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佛教近代转型的社会之维:民国上海居士佛教组织与慈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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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民国上海居士佛教的组织形态与地域性特征(3)

考察民国时期的上海居士佛教组织,可以看出中国居士佛教“近代转型”的重要特征。这些特征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居士佛教组织已由佛教僧团的外围护持力量,逐渐演变为独立于僧团之外的佛教主体。例如,民国上海的这些居士佛教组织,大都已经直接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独立的组织形式;这些组织虽然也与僧人保持往来,或聘请法师作为自己的“导师”,但已经不再依靠寺院,不受僧侣控制,同时也不再以为寺院提供辅助性的物质支持为己任。其二,近代居士佛教组织可以为广大居士同仁提供修学、诵经、礼拜,甚至是举办皈戒居士组织可以举办皈戒会,但居士还是不能收出家徒弟,这项权利还只有法师才能行使,所以“世界佛教居士林”、“净业社”等居士组织会聘请法师来举办皈依会。、佛教临终仪式等佛事活动。例如,“世界佛教居士林”就辟有“皈戒会”、“莲社”、“禅定室”、“修法坛”等修行场所供本林居士使用;而“净业社”也规定,社员遇有喜庆等事可以借用本社会堂,甚至净业社的功德堂还可以供奉社员先人的莲位以及社员本人的长生位。具体详细规定,请参阅本书所附的《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及《净业社简章》。由此可见,在古代本属于僧侣才能做的佛事活动职能,在近代居士佛教组织则可以直接由居士自己来替代行使。其三,在近代居士佛教组织中,居士可以像僧侣一样登台讲经说法,成为佛法的弘传者和法脉的传承者。居士说法,在近代居士佛教组织中已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如,江味农、范古农、黄涵之、关絅之、胡厚甫等,就经常在不少居士组织中讲经说法,黄涵之、关絅之还曾在佛教电台中领众诵经。不仅如此,近代居士佛教的讲经说法等佛教宣传活动甚至还走向寺庙。如,世界佛教居士林成立之后就由居士组织了“宣讲团”开展弘法活动,1924年,世界佛教居士林宣讲团主任张性人就曾带领居士团员前往上海龙华寺演讲,吸引了几百名听众,且颇受欢迎。参见《世界佛教居士林林刊》第5期,1924年4月;及《世界佛教居士林成绩报告书》(杂记篇),第130页。其四,近代新型居士佛教组织,已开始采用一些现代管理手段,使得佛教组织不仅出现了现代化发展的特征,而且承担了集佛教信仰、佛教文化传播与佛教慈善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功能。在佛教慈善事业方面,近代居士佛教慈善活动不仅延续了传统居士佛教慈善的内容,诸如放生、施医、施药、施粥、施棺等,还进行辐射全国甚至国外的赈灾活动,同时还将慈善教育与传统的“养”结合起来,开办针对儿童的慈善学校。民国上海居士佛教的慈善活动将在第四章专门讨论。

居士佛教组织的“近代转型”,既是佛教在中国社会发展与时代转型大背景下的自我选择,也反映了“居士”与“僧侣”地位在整个佛教运转系统中此消彼长的结果。民国时期,中国思想界正在经历一场古今中西的思想交锋,僧界俗界都深陷其中,无不卷入对传统的重新审视与思量中。事实上,“庙产兴学”运动的兴起、新学思潮的展开,已经使得古代佛教与僧侣的神圣地位逐渐被现代性所“祛魅”,使得僧人与居士之间的圣俗分界被淡化;而民国立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与结社自由又激励着居士们的结社冲动。于是,在新型知识分子与新兴工商业者居士的领导下,居士独立结社、创办新型居士佛教组织的因缘已经具备。而民国上海居士佛教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则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居士之佛教”的真正形成。这一近代“居士之佛教”的出现,也标志着中国佛教信仰的历史性转折,即居士已经成长为主持佛教的新生力量。事实上,近代居士佛教的转型以及居士在近代佛教中的地位也逐渐被僧界认可或默许。而从居士立场来看,其创设新型居士佛教组织的动因,正如上海佛教居士林发起人之一的沈心师居士所说的:“其一,藉此可建立居士潜修之所,僧界高僧既少,其以经忏为门庭撑持计者,实占多数。居士俗务在身,无法依止高僧,入诸山丛林修学,其或有发微少信心者,但烧香拜佛,所入僧庙,又多是酬应寺庵,因此居士道场应可作为折衷式的方便门庭。其二,推广社会事业。世界维新,社会事业日渐其多,其它宗教常讥佛教徒专业自修,少参与公益事业,僧侣既已专修宏法为任,利济事业只能委诸居士团体。其三,护持僧界。庙产兴学议起,佛教经济根本动摇,若欲维护,亦势必集结居士团体之力不可。”沈心师:《对于各处居士所办法会团体之意见》,《世界佛教居士林林刊》,1926年10月第14期,第2—3页。

