不及贸易自然会自行进入的渠道更为有利。

谷物贸易论文的聪明的消息灵通的作者非常清楚地表明,自从谷物出口奖金首次建立以来,谷物出口价格(估价颇为适中)大大超过了谷物进口价格(估价非常之高),其超过额比在此期间支付的全部奖金数额大得多。他认为,根据重商主义体系的正确原理,这就清楚地证明,这种强迫的谷物贸易有利于国家;出口的价值超过了进口的价值,其数目比国家为使谷物出口所作为全部特别开支要大得多。他没有考虑到,这种特别开支或奖金,只是社会为使谷物出口实际所作开支的一个极小部分。农场主在谷物生产中使用的资本也应当计算在内。除非谷物在外国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不仅能补偿奖金而且能补偿农场主的资本连同其普通利润,否则社会就损失了这个差额,或者说国家资本减少了那么多。但是被认为必须发给奖金的理由,正是假设价格不足以办到这一点。

据说,自从设置奖金以来,谷物的平均价格已经大为下跌。我已经力图表明,自上世纪末以来,谷物平均价格开始略有下跌,本世纪头64年中继续下跌。但这个事件,假定它像我相信的那样是真实的,一定是没有奖金也会发生的,不可能是由于奖金产生的结果。它在法国也像在英格兰那样发生,虽然在法国不但没有奖金,而且直到1764年以前,谷物出口被一般禁止。因此,这种谷物平均价格的逐渐下降,既不是由于这种规定,也不是由于那种规定,而是由于白银价值的逐渐的不知不觉的上升,这一点我在本书第一编已力图表明在本世纪中在欧洲的一般市场上已经发生。说奖金能有助于降低谷物价格,那似乎是完全不可能的。

已经指出,在丰收年份,奖金造成异常的出口,必然使国内市场上的谷物价格维持在它自然会落到的水平以上。这就是奖金制度公开宣布的目标。在歉收年份虽然常常停止发给奖金,但是它在丰收年份造成的大量出口,必然常常阻碍以一年的多余去弥补另一年的不足。因此,不论在丰收年份还是在歉收年份,奖金必然使国内市场上谷物货币价格的略为高出应有的水平。

在实际的耕作状态下奖金必然有这种趋势,我认为任何有理性的人是不会有异议的。但是有许多人认为,奖金以两种不同的方式鼓励耕作:第一,奖金为农场主的谷物开辟更为广大的外国市场,他们认为这会增加对谷物的需求,从而会增加谷物的生产;第二,保证他获得比在实际耕作状态下所能预期的更好的价格,他们认为这会鼓励耕作。他们设想,这种双重鼓励,在长时期内必然增加谷物的生产,使在时期末了的实际耕作状态下,国内市场上谷物价格的降低程度大于奖金使谷物价格提高的程度。

我回答说,不管奖金能使外国市场多么扩大,它在每一个具体年份,必然是靠牺牲国内市场来达成的,因为每一蒲式耳靠奖金来出口而没有奖金就不会出口的谷物,会留在国内市场上来增加消费,并降低谷物的价格。必须指出,谷物奖金,以及每一种其他的出口奖金,会对人民课征两种税收:第一,为了支付奖金他们所不得不缴纳的税收;第二,由于国内市场上谷物价格上涨而产生的税收负担,因为全体人民都是谷物的购买者,所以全体人民必须缴纳这种税收。因此,在这种商品上,第二种税比第一种税更重。让我们假设,各年平均每夸特小麦出口奖金为5先令,使国内市场上每蒲式耳小麦价格比实际收成状况的自然价格只提高6便士,或每夸特提高4先令。即使是按照这个非常适中的假设,人民大众除了缴纳为支付每夸特出口小麦5先令奖金的税收以外,还须缴纳自己消费的每夸特小麦4先令的税收。但是,根据这位非常消息灵通的谷物贸易论文的作者,出口谷物与国内消费谷物的比例为1:31。因此,他们就第一种税支付每5先令,就第二种税就必须支付6镑4先令。对第一生活必需品的支付的如此沉重的税收,必然会减少劳苦贫民的生活资料,或者说必然会略为增加他们的货币工资,二者均与他们的生活资料货币价格的提高成比例。就其在前一场合所起的作用而言,它必然会降低劳苦贫民的教育和抚养子女的能力,从而一定会限制国家人口的增长。就其在后一场合所起的作用而言,它必然使雇用的工人人数比应有的少,因而必然会限制国家产业的发展。因此,由奖金造成的谷物异常出口,不仅在第一年使国内市场和消费的缩小与国外市场和消费的扩大相等,而且由于限制了国家的人口增长和产业发展,它的最后趋势是阻碍和限制国内市场的扩大,所以在长时期内不是扩大而是缩小整个的谷物市场和消费。

他们认为,这种谷物货币价格的提高,因为使这种商品对农场主更为有利,必然会鼓励谷物的生产。

我回答说,如果奖金的效果是提高谷物的真实价格,或者说能使农场主以等量谷物按附近地区普通维持其他劳动者的方式――不论为大方的、适中的或省俭的――维持更多的劳动者,情形可能是那样。然而很明显,不论是奖金,还是任何其他的人为制度,都不可能产生这种效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奖金影响的,不是谷物的真实价格,而是它的名义价格。虽然奖金制度所课征的税收对纳税的人是很重的负担,对于接受奖金的人却没有多大好处。

奖金的真实效果,与其说是提高谷物的真实价格,不如说是降低白银的真实价值;或使等量白银交换到的谷物数量以及所有其他国产商品的数量都比较少,因为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所有其他国产商品的货币价格。

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劳动的货币价格,后者必须使劳动者能购买足够数量的谷物,按照社会的进步、停滞或衰落状态迫使雇工所采用的维持工人的大方的、适中的或省俭的方式,去维持他自己和他的家人。

谷物的货币价格也支配所有其他的土地天然产物的货币价格,后者在每一个改良时期必然和谷物的货币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虽然这种比例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不同。例如,它支配牧草和干草、肉类、马、马的饲料、从而内陆运输以及全国大部分国内商业的货币价格。

由于支配所有其他的土地天然产物的货币价格,谷物的货币价格也支配几乎所有制成品的原料的货币价格。由于支配劳动的货币价格,它也支配制造工艺和技巧的货币价格。由于支配两者,它也就支配整个制造品的货币价格。劳动的货币价格,以及作为劳动和土地产品的每一样东西的货币价格,必然随谷物价格升降的比例而升降。

因此,虽然由于有了奖金,农场主能将每蒲式耳谷物卖得4先令而不是3先令6便士,付给地主的地租也同产物货币价格上升成比例地增加,可是4先令所能购买的其他国产货物并不比以前多,农场主的境况和地主的境况均不会由于这种变化而有所改善。农场主不能耕种得更好一些,地主不能生活得更好一些。在购买外国商品方面,这种谷物价格的提高可能给他们带来一些小小的好处。在国产商品方面,却不能给他们带来任何好处。而农场主的几乎所有支出、甚至地主的大部分支出,都是用在国产商品上。

白银价值的下落是矿山富饶的结果,在商业世界大部分地区同样地或差不多是同样地起作用,它对任何特定国家的影响非常小。它所造成的所有货币价格的上升虽然不能使接受者在实际上更富一些,却也不能使他们在实际上更穷一些。一套银器变得实际上更贱一些,但是每一样其他东西的真实价值依然和从前相同。

