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表现为各主权国家有维护、捍卫国家主权的权利,即在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中各主权国家对内具有最高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对外具有完全独立和防止侵略的自主权。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可共享、不可转让的特性,主权原则是绝对的。但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中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互相渗透,使国家经济主权的削弱不但成为可能,而且一部分经济主权的让渡也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只是各国对经济主权让渡的范围和程度有所不同而已。面对这一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取向、如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怎样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等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和学者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6.2.1 经济全球化中国家主权遇到的冲击
自从16世纪法国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博丹(JeanBodin)在1575年发表的《国家六论》一书中首次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以来,主权概念便广泛地运用于国际社会。随着一批主权国家的出现和国际关系的发展,主权概念、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至于经济主权,最早提出此概念的是英国政治理论家、新自由主义国家的主要代表人物霍布豪斯(L。T。Hobhoae,1864~1929)。他从国家与个人互为责任关系的理论出发,认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是国家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他把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称为“经济主权”。国家具有一种超越一切经济企业之上的监督权力,可称之为“经济主权”原则,它使国家有权把社会财富的剩余部分,根据社会的公共需要服务于社会的目的。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们谈及主权时,还是主要集中在政治方面。20世纪60年代以后,走上民族独立的发展中国家,面临发展民族经济的任务,更多的是从经济自主的意义上来阐发主权的概念,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开始产生了“经济主权”这一新的主权内涵,国家主权的内容也不断向经济主权倾斜。1974年召开的有关原料和发展问题的联合国第六届代表大会上,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大会通过了《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指出:每个国家都有对其自然资源和国内一切经济活动行使永久主权。这一精神还体现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二章“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第二条的规定中:“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产、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受充分的权力。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这一主权”。所以从内容上,经济主权主要为经济上的独立、具有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到了20世纪70年代经济主权的概念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这是国际社会进步的标志,同时也是和长期深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压迫的发展中国家始终不渝的追求、争取和维护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分不开的。
20世纪后半期,国家经济主权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具体来说,在经济全球化和各国互相依存程度日益加深的进程中,对传统的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来自国际组织(协定)的冲击。随着国际间交往、对话和合作的日益频繁,各成员国主动或被动让渡给国际组织的权力不断增加,各种国际组织在其章程中都明确规定了成员国享受的权利与义务,无疑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一定限制和约束。比如从传统意义上的主权角度看,一国经济如何运行是本国内部的事务,不应受其他任何组织和势力的监督和控制。国家征税是一国政治权利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核心。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首先要降低关税和开放市场,这显然是与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共享的传统主权观相违的。
第二,非政府组织(NGO)正成为制约国家主权的新力量。NGO是国际社会中的独特成员,一般指非官方的、非营利的、与政府部门和商业组织保持一定距离的专业组织,通常围绕特定的领域或问题结成的团体,有自己的利益或主张,代表社会某些集团或阶层的愿望或要求。由于它们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与国内社会中的市民社会有相似之处,故被称为“跨国市民社会”或“全球市民社会”。随着全球经济市场化的潮流,NGO发展很快,应当说,非政府组织在关注人类生存环境、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的各个领域里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使其获得了一种相对独立于国家力量的国际权力,它们的活动也对国家权威产生了冲击。首先,NGO是以本集团利益或人类利益为终极关怀的,而不是充当民族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所以会对国家权威产生负面影响;其次,全球市民社会的发育,给予了个人、团体、利益群体以更多的自我表达的机会,使政府对国内社会的调控及整合能力受到形式不一的挑战。