民国居士佛教组织形态与弘法形式的个案考察

“世界佛教居士林”、“上海佛教净业社”、“上海佛学书局”都是民国时期上海的大型居士佛教组织,这种类型的居士佛教组织承担了综合性的社会功能。首先,作为一个居士研修弘法的道场,它们不仅设有皈戒会接受信徒皈依受戒,设有莲社和禅定室、净修室供居士念佛、禅修,设有法坛供居士讲经说法,而且还设立了读经室、阅藏室等供居士研习佛学义理。其次,作为一个佛教传播的场所,它们不仅建立了专门的佛教出版机构,创办了自己的佛教刊物,设立了自己的佛教图书馆,而且还尝试使用电台、广播等新型传媒向信众传播佛法。此外,作为一个特殊而重要的慈善机构,它们不仅设立了放生会、施医处、施药处、施粥处、施材处等相对传统的慈善服务场所,还成立了慈善学校、慈善教养院,组织了临时性的赈灾协会、慈善联合会等多种慈善机构。而为了实现这些种类繁多的综合性功能,这些居士佛教组织建立和完善了一套比较系统而成熟的组织制度,并在其组织形态与管理模式上均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上海佛学书局”是民国时期全国最大的一家专业的佛教出版机构,它不仅采取了先进的股份制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而且将“弘法寓于营业之中”,成为一种新型的佛教出版兼弘法机构。毫无疑问,民国上海居士佛教组织之所以能形成如此高度的组织化与管理的现代化,与上海工商业居士的积极参与密切相关,并且这也是上海居士佛教组织地域性特征形成的关键因素。

一、“上海佛教净业社”的组织形态分析

“上海佛教净业社”的规模比“世界佛教居士林”相对较小,其组织形态也没有“世界佛教居士林”复杂。1922年,“上海佛教净业社”建立后,随即就制定了《简章》,以集合在家善信,皈依佛教,专修净土念佛法门,广行善举为宗旨。简章规定:净业社暂不推举社长,仅设社董以管理事务,并公推施省之为董事长,姚慧证、陈听涛、黄涵之、简照南、简玉阶等9人为董事。其组织机构初设有念佛堂、阅经室、学教部、放生会四个部分,常请印光、谛闲来社开示。可见,此时的净业社还仅仅是一个居士研修的道场,且以净土念佛为主。1926年,净业社搬入觉园之后,其组织形态也不断完善起来。首先,施省之、关絅之、黄涵之、简玉阶、王一亭、江味农、聂云台、高鹤年、闻兰亭等40人发起修订社章,改组机构,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在社董中公推社长1人,副社长2人。推选王一亭为董事长,关絅之任社长。职能机构设立念佛堂、讲经堂、学教部、慈善部、静修室、藏经室、经像保存处、流通部、蔬食部、放生会、功德堂等。

随后,净业社刊登《征求社员简章》及《社章》,对净业社的社员资格认定以及净业社组织形态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划。《简章》根据捐款的多寡将社员分为名誉社员、永久社员、维持社员、特别社员、普通社员等五种,并具体规定不同等级的社员享有不同的待遇。其规定如下:

(一)社员之资格:1.名誉社员。凡精研佛法、德隆望重、为众所宗仰者,由董事会决议,得推为名誉会员。2.永久会员。凡创立人及特捐1000元或募得银圆2000元以上者,均为永久社员。3.维持社员。凡特捐银圆300元或募得银圆600元以上者,均为维持社员。4.特别社员。凡特捐银圆100元,或募得银圆200元以上,或月捐银圆5元以上者,均为特别社员。5.普通社员。凡每年纳社费2元以上,或募得银圆20元以上者,均为普通社员。此外,如有特捐巨款超过上列各数者,由董事会另议特别尊崇之法。凡征求社员缴纳之费亦可抵作募金。例如征求得普通社员1000人者,合计缴费当在2000元以上,即可比例募得银2000元之条,作为永久社员。余类推。

(二)社员优待:1.普通社员。敬诵普佛启建佛七等佛事,得借用本社会堂;本社学教部、藏经室、经像并存处等,得各主任允许,得随时入内观览;遇有喜庆等事得借用本社会堂,照章收取赁资。2.特别会员。敬诵普佛启建佛七等佛事,得借用本社会堂;本社学教部、藏经室、经像并存处等,得随时入内观览研究;遇有喜庆等事得借用本社会堂,照章酌取赁资;本社功德堂供奉社员先人莲位一座,或本人之长生位,本社长年朝晚课均为回向;有选举董事权。3.维持会员。敬诵普佛启建佛七等佛事,得借用本社会堂;本社学教部、藏经室、经像并存处等,得随时入内观览研究;遇有喜庆等事得借用本社会堂,略取赁资;本社功德堂供奉社员先人莲位一座,及本人之长生位,本社长年朝晚课均为回向;有选举董事权;本社如有编辑出版之件长期送阅一份。4.名誉社员、永久社员。敬诵普佛启建佛七等佛事,得借用本社会堂;本社学教部、藏经室、经像并存处等,得随时入内观览研究;遇有喜庆等事得借用本社会堂,不取赁资;本社功德堂供奉社员先人莲位一座,及本人之长生位,本社长年朝晚课均为回向;有选举董事权及被选举权;本社如有编辑出版之件长期送阅一份;如有居住外埠之社员经过上海因素食不便得住在本社暂时住宿,宿膳由社供给。

