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参与融资融券的资格
关于融资融券参与主体的资格,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宽松。只要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公司,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关净资本的规定,则具有办理信用交易的资格。而非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公司,只能以持有客户账户证券商的名义,收受客户款项和证券。而对客户的资格限制来说,美国并不要求开立信用账户的投资者具备特殊资格,对客户资格的规范仅限于资金和程序层面。其中,资金层面一般由各交易所自行规定,以纽约交易所为例,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要在其账户中维持2000美元以上的净值,并签订三项协定:即签订《融通协定》,载明融通资金的利率及融通期间的计算方式;签订《质押协定》,载明投资者同意将其买进的有价证券作为资金融通的质押标的;签订《同意出借协定》,同意将账户内的有价证券借给证券公司作为融券卖空之用。在日本,一般自有资本比率大于120%以上的证券公司就可以进行信用交易。而客户方面,日本公民凡经办妥信用交易账户开户手续并能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的,都可以进行信用交易。日本本国投资者申请开户时,应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不同格式的《信用交易账户开设申请书》,经证券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经理严格核实审查后,由客户在《信用交易账户设定的约诺书》上签名盖章,方完成开设新用户交易账户的手续。由于开户资格和审查严谨,所以多为证券公司主动选择条件优良的客户,而很少有顾客主动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账户。
我国在试点阶段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资格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属创新类证券公司、内控体制健全、公司管理层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最近6个月净资本在12亿元以上、已经完成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有业务的专业人才和系统设备。在客户资格方面,主要的限制条件是客户必须在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6个月以上,并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证券投资经验。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能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在具体实施方面,各证券公司对参与融资融券投资者的要求有所不同。总体看来,多数券商的客户准入门槛都在资产50万元、开户时间1年半以上。客户是否能够获得的融资授信额度,要依据三个要素来确定,即“专家打分+数量化评分+融资融券费率”。在客户准入方面,有些证券公司对客户实施资质证书管理。符合要求的客户,还需通过公司提供的网络、现场培训,获得客户资质证书之后,方可从事交易。同时,公司内部实行“保荐人制度”。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须知要点
1. 充分了解自己的需求,了解试点券商
(1)投资者要清楚自己是否需要,是否适合参与。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的目的:获取更多的资金头寸以放大盈利,及卖空证券从股价下跌中获取收益。投资者在申请业务前首先要清楚自己是否需要通过融资融券实现上述投资目标。
需要参与的投资者要确信自己能够承受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信自己已经切实了解了该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券商的业务操作模式等。投资者更需要根据自身股票交易经验、经济状况、收入预期、损失承受能力等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对自身参与的可行性、参与的资产量有大致的衡量。
同时,要了解监管部门和所在试点券商制定的准入条件,认真审视自身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比如,要求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产实力;必须在试点券商开户满一定年限等。也就是说,你即使是老股民,转托管到试点券商的时间未达到规定年限也不能马上参与。
(2)
投资者要了解券商是否有开展该业务的资格。投资者首先要了解所在的券商及证券营业部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资格,不要参与到非法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当中。根据规定,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券商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而且,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券商,即试点券商,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不一定所有营业部都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不要轻信任何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承诺及获利保证,务必要通过正规的渠道核实相关信息。
(3)
要配合试点券商的资质审核和征信调查。投资者向券商递交申请材料后,要积极配合券商的资质审核和征信调查工作。配合券商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的审核以及对自己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征信记录、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盈利能力、资产及交易情况等各方面信息的调查和核实。
投资者在开户时要如实申报券商要求的各项信息。比如普通账户信息及一致行动人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况,是否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等。试点券商会根据投资者的申报信息,依据监管要求对其普通账户或信用账户进行一定的限制,投资者要明确这些监管要求,在交易过程中不要违反此类限定。
(4)
应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认真签署融资融券合同。投资者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知识,熟悉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对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风险等有清醒的认知。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网站、券商有关业务专栏或知识讲座等各种形式获得融资融券知识,或者直接与券商服务人员取得联系,咨询业务问题。如果条件允许,投资者也可以积极参与到券商组织的融资融券仿真测试当中,真实体验其交易特性。
投资者在与试点券商签署融资融券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其中的免责条款。对于融资融券交易涉及的权益处理事项、特殊情况下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处理、强制平仓、通知与送达的约定等,投资者要充分理解。
2. 牢记交易的规则
(1)
只能在交易所和试点券商公布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买卖。普通证券交易下,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停牌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下投资者只能在交易所和试点券商公布的范围内买卖证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融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各试点券商公布的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要关注试点券商公告,事先了解交易的证券是否属于融资或融券标的,是否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2)
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根据规定,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未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这一点可以防止空头打压导致暴跌,平缓大量卖空对股价的助跌效应,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一规定也意味着投资者进行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
(3)
信用证券账户资金周转受一定限制。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方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这些流动性限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资券使用产生一定影响。比如投资者急需资金周转时,只有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才能提取信用账户内的全部资产。这就要求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提前做好财务安排,统筹资券使用。
