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上市公司代理问题、投资者保护与公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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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来自新兴市场国家的经验证据

LINS(2003)利用1995年18个新兴市场国家1433家公司样本数据,研究了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托宾Q)之间的关系。发现第一大股东同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比例达到样本公司的69%,虽为第一大股东,但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比例为16%,政府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占样本公司的比例为7%。第一大股东且是公司管理层的样本中有66%的比例通过金字塔结构来加强他们的控制权,该比例中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之比的均值为2.68.在巴西和秘鲁,双重股权被广泛使用,但双重股权在拉丁美洲以外国家并不被普遍使用。第一大股东且是管理层成员与公司价值负相关,但只在股权比例为5%~20%的区间显著,说明在这个比例范围,第一大股东且是管理层成员的公司对小股东的侵害特别严重。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与公司价值负相关,分离程度越大,公司价值越低。不参与管理层的大股东(无论是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正相关,说明外部大股东可以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LINS将样本国家分为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和保护程度低的两组,发现第一大股东且是管理层成员和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对小股东的侵害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低的国家更为严重;不参与管理层的外部大股东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低的国家比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国家能发挥更好的监督作用,但系数不显著,当外部大股东为控股股东时系数显著。

CLAESSENS,DJANKOW和LANG(2000)对9个东亚国家(地区)(包括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台湾地区和泰国)的2980家上市公司最终所有权结构进行了分析,并以现金流权衡量所有权,以投票权衡量控制权。研究结果发现,除日本公司拥有较为分散的所有权结构外,其余东亚国家(地区)中2/3的公司都拥有单一控制性股东,其中家族控制型公司的比例均超过了45%。从控制手段来看,大股东一般通过金字塔持股模式和交叉持股实现超额控制,现金流权与投票权的比例平均为74.6%,这种分离现象在家族控制型公司和小型公司中尤为显著。他们认为,控制权集中度的差异可能来自于不同国家公司法的差异,而且控制的集中程度通常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降低。他们在该文中还指出,在东亚,财富集中在少数家族手中,这些家族对政府政策具有强有力的影响。东亚国家(地区)的家族控制型公司往往会游说政府给予其特殊待遇,并会阻碍加强小股东权利的法律和监管制度的改革,政府官员与大家族的关系也导致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因此是这些国家(地区)形成“裙带资本主义”的一个主要原因。

CLAESSENS,DJANKOV,FAN和LANG(2001)对8个东亚国家(地区)的1301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研究,发现公司市净率(每股市价与每股净资产比率)与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所有权呈正向关系,但与现金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呈负向关系,这种负向关系在家族控股和国家控股型公司中较为显著,但对于金融机构控股和股权分散型企业控股的公司则并不显著。这一研究结果表明,现金流所有权的增加将带来激励效应(INCENTIVEEFFECT),而现金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将产生侵害效应(ENTRENCHMENTEFFECT)。

LEMMON和LINS(2003)利用东亚8个国家800家公司在1997年7月爆发的金融危机中的样本数据来检验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及累积股票回报之间的关系。统计分析发现: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的样本均值为2.17,管理者集团的控制权比例平均为26%,在所有样本公司,管理者集团属于最大股东的比例超过2/3.他们的研究表明,在经济繁荣期,投资能带来比较大的正的净现值,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并不会明显地导致控制性股东剥夺小股东,因为他们同样能从投资带来的正的价值中获益;但是在危机期,由于没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控制性股东就有更强的动机掠夺小股东以谋私利,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越高,对小股东的掠夺就越严重,从而代理问题更加严重;管理者集团拥有的控制权越小,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就越小,因为控制公司的资产是进行掠夺性行为的一个先决条件。这个研究结论与JOHNSON,BOONE,BREACH和FRIEDMAN(1999)基本一致,他们发现在东亚地区,由于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很弱,金融危机期间控股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冲突越发严重,这种情况在法律执行不力的国家更加显著。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变量、尤其是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比宏观经济变量更能解释汇率和公司价值的变化。

但是,也有证据表明,在金融危机期间,控制性股东还可能在子公司处于财务困境时,使用自有资金来帮助子公司摆脱困境,从而使小股东受惠。这种最终控制人与“隧道挖掘”行为方向相反的资源转移行为被称为支撑行为(PROPPING)。FRIEDMAN,JOHNSON和 MITTON(2003)指出一个支撑行为的例子来自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韩国的三星集团。1997年和1998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三星集团的子公司三星动力濒临破产边缘。1999年夏季,三星电子总裁,同时也是三星集团家族家长的LEEKUNHEE挺身而出,用自己的财富帮助三星动力偿还了债务。亚洲金融危机期间的许多亚洲财团都有类似行为。然而,正如FRIEDMAN等人所言,支撑行为的出现更多的是由于最终控制人希望处于困境的子公司继续生存,以保留未来实施隧道行为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或者继续持有公司的股份,以期在经济再度繁荣时获取相应利润。

