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融资融券基础入门与操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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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保证金计算及担保物监控管理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冲抵。

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计算方法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l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

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交易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多少视券商而定)。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 融资保证金比例= ————————————×100%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有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假定某股票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可融资买入该股票的金额为200万元(融资买入金额=100万元÷50%=200万元)。

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多少视券商而定)。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 融券保证金比例=————————————×l00%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有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假定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万元市值(100万元/50%)的证券。

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人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X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投资者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客户担保物的监控管理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100% 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现金担保

例如,投资者小张信用账户中有现金5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他准备选定证券A进行融资买入, 假设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此时小张可融资买入的最大金额理论上为100万元(50万元÷50%=100万元)。当然实际扣除利息及手续费用后,实际融资金额要略少于100万元。

然后小张用融资买入的方式买入证券A,如果买入价格为10元/股,则小张可融资买入的最大数量为10万股。至此小张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其融资负债为融资买入证券A的金额100万元,资产为10万股证券A的市值加上现金5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约为150%(资产150万元÷负债100万元=150%)。保证金可用余额为:(50万-10万股)×10元/股×50%=0元。

2. 实物担保

假如小张用自有资金50万以10元的价格买入A股5万股,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0.7,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这时小张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为:10元/股×5万股×0.7=35万元,然后小张用融资买入的方式买入证券A,此时小张可融资买入的最大金额为70万元(50万元×0.7÷50%=70万元),如果买入价格仍为10元/股,则小张可融资买入的最大数量为 7万股。至此小张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其融资负债为融资买入证券A的金额70万元,资产为12万股证券A的市值。

假设,A证券价格为仍为10元/股,那么维持担保比例约为171%(资产12万股证券A的价值120万元÷负债70万元=171%)。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标准。证券公司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已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也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①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②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③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⑤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⑥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