(4)信用证券账户使用上有特殊限制。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只能在开立券商使用。并且根据规定,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债券回购、预受要约、LOF申购及赎回、现金选择权申报、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以及证券质押等事项。融资融券也暂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此外,如果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试点券商将限制该投资者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如果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试点券商也将根据客户属性及限售股解禁状态限制该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相应交易权限。
个人参与融资融券应做的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之前,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向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1. 客户开户的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其营业部应当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同时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2. 申请账户应向证券公司提交的材料
个人客户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并由本人当面签名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
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卡。
(5)
银行及客户已盖章、签字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机构客户须提供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6)
机构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7)
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8)
加盖银行章的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账户。
(9)
银行及机构盖章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3. 融资融券保证金的提交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4. 融资融券的授信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费)率等。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授信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授信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二是非固定方式,即在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客户可根据需要依法使用和偿还,并按实际使用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首批试点券商有6家,分别为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广发证券。
1. 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的要求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主要从证券公司资质、内控、高管、财务、资金管理、制度、人才等方面规定,具体如表2-1所示。
表2-1 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的要求要求方面 细 则
证券公司资质 从事经济业务满3年的创新试点券商内控 治理健全,内控有效
高管 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
财务 近6个月净资本在12亿元以上
资金管理 办好三方存管,且获证监会许可
制度、人才和其他 集中风险控制、内控制度完善,有开展相关业务的人才、技术、资金和证券等2. 首批6家融资融券试点券商表2-2 首批6家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券商 是否参加业务联网测试 是否上市 总市值/亿元 净资本/万元 参股期货公司国泰君安 是 否 — 1523172 国泰君安期货
国信证券 是 — 893003 国信期货
中信证券 是 是 1811.44 3584322 中证期货光大证券 是 是 907.82 939673 光大期货
海通证券 是 是 1430.82 3603076 海通期货广发证券 是 是 1254.78 884866 大陆期货
个人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
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包括三大体系:券商的融资融券必须建立管理体系、风险实时监控体系和净资本实时监控体系。
具体包括七个条件:一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二是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是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五是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做出明确安排;六是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七是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以中信证券为例,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具备以下条件:
(1)
中信证券拥有金融控股集团背景、业务拓展能力强,资产质量优良,净资本充足,能为客户开展融资业务提供足够的资本金,在客户需要融到资金实现投资增值的关键时刻,能够保证客户所需。
(2)
规范经营,规范管理,能完全实现所谓的集中交易、集中账户管理、集中风险控制、集中清算、集中授信的“五集中”概念,能为客户资产提供安全保障。
(3)
中信证券是首批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试点券商之一,整个业务将在一个统一、规范的框架下展开,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统一监管,同时帮助客户充分应用融资融券交易工具,提醒客户关注杠杆操作风险,努力促成客户投资需求。
另外,中信证券关于强制平仓方面有明确规定:在业务开展之前,对强行平仓条件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将以合约条文的形式与客户约定具体执行时的认定标准和操作细节,并经双方签署确认。
如果客户账户中的保证金率触及或击穿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触发强行平仓条款,则中信证券将对客户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强行平仓。平仓之前中信证券将会提前通知客户,给客户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补仓。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补仓完毕,中信证券将不进行平仓操作。了解以上具体规定将有助于投资者顺利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报融资融券交易的方式
1.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报融资融券交易的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融券、担保品买卖、平仓四类。
(1)
融资交易申报内容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席位代码(无需专用席位)。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数量。
⑤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信用标识:分为融资买入和卖券还款。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
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席位代码(无需专用席位)。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数量。
⑤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信用标识:分为融券卖出和买券还券。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其中,融券卖出不允许申报市价订单。
(3)
担保品交易申报内容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席位代码(无需专用席位)。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数量。
⑤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信用标识:分为担保品买入和担保品卖出。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4)
平仓申报内容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席位代码(无需专用席位)。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数量。
⑤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信用标识:分为平仓买入和平仓卖出。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前端检查包括的内容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设置前端检查,包括申报席位是否属于具有融资融券资格券商、申报证券是否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否为信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余额是否足够和融券卖出价格是否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等内容。
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融资融券交易的方式
1. 证券公司向深
