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行会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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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商业行会的事业

第一项 订立规约

我国政府对于工商业向取放任主义,工商业里应办事务之须由行会办理者当然很多,所以各业有所谓行规的订立,举凡关于该业重要事件,多由公所颁发规约,由同行各店互相遵守。可是我们要注意:行会不是从始便制定近代这样详密的规约,而是依从旧来的习惯;及经过相当年月,会员增加,旧来习惯发生变化或疑问,于是修改之变作成文法,刻在石碑上以留传久远。其后复加修正增补,尤其清末受外国的影响,规约更为详密。比如康熙十七年(一六七八)十一月汉口米市公所的公订帮规,简单到手工业帮规那样,比之晚清以来行规的详密,真大有差异。现把它胪列于下:

吾人经营汉皋米市同业牙粮,若无团结集议之所,则无以整顿行规,且意见各殊,斛斗参差。夫以谷米为人食重要之需,如斛斗不一,何以昭公溥而永保信用?缘集同业,协筹划一,公订帮规如下:

(一)凡同业之入帮,先缴入帮费纹银十五两。

(一)凡同业之买卖谷米,均须遵依部制规定之斛斗。

(一)凡同业中粮牙商贩代客买卖,所用之斛斗,均须赴公所具领,以昭划一,不得私自设用。

(一)凡入帮之同业,每年贸易,每千两抽厘八钱,以作公所之常费,收取适照其账簿。

(一)凡同业入帮后,或有破坏帮规,即开会议罚。

康熙十七年孟冬月 米市公所同人公订。

规约的内容不一,大致是关于下列的规定:(1)开业,(2)职员,(3)同业者竞争之禁止,(4)度量衡、货币、商习惯,(5)会费,(6)会议,(7)诉讼,(8)制裁,(9)善举,(10)祭祀。这种规定似太严密,致妨害了企业的自由和个人意思的独立;可是唯其如此,营业才能在行会的保护下而繁荣起来。故政府的种种法令虽全属空文,行会的规约却不折不扣地为会员所遵奉。这里更要注意的:行会规约的效力不限于各会员,且及于会员以外的人物。上海豆米业公所规定:“往来客商,务须投行销售;如私自销售,查出公司议罚。”上海粉面店规:“如有假冒戚友,强赊硬借,由同业者公同送官究办。”

第二项 调停与诉讼

调停纷议不单是商业行会的特色,实是中国一般的习惯,行会的调停纷议是根据此习惯而来的。中国人以王道为最高理想,道德比法律重要,故不爱争讼于法庭;官厅接受诉讼时,若属于民事或商事方面,必先试行调处,及和解绝望才下判决,判决文亦往往用调停的文句。行会本此精神,会员相互间发生争执时,常保持着调停的原则。它的裁决,如马哥文所说,常识且公平。某次一中国人与外人发生争执时,曲在中国人,但他很顽强的不理外人的申辩,该外人乃诉之于他所属的行会;他闻悉大惊,不俟行会的调停便容纳该外人的请求。当事者对于行会的裁决,有时不一定要遵从,可上诉官厅办理。可是,如果当事者劈头便呈诉官厅,这便是“越诉”,行会绝对禁止。越诉后,若官厅断案不公,当事者愿将案子收回,听候行会判断,行会大概置之不理。有些行会甚且认定这种行为违反行规,可以强迫摈斥当事者,使之脱离行会。

本行会员与他行会员发生争执时,由双方的董事出头交涉办理;若诉诸官厅,亦以董事作代表。在诉讼前,当值董事召集会员,报告事件的始末。会员承认后,行会代出诉讼费用的一半。

第三项 同盟绝交

行会的规约,同业各店均须遵守。如果某店违反了行会的重要规则,或其他不名誉事,行会议决予犯者以“除名”处分时,全体应与该店绝交,违者受罚,这叫做同盟绝交。据马哥文的记载,若除名后还不足以泄其愤,则加以暴行,往往打杀之。不过一般说来,除名已是行会对犯者制裁的极点;因犯者受除名处分后,失却任何方面的保护,东既无以为生,西亦难以作活,结果诚不堪闻问。