但是白银价值的下落如果是由于特殊情况或政治制度的影响而仅限于一个国家,那就是一件关系重大的事情,它远远不会使任何一个人真正更富,而只会使每一个人真正更穷。所有商品的货币价格的上升是这个国家特有的现象,这会或多或少地阻抑在该国进行的每一种产业,使外国能以比该国自己的工人所索取的更小量的白银供应几乎所有的货物,即不仅在外国市场上,而且在国内市场上,比本国工人的售价更低。

西班牙和葡萄牙作为矿山所有人的特殊处境,使它们成为向所有其他欧洲国家分配金银的人。因此,这些金属在西班牙和葡萄牙自然应比在欧洲其他地方价格较廉。可是,差额不会比运费和保险费数量更大;由于这些金属价值大而体积小,运费不多,保险费也和其他同等价值的货物一样。因此,西班牙和葡萄牙由于它们的特殊处境而遭受的损失很小,如果它们的政治制度不使这种不利加剧的话。

西班牙由于对金银出口课税,葡萄牙则禁止金银出口,使这种出口担负了偷运的费用,使这些金属在他国的价格比在它们自己国内高出了这种支出的全部数额。如果你对水流建筑堤坝,坝内水满以后,多余的水就会流出坝顶,好像根本没有堤坝一样。禁止出口不能使西班牙和葡萄牙保存更多的金银,能保存的只以它们所能使用的为限,即它们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容许它们所能使用的,或为铸币,或为器皿,或作镀金以及其他金银装饰品。当它们得到这个数量以后,堤坝就灌满了,以后注入的全部水流一定会溢出。因此,每年从西班牙和葡萄牙出口的金银,根据所有的记录,大体上等于全部进口的金银,尽管有这些限制,可是,就像堤坝内的水一定比外面的水更深一样,这些限制使得保留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金银数量,比例于它们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来说,一定会比其他国家的金银数量更大。堤坝越高越坚固,坝内坝外水深的差别就越大。税收越高,保证禁令的惩罚越重,监督法令执行的警察越警惕越严厉,金银与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与其他国家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比例之差也就越大。因此据说这种差别极大,以至你常常会发现那里屋中的金银器皿极多,而看不到在别国被认为和这种豪华相适合或相配称的其他东西。金银的低廉或所有商品的昂贵(二者是一回事),两者是这种金属过多的必然结果,阻碍了两国的农业和制造业,使得外国能以比在两国之内生产或制造所费的较少量的金银供应它们以许多天然产物和几乎全部制造品。税收和禁令以两种方式起作用。它们不仅使两国贵金属的价值降低许多,而且由于在国内保留了一定数量的本来会流入他国的金银,使他国的金银价值比应有的略高,从而使这些国家在和两国通商时享有双倍的好处。打开闸门,坝内的水马上就会比坝外少,不久就会使两者处于同一水平。取消关税和禁令,两国的金银数量就会大大减少,他国的金银数量就会略有增加,金银对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比例在各国不久就会处于同一水平或接近同一水平。西班牙和葡萄牙由于这种金银输出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名义上的和虚构的。它们的货物、它们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名义价值会下降,会用比以前较小量的白银去表示或代表,但是这些东西的真实价值还是和以前一样,会足以维持,支配和雇用同一数量的劳动。由于它们货物的名义价值会下降,它们的剩下来的金银的真实价值就会上升,较小量的金银会达到以前使用较大量金银来达到的同一商业和流通目的。送往国外的金银不是无所谓的,而是会带回同等价值的各种货物。这些货物也不会全都只是奢侈消耗的东西,专供懒惰的人使用,他们只有消费,不生产什么东西作为回报。由于懒惰者的真实财富和收入不会因金银的这种特别输出而增加,其消费也不会因此而大大增加。这些货物或许有一大部分、肯定有一些部分是原料、工具和食物,用来雇用和维持勤劳人民,他们会再生产出自己所消费的东西的全部价值,并带来利润。这样社会的一部分死资财就会变成活资财,会比以前推动更大数量的劳动。两国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会立即稍有增加,几年之内或许会大为增加,这样它们的产业就会从现在承受的沉重负担中解脱出来。

谷物输出奖金也必然完全和西班牙葡萄牙的这种荒谬政策一样起作用。不管实际的耕作状态如何,它会使我们的谷物在国内市场上比在实际耕作状态下本来的价格略为贵些,而在外国市场上则略为贱些;由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或多或少支配所有其他商品的平均货币价格,因此它使白银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大为降低,在国外市场上的价值略有提高。它使得外国人特别是荷兰人不仅能比在无奖金的情况下更为低廉地食用我们的谷物,而且有时甚至能比我们自己的人民在同一情况下能更为低廉地食用我们的谷物,这是一位卓越的权威,马修?德克尔爵士告诉我们的。它阻止我们自己的工人在无奖金时那样去以小量的白银供应自己的货物,却使荷兰人能以较小量的白银供应他们的货物。它使得我们的制造品在每个市场上都比在无奖金时略微贵一些,使得他们的制造品比在无奖金时略为贱一些,从而使他们的产业得到双倍于我们产业的好处。

奖金在国内市场上提高我们的谷物的名义价格而不是提高它的真实价格,不是增加了定量谷物所能维持和雇用的劳动数量而只是增加了它所能交换的白银的数量,所以它阻抑我们的制造业,而又不能给我们的农场主或乡绅带来任何重大好处。诚然,它在两者的口袋中放进了稍为多一点的钱,或许难于说服他们大部分的人,使之相信这没有给他们带来什么重大好处。但是如果这种钱的价值下跌,它的数目虽然增加,它所能购买的劳动、食物和一切国产商品的数量却相应地减少,那么这种好处就只是名义上的和虚构的。

或许只是对整个国家中的一部分人,奖金曾经是或可能是有重大好处的。这就是谷物商,谷物的输出者和输入者。在丰收年份,奖金必然使谷物出口比没有奖金时大,由于阻止一年的富余去弥补另一年的短缺,它在歉收年份使谷物进口大于必要的数量。它增加了谷物商人在两种年份中的营业;在歉收年份,它不仅使谷物商人的进口数量更大一些,而且售价更高一些,如果丰收年份没有或多或少地被阻止去弥补歉收年份,情形就不会是这样。正是在这种人身上,我看到了要求继续并更新奖金的热情。

乡绅在设置对外国谷物进口的高关税(这在普通丰收年份等于禁止进口)时,在设置奖金时,似乎是在模仿我们的制造商的行为。用前一种制度,他们确保自己享有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权;用后一种制度,他们力图防止国内市场上自己的货物存量过多。他们力图通过这两种办法来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就像制造商用同样的办法提高了许多种制造品的真实价值那样。他们或许不曾注意到自然赋予谷物的与几乎所有其他货物之间的本质差异。当你用垄断本国市场或发给出口奖金的办法,使我们的麻毛织造商能以比本来可以得到的价格较好的价格出售其货物时,你不仅提高了这些货物的名义价格,而且也提高了它们的真实价格。你使得这些货物等于较大数量的劳动和生活资料,你不仅增加了名义利润,而且增加了真实利润,即这些制造商的真实财富和收入,你使得他们能自己生活得更好一些,或在这些特定制造业中雇用更大数量的劳动。你真正是鼓励了这些制造业,指引了比自行进入的更大数量的国家劳动进入这些制造业。但当你用同样的办法提高谷物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时,你没有提高它的真实价值。你没有增加我们对农场主或乡绅的真实财富或真实收入。你没有鼓励谷物的增产,因为你没有使他们能维持和雇用更多的劳动者去生产谷物。按照事物的性质,谷物有它的真实的价值,只是改变它的货币价格是不能改变这种真实价值的的。出口奖金和国内市场垄断均不能提高这种价值。最自由的竞争也不能降低它。从整个世界来说,这种价值等于它所能维持的劳动数量;就某个地方来说,它等于在该地用普通维持劳动的慷慨的、适中的或节约的方式所能维持的劳动数量。呢绒或麻布不是最终在衡量和决定所有其他商品的真实价值中起支配作用的商品,而谷物则是。每一种其他商品的真实价值,最终都按它的平均货币价格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的比例来衡量和决定。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有时在一个世纪与另一个世纪不同,而它的真实价值则不随这种变化而改变。而白银的真实价值则随着这种变化而改变。