第三,来自跨国公司对经济主权的冲击。如果说全球经济的相互依赖是影响国家主权的基本条件,正是经济的相互依赖使得国家经济主权的削弱成为可能。那么,跨国公司的发展和大规模的在全球范围的投资,把各国的经济变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这一基本条件得以实现。虽然在现代世界经济中的有多种因素共同侵害了国家经济主权,但是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活动处于这些因素的核心的部分。
6.2.2 跨国公司的“全球中心主义”淡化民族国家主权
全球化时代,国家主权的新取向即主权的弱化、淡化和泛化。跨国公司通过其广泛分布在世界各国之内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运行,与母国和东道国结成广泛和复杂的关系,在不同程度上对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都产生深刻的影响,国家经济主权往往受到挑战和冲击。跨国公司将触角伸到地球的各个角落,所到之处都将其纳入跨国公司的生产体系中,这种行为的必然结果之一就是突破或淡化了国家边界,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成为“国籍不明”的或“超国家”的公司。跨国公司经营的“无边界”逻辑,使其国家属性日益模糊。跨国公司所关注的,只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资源和要素收益率上的差异,以及不同经济和政治制度对资源流动的影响,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正如著名的ABB公司总裁珀西内维克所说的:“ABB公司是许许多多民族公司在世界范围协作的联盟。我们到处为家”。跨国公司淡化了国界,模糊了国家利益的概念,由此引申出这样的问题:企业国家属性的模糊化,又可能对传统意义上“保护民族工业”政策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主权过时论”、“主权有碍经济发展”的思潮时有泛起,并且成为跨国公司侵蚀民族国家经济主权行为的舆论支持和理论依据。
跨国公司的“全球为中心主义”理念的扩散,使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发生了转移,成为国际社会中侵蚀国家忠诚的一支重要力量。民族国家的政治基石之一就是公民对国家的绝对忠诚。从理论上讲,尽管国家拥有“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的、永恒的排他性主权”,但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将权力交给了政府,并保留了随时收回的权利,人民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与效忠程度,对于民族国家主权、国家权威和国家合法性至关重要。正因如此,每个民族国家都强调爱国主义、国家利益至上和民族自豪感。尽管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组织化的今天,公民对国家忠诚的转移有一定的必然性,体现出一种客观的、渐进的演变进程,但是这对于具体的政府、单个的国家甚至某些地区来说,在长期内仍具有必然性和有效性。跨国公司的兴起,淡化了民族国家主权和公司“私人权力”的界限。如跨国公司通过“公司文化”的营造和推广,传播管理方式、价值观念、文化意识,改变东道国和母国的旧有的传统价值观。跨国公司通过培训,超越国籍的和种族的“公司公民”,形成“无国界的经济”或“无国籍企业”,以公司忠诚代替国家忠诚,甚至将公司忠诚提升到对国家的忠诚之上,这种现象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里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全球化的意义尤其在于,它对传统的国际关系、对国家主权及其他权力、对以国界标示人群活动区别规则的一种深入持久的挑战”。
6.2.3“经济公民”挑战国家经济主权
我们应当承认,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在共同盈利、共同发展这一目标上具有一些共同点,否则我们将无法解释为什么大多数国家都对外资的进入持宽松的政策。对东道国来说,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进入可以弥补其储蓄的不足,扩大就业,提高技术水平,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意识,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但是,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在带来这些好处的同时,也带来负面效应。如对东道国幼稚产业成长的影响,对竞争力低下的企业构成威胁,尤其是跨国公司利用自身的技术、知识、营销、管理与人才的优势,对东道国某些行业形成垄断,甚至控制东道国的经济,以至于人们开始关注跨国公司的进入给一国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究竟带来了什么?
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形成的国际经济合作对东道国经济主权的削弱,可以从两个层面分析:
(1)跨国公司根据全球战略推行内部一体化,促进了国家与国家、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那些由跨国公司在跨国经营中倡导的,随后由各国政府“认可”的国际关系中以国家为主体形成的多边和双边协议、区域和全球国际组织的运行,都是以成员国共同享有某些利益、并承担相应义务为前提的,它的行使必然使成员国的经济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更是以让渡一部分经济主权为代价的。
(2)鉴于直接投资与贸易相比,能给东道国带来种种更直接的利益,东道国为改善投资环境,吸收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对外资有种种优惠,许多发展中国家出让部分国土和资源供外国资本开发使用,如双方共享领土、资源、技术和资金,这实际上是部分放弃经济主权。
如果说以上部分经济主权的让渡是东道国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中必须付出的代价,那么付出代价的多寡则取决于竞争双方的实力。由于经济实力的悬殊,在与跨国公司的谈判中发展中东道国常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国家经济主权更易受到侵害。无论上述何种情况,跨国公司对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都表现为限制和削弱了政府能力。第一,限制和削弱了政府调节经济发展的能力。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和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一国经济活动中的相当份额为外国公司所掌握,就会对该国政府调节整个国民经济活动造成障碍。第二,限制和削弱了政府对本国经济竞争力的保护能力。为了能长期稳定的获得高额收益,跨国公司投资往往集中于前景看好的部门和行业,尤其是新兴行业。同时,跨国公司为增强实力常常选择并购各行业中有影响的大公司,这些行业和企业一般都对一国经济竞争力有不容忽视的影响,一旦落入他国公司手中,就会对东道国政府保护经济竞争力构成威胁。第三,限制和削弱政府对本国外贸的管理和保护能力。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形成的微观层次上的国际经济合作动摇了主权原则的绝对性,其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削弱涉及面更广,不仅几乎涉及国家对内对外的经济政策的主要方面,而且涉及主权国家经济活动的管辖权,一旦跨国公司的资本进入东道国便享受国民待遇,对经济主权的挑战在一定意义上是合法的,这将使东道国对外资更难控制。
