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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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金融审计的概念和特点

金融审计是经济管理范畴的一门独立而完整的经济监督学,它是审计理论与审计方法在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经营中的具体应用,是审计学体系的组成部分。本章对金融审计的概念、目标、职能、对象、责任、规范以及金融审计风险等基本理论加以概述。研究审计理论问题,对于掌握审计的方法和程序以及指导金融审计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审计的概念

(一)金融审计的概念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筹集与融通,即货币流通和信用往来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它是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各种业务活动实现的。

审计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一种社会现象或一项社会职业,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即,它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及其成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运用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核查、评价和协调,以达到国家和经济活动各利益关系人正当权益的一种经济评价和协调活动。

金融审计是审计学科体系中的一门专业审计,它是国家审计机关和金融系统内部的审计部门对金融企业经济实体活动及财务成果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监督评价与协调,以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金融事业健康发展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金融审计概念的含义

金融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协调手段,它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职能,也是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规范日常业务活动的一种自律性手段。金融审计概念表达了以下含义:

1.揭示了金融审计的本质特征

金融审计是以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进行的经济监督形式。

2.明确了金融审计的主体

金融审计的主体是指整个金融业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独立的、专门的、处于超脱地位的监督部门。主要包括:中国银监会、国家审计、财政中企部门、监察纪核部门、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监督等。金融审计的客体是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经营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3.阐明了金融审计的依据和标准

金融审计是以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经营业务的资金活动为核查内容,以会计核算资料所反映的情况作为核查依据,以国家现行的金融政策、法规和制度作为辨别是非标准来核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真实性是基础,没有真实性,则无从谈起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合法性是保持金融审计秩序的关键,只有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法令,才能保障资金安全,才能真正讲求经济效益。安全性是对金融业的特殊要求,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金融业,只有减少风险程度,提高安全系数,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才能不断发展和壮大。效益性是金融活动的最终目标,四者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4.指明了金融审计的目的

金融审计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保障金融业公平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效率,促进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金融审计是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而产生与发展的,随着现代化银行及其体系的形成,银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银行掌有权力的经济主体为了对银行经济过程及其结果(会计记录及其财务成果)进行核查监督,就需建立一个为自己直接掌握的内部监督体系,这就产生了金融审计。

(一)西方金融审计的起源和发展

西方金融审计起源于18世纪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发展,其后,随着现代银行机构的普遍建立和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创新,相继出现了银行业之间的相互竞争、乱拉存款、竞相贷款、竞相发放银行债务等现象,从而引发银行支付能力不足,甚至倒闭,进而导致信用危机和经营危机的出现。政府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货币流通的稳定,逐步采取治理金融环境、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措施,并相继形成制度。同时,随着现代银行业务的发展和现代银行体系的形成,银行所有者与经营者逐渐分离,银行所有者为了掌握日常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其利益和主张,审查银行经营管理是否存在错误和弊端,于是迫切需要建立银行内部监督体系,这样政府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审计监督和银行内部审计监督的制度就产生了,并逐渐扩展为面向整个金融业的金融审计制度。例如:美国国会1864年通过《国民银行法》,开始确立美国联邦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货币监督管理局专门行使对国民银行的管理、监督和核查职能。1913年又颁布了《联邦储备法》,正式成立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和联邦储备委员会,即美国中央银行,确认联邦储备委员会拥有金融行政管理责任,对储备银行和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及州银行的业务经营进行核查监督。1933年颁布《银行法》,开始全面加强金融监督管理,逐步健全了金融审计制度。1933年制定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对所有不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州注册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时,美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开始逐步对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监督,1934年又制定了《证券交易法》,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专门行使管理监督全国股票、债务买卖活动的职能,专门核查、审计投资银行、证券发行公司和大股东的经营活动等。从1933年美国颁布《银行法》开始形成中央银行审计监督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已形成由8个联邦金融管理机构和50个州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督网络。与此同时,美国各大银行和金融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了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另外,从20世纪中期起,日本、意大利、德国、英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中央银行也相继建立了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制度。