鼓励任何国产商品出口的奖金,第一,都可以用对重商主义体系所有不同办法的反对理由去加以反对,即迫使国家的某些部分劳动进入不及它自行进入的渠道有利的渠道;第二,还有一个反对理由,即它不仅迫使这部分劳动进入不那么有利的渠道,而且在实际上迫使它进入不利的渠道,没有奖金就无法进行的行业必然是一种亏损的行业。谷物出口奖金就可以用这种理由去进一步反对,它丝毫不能促进谷物的生产,而奖金的用意却在鼓励这种生产。因此,当我们的乡绅要求设置这种奖金时,他们并不完全理解自己的利益,而商人和制造商的行为则普通是由对自己利益的完全理解所指引的。乡绅们使国家收入负担一笔非常大的开支,向全体人民课征了一种非常沉重的税收,但他们自己的商品的真实价值却没有任何显著的增加;而且由于略为降低了白银的真实价值,他们在某种程度上阻抑了国家的一般产业,不是促进了他们自己土地的改良,而是或多或少阻碍了这种改良,因为土地改良必然是依存于国家的一般产业的。

人们可以设想,为了鼓励任何商品的生产,生产奖金会比出口奖金能起更直接的作用。此外,它只对人民课征一种税收,即为支付奖金所必须缴纳的税收。它不会提高而只会降低国内市场上商品的价格;从而它不但不会向人民课征第二种税收,反而可能补偿人民缴纳的第一种税收,至少是它的一部分。可是生产奖金很少发放。重商主义体系建立的偏见,教导我们相信,国民财富更直接地是由出口产生而不是由生产引起的。因此更加重视出口,认为出口是将货币带进国内的比较直接的手段。还听说,根据经验,生产奖金比起出口奖金来,更容易弄虚作假。我不知道这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而出口奖金被滥用于许多虚假的目的,则是众所周知的。然而商人和制造商是所有这一切办法的伟大发明家,生产奖金是不合乎他们的利益的,因为它有时会使他们的货物在国内市场上存积过多。而出口奖金则可以使他们能将多余的货物送往国外,保持留在国内市场上的货物的价格,有效地防止存货过多。因此,在重商主义体系的一切办法中,他们最欢的是这个办法。我知道有一些工程的经营者,他们私下同意,自己出钱设立奖金,奖励他们所经营的货物的一定部分出口。这种办法十分成功,尽管产量增加很大,国内市场上他们的货物的价格却提高了一倍以上。谷物奖金如果真正降低了谷物的货币价格,那它的作用一定是大不相同。

可是,在某些特殊场合,发给了类似生产奖金的东西。对白鲱渔业和鲸渔业所发的渔船吨位奖金,或许可以看做具有这种性质。据说,这种奖金直接使这些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比没有奖金时低廉。必须承认,在其他方面,这种奖金的效果和出口奖金相同。由于有了吨位奖金,国内的一部分资本被用来将货物送往市场,但其价格不能补偿成本连同资本的普通利润。

但是,虽然对这些渔业的船舶吨位奖金不能增加国家的富裕,却由于增加了海员和船只,或许可以认为有助于国防。也许可以说,比起像维持一支庞大的常备陆军那样维持一支庞大的常备海军(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来,有时可以利用奖金,用较小的支出来达到国防的目的。

尽管有这些有利的说法,可是以下的考虑使我相信,至少在给予这种奖金之一时,立法机关受到了很大欺骗。

第一,鲱渔业大渔船的奖金似乎过大。

从1771年冬季捕鱼开始,到1781年冬季捕鱼结束,鲱渔业大渔船的吨位奖金为每吨30先令。在这11年中苏格兰鲱渔业捕鱼共计378347桶。捕获后即在海上腌制的鲱鱼称为海条。为了使之成为所谓的商业鲱鱼,必须额外用盐将其重新包装;在这种场合,根据计算,3桶海条通常再包装为两桶商业鲱鱼。因此,在这11年中捕获的商业鲱鱼,根据这种计算,只有252231 1/3 桶。在这11年中发给的吨位奖金共计155463镑11 先令,或者说每桶海条的奖金为8先令2 1/4便士,每桶商业鲱鱼的奖金为12先令3 3/4便士。

第三,白鲱渔业中发给吨位奖金的那种捕鱼方式(用载重20至80吨的大渔船或双桅渔船),是不很适合苏格兰的情况的,它只适合荷兰的情况,这种方式似乎是从荷兰学来的。荷兰离开鲱鱼主要游息的大海很远,因而只能用大渔船捕鱼,大渔船可以装载充分的水和食物,供远海航行之用。但赫布里底群岛或西部群岛,设得兰群岛,以及苏格兰的北部和西北部海岸,都是捕捞鲱鱼的主要地区,到处都由海湾隔断,伸入陆地很远,俗称海闸。在鲱鱼游入这些海域的季节,它们主要是游向这些海闸;鲱鱼,我听说还有其他各种鱼类游入这种海闸的时期很不一定。可见,小船捕鱼似乎是最适合苏格兰的特殊情况的渔业方式。渔夫一捕得鲱鱼就能立即送往岸上,进行腌制或食用。但是,给予大船渔业每吨30先令的重大奖励,必然是对小船渔业的阻抑;小船渔业没有这种奖金,不能按大船渔业的条件将腌鱼送往市场。因此,在设立大船奖金以前,十分可观的小船渔业,据说雇用的水手不少于现在大船渔业所雇用的水手,如今却几乎完全衰落了。我必须承认,若于这种现今已经毁灭和放弃的渔业的旧日规模,我无法准确叙述。由于对小船渔业的装备不发奖金,所以海关或盐税官员对它均无记载。

第四,在苏格兰许多地区,在一年的某些季节里,鲱鱼是普通居民食物的主要部分。用意在使国内市场上鲱鱼价格降低的奖金,对于救济我国许多处境并不富裕的同胞应能做出重大的贡献。然而鲱鱼大船奖金却没有起到这种作用。它摧毁了小船渔业,而额外的每桶2先令8便士的出口奖金,又使大船渔业产品的大部分即2/3以上送往国外。在三十至四十年以前,还没有设立大船奖金的时候,我听说白鲱鱼的普通价格是每桶16先令。10至15年以前,当小船渔业尚未被完全毁灭的时候,据说价格为每桶17至20先令。在最近五年中,平均每桶价格已达25先令。但是,这种高价可能是由于苏格兰海岸鲱鱼的真正稀少。我还必须指出,装鲱鱼的桶通常是连同鲱鱼一道售出的,其价格也包括在上述各种价格以内,自从美洲战争开始以来,桶的价格约比从前高出一倍,即从大约3先令涨至大约6先令。我也必须指出,我所收到的关于以前价格的记录,决不是十分统一和一致的;一位十分精明和有经验的老人告诉我,五十多年以前,一桶上等商业鲱鱼的普通价格是一基尼;我想,这在现今仍然可以被看做是平均价格。可是,我认为所有的记录均一致表明,国内市场上鲱鱼的价格没有因为大船奖金而降低。

