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上市公司代理问题、投资者保护与公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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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本章小结

我们在第四章研究的基础上引入了市场化进程指数、政府干预指数、法治水平指数、公司是否海外上市和公司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等变量,来考察外部治理机制是否能有效地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减少代理冲突,从而提高公司价值。

全体样本的多元回归结果表明,外部治理机制对公司价值确实有很重要的影响,市场化进程指数、政府干预指数和法治水平指数的系数均与托宾Q值显著正相关,这与我们的理论预期一致,说明竞争越完善、政府干预越少、法治水平越高,代理问题越小,公司价值越高;公司在海外上市同样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但是,公司受到过监管机构的处罚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作用仍值得怀疑,监管的不成熟及其滞后性使得监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对国有样本分类研究的结果表明,外部治理机制同样对国有上市公司价值有很大影响。市场化程度越快的地区、政府干预越少的地区和法治水平越高的地区,公司的价值越高;公司海外上市与公司价值之间没有显著的关系,这表明海外上市并不能有效地改善国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价值;公司受到过监管机构的处罚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监管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和无效性。

对民营金字塔控制上市公司研究的结果表明,外部治理机制改善了公司治理水平,减少了代理冲突,从而提高了公司价值。其中,市场化进程指数与民营上市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不显著,这与民营上市公司基本都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经营有关;政府干预指数与民营上市公司价值之间也无显著关系,这说明政府干预主要会影响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而对民营公司影响不大;法治水平指数和公司海外上市均与民营上市公司价值显著正相关,说明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确实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民营上市公司的处罚这种机制似乎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仍然非常有限。

由于引入交互项以后存在较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本章试图对LAPORTA等人(2002)的研究结果进行检验未能取得成功;他们的研究表明,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更低的国家,集中的所有权对公司价值的正向影响更大,我们的研究未能得出类似的结论。但我们的研究支 持 了 LA PORTA(1997、1998、1999、2000、2002、2006)、DOIDGE(2004)、CLAESSENS,DJANKOW 和 LANG(2000)、CLAESSENS,DJANKOV,FAN和 LANG(2001)、LINS(2003)和 LEMMON和 LINS(2003)等人的跨国比较研究结果,说明这些研究结论具有普遍意义。

§§第6章 代理问题、投资者保护与公司价值的进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