跨国公司所进行的政治活动更是对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就拿愈演愈烈的旨在获取投资便利的跨国公司院外活动来说,首先,跨国公司与本行业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合作。这种利益集团在国家就该行业政策的决定方面往往举足轻重,一旦跨国公司控制了这些利益集团,无疑等于对国家行业政策的控制。其次,跨国公司与政府间正式的联合。处于联合中的跨国公司不再是为所欲为的操纵者和控制者,但是由于联合基于共同的利益,跨国公司仍可能获得相当的制约权。再次,在科技、经济、金融和法律等专业领域与双边或多边的团体的联合。这种范围更广的网状联合比过去的垂直状的紧密联合,更加强调与不同政府或不同地区中有相关利益的商业集团的水平型联合。通过上述的途径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充当了国家政策的决策者或影响者的角色。
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的具体过程观察,跨国公司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所带来的后果,都说明它已经并将继续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对外政策形成过程中的某种意义上的幕后决策者。一国对外政策的形成均系国内各种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产物,或均衡竞争的结果,显然也是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博弈方式选择政策安排的过程。而跨国公司则是各种利益集团中最具实力的集团,它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以往的保护与被保护、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转变为讨价还价的谈判磋商的关系。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跨国公司应为借国家外壳实现最大利益的非国家行为主体。它们力求突破国界,排除所有限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障碍,往往将经济行为政治化,使公司利益渗透到母国和东道国的政策中去。实践证明,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已成为其跨国经营管理中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尽管许多跨国公司自称是“全球中心主义”,实际上它们更多地代表着西方垄断资本的扩张利益与机制。
跨国公司的进入给东道国带来的是喜忧参半的后果。跨国公司的进入意味着新的技术手段、新的生产方式、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及与此相关的全套游戏规则和新文化形态的进入,也意味着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全方位的影响的开始,也正是从此刻开始便使国家经济主权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一个难以测控的变量。
6.2.4 跨国公司对国家经济主权冲击的有限性
毋庸讳言,跨国公司的行为的确淡化了国界,模糊了国家利益的概念,结束了以独立为本质的国家经济主权。跨国公司的存在也给世界带来了诸多的矛盾和冲突。但笔者认为,跨国公司对国家经济主权的限制是有限的,其对经济主权的削弱是相对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跨国公司运行的空间环境及运行机制本身得到回答。
1.跨国公司所置身的国际环境。
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集团化,经济模式市场化和经济增长多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格局的基本特点,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影响日益增强,“组织和管理世界经济成为国家的重要目标”,故此,经济增长和发展是国家利益的根本所在,市场正在使各国间形成相互依赖,唇亡齿寒的关系,利益原则仍是跨国公司与国家经济交往和合作的基本原则。如果说20世纪60年代前资本主义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国外大举扩张,剥削、掠夺殖民地穷国的行径以及由此而产生的70年代初中期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的没收高潮,分别源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对双方利益的认识走向错误与极端的话,那么,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遍布世界的跨国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则应归于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对双方利益的承认和双方合作实质的再认识。老式的对抗已不复存在,代之以较为务实的态度。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东道国,两者合作的目的都是为了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任何一方无利可图或得不偿失,其合作关系都不可能持久。在合作中跨国公司若是滥用自身的优势,进而形成对东道国的经济主权方面的威胁而遭到相应的抵制时,遭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东道国,还有跨国公司本身。跨国公司理性的选择只能是在自身优势适当的范围内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利益相结合,这种结合就是一种适应当代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国际分工的具体形式。所以,从宏观上判断,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成功的经济合作是一场正和博弈,双方能够各得其所。