当渔业经营者在获得这种丰厚奖金后继续像从前习惯所做的那样以同一价格甚至较高价格出售其商品时,人们会预期他们的利润可能很高,有些个别的人情况也很可能是这样。可是,我有一切理由相信,一般说来,他们并非如此。这种奖金的通常效果是,鼓励轻率的经营者去冒险从事一种他们并不懂得的营业,他们由于自己的疏忽和无知所受到的损失,远远超过了从政府的极端慷慨所得到的一切。1750年,根据为鼓励白鲱渔业首次给予每吨30先令奖金的同一法律(乔治二世第23年24号),设立了一家股份公司,资本50万镑,认股人(在所有其他鼓励――即刚才提到吨位奖金、每桶2先令8便士的出口奖金、所用不列颠盐和外国盐免税――以外),在14年内,就其认购和缴纳的每100镑股本每年有权得到3镑,由海关总督每半年支付半数。这家大公司的总裁和董事们应当住在伦敦,除此之外,还宣布在王国所有其他港口设立渔业公司为合法,但每家公司认购的股本不得少于1万镑,自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给予大公司的年金和所有各种奖励,也同样给予这些小公司行业。大公司的认股不久就已满额,在王国的各个港口设立了几家小渔业公司。尽管有所有的一切奖励,几乎所有这些公司,不论大小,损失了全部或大部分资本;如今它们任何一家都没有留下什么痕迹,现在白鲱渔业全部或几乎全部均由私人企业家经营。

诚然,如果任何一种制造品是保卫社会所必需的,依靠我们的邻国来供应可能是不明智的;如果这种制造业非奖励即不能在国内自行建立,那么对所有其他产业部门课税去支持它,也未必是不合理的。对不列颠造帆布和不列颠造火药发给出口奖金,或许可以根据这个原则为之辩护。

但是,对人民大众的产业课税去支持某些种类的制造商的产业虽则很难说是合理的,但在极度繁荣的奢侈状态下,公众享有较大的收入而又不知如何使用,为发给自己喜欢的制造业一些奖金,也像作出任何其他无益的开支一样,可能是很自然的。在公共支出中,也像在私人支出中一样,大财富或许常常可以作为大蠢事的辩解。但是处在一般困难和紧迫的时候仍然继续从事这种浪费,那肯定就是异乎寻常的荒谬了。

所谓奖金有时只不过是退税,因而不能用反对真正奖金的理由去加以反对。例如,对出口精糖的奖金,只不过是退还对作为原料的赤砂糖和黑砂糖的进口关税,对出口精丝制品的奖金,只不过是退还对进口生丝和捻丝课征的关税。对出口火药的奖金,只不过是退还进口硫磺和硝石课征的关税。用海关的语言来说,对出口货物和进口时保持同一形态时给予的津贴才称为退税。当由于制造而改变了形态以至有新的名称时,发给的津贴就称为奖金。

国家对在自己的行业中有出色成就的技术人员和制造商发给的奖励金,不会遭到对奖金的同样反对。通过鼓励特殊的熟练和技巧,这些奖励金只在维持在这些行业中实际雇用的工人的竞争心,不会大到足以使国家资本有比没有奖金时更大的份额转入其中任何一种行业。奖励金的趋势不是推翻各种行业之间的自然平衡,而只在使每种行业中所做的工作尽可能地完善和完全。此外,这类奖励金的支出很小,而奖金的支出则非常大。单是谷物奖金,一年就耗费国家30万镑以上。

奖金有时也称为奖励金,就像退税有时也称为奖金一样。但是我们在所有的场合都必须注意事物的本质,而不去考虑名称。

关于谷物贸易和谷物法的离题论述

我在结束有关奖金的本章以前,不得不谈一谈,对于设置谷物出口奖金的法律以及与之有关的规章制度的赞扬都是没有道理的。对谷物贸易的性质以及与之有关的主要不列颠法律的具体考察,就足以证明我的这种说法并非虚妄。这个题目的极大的重要性,表明这一离题论述不妨长一些。

谷物商人的贸易由四个不同部门组成,虽然有时全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但按照它们的性质,是四种截然分离的不同贸易。第一种是国内商人的贸易,第二种是供国内消费的进口商人的贸易,第三种是供外国消费的本国产品出口商人的贸易,第四种是贩运商人即专供再出口的谷物进口商的贸易。

Ⅰ,国内商人的利益,与人民大众的利益,不管初看起来是多么敌对,然而即使在最大的荒年,也是完全一致的。国内商人的利益是在将他的谷价提到年成的实际荒歉所要求的高度,使谷价再高就决不可能合乎他的利益。如果把谷价提得太高,他就会过于阻碍消费,使季节的供应可能超过季节的消费,在下届收获开始上市以后还能维持一些时候,他不仅有由于自然的原因而使自己的很大一部分谷物遭受损失的危险,而且有不得不以比几个月前更低的价格出售剩余谷物的危险。如果不将价格提到应有的高度,季节的供给就可能少于季节的消费,他不但会损失一部分他本来可以得到的利润,而且会使人民在季节终了以前遭受痛苦,不仅是遭受稀少的困难,而是遭受饥饿的恐怖。人民的利益在于,使每日、每星期、每月的消费尽可能地和季节的供给保持准确的比例。国内谷物商人的利益也是一样。就他所能判断的按这种比例向人民供应谷物,他就可能将自己的全部谷物卖得最高的价钱,得到最大的利润;凭他的对谷物状况的知识,和他的对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销售量的知识,他能或多或少地准确判断,人民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这种方式的供应。不用考虑人民的利益,他由于考虑自己的利益,即使在荒歉的年份,也会被引导到像有智虑的船主有时不得不对待他的船员那样,去对待人民。当船主预见到食物行将告罄时,他会减少船员的食物供给量。虽然由于过分小心,他有时的行为超过了实际的需要,但是比起有时由于没有远虑的行为而使他们遭受的危险、困苦和毁灭来,船员们因这种不便而遭受的痛苦实在算不了什么。同样,国内谷物商人有时由于过分贪婪而使自己的谷物价格略高于季节的荒歉所要求的,人民由于这种行为造成的不便(这种行为实际上使他们免于季节终了时的饥饿)所遭受的痛苦,比起在季节之初由于比较大方的处理方式可能遭受的痛苦来,也算不了什么。谷物商人自己是由于这种过分贪婪而受害最大的;他不仅要面对一般由此引起的对他的愤怒,而且,即使他能逃脱这种愤怒的后果,他在季节终了时手头还留下一定数量的谷物,如果下个季节丰收,他不得不将其低价出售。

诚然,如果一大群商人拥有一个大国的全部谷物,他们的利益或许像人们所说的荷兰人处理马鲁加斯群岛的香料那样,毁灭或抛弃它的一大部分,以维持其余香料的价格。然而,即使是通过法律的暴力行为,也不可能对谷物建立广泛的垄断;而在法律听凭这种贸易自由进行的地方,谷物在所有一切商品中是最不容易为少数大资本来买光它的大部分,以进行囤积或垄断的。不仅它的价值远远超过了少数私人的资本的能购买的,即使他们能够购买,谷物的生产方式也使得这种购买完全无法实现。由于在每一个文明国家谷物是每年消费额最大的商品,所以每年用来生产谷物的劳动量也比用来生产任何其他商品的劳动量更大。当它初次从地上收获时,它也必然比任何其他商品分散在更多的所有者手中;这些所有者决不能像少数制造商那样聚居在一个地方,而必然是分散在全国所有的不同角落。这些最初的所有人或是在近地直接供应消费者,或是供应其他的内地商人由他们去供应消费者。因此,内地谷物商人,包括农场主和面包师在内,必然比经营任何其他商品的商人人数更多,他们的分散状况使他们完全不可能进行任何普遍的联合。因此,如果在歉收年份他们当中有人发现自己手头的谷物大大超过在季节终了以前按时价所能售出的,他决不会想到要维持这个价格,使自己遭受损失,使竞争者得到全部好处,而是立即降低价格,以便在新谷开始上市以前将自己的谷物脱手。这样支配任何一个商人行动的动机和利益,同样会支配每一个其他商人的行动,使他们全都按照这样一种价格出售谷物:即根据他们的最佳判断,最适合于季节丰歉程度的价格。