同盟绝交不单是行会制裁会员的手段,而且是用来与外间人员或官厅对抗的有效武器。上海杂谷业公议:“成盘之货,设有行家客帮,有意不交,及纠葛一切,显违公论者,本帮会齐与该行号停止交易;掮客经手,连月停止。俟前事了结,再行开交。”外国商人有雄厚的资本及强盛的祖国作后援,但若与中国的行会抗争,而受到后者同盟绝交的加与时,结果往往失败。例如在一八八三年时,汉口的外国籍茶商与华籍茶商起了争执,外商议决不买,华商议决不卖,茶业公所并发出通告,与外商完全断绝经济关系。华商方面的制茶工场、贩卖所、经理人、装卸货工人等,凡与茶业有关系人员联络一起,做大规模的同盟绝交运动,结果外商颇受损失。中国官厅一向有其专制的威力,但若遇到行会的同盟绝交(此地应作同盟抵制或罢业),也不得不屈服。讨平长发贼及回匪乱后,威望赫赫的左宗棠,做两江总督时,因经费缺乏,新发盐票十五万道,但因两淮盐商的反对,只发行了三万道便告中止。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为财政上的便利计,实行鸦片专卖,后因湖北鸦片商人的反对,亦告中止。

第四项 事业独占与障碍排除

商业行会欲本行利益增进,必须独占本业,并排除一切障碍。怎样才能独占本业?第一,同业者须加入行会,入会时须缴纳行规所定的一切费用,否则不是会员,全体会员不能与之交易。上海油豆饼业议整新规:“倘欲再向号家买卖,须另缴银两存公。如未存公者,是不在同行之列,不得向号买卖。”复次,为避免同业者相互竞争计,买卖价格必须协定。北京各行会协定买卖价格的办法是这样的:“帮口选举的会长确定商品的价格。银行帮的会长每天早晨确定各种货币和银钱的行情,而丝和棉制造商人帮口的总办,则于每天决定一次价格。有的商品——这种商品的价格变动得不很快——不是总办,而是帮员确定价格。所确定的价格算是最高的标准。商人有权利提高价格,但没有权利降低价格。帮口极严酷地惩罚那以低于所确定的价格出卖的人……”

道光年间的《厦门志》卷五“渔船”条:“厦门渔船,·属鱼行保结,朝出暮归,在大担门南北采捕。风发则鱼贯而回。”其所以要鱼行担保,因恐这些渔船“潜赴粤省,私载违禁鸦片土,在洋行劫。”政府不放心渔船入海捕鱼,鱼行却为之作保,以免政府干涉,这是行会排除障碍的一例。此外,行会对于厘金的认捐,亦可略述一二。

咸丰三年(一八五三)长发贼占领南京,太常寺卿雷以治军扬州,苦于军费不足,遂在江北仙女镇(运河要地,在扬州附近。)创设一种内地税关,对往来商品课以叫“厘捐”的通过税。这是厘局的滥觞。厘捐又名厘金,是照货物原价抽取若干厘以助军饷的意思。其后,胡林翼在湖南,左宗棠在湖北,均仿行此制,由同治至光绪年间且普及于全国。本来,当初是说内乱平定后便撤废的;可是因为乱后经济困难,故反而扩张之,成为永久制,一直到前数年才算裁撤了去。其征收方法有由厘金官署直接向货主征收的,这叫做散收。但若这样,商人很感痛苦。因货物通过时,须候厘局的检查证明,往往稽延甚久,空费时日;而且厘局又设为种种口实,以强求额外的暴敛苛收。故行会董事与厘局总办交涉,概算本行一年输出入的货物,协定税额,每月纳入厘局,由厘局给以货物自由通行的证书;此后会员运货时,只须拿出这张证书,即可自由运送,不致有厘局留难情事。

