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理论与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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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3 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与国外私募发行的比较

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及国外上市公司私募发行的分析,本书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发行政策。中国对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新股的发行对象没有任何限制,但不超过十名。而新加坡和新西兰等国则限制向大股东或关联股东发行;在发行定价方面,中国与新加坡类似,不能低于特定价格的10%。而美国与新西兰等国则在定价折扣上没有任何限制;在发行规模方面,中国与美国类似,没有任何限制型规定。而新加坡与新西兰则限定了私募与发行规模不能超过原有股份的10%。

在发行转让方面,中国的定向增发新股规定“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美国也规定对于无记名的发行至少要3年以上才可转让。而新加坡与新西兰则对发行转让没有任何限制。

(2)发行目的。从发行目的来看。中国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新股给不同的对象,可以实现与战略投资者的资源共享,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同时也为公司新投资项目募集了大量资金(田艺、王蕴环、杨伟聪,2006;索建宏,2006)。而且,通过定向增发新股改变了以往公开增发新股和配股所带来的股价压力格局。一方面是因为定向增发新股不会增加对二级市场资金需求,更不会改变二级市场存量资金格局;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定向增发新股的价格往往较二级市场价格有一定溢价,这也有利于增加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因为定向增发新股对象大多为产业资本者,他们从产业资本的角度出发,愿意以高于目前二级市场的价格买入股权(周延,2006)。因此,中国上市公司往往更愿意选择私募发行。而与此相对应,为了使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被稀释,欧洲、新加波及中国的香港地区的上市公司仍然是以配股作为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主要方式。

(3)发行规模。由于新加坡、新西兰等国属于小资本市场国家,因此,它们的私募发行规模往往很有限。而中国定向增发新股规模这两年大大超过了配股与增发,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新事物的出现往往没有相应法规的预先规范,这造就了中国股票市场对新融资工具“一哄而上”的现象。定向增发新股模式刚出现就因其法律限制条件少而受到追捧,尽管中国定向增发新股实行的是证监会审批制,但定向增发新股的发行频率仍然相当高。

(4)行业分布。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与墨西哥等国的私募发行类似,其行业分布主要集中于传统行业,如制造业、房地产业等,而相应的美国私募发行却更多地集中在非传统的高科技行业。根据美国学者的观点,仅就融资功能而言,定向增发新股应用于高风险的成长型行业才能发挥其优势,因为定向增发新股能够解决公开增发所不能解决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风险厌恶等引起的融资不足问题。而中国的定向增发新股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等传统行业,更多地是为了项目融资。

(5)宣告效应。中国的定向增发新股与美国的私募发行类似,都存在显著的超额回报。而其它国家的私募往往出现负的宣告效应,这主要是由于在发行后原有股东的股权就被稀释了,私募发行导致了股权集中度的降低,原有股东和经营者的持股比例降低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消极的信号(Wruck,1989),从而导致宣告日当天没有任何显著的市场效应。

(6)折扣率。英、美及东南亚等国家的私募发行,通常以相当于发行公司市场股票价格较高的折扣率让认购者购买公司的股票,一般私募发行折扣率约为20%(Hertzel和Smith,1993;Srinivasan Krishnamurthy et al。,2006)。私募发行折扣主要是对参与认购的非关联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调查成本、监督成本的补偿。而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时也会给予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一定的折扣。但中国证监会规定参与定向增发新股认购的投资者可以按照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给予一定折扣,也就是只要定向增发新股发行的折扣率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可以由发行公司的股东大会自行决定。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折扣率要低于美国市场定向增发新股的折扣率,这是由于中国证监会制度规定导致的,而美国市场定向增发新股的折扣率是市场定价决定的,说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还没有完全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