凡是用心研究过本世纪或上两个世纪欧洲任何地方所遭受的粮食不足或饥荒的历史的人(其中有几次我们有十分准确的记录),我相信均会发现,粮食不足从来不是由于内地谷物商人的任何联合或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真正的稀少,这种真正稀少在某些地方有时或许是由于战争的浪费,但在绝大多数场合乃是由于天时不利;饥荒绝不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是由于政府的暴力,它试图用不适当的手段,去补救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难。

在不同地区可以自由通商和交通的谷类生产大国,由于最不利的年成所造成的谷类稀少也决不可能大到足以造成饥荒;最歉收的年成,如果俭省地节约地加以管理,在一年中也能维持同一般丰收年份普通用比较宽松的方式所能维持的相同人数。对作物最不利的季节,莫过于大旱或霪雨。但是谷物在高地和低地,在过于潮湿和过于干燥的地方同样都能种植,所以对一个地区有害的干旱或霪雨对另一个地区可能有利;虽然在潮湿或干旱的季节收成比在气候适宜的季节要少得多,一个地区的损失仍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从另一地区的收益得到补偿。在产大米的国家,作物不仅要求有非常湿润的土壤,而且在它的一定生长时期内必须浸在水中,所以干旱的影响更加可怕。然而,即使在这样的国家,如果政府允许自由贸易,干旱或许也不会那样普遍,以至必然造成饥荒。几年以前在孟加拉发生的干旱,或许造成了严重的粮食短缺。东印度公司职员们所订立的某些不合适的规章制度所施加的某些不明智的限制,或许不免使这次粮食短缺变成了饥荒。

当政府为了补救粮食缺少的困难,命令所有商人按它所认为的合理价格出售他们的谷物时,它或是阻止了商人将谷物送入市场,这有时或许在季节开头就造成了饥荒;或是在商人将谷物送入市场时,它又使得人民能够并从而鼓励他们迅速消费谷物,以至在季节终了以前必然造成饥荒。不受限制的毫无拘束的谷物贸易自由是防止饥荒灾难的惟一有效办法,也是缓解粮食不足困难的最佳办法;因为真正短缺的困难是无法消除的,只能予以缓解。没有一种贸易比谷物贸易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也没有一种贸易比谷物贸易更要求有法律的充分保护,因为没有一种贸易比谷物贸易更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感。

在谷物歉收的年份,下层人民将自己的困难归咎于谷物商人的贪婪,他变成了他们憎恨和愤怒的对象。因此在这种场合,他不但得不到利润,还常常有破产的危险,他的谷仓可能遭受群众暴力的抢劫和破坏。然而,正是在谷物稀少的年份,价格高昂,谷商期望获取他的大部分利润。他一般和某些农场主订立合同,使农场主在若干年内按一定的价格向他供应一定数量的谷物。合同价格是按照被认为是适中的或合理的价格来商订的,即普通的或平均的价格,在最近的各个歉收年份以前,普通约为小麦每夸特28先令,其他谷物的价格按照这种比例。因此,在歉收年份,谷商按普通价格购入大部分谷物,而以高出许多的价格售出。然而,这种特别利润仅足以使他的行业和其他行业处于公平的水平上,仅足以补偿他在其他场合遭受的许多损失,谷物本身具有容易腐烂的性质,谷物价格常常有无法预见的波动;单是这种情况,似乎就足以说明,谷物贸易很少有像在任何其他行业那样发大财的。只有歉收的年份才可能非常有利,而在这样的年份又受到群众厌恶,这就使得有品格、有财产的人不愿从事这种行业。这个行业就由一些次等商人来经营:磨坊主、面包师、制粉人、售粉商以及若干可怜的小贩,他们几乎是国内市场上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惟一中介人。

欧洲的古代政策对于不利于如此对公众有利的行业的群众厌恶不但不设法消除,反而似乎予以认可和鼓励。

爱德华六世第5、6年的第14号法律规定,凡是购买小麦或谷物有意将其再出售的人,应视为不合法的囤积者,初犯处监禁两个月,没收其谷物;再犯处监禁六个月,罚款双倍于其价值;第三次犯戴枷,监禁期限由国王任意决定,没收其全部货物和牲畜。欧洲大多数其他地区的古代政策,不比英格兰的古代政策更好。

我们的祖先似乎认为,人民从农场主购买谷物会比从谷商手里购买谷物更贱,他们担心谷商在付给农场主的价格以外,还索取格外高的利润。因此,他们力图完全取消他的行业。他们甚至力图阻止任何一种中间人进行到生产者和消费者中间来,这就是他们向自己所称的谷物贩运商行业施加许多限制的用意,凡是没有取得特许状,证明他是诚实公平的人,一律不准从事这种行业。根据爱德华六世的法律,必须经三个治安推事核准,才能发给这种特许证。然而,即使有了这种限制以后仍然认为不够,又由一项伊利莎白的法律规定,发给特许证的权力只限于一年开庭四次的法庭。

欧洲古代的政策,是力图用这样的原则来管理农业――乡村最大的行业:这种原则与所建立的关于制造业――城市最大的行业――的原则完全不同。它让农场主除了消费者及其直接代理人――谷物贩运商以外没有其他的顾客,力图迫使农场主不仅从事农场主的行业,而且要从事谷物批发商或谷物零售商的行业。反之,它在许多场合禁止制造商从事商店老板的行业,即不得零售自己的货物。它的用意是,用前一种法律促进国家的一般利益,使谷物价廉,但或许并不十分理解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它想要用后一种法律来促进某一部分人――商店老板的利益,认为如果让制造商从事零售,他们就会售价比店铺老板低廉得多,从而毁灭他们的行业。

然而,即使让制造商自己开店,零售他的货物,他也不能比普通的商店老板售价更低。他投入自己店铺中的资本,一定是从他的制造业中抽调来的。为了和他人的营业在同一水平上进行自己的营业,他的一部分资本必须取得制造商的利润,而另一部分资本则必须取得商店老板的利润。例如,假定在他居住的城市,制造资本和商店资本的普通利润均为10%,这样他在自己店铺中出售的每一样自己的货物均应收取20%的利润。当他将货物从自己的工厂送往自己的店铺时,他必须按能将其售予一个商人或店主的价格计值,后者会按照批发来购买。如果他估值太低,他就会损失他的制造资本的一部分利润。当他从自己的店铺再将货物售出时,除非他得到与一个店主出售时相同的价格,否则他就会丧失他的店铺资本的一部分利润。可见,他虽然看起来好像在同一样货物上得到了双倍的利润,但是由于这些货物先后为两种不同资本的一部分,他在所使用的全部资本上只得到了单一的利润,如果他所得的利润较此为少,那他就是一个亏损者,或者说他所运用的全部资本不及他的大部分邻人那样有利。