(附录)商业行会的行规

(1)上海酱油业公所条议

盖闻财生和气,同德尤贵同心;信可复言,慎终宜先慎始。是在通力合作,必期众志成城。吾业开设上海,生意素推首例。只缘咸同之际,园仅数家,迨至光绪二年,牌增倍蓰,于是各图热闹,莫顾经营,臆见徒存,成本不计。继使人烟稠密,仅兹十里洋场,要知生理艰难,竟逾双斤重秤。今又奉有宪谕,盐捐既须加价,海防复派缸捐,通年之费项愈多,逐些之耗亏甚巨,不思整顿,无以振兴,任其废弛,伊于胡底?爰集同人酌议,创立公所条规,上筹国课无差,下与商资有裨。庶几生财有道,频闻恒足之声;同业无欺,定获咸亨之象。此启。

(一)本堂拟公举董事一人,未举之前,仍归万顺、振新、万康、万新等四家经理,以专责成。

(一)本堂酌用司事一人,事管堂中杂务,兼协同司月,汇收经费,并稽察各园犯规弊窦。又雇用司事一人差遣。如遇集议等事,再由司月园家,随带一二人帮忙,互相关切,不得推诿。

(一)司年司月,先于上冬拈定司年司月轮值,互相管理。现未举有董事,银钱账目,一切暂由万顺、万康、振新三家轮管。各园犯规,公定稽察,以严弊窦。

(一)经费由各园日销酱油项下,每斤提取一文。司月按月收取,汇缴万顺、万康、振新收存,按三个月一期,先后轮值。薪工伙食杂用等费,凭司事向存储之家领收。乡园帮贴,按季交纳,款项存储,酌定按月七厘生息,以积源流。

(一)本堂初创经费,现无预存,房屋暂行租住。日后充足,再行择地起造,以冀兴隆。

(一)本堂创设之成,幸蒙大商顾某俯念时艰,竭力劝集同人设立公所,庶几整顿条规,而商力可舒,筹集经费,而根本可树。他日尚须立案请示,以图久远。

(一)遇有应议之事,知照堂中,由司事缮发知单,邀集公商,以求周妥。

(一)每月初五日各家到堂茶叙一次,无论有事无事,概弗推却,庶可联络而释嫌疑。

(一)同业中有秉教不同者,故堂中权宜,无供献等期。拟以每年分四季,四次设筵公聚,以敦和谊。

(一)公费除年例运委外,其余一切公事费项,由堂中提拨;俟将来堆积有款,统归堂中经理给发,以归划一。

(一)堂中敷设家具,检查登簿,外人不准借用,以免遗失。

(一)本堂系属公处,亲属友人概不得说情留住,以杜流弊。

(一)乡园生意,各处风俗不同,因地制宜,如南汇拟分立公所,另有规则,准情酌理,互相关切,以联指臂。

(一)乡园如遇为难事件,仍须共同酌夺,同业不得坐视不问。

(一)乡园距沪有远近,生意有离合,适有公共之间,彼此推心,勿存意见,以昭公允。

(一)各园或有犯规改秤等弊,恐同业中碍于情面,未便认真举发。现请盐捕左营吴福海游戎,派人随时密查,倘有前弊,照章议罚。即于所罚项下,提出二成,以作酬劳。

(一)各园向乡园折货,必提有受和堂公所给单为凭。第路有远近,故单内填有期限。若无给单,或逾限期,或单少货多,均作私论,请盐捕左营查拿,解赴公所。酱油每挑作五十斤,给洋一元二角,以充赏号。

(一)各园向公所填领给单,往乡园运货,须先缴堂费每担五十文,以备刷印纸张朱墨之用。公所中须立簿,将某号往某处某园运货数目若干,逐一登记,以备查核。

(一)本堂初创,略见条则;嗣后各舒所见,随时订增,总期尽善尽美。将来经费有余,并拟酌量推异(广?)善举,以为博济。

光绪 年 月 日 上南川酱业受和堂公所公议。

(2)糖帮章程

窃以法之自上立者曰禁曰防,而自下议者曰规曰约,其名异而实同也。然下拟之规约,非慑以上出之禁防,垄断之夫,终必有冒不韪而逾之者,其何以计久长而昭炯戒?我帮同志诸人,鉴前车之屡覆,冀后效之可图,爰议定章,请官核准,给示刊碑,是盖取诸禁防之严,以助夫规约之行者。从今以后,凡我各栈号,务笃乡谊,同遵勿坏,行见货物鬯消,蒸蒸日上,岂不懿欤?仅将规约各条,开具于下。