证券交易所申报融资融券交易包括的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融券卖出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
(1)
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买入数量。
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融资”标识。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
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卖出数量。
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融券”标识。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
强制平仓指令的申报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③证券代码。
④买卖方向。
⑤价格。
⑥数量。
⑦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信用证券账户的一般证券买卖(即担保证券买卖),按一般买卖指令申报内容申报即可。需强调的是,信用证券账户上的任何交易指令,都需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申报。
2. 深
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前端检查包括的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设置前端检查,对于没有通过前端检查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交易主机按无效申报处理,自动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申报的前端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席位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检查。对于标注“融资”或“融券”的买卖申报,判断其交易席位是否为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以及当日是否具有融资或融券交易资格。
(2)
标的证券合法性检查。对于标注“融资”或“融券”的买卖申报,判断其买卖的标的证券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中,融资买入申报的标的证券必须属于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可融资买入证券范围;融券卖出申报的标的证券必须属于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可融券卖出证券范围。对于信用证券账户的一般买入申报(即买入担保证券申报),判断其买入证券是否属于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3)
信用证券账户有效性检查。对于标注“融资”或“融券”的买卖申报,判断其申报账户是否为信用证券账户,并对其有效性进行检查。
(4)
证券账户余额检查。对于融券卖出申报,判断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内是否有足额证券可供融券卖出。对于担保品证券卖出申报,判断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否有足额证券可供卖出即可。
(5)
融券卖出提价检查。对于融券卖出申报,在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需要根据卖空标的证券种类进行相应融券卖出提价检查。例如,对于A股的融券卖出申报,检查其融券卖出价格是否不低于最近一笔成交价。采用市价方式进行的融券卖出申报,其提价检查按第一笔拟成交价进行。
附录: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1. 融资融券业务开户资格
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个人和法人。
②应在公司开立证券账户满半年,开户资料齐全。
③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
④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
⑤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⑥对于以有价证券替代保证金时,该有价证券应属于可质押范围之内的股票,其范围及质押比例以公司公布的资料为准。
除以上选择标准,将选择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但是在试点期间,标准会有所提高。
2. 融资融券开户的步骤
(1)
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其中自然人投资者需要携带:
①有效身份证明。
②证券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需要携带:
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及复印件(盖章)。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③开户委托授权书。
④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⑤证券账户卡。
⑥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盖章)。
⑦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盖章)。
(2)
风险评估。客户参与中信证券客户风险评估系统(融资融券部分)的网上测试,个人客户需要获得“可以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并在风险评估报告上签字。
(3)
提交相关材料。客户提交相关材料,等待信用审核的结果(大约为2日)。其中,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上①项,即有效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及复印件(盖章)”:
①近半年证券交易对账单及当前证券库存明细单(非本公司客户需加盖原证券营业部公章)。
②投资者名下的房屋产权证。
③上一年度所缴税单或完税证明。
④银行储蓄存款单。
(4)
签订合同。与中信证券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并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5)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其中,自然人投资者:
①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②客户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④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①填妥的《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⑤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⑥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⑦法人普通证券账户卡。
(6)
开立信用资金账户。提供相关资料,开立信用资金账户。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投资者: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通过初审的《融资(融券)申请表》。
③经过证券营业部确认的《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④已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卡。
机构客户: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③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④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⑥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⑦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⑧通过初审的《融资(融券)申请表》。
⑨经过证券营业部确认的《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⑩已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卡。
(7)
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结束后,在交易时间内将证券担保品从普通账户转入信用证券账户。至此,客户可以根据交易系统提示的“信用可用额度”,进行融资融券的交易。
2. 融资融券交易
客户可以通过自助和网上交易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1)
交易及查询。客户“登录营业部”选择所在营业部,“登录柜台”选择“融资融券”。注意:信用账户不能购买担保物及标的券以外的品种。进入“融资融券”界面可进行“融资买入”、“卖券还款”、“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和“现金还款”的操作以及3项查询功能:
“信用资产”——可用保证金、已用保证金、可用信用额、已用信用额、融资金额、融资费用、融资利息、融券金额、融券费用、融券利息、维持担保。
“合约查询”——当前界面默认为“当日合约”,F1——已平仓合约(查询时限300天),F2——未平仓合约(不限查询时限)。“融券股份”——查询融券股份明细。也可进入“买入”菜单选择:0“普通买入”——使用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时无法委托。1“融资买入”——使用信用资金。进入“卖出”选择0“普通卖出”或1“融资卖出”,两个菜单通用,实际功能意义相同(投资者卖出证券账户内所得的价款,首先且实时偿还其融资欠款)。
(2)市价委托。
市价买入——普通买入、融资买入、买券还券。
市价卖出——普通卖出、卖券还款、融券卖出。
撤单——同普通证券撤单,进入“撤单界面”选中要撤销的委托后,按Del或Enter键。
现金还款——直接输入还款金额即可,其中页面显示的总欠款额=利息+已用信用额。现金直接还款后,可用保证金会增加,已用信用额会减少。
(3)网上交易。融资融券委托——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卖券还款。查询功能——查询信用资产、查询融资融券合约、查询融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