禁止制造商去做的事情,却在某种程度上命令农场主去做:将他的资本分散在两种不同的用途上;将一部分资本投入仓库和干草场,以供应市场的不时需求;将另一部分资本投入土地耕种。但他既不能以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来使用后者,也同样不能以少于商业资本的普通利润来使用前者。不管在谷商营业中实际使用的资本是属于称作农场主的人还是属于称作谷物商的人,在两种场合都要求有相等的利润,去补偿它的所有人这样来运用资本,以便使他的营业和其他行业处在同一水平上,并阻止他有兴趣去尽快地改变自己的行业。可见,这样被迫去从事谷商行业的农场主,不能以比在自由竞争场合其他谷商的售价更低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谷物。

能将自己的全部资本用在单独一种营业中的商人,和能将自己的全部劳动用在单独一种操作上的工人一样,有相同的好处。后者能达到一种熟练程度,用相同的双手,能完成数量大得多的工作;前者能获得从事营业、买卖货物的简单的、方便的方法,用相同的资本能完成数量大得多的营业。一个普通人能以低廉得多的价格提供他的制品,另一个人则普通能以比将资本和注意力用在各种不同目标上时稍为低廉的价格提供自己的货物。大多数的制造商不能像一个精明的活跃的商店老板那样低廉地出售自己的货物,后者的惟一工作是用批发购进,以零售卖出。大多数的农场主更不能像一个精明的活跃的谷物商人那样廉价地向一个城市的或许相距四五英里的大部分居民零售谷物,这种商人的惟一工作是通过批发购进谷物,汇总在一个大谷仓中,然后将其零售。

禁止制造商从事店主行业的法律,力图迫使资本用途的这种划分比原来进行更快。迫使农场主从事谷商行业的法律则力图阻止它进行得那么快。两种法律显然都违反天然自由,因而是不公正的;两者既是不公正的,又都是失策的。每一个社会的利益在于:这种事情既不应予以强制,亦不应加以阻挠。一个人以比他的处境所必要的以外方式来使用他的劳动或资本,决不可能由于比他的邻人售价更低而伤害邻人。他可能伤害他自己,一般说来他总是伤害自己。俗话说,样样都通的人决不可能致富。但是法律应当让人民去关心他们自己的利益,因为在他们自己的当地情况下他们一般比立法者能更好地判断什么是他们自己的利益。可是,迫使农场主从事谷商行业的法律,是两者中最有害的。

它不仅阻碍对每一个社会如此有利的那种资本用途的划分,而且同样阻挠了土地的改良和耕种。由于使农场主不得不从事两种不同的行业而不是一种,也就迫使他将自己的资本分成两部分,只有一部分能用在耕种上。但是,如果准许他能将自己的全部谷物一经收获立即售予谷物商人,那么他的全部资本就可以立即回到土地上,用来购买更多的耕畜,雇用更多的工人,以便更好地改良和耕种土地。但是由于不得不零售谷物,他就不得不在全年中将一大部分资本保留在谷仓和干草场上,因而不能将全部资本用来耕种土地。可见,这种法律必然阻碍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谷物售价更廉,而且由于使谷物变得更少,必然使它的售价更贵。

除了农场主的业务以外,谷物商人的营业如果受到适当的保护和鼓励,实际上是对谷物生产做出最大贡献的行业。这种行业能支持农场主的行业,就像批发商的行业能支持制造商的行业一样。

批发商为制造商提供现成的市场,使他的货物一经造出即能脱手,有时甚至在货物未造出前即能为他垫支价格,这就使他能将自己的全部资本、有时甚至是较此更多的资本经常用于制造,因而比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售予消费者或甚至零售商时制造出更多的货物。由于批发商的资本一般也足以代替许多制造商的资本,批发商和许多制造商之间的这种联系就使得大资本所有人有兴趣去支持大量小资本的众多的所有人,在可能使他们遭致毁灭的那些损失和不幸中扶助他们。

在农场主和谷物商之间普遍建立的同一种联系,也会产生同样有利于农场主的效果。他们会因此能将自己的全部资本,甚至较此更多的资本经常用于耕种。万一遇到他们的行业比任何其他行业更容易遭受的那些意外事故,他们会在自己的普通顾客中找到富裕的谷商,一个既有兴趣又有能力帮助他们的人,而不必像现在这样完全依靠自己地主的宽容或是他的管家的怜悯。假如有可能(或许是没有这种可能的)普遍地立即地建立这种联系,假如有可能立即将王国的全部农业资本从现今可能流入的每一种其他用途中抽回来,用在它本来的业务即耕种土地上,假如有可能立即提供另一笔几乎同样大的资本去支持并偶尔帮助这笔巨大的农业资本的运转,那么,单是这种环境的改变就会给全国土地造成多么巨大、多么广泛、多么突然的改进,或许是很不容易想象的。

因此,爱德华六世的法律,就是通过尽可能地禁止任何中间人进入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力图消灭这样一种行业:它的自由运作不仅可以最好地缓解谷物短少的困难,而且可以最好地防止这种灾难的产生,在农场主的行业以外,没有一种行业能比谷商行业更有助于谷物的生产。

这项法律的严厉程度由后来的几项法律予以缓和,这些法律先后允许,当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特20先令、24先令、32先令和40先令时,允许囤积谷物。最后,通过查理二世第15年的第7号法律,只要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特48先令,其他谷物的价格按照这个比例,囤积或为再出售而购买谷物对所有不是垄断者的人都是合法的,即不是在同一市场上在三个月内再出售的人。内地谷物商人从来没有享受过的一切自由,都是由这项法律赋予的。当今国王〔乔治三世〕第12年的法律取消了几乎所有其他古代的取缔囤积者和垄断者的法律,但没有取消查理二世第15年第7号的法律的限制,所以它至今仍然有效。

可是,这项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批准了两种非常荒谬的世俗偏见:

第一,它认为当小麦价格高到每夸特48先令,其他谷物的价成比例时,谷物就有可能这样被人囤积,以致伤害人民。但从上面已经说过的话,似乎已经十分明显,谷物在任何价格都不会被内地商人囤积到伤害人民;此外,每夸特48先令虽然可以被看做是很高的价格,但在歉收年份这常常是在收获之后立即叫出的价格,此时新谷物很少有售出的,即使是由于无知,也不能认为新谷物能被这样囤积,以致伤害人民。

第二,它认为有一个一定的价格,到达这个价格时谷物就会被人垄断,即将其完全购入,以便随即在同一市场上售出,以致伤害人民。但是,如果一个商人在去到某一市场时或者在某一市场上购尽谷物,以便随后不久再在同一市场售出,那必定是因为他判断,在那种特殊场合,市场在整个季节中不能得到如此充分的供应,因而价格不久就会上涨。如果他判断错误,如果价格并不上涨,他不仅会损失这样使用的资本的全部利润,而且还会损失一部分资本,即储藏和保管谷物的费用和损耗。因此,他对自己造成的伤害比对别人也大得多,即使是对在那个市场日他可能妨害了他们购进谷物的人们来说也是如此,因为这些人可以随后在另一个市场日以同样低廉的价格购买谷物。如果他判断正确,他不但没有伤害人民大众,而且为他们提供了一项最重要的服务。如果谷价低廉鼓励他们消费得比季节的真实荒歉所要求的更快,那么,他使他们略为提早一些感觉到粮食短缺的困难,那就可以防止他们随后感受到粮食短缺的痛苦(他们肯定要感受这种痛苦的)。当荒歉是真实的情况时,能为人民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将这种困难在一年的各个月、各个星期、各个天之间尽可能平均地分摊。谷物商人的利益驱使他去研究准确地按照他所能做的做到这一点;由于没有其他的人有和他相同的利益,相同的知识和相同的能力去做得像他那样准确,所以这项重要的商业业务应当完全委托给他,换言之,谷物贸易,至少就其涉及国内市场的供应来说,应当任其完全自由。