计开

(一)各行店来栈定货,除货色当面看明外,其有价银包数,以收到成单为定。如无成单即系未成生意;若成单交后,勿论时涨时跌,两无异议。

(一)各行店单定之货,以半月为限;如期满不取,若有走潮湿包短秤各情,本栈不认。

(一)货银统为估宝洋例银,期以二十天交到。从出货限期满日起,算票十八天,现银例扣。若本期无银交兑,下期不许交易。

(一)货秤照旧,无容更议。

(一)凡新开栈号,应照帮众以前交出规银,如数付入会馆,作为公款;再将所有核准定章,由首士发交该栈号查遵办理。

(一)以上各条,除请准给示刊碑立于会馆外,凡本帮栈号诸人,务各遵守。如有瞻徇情面,或希图厚利,暗坏规约,一经查出,罚银五百两,以一半入会馆为岁修费,一半缴官发作善事。或一犯再犯,以及不肯遵章从罚者,由会馆公同惩治。

光绪 年 月 日

糖帮

同吉 南栈 鸿大 西栈

太古 全兴 大德 德兴 同丰

同启

(3)鸡鸭行规

一议 来货以江北客帮为最多。如大帮客人来者,即应待其一宿两餐;如小帮客人,不留不待。

一议 买卖过手之行,如售大钱一千文,扣除行用钱一百文,各行一概遵行。

一议 凡有新开行家,必须至藩宪衙门领秤,方可开设。

一议 各行系代客买卖,概不收账,洋价照市,小洋均须贴水。

一议 订定公秤,进出皆以十六两为一斤,不得私用重秤,以欺买卖。

光绪 年 月 日 鸡鸭行具。

(4)油业行规

一议 同业油行生意,利息最薄,故售出一概取现,无论亲友,皆不赊账。

一议 同业进出用秤,均以十六两为准,不得轻重更易。

一议 同业洋价照市价,每元申钱十文;龙洋小洋,照市贴水,以归一律。

一议 同业各色之油,如批发原担用洋计价,凡遇关税,归买主自纳。

一议 同业伙友薪水,按月二三千文至三四千文,不得擅自增加,同行宜归一律。

一议 同业各式油价,价目来源,随时增减,不能一定,故售价亦逐日不同。各议售价,须互相关照,以免混乱。

光绪 年 月 日 油业同启。

(5)米行公议

谨启者:吾业仁谷堂,自咸同年间,米用八分,抽提一分积款置房,在大东门内建设之后,旋将行用裁出一分,仍按七分扣用,以昭公允。唯是堂中经费颇巨;自督抚藩臬府县厅衙科房,规例名目繁多,以及常年祝神斋醮,四季会较海斛,在在需款;近月捐项迭颁出款,更属不赀。向藉米单一项,为数稍多;并各行较斛月捐,以资浥注。乃年来沙船渐少,米单日减,堂中既无恒产,又鲜积储,而出款频增,只藉月捐,势难支持,若不亟为整顿,何以克垂久远?今特先将月捐旧规重整,再议善后。向以较斛一只至三只者,捐洋一元;四只至六只者,捐洋两元;七只至九只者,捐洋三元。照此递加,以归划一,不得取巧舞弊,或以多较少,或藉季挨较。如有舞弊,查出议罚。凡我同业,各宜恪守成规,庶几源远流长,咸有厚望焉。

光绪 年 月 日 米业司月公启。

(6)油豆饼业议整新规

盖经营之道,首重条规;而久远之方,端资整顿。吾等油豆饼一业,并于上年春间,重加厘整,刊刷规条,通知各处,除一切仍照向定章程外,另议加增。所有大篓油销客帮者,每件加银一钱,小篓减半;本城之油,每担向用二分五厘者,今用五分;元豆每石增用一分;南口饼每担增加用一分;片饼增加用五厘。银期仍照向章,毋庸更易。每行各备罚款,分福禄寿三等;福字缴银二百两,禄字缴银一百两,寿字缴银五十两,存与公所。如有违章,即将存银充公。倘欲再向号买卖,须另缴银两存公。如未存公者,是不在同行之列,不得向号家买卖。自议之后,即于本月初四日为始,凡我同行,各宜恪守,无稍违异。愿同人始终如一,利益均沾,不胜祷切盼切之至。