更细致的研究来自CLAESSENS,DJANKOV,FAN和LANG(1999),他们利用东亚九国和地区2187家公众公司数据,研究了最终控制权、企业集团与公司多元化投资之间的关系,发现多元化投资与公司价值负相关,但是,在其中某些不发达地区,属于企业集团的公众公司其公司价值与多元化投资正相关,表明在这些地区,由于外部市场的不发达,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源更有效率的配置;更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东亚地区,多元化投资是控股股东用来掠夺小股东的一种手段,多元化投资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呈倒U形关系,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程度越高,公司越倾向于采取多元化战略。

FAN和 WONG(2001)利用7个东亚国家977家公司数据,研究了所有权结构与会计收入的信息含量之间的关系,发现集中的所有权以及金字塔结构与交叉持股导致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会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披露会计信息,导致财务报告对于外部股东而言丧失了可信度,会计报告的低信息含量是因为大股东不愿意泄露其寻租活动(RENT-SEEKING)所导致的公司财产变化,这种寻租活动在东亚国家非常普遍,它能为大股东带来相当可观的收益。

除了多国的比较研究之外,还有一些研究专注于考察一国范围内的经验证据。JOH(2003)利用韩国5829家公司1993~1997年的数据,考察了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韩国公司所有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集中的所有权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控股股东在持股比例较低的时候更有可能掠夺小股东,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程度越高,公司绩效越低。企业集团(CHAEBOLS)的内部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缺乏效率,资源从集团的一家附属公司转移至另一家附属公司更多的是一种“隧道挖掘”行为而非资源优化配置行为。BAEK,KANG和PARK(2004)则发现在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期间,外资控制的公司其公司价值下降的程度较少,公司有更高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其他替代的融资渠道同样经历了更少的公司价值贬损。但是,被家族集中控制的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其公司价值则经历了较大程度的下降。另外,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程度越高、与主办银行有更多的借贷关系,以及多元化程度越高的公司,公司价值越低。JUNG和KWON(2002)从一个特殊的角度,间接论证了公司股权结构如何影响公司价值。他们选择1993~1998年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820个公司/年份样本值,考察了收益的信息含量与股权结构之间的关系。发现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收益的信息含量正相关,他们认为这个结论符合大股东与公司激励相容、而非利益冲突的理论假设。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收益的信息含量正相关,表明机构投资者可以发挥监督作用,而非与公司内部人合谋的短期投机,公司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和机构投资者具有同样的效应。韩国的企业集团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企业集团持有众多非相关业务公司的股份,并且经常控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这样就有可能损害外部小股东的利益。JUNG和KWON又将样本分为属于某企业集团或者不属于企业集团,发现不属于企业集团的公司结论依然和前面的检验结果一致,而属于企业集团的样本检验结果不显著,JUNG和KWON认为是因为利益冲突效应和激励相容效应相抵消所致。WIWATTANAKANTANG(2001)利用270家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金融类公司1996年数据,检验了控制性股东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发现:81.85%的样本公司有控制性股东,其中单一家族控股比例最高,为55.93%,其次为外国投资者,比例为13.33%,政府控股比例为2.22%。样本中有10.37%的公司为多个大股东共同控制,82.51%的样本公司大股东直接介入经营管理,其中家族控股公司比例为92.90%,而外资控股公司比例仅为4.57%。控制性股东对公司价值并无不利影响,股权集中度与以总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销售率度量的公司绩效正相关。泰国公司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现象并不普遍,样本中只有17.4%的公司使用了金字塔结构或者交叉持股,并且这些公司业绩与其他公司并无显著不同,这说明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效应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另外,大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绩效有负面影响,尤其是大股东持股在25%~50%区间。最后,家族控股、外资控股和有几个大股东的公司绩效要好于无控制型股东的公司。

总结 与发达国家相比,新兴市场国家公众公司的股权更为集中,家族集中持股是最重要的控制形态,并且绝大多数家族所有者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活动当中,这些家族普遍通过金字塔结构分离其所有权与控制权,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公司价值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则不利于公司价值,分离程度越高,公司价值越低。大股东参与到管理活动之中与仅仅作为外部人来监督经营者相比,不利于公司价值。既有证据表明家族企业集团通过多元化等方式实施“隧道挖掘”行为,也有证据表明家族企业集团在所属子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时施以援手。金融危机期间的事件研究表明,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显著解释了公司价值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