一般人对囤积和垄断的恐怕,可以和一般人对巫术的恐怖和怀疑相比。被控犯了后一罪行的不幸的可怜人,也和被控犯了前一罪行的人一样,都是无辜的,他们并没有犯归罪于他们的灾祸。取消对巫术的一切控告的法律,使得任何人都没有力量去控告他的邻人犯有这种虚构的罪行以满足他自己的恶意,似乎有效地消除了这种恐惧和怀疑,因为消除了鼓励和支持这种恐惧和怀疑的巨大原因。恢复谷物内地贸易自由的法律,或许也可以同样有效地消除一般人对囤积和垄断的恐惧。

可是,查理二世第15年第7号法律尽管有各种缺陷,或许比记载在法律书中的任何其他法律对于国内市场的丰富供应,对于耕作的增加,做出了更多的贡献。正是从这项法律,内地谷物贸易获得了它从未享有过的一切自由和保护;对于国内市场的供应,对于耕作的增加,内地贸易所起的促进作用比进口贸易更为有效。

大不列颠输入的所有各类谷物的平均数量与国内消费的所有各类谷物的平均数量的比例,根据那位谷物论文作者的计算,不超过1:570。可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内地贸易的重要性与进口贸易的重要性之比一定是570:1。

从大不列颠输出的所有各种谷物的平均数量,根据同一作者计算,不超过年产量的1/30。可见,为了给国内产物提供市场以鼓励耕作,国内贸易的重要性与出口贸易的重要性之比应为30:1。

我对政治算术没有多大信心,我无意保证这两种计算的准确性。我提到它们只是为了表明,根据最明智、最有经验的人士的意见,内地谷物贸易和对外谷物贸易相比,后者是多么不重要。设立奖金以前的几年中谷物价格的十分低廉,或许有理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归因于查理二世的这项法律的效果,它是在大约25年前通过的,因而有充分的时间可以起这种作用。

寥寥数语就足以表明关于其他三种谷物贸易我所要说的话。

Ⅱ,供国内消费的外国谷物进口商的贸易,显然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应,因而直接有利于人民大众。它的确会略为降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不会减少谷物的真实价值,或它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如果谷物能随时自由进口,我们的农场主和乡绅从自己的谷物得到的货币收入各年平均或许要比现在少,现在谷物进口在大部分时间里实际上是被禁止的;但是他们所得到的货币会有更大的价值,能购买更多的各种货物和雇用更多的劳动。因此,他们的真实财富,他们的真实收入,都会和现在一样,不过用较小量的白银来表示;他们还会和现在一样能够并被鼓励去种植同样多的谷物。反之,由于谷物货币价格降低而造成的白银实际价值的上升,会略为降低所有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它给予发生这种事情的国家的产业在所有国外市场上以一些好处,从而鼓励和增加这种产业。但是国内谷物市场的大小,必然和生产谷物国家的一般产业保持一定的比例,即和生产某种其他东西因而有这些东西或其价格(二者是一回事)可以去和谷物交换的那些人的数目成比例。但在每一个国家,国内市场是最近的和最方便的,所以它也是谷物的最大的和最重要的市场。由于谷物平均货币价格降低而产生的白银实际价值的上升,会扩大这个最大的和最重要的谷物市场,从而会鼓励而不是挫抑谷物的生产。

根据查理二世第22年的第13号法律,小麦进口,当国内市场价格不超过每夸特53先令4便士时,每夸特课税16先令;价格不超过4镑时,课税8先令。前一种价格在过去一个多世纪中只在严重的歉收年份才出现;后一种价格,就我所知,根本就没有出现过。但是,当小麦上涨到超过后一价格时,这项法律课征非常高的关税;当其涨到前一价格以上时,关税高到禁止的程度。其他各种谷物的进口,按照谷物的价值来说,关税税率几乎是同样高。嗣后的法律将这种关税提得更高。

这些法律的严格执行在歉收年份给人民带来的痛苦或许是非常之大的。但在这种场合,一般由临时法律停止这些法律的执行,这种临时法律准许在限定时间内进口外国谷物。有必要制定这些临时法律,足以表明这种一般法律是不适当的。

这些对进口的限制虽是在设立奖金以前规定的,却是受嗣后建立奖金制度的同一精神和同一原则的支配。不管这些以及某些其他的限制是多么有害,但是有了奖金制度以后,限制进口就是必要的。如果小麦每夸特价格在48先令以下或超过不多时外国谷物可以免税或只缴纳小额税的进口,那么,为了得到奖金,就可能有人将外国谷物再行输出,这就使国家收入遭受巨大损失,使以推广本国产品的市场为目的而不是以推广外国产品的市场为目的的制度全盘打乱了。

Ⅲ,供外国消费的谷物的出口商的贸易,肯定不能对国内市场的丰富供应做出直接贡献。可是它能做出间接的贡献。不管这种供应的来源通常是怎样,是来自本国生产还是来自外国进口,除非通常生产或通常进口的谷物比国内通常消费的多,否则国内市场的供应决不可能丰富。但是在所有普通的场合,除非能将剩余谷物出口,否则生产者会小心不使生产的谷物多于国内市场消费所需要的,进口商也会小心不进口较此更多的谷物。市场很少会存货过多,它一般会存货不足,因为以供应市场为职业的人们一般担心他们手头的货物卖不出去。禁止出口会将国家的改良和耕种限制在供应它自己居民的需要的范围以内。出口自由使它能扩大耕种,以供应外国。

根据查理二世第12年的第4号法律,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特40先令时准许谷物出口,其他谷物的价格按照这个比例。同一国王第15年的法律将这种自由推广到小麦价格每夸特不超过48先令;根据第22年的法律推广到所有更高的价格。诚然,这种出口须向国王缴纳港税。但所有的谷物在税率表中评价很低,这项港税仅为每夸特小麦1先令、燕麦4便士、所有其他谷物6便士。根据威廉和玛丽第1年的法律,即设立奖金的法律,当小麦价格每夸特不超过48先令时,这项小税实际上已被取消;根据威廉三世第11、12年第20号法律,将其明白取消,不论价格多高。

这样,出口商的贸易不仅受到奖金的鼓励,而且变得比内地商人的贸易更为自由。根据上述最后一项法律,谷物可以在任何价格时囤积出口,但不能为在内地出售而囤积,除非谷物价格不超过每夸特48先令。已经说过,内地商人的利益决不可能和人民大众的利益相违背。而出口商的利益则可能,而且有时在事实上和人民大众的利益相违背。如果,当他自己的国家正在粮食短缺的情况下挣扎时,一个邻国却在遭受饥荒,他的利益可能将大量谷物运往这个国家,以致大大加重了本国粮食短缺的困难。国内市场的丰富供应不是这些法律的直接目的,它们的直接目的是,在鼓励农业的借口下,尽可能地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从而尽可能地造成国内市场上经常的粮食短缺。通过挫抑进口,国内市场的供应即使在大歉收年份,也只限于国内产品;通过鼓励出口,当价格高到每夸特48先令时,国内市场即使在粮食十分短缺的时候,也不容许享受全部国内产物。各种临时法律在限定时间内禁止谷物出口,在限定时间内取消对谷物进口的课税,这是大不列颠所不得不常常采取的办法,足以表明它的一般制度是不合适的。假如这种制度是良好的话,它就不会常常落到必须被放弃的地步。