光绪 年 月 日 萃秀堂同人公启。

(7)杂谷业公议

窃维商务之兴,首推信实;同行之议,尤贵联情。第经营伊始,必纲举而目张;贸易事繁,须有条而不紊。吾业懋迁长江,行商申浦,熙来攘往,源源不绝。自近年以来,号数渐增,生意愈广,每思向无公所,素缺规模,致遇事情,纷纭争执,言无主宰,理鲜公平;故有受他帮之屈,计难悉数。此由同业章程未立,归束无从,致有此憾。然而图谋久远,非提捐而设法,安得集腋以成裘?爰集合同人,秉公酌议条规,妥订载列,俾吾侪商人,各知遵守,庶几业日兴而利日溥,则大有厚望焉。

一议 司月由同业各号,顺次轮值,管理收支公账,及抄捐事宜,不给酬劳;凡会议等事,归司月传单邀请。

一议 同业进口米、麦、豆、麻、杂粮、菜、豆饼等,按件抽银二厘;如转往他埠之货,减抽一厘。其银按月抄收,永远归公。除因同业公事开销外,集成千两,公议存庄生息,以图日后扩张公所之用。

一议 卖货先请行家客帮看妥,然后议价,定盘后不准藉词退出。

一议 卖出之货,须归原装,不得调换。

一议 卖货定盘后,可将担单派司送交,约数收银。愿待出货收银者听便。其银期以成立票日起,一律十五天。

一议 掮客买卖,须以客帮成票为凭,不准收受掮客所出成票;经用概由客出成票,均书净盘收银银期,一律办理。

一议 栈租成交之后,归客自理。如有将次到期之货,须先商妥证明成票。

一议 名货取样须用本帮公样单,盖本号图章;每次只准二磅,过限扣留。他帮样单,不准借用。

一议 本帮置备公磅,分交各栈,以备比较。如有客磅不准,即将公磅过较,以昭公平。

一议 来货寄存各栈,设有作弊情事,一经查出,公禀严办,费由公款拨出。如有人通报栈房偷漏情弊,确有证据,因而查出者,按赃一半充赏花红。

一议 成盘之货,设有行家客帮有意不交,及纠葛一切显违公论者,本帮会齐与该行号停止交易;掮客经手,连月停止。俟前事了结,再行开交。倘曲在同业,公议断定,饬令依从。

一议 自今联帮之后,凡有关涉帮中之事,和衷商办,同心同德,期于妥善。如有不遵以上条规者,察出公同议罪,以事之大小,酌银之多寡,至少罚银二十两,入归公款。

光绪 年 月 日

楚商

美记号 元丰号 永昌元

裕成号 成大号 汉记号

(8)豆米业公议条规

窃惟豆、米两业,原属一致。豆规既立章程,而米规亦宜整顿,庶得俾米客买豆装回,不致同途异轨。近沿销售米石,市上往来,俱用洋银,同业酌定依豆原价,虽章程粗具,恐日久懈弛,旧章紊乱,殊非商贾信从之道;是以邀集同行,议立规条,以便永远遵守。今将米业行规,开列于下:

一议 买卖往来,以洋银为准;若用钱票换豆等情,须两方允洽,不得勉强作抵。

一议 行用每石扣用洋七分,内有客捐二厘,仍归行扣除,以充公费。

一议 往来客商,务须投行销售;如私自销卖,查出公同议罚。

一议 行客定盘后,不准扒盘退票;不遵规条者,查出公同议罚。

一议 米客买豆价目,悉照豆单合算。

一议 斛子,准用划一海斛;每年二、八月,公同各客,汇较两次。如有参差,察出公同议罚。该行客敬神戏一台,公酒四席。

一议 自同治七年起,由各行客酌提议捐,置买大东门内市屋,改建仁谷堂,以为同业议事公所。俟款足后,即公议停捐。

一议 米粮每石扣客斛钱四文,以给斛司。船家回舱,由客自给,悉照旧例。

以上各条,议出至公。此外未及备载者,悉照旧章不赘。

光绪 年 月 日 同业公具。

(9)粉面店规

窃以同业在上洋城乡市镇,开设粉面店生意,年深日久,连年遭歉,生意淡薄,协力辛苦,实系艰难。自今同业公议之后,买卖交易,须尽公平;如有不遵者,查出处罚。今特议定店规数条如下:

一议 祝神之日,均宜到庙拈香,不得以私废公。

一议 门市生理,随时定价,以店票为凭。

一议 粉面定价,概用现钱往来,不得赊欠。

一议 同业不许谋占,不遵者议罚。

一议 伙友出店,须将账目算清;如有拖欠,同行不得雇用。

一议 同乡无赖匪党,各店不得留歇,以免后患。

一议 如有假冒戚友,强赊硬借,由同业者公同送官究办。

一议 新开店者,当捐会银八两。

一议 各店豆麦粉面进出,不得瞒秘捐厘。

一议 章程定一,无容更改,各宜同心协力,以为遵守。

(10)汉口茶业公所规条

公启者:我等茶业为中外通商大宗,只以近年磅秤参差,亏累无止。已于去年公禀关宪,荷蒙谕悉设立茶业公所,妥议章程,以昭信守。兹将所议章程,具列于后。

计开章程

一议 公推公正一人,心地明白,品性端和,为中西商人所信服者,方可胜任。倘遇有争执秤磅之事,凭其秉公复核。

一议 设置公砝,多仿西商初到广东通用之砝式,各家洋行分送一副,茶业分所亦各存一副。凡遇交茶与洋行,先将公砝较准洋磅,然后秤茶。倘茶箱轻重不均,如连皮不足一磅者,则不算;除皮,虽半磅亦算。扶磅须持平,不得偏倚。查外洋售查,例照公平磅准之外,每箱明丢一磅,以补买客。昔各洋商在汉,亦拟仿照举行。迨各行商,因见事属新创,未便依从,遂至今日,流弊更甚。兹已力劝众帮通融,妥定规矩,即以每五箱照公砝平正磅妥之后,于对账时额外每箱明丢一磅,二五箱明丢半磅,以符外洋之例,兼示怀柔远客之情。此外再不能任意多索分两,并不准在磅上缩少斤数,用昭公允。

一议 各洋行磅秤,设有不公,准邀公正人同往该行复秤。如果属实,务向该行再行公平磅过。若茶商有意苛求,不分真否,邀公正人往复,如无多磅之事,公议该商(罚)银贰拾两,以充善举,俾为滥报不实者戒。

一议 经前定例,不准售样箱,业已通行有年。但近来有未尽遵行者,似非忠信之道。自今再定章程,必要大帮货出样,即有堆尾,亦不准混入大帮内,致启买客之疑。凡此二事,沾光无多,若贾客藉此减价,所失甚大。

一议 公所各费,酌从汉市售出之茶,每大二五箱抽银一分六厘,每一五——五正花香每箱抽银四厘五厘,以资济用。无论皖豫两省来路之货,但从汉售者,不拘华洋,均一律照抽,仿公估抽费例,托洋行账房及买家代扣。

一议 定议章程,业经刊报中西新报,使通传外洋,俾其由华回去之茶司,共知共晓;即在外洋专托东华商人代办者,无不共闻共悉。

一议 定议章程,乃现在各茶栈及众帮茶商公同酌定者,均皆愿意乐从,自应共为遵守。倘后有添开茶栈及新来茶商,亦当一律照行,勿以未经会议为辞。

一议 议定之规程,业经禀蒙,江汉关宪立案,如有茶栈不遵成法,故意紊乱规则者,除众帮通传停歇,不与该栈交易外,另行禀请究办。倘茶商明白故犯,阳奉阴违,以及自行对手,与洋行交易,或托茶楼买办代售,不遵守公砝规则者,查有确据,同帮人不便禀评,而众帮人定必联禀呈究。唯祈互相砥砺,共保公约为幸。

光绪 年 月 日 茶业众帮公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