(二)我国金融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金融业的审计监督,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逐步加深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银行业的兴起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晚,金融审计历史也不长。1935年(民国24年),国民党政府为了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中央银行法》中规定,中央银行设监事会,负责对账目、金融业务活动进行审计。1936年(民国25年)《银行法》又规定,中央主管署和地方主管署负责核查银行业务及账目。1939年,“四联总处”组织章程规定,在非常时期,负责监督指导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事项。同时,还负责对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业务事项监督指导。1945年(民国34年),行政院批准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核查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合作金库的业务活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在会计部门内曾设审计科,后改为核查科,主要是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不久即被取消。在海外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仍保留总审计制度,作为专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自身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曾建立会计核查制度,作为专业银行内部的会计监督,但还不是审计监督。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会计司又设立了审计处,拟定了审计暂行办法。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赋予它审计监督各类金融机构的职权。为了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督,从1985年开始,人民银行陆续设立了专门机构,开展了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工作。同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也分别陆续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在各级行设立了审计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系统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等进行审计核查。为加强银行业监管,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安全、稳健性运行,2003年3月,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目前,一个以中央银监会为中心,以各类银行审计为主体,以社会审计为补充的中国社会主义金融审计体系正在建立和发展,各项金融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已开始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入,商业银行体制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地方银行、外资及合资银行纷纷产生和引进,银行业务竞争势必加剧。金融审计作为强有力的经济监督核查手段,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金融审计必定会在我国大力发展起来,必定会同纪律核查、行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共同组成社会主义金融审计体系,成为保障金融宏观控制的重要基础。

三、金融审计的特点

金融审计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独立性等特点,这是由金融机构业务的综合性、管理的垂直性和信贷资金运动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金融审计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金融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的独立地位和客观公正立场。独立地位是指金融审计不管在机构设置上或者业务领导方面都有较强的独立性。金融审计机构既是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又独立于其他行政业务部门,在上级审计组织和行长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扰。金融审计是自上而下地建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实行总审计制度,独立地行使审计核查职权。客观公正立场是指金融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必须站在公正、中立的第三者的立场上,坚持原则,依法进行审核、核查,对被审计对象作出主观、公平的评价,确定或解除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金融审计的权威性是指审计在行使监督核查及处理问题方面具有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金融审计的权威性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体现于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只有确立审计的权威性,才能保证审计结论与处理决定的执行和审计目标的实现。

审计的权威性,一方面来自国家法律对审计组织的地位和职责的授权。审计组织地位越高,职责上授权越大,审计的权威性越强。例如: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业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审计核查,是国家授予的责权,这本身就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标志着金融法规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法制经济要求我们用法律的手段管理经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保证公平有序的业务竞争。另一方面,来自于审计本身,即独立的地位、客观公正的立场、实事求是、大公无私、执法严谨的工作态度,得到被审单位和社会的信任。我国金融审计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我国法律赋予审计独立行使经济监督的权力,如核查权、质询权、止付权、处分权、通报权等,任何单位经济活动及核算资料都必须依法接受审计,而不得拒绝。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的审计结论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须依法执行。

(二)金融审计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金融审计的广泛性体现在对象多、范围广、内容多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凡是国家银行、股份银行、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人员,均属审计对象。从金融审计的范围上看:有存款、放款、结算、货币发行回笼、现金收支等银行业务;有承保、理赔等保险业务;有委托、代理等信托业务;有买进、卖出等证券业务,还有内部基金、财务收支业务等。从金融审计内容上看,包括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包括信贷、货币发行、金银、外汇、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财经纪律和经济效益等。

金融审计的综合性是指我国银行是国民经济的信贷中心、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全国资金活动的总枢纽。银行的经营活动深入到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一切企业的经济活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资金运动,都要在银行业务活动中反映出来,使得金融部门成为国民经济的综合部门。因此对金融部门业务进行审计要综合地了解、分析各方面情况,要求审计人员相应地具有较为全面的知识和较强的分析能力。