此外,《社章》具体规定了净业社的名称、地址、相关宗旨、总则及组织结构。该《社章》共分7条,其中规定:(一)本社定名为“佛教净业社”;(二)本社宗旨为集合在家善信,弘扬佛法,精修净业;(三)本社地址为上海英租界爱文义路觉园;(四)总则规定,本社由简济善堂舍让堂地经本社同仁组织而成,所有关于本社之公共地亩、佛堂、会堂、假山、池桥、亭阁等处,须永远依据简济善堂与本社所定舍让堂地契约办理。此外,在第五条,“本社设置”条目中,还规定了净业社的具体职能部分结构,其具体职能部门设置有:教学部、净修室、藏经室、阅经室、经像保存处、流通部、编辑部、蔬食部、会堂、放生会、功德堂、合行部。其中,每个具体的职能部门都另设有详细规则,以便社员遵守。而所谓“合行部”,则是一个集体决议机构,即指凡该社关于佛教事宜,在不违背该社章程宗旨的情况下,经董事会之讨论决议,均得另订章程附入。后来,由于净业社慈善事业的发展,还专门成立了“慈善部”,并专门制定了《佛教净业社慈善部简章》《佛教净业社慈善部简章》,参见《净业月刊》第11期,第417—420页。。《社章》第六、七条规定了净业社的领导机构与选举办法,其具体规定为:(一)社董为11人至17人,由特别社员以上各社员于名誉社员、永久社员中选举之。(二)于社董中公推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2人。(三)于社董中公推社长一人,副社长2人。(四)分部主任于社董中公推各一人担任。(五)干事于社员中公推若干人。(六)文牍、会记、庶务、书记等人选由社长、副社长决定聘用或辞退。前述人员的职务分工与组织原则规定为:董事长主持决议全社一切事宜,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决议一切事宜;凡社中有特别事故,应召开社董会决议,并以社董过半数之出席且出席社董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社长主持全社一切事务,副社长辅佐社长办理一切事务;分部主任分别办理各部具体事务;干事辅佐正副社长及各部正副主任办理各项事务。《征求社员简章》及《社章》,参见《净业月刊》第6期,1926年10月,第61—71页。

通过《简章》、《社章》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上海佛教净业社”已经建立起了比较系统的组织模式与组织结构,它不仅明确了净业社的各项职能范围,也使得其各项工作的有效展开有了制度保障。首先,“净业社”通过接受赠予以及购买的方式,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固定社址,并通过法律形式得以确认。其次,对社员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固定不同类型的社员拥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最后,设立了董事长、社长、分部主任三级负责制,以及董事长、社长与分部主任的规范选举办法。董事长通过召集董事会议来决议净业社的重大事宜,而社长则负责社里的一切日常事务,部门主任则办理各部具体事务。通过其主体的职能部门考察,我们看到其开展的活动涉及“教学研究”、“佛教文化传播”、“念佛静修”、“社会慈善”等诸多方面。在社会慈善事业方面,净业社不仅设置了相对稳定的诸如放生、施医、施药、施粥、施材等社区性慈善服务,还先后多次组织难民收容所,特别在抗战爆发后净业社还成为当时“上海慈善团体联合救济会”(简称“慈联会”)的主要成员与组织者,并建立了“净业教养院”“净业教养院”于1940年5月成立,主要是将战乱中失散的孤儿组织起来进行慈善教养。该院先由净业社社长关絅之亲任院长、赵朴初辅助之,后来“净业教养院”与宋庆龄领导的中国福利会合作改为“少年村”,由赵朴初负责“少年村”的工作。有关净业教养院及少年村的具体情况本书将在慈善一章中进行详细介绍。等慈善教育机构。不过,从社员的等级划分来看,由于净业社的初期经济来源主要靠单一的捐助获得,它只好将社员的捐献及募捐与其权利挂钩。其中,社员捐献及募捐的多寡往往决定了其在社中享受权利的多少,“普通社员”甚至被剥夺了选举权,且社董也只能在“名誉社员”与“永久社员”中选举。由此也可以看出,净业社的领导阶层与核心成员就只能在有较大经济实力的工商业者与社会名流中产生,而其底层的普通社员则无法真正参与到社务的管理之中,从而使得净业社很难拥有稳固的普通居士基础。

二、“世界佛教居士林”的组织形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