再者,经济全球化,既加深了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又加剧了它们之间的激烈竞争。跨国公司面对的是一个资源和市场均有限的运行空间,为谋取、争夺更大份额的资源和市场,跨国公司也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获得。跨国公司的任何侵害东道国经济主权的行为,不仅要受到东道国的抵制,其他竞争对手也会借此作为竞争优势取而代之。正因如此,跨国公司的商务活动更多的情况下只能运行在东道国主权约束的框架下。
2.就跨国公司自身的运行机制而言,本质上它是一个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最初的发展是以传统的国内生产、对外交换为特征的贸易型国际分工为起点的,然后逐渐向以国际生产、跨国经营为特征的直接投资主导型国际分工转换。作为经济组织,它追求的最终目标只有一个,即全球范围内的利润的最大化。尽管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跨国公司时有表现出以政治方式行事,但政治行为是建立在其经济职能基础上的。尽管跨国公司在跨国经营活动中,会与国家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但这种矛盾和冲突并不从根本上对国家经济主权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因为对抗的方式和违法的行为都是对市场的非理性的干扰,惟有稳定和有序才是保护财产权、建立有效制度、实现经济利益的基本前提,被趋利原则驱动的跨国公司深知这一点。但是,跨国公司往往采取大力推进本土化的政策,以使其起码在外部特征和情感投向上获得东道国的认同,就像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总裁库勒所说,“国际商用机器公司不论在什么地方经营,它必须是那里的好公民”。另外,从国家的角度,对跨国公司活动的规制是国家的责任,经济全球化不会使国家的作用消亡。因此,国家的作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对跨国公司的活动有着重大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说,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经济主权的侵蚀程度,也取决于东道国政府制定的跨国公司的政策正确与否。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在关注跨国公司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削弱的同时,也应了解这种削弱是相对的,跨国公司是在一个高度限制性的国际环境和竞争日趋剧烈的国际市场中运行的。在其跨国经营的活动中,它既要受到国家主权的限制,同时也要受到竞争对手的威胁和冲击。
6.2.5 经济全球化中的“新主权观”
经济全球化中诸多因素对国家主权带来挑战,我们必须有一个全面和正确的认识,这当中包括对国家主权的重新认识。
从整个全球化过程的角度分析,这种挑战来自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客观挑战,主要源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的组织化的发展(上文中重点分析的是这一方面)。它基本上是历史进程,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类型的国家只能积极主动地、渐进地适应它,而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置之不理,甚至试图阻挡历史进程。二是主观挑战,主要是指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满足当代国际垄断资本对外扩张战略需要,利用或支配国际秩序和国际规范,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了解对国家主权的主观挑战,对于当代条件下发展中国家运用国家主权反对外来的政治压迫和国际干涉,反对霸权和强权政治,具有重大意义。在现实的国际社会里,这两个方面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又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很难截然分开,需要认真地分析,区别对待。
了解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客观挑战,首先要认识到,主权是历史的产物,国家主权是适应民族国家利益的需要而产生、发展的,也必然会随着民族国家的变化而变化,挑战具有必然性。要用发展的观点来认识国家主权。国家主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国家主权从来都不是凝固不变的概念,而是依照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客观趋势面前,仍然教条似的固守国家经济主权绝对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传统观念,是有害的。同时也要承认,在世界民族国家体制仍然富有活力的今天,国家主权仍然是民族国家的立国之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主权国家可以为所欲为,在一定的世界秩序下,国家主权的形式,总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次,经济全球化中的主权让渡在许多方面并不是国家主权的销蚀。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部分经济主权由国家向国际组织的让渡,一般说是民族国家间共同的、平等的让渡,让渡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分享;二是部分经济主权由政府向本国企业或非政府主体的让渡,其实质是国家经济主权在民族国家内部的重新分配,即在政府和非政府之间分权。从单个民族国家整体而言,并未发生国家主权的销蚀。
再次,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利的让渡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必要。从国家主权受到的客观挑战看,经济全球化对主权的冲击主要来自跨国公司的冲击。要应对跨国公司对经济主权的削弱,主权国家需要树立新的主权观,自主地转移一部分经济主权权利给强有力的国际组织。因为要有效地遏制跨国公司超越国家主权而造成的消极作用,必须依靠国际组织的约束和国际经济合作,而不是靠单个主权国家的力量。
最后,让渡国家部分经济主权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在转让部分主权的过程中必须坚守的原则是自愿和平等。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主权国家存在时期,主权必须得到尊重,“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胁迫他国,以谋自该国获得主权的屈服或取得任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