(三)金融审计具有系统性和延伸性

金融部门的人、财、物和各项业务活动都是按系统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的。因此决定了金融审计具有系统性的特点。金融部门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业务规则等都是由各自总行(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和人总行金融法规进行规定的,并在全系统贯彻执行,一般在基层单位发现的业务方面的问题,往往都可以在上级单位找到原因,也可以在同级单位找到相同的问题,所以说金融部门出现的问题一般都具有系统性。

金融审计的延伸性是指审计不仅对自身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对客户(主要指借款人)的产、供、销过程进行监督。这主要是由于信贷资金、外汇收支和现金管理以及保险等业务的运动规律所决定的,金融审计的特点表现于贷款从银行贷出经过供、产、销整个周期运动的过程中,如:基层专业银行审计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时,如果仅仅审计经办银行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企业贷款用于生产和商品流转,是同供、产、销、购、存、调等物资运动紧密结合的,因此,对逾期贷款和风险程度等的考核,有时往往要延伸到借款单位去实地抽查,才能找出贷款被挤占挪用、超储积压而形成呆账损失的数量和原因。

四、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文件中阐述了独立的金融审计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在此仅作概括性的介绍。

(一)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

金融监管机构担负着维护金融秩序的职责,具有类似审计人员“经济警察”的职能。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目标和性质虽有所不同,但双方在评价银行内部控制、评估资产质量和风险等方面却十分接近,因此,双方之间应保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的关系。

1.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关注互为补充

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稳定观点是对金融审计人员“持续关注”观点的补充,作为安全和审慎管理基础的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对要建立准确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的补充。另外,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审计都关注正确的会计系统的存在。

2.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在很多方面可以互相借鉴

审计报告为金融监管机构取得真实的会计信息提供保障,管理建议书等可以为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有关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方面的信息。金融审计人员可以从来源于监管机构的信息中获得有用的信息。

3.金融审计人员接受监管机构的委托执行监管审计

在审计和会计行业发达、具有独立性能承担所需工作的技能的前提下,金融审计的作用已被扩展到替金融监管机构执行某些监管任务。金融审计人员常常受金融监管机构委托对金融企业某些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审计银行用来制定其谨慎回报的方法;评估组织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认定银行提供的信息是可靠的;评价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就坚持适当的会计政策表达观点等。

金融监管机构出于监管目的有权对金融审计的质量进行监控。

4.金融审计和监管机构应经常沟通信息

金融审计人员通过查阅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利用监管机构的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如果金融审计人员签发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把审计中发现的金融企业的重大风险和缺陷及时报告给监管机构。双方应定期举行会议,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特别关注的事项和工作的时间进行沟通。

金融审计和监管机构一方获知不利于另一方的重要信息时应向对方通报。双方对以下信息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可能危及银行生存的事项;高级管理层舞弊欺诈迹象;内部控制系统和控制环境中的严重缺陷;表明未能履行银行授权标准的信息,已经或可能对银行财务状况产生相关影响的信息;可能对银行的行政和会计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可能表明严重违反法规的信息。

(二)金融审计监管的发展趋势——标准国际化

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展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等一系列问题,迫使审计监管系统的范围、手段、内容、模式和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1)审计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将原游离于监管系统之外的各种准银行业务纳入审计监管的范围。

(2)审计监管手段现代化,监管内容标准化。在监管方法上,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监管,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监管中的运用。在监管内容上,各国监管系统也呈现一些共同的特征,如: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灵活性和依赖经验进行监督的重要性等。

(3)审计监管模式日益趋同。各国普遍强调金融法规、行业约束和市场约束的结合运用。

(4)审计监管体系集中统一化。经济的全球化,使金融市场越来越一体化和自由化,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发展。

(5)审计监管的标准和方法国际化。经济金融的全球化需要国际上有一套通行的监管标准和评价方法,巴塞尔委员会为此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于1997年4月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又于1999年10月发布了《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这些标准将成为各国监管系统共同的目标和遵守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