当所有国家均奉行自由输出和自由输入的自由主义制度时,一个大洲所划分的不同国家就会像一个大帝国的不同省份一样。在一个大帝国的不同省区之间,根据理性和经验,内地贸易自由不仅是粮食短缺的最佳缓解办法,而且是饥荒的最有效的防止办法;在一个大洲所划分的不同国家之间,进出口贸易自由也起相同的作用。洲越大,它的不同地区之间海陆交通越方便,任何一个国家遭受这两种灾害的可能性就越小,任何一个国家的歉收就越有可能由某个其他国家的丰收所解救。但是很少有国家完全采用这种自由主义的制度。谷物贸易的自由几乎在到处都或多或少受到限制,在许多国家还受到这类荒谬规章的制约:它们常常加剧粮食短缺的不可避免的不幸,使之变成饥荒的可怕灾难。这种国家对谷物的需求常常变得如此巨大和紧迫,使得当时也在粮食短缺的情况下挣扎的邻近小国不敢冒险去供应它们,否则自己也会陷入同样的可怕灾难。这样,一个大国的极坏的政策,可能使另一个国家认为,采取本来是最好的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会成为危险和不谨慎的事情。但是,出口的无限自由在大国的危险性要小得多,在这样的国家,生产量要大得多,其供应很少会受到可能出口的任何数量多大的影响。在瑞士的一个州,或在意大利的一些小国,或许有时必须限制谷物出口。但在法国或英格兰这样的大国,很少可能有这种必要。此外,阻止农场主将他的货物随时送往最好的市场,显然是为了一个公共功利的观念,为了某种国家的理由,而牺牲普通的正义法律;只在最紧迫的必要场合,立法当局才能采取这种行为,也只有在这种场合它才能得到宽恕。禁止出口谷物的价格(如果非禁止不可的话),应当总是非常高的价格。

有关谷物的法律在到处都能和有关宗教的法律相比。人民觉得自己对有关自己今世生存或来生幸福的事情为此感到兴趣,所以政府必须屈从他们的偏见,并且为了保持公共安宁,建立一种他们所赞成的制度。或许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们很少看到在这两个巨大目标方面建立了一个合理的制度。

Ⅳ,贩运商人,或进口外国谷物以供再出口的人,他的贸易有助于国内市场的丰富供应。诚然,他的贸易的直接目标不是在国内市场上出售谷物。但他一般愿意这样做,甚至以比在外国市场上可能期望的价格更低得多的价格;因为这样他就省去了一再装卸、运输和保险的费用。一个国家由于贩运贸易而变成了供应他因谷物的谷仓和仓库,其居民自己是很少会缺乏粮食的。虽然贩运贸易可能这样促使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有所下降,但决不会因此降低谷物的真实价值。它只会略为提高白银的真实价值。

谷物贩运贸易在大不列颠实际上是被禁止的:在所有普通场合,对外国谷物进口课征重税,其大部分并不退税;在特殊场合,当歉收使得有必要用临时法律停止征税时,总是禁止出口。可见,根据这种法律制度,贩运贸易实际上在所有的场合都是被禁止的。

可见,与设立奖金有关的法律制度,似乎丝毫不值得人们所给予它的赞扬。大不列颠的改良和繁荣,人们常常归功于这些法律,其实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去解释。大不列颠的法律赋予每一个人以享有他自己的劳动果实的安全,单是这一点就足以使任何国家繁荣,尽管有这些以及二十种其他的荒谬商业规章;这种安全又由于革命而臻于完善,这大体是在和设置奖金相同的时候。每个人为改善他自己的状况而自然地作出的努力,当其具有施展的自由和安全时,就是一个十分强有力的原则,单是它,不借任何帮助,不但能给社会带来财富和繁荣,而且能克服人类法律的愚昧对它的运作所施加的无数的无礼阻挠,尽管这些阻挠的效果总是会或多或少地侵犯它的自由或降低它的安全。在大不列颠,产业是完全安全的;虽然它远远不是完全自由的,却也和欧洲任何其他地区一样自由,或者更自由些。

大不列颠最大的繁荣和改良时期是在和奖金有关的法律制度建立以后,我们却不应因此将这个时期归功于这些法律。它也在举借国债以后。但国债肯定不是繁荣和改良的原因。

虽然和奖金有关的法律制度对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政策具有完全相同的趋向,即在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使贵金属的价值略为降低,但大不列颠肯定是欧洲最富的国家之一,而西班牙和葡萄牙则或许属于欧洲最穷的国家。可是,这种不同的情况很容易用两个不同的原因去解释。第一,对于金银出口西班牙课税,葡萄牙禁止,对于法律的执行两国监督十分严格,这在两个很穷的国家,每年进口金银在600万英镑以上,必然会比谷物法在大不列颠更加直接、更加有力地降低这些金属在那里的价值。第二,这些坏政策在这两个国家没有为人民的普遍自由和安全所抵消。那里的产业既不是自由的,又不是安全的,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民事政府和宗教政府是这样不好,单是它们就足以使两国的贫穷状况永久继续下去,尽管它们的商业规章大部分虽然荒谬和愚蠢,却也有贤明的地方。

现任国王〔乔治三世〕第13年第43号法律对谷物法似乎是建立了一种新制度,在许多方面比旧制度好,但在一两个方面或许不是那么好。

根据这项法律,供国内消费的外国谷物进口在下列情况下免征高关税:中等小麦价格每夸特高达48先令时,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价格高达32先令时,大麦价格高达24先令时,燕麦价格高达16先令时;代替高关税的,是每夸特小麦只课6便士的小税,其他谷物的课税按比例计算。这样,就所有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来说,国内市场对外国谷物实行开放,其价格大大低于以往。

根据同一项法律,小麦出口5先令的旧奖金在每夸特价格升至44先令时停止发放,过去要升至48先令时才停止发放;大麦出口的2先令6便士奖金在价格升至22先令时停止发放,过去要升至24先令时才停止发放;燕麦片的二先令六便士奖金在价格升至14先令时停止发放,过去要升至15先令时才停止发放。黑麦奖金从3先令6便士降至3先令,价格升至28先令即停止发放,而过去要升至32先令时才停止发放。如果奖金像我所力图证明的那样是不适当的,那么停止发放越早越好,奖金越低越好。

同一项法律准许在最低的价格时免税输入谷物以便再行输出,但必须存放在货仓中,由国王和进口人共同加锁。诚然,这项自由只给予大不列颠的二十五个港口。可是这些都是主要的港口,其他大部分港口或许没有供这种用途的货仓。

从以上看来,这项法律显然似乎是对旧制度的改进。但是同一项法律对燕麦出口当价格不超过14先令时给予每夸特2先令的奖金。对于这种谷物的出口,过去从来没有给过奖金,就像对豌豆和蚕豆的出口那样。

根据同一项法律,禁止谷物出口所定的价格是:小麦升至每夸特44先令时,黑麦升至28先令时,大麦升至22先令时,燕麦升至14先令时。这几种价格似乎全都太低。此外,就以强迫输出为目的而发的奖金来说,在它停止发放的那些价格上完全禁止出口,亦似乎不当。停止发放奖金的价格,应当要低得多;或者说应当在高得多的价格上准许出口。

在这些方面,此项法律似乎劣于以往的制度。可是,尽管它有这些不足之处,我们或许可以,用对梭伦的法律所说的话来说它:它虽然本身不是最好的,却是当时的利益、偏见和倾向所能做到的最好的。它或许会为未来的较好的法律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