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声誉、法治与银行道德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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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银行监管与银行声誉

一、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难以避免道德风险

银行体系的市场失灵,需要银行监管机构予以纠正。这需要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行为具有完全的信息,才能制订出最佳的监管规则,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现象,监管机构无法观察到银行的所有经营行为,因此监管机构制订的监管合约一定是不完善的,很难抑制道德风险。

可以具体分析如下:设监管机构的监管度为R,I为银行的道德风险程度并且0≤I≤1,0≤R≤1,I1,R1是最差状态,即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程度最高,银行的道德风险达到最大;I0,R0是最理想状态,即在没有政府监管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自律而使道德风险程度降至最低,但这是不可能的。监管机构无法观察到个别银行的I,最多只知道I的分布情况,即其概率密度f(I)和分布函数F(I),在监管机构开始实施监管时,由于监管机构观察不到银行具体的I,只能根据I的分布情况确定监管水平R,I的期望值是∫10If(x)dI,因此事先的监管水平为R1.银行根据R1来相对调整自己的I。如果I<∫10If(x)dI银行发现政府对自己监管过严,按照原先经营水平和努力程度经营无利可图,则会进行相应的调整,退出该行业或者提高自己的I,在银行退出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银行只能提高其道德风险水平I。如果I>∫10If(x)dI则银行会发现按目前的I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就存在道德风险,不愿降低I。于是整个社会的道德风险水平就会提高。整个社会的I变大,会使监管机构对I的期望值大于原来的期望值。如果监管机构据此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达到R2(R2>R1),根据上面的分析,必然会导致银行道德风险程度进一步增加。虽然通过强制银行披露经营活动的关键信息,加强对银行的检查,有助于减轻监管机构对银行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从而提高控制银行道德风险的能力。但无论如何,监管机构是无法消除对银行信息的不对称程度的,因此也就不能有效降低银行道德风险。

二、银行监管与银行声誉

监管机构与银行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成功的银行监管更大程度上应取决于银行的自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这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可以放任不管或推托责任,而是应该注重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将外部施加的监管与内部自发的响应有机结合起来,促使银行选择依法接受监管且降低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概率,这是在信息约束下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策略。声誉机制保证了银行“自我监督”和“双向监督”的自律行为,为此,应建立健全银行声誉机制,充分发挥声誉传递信号、促进银行自律的作用,以降低金融风险。

1.对银行进行风险评级,根据风险级别确定不同的监管强度。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为监管当局的严格评估与及时干预是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二大支柱。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当局多采用CAMELS评级方法,从资本、资产、管理、盈利性、流动性、市场敏感性6个主要方面来分析银行风险度。银行风险评级是一种重要的声誉机制,通过发挥专业的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功能,将多层次复杂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归类,形成简单的信息符号。交易双方可以将评级结果作为依据估计对方的违约概率,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其节约信息成本、促进双方诚实守信的自我实施过程体现在:债权人根据银行的风险级别,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会要求银行支付相应的存款利率或从级别差的银行撤走资金以实现声誉的市场约束作用;股东根据银行风险级别决定是否买卖股票和买卖数量,从而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实现市场约束。其社会实施过程表现在,监管部门根据银行风险评级结果,决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市场准入要求,对一定级别以下的银行实行严厉的监管和限制市场准入,以达到促进银行改善经营、提高信用评级的作用。即使其他社会成员的交易次数十分有限,但如果存在这样的信息处理传播机制,能够及时将银行的评级结果传递给相关者,并由他们选择优秀的银行、淘汰不良的银行,同样可以促进每个成员有激励建立诚实的声誉,银行经营者将对高风险业务持审慎态度,有积极性保持较好的资产质量、遵守监管规则和传递真实信息等。

2.建立可置信的惩罚机制,加大声誉成本,严格依法监管。

首先,建立健全责、权、利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因违法违规而造成资产损失的有关银行和责任人应严格依法分别予以责任追究,包括已离职的有关责任人。重视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对任职资格的审核应关注从业经历和有无违规记录,形成违规则声誉必然受损的可置信的惩罚机制。其次,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声誉成本。对机构的处罚不仅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市场退出等对银行影响较大的手段在罚则中的使用日渐增多。处罚结果可在金融系统内进行通报,使声誉受损对银行经营成本的影响加大。再次,建立事先承诺制度。目前发达国家一种新的配合性监管安排是所谓的“事先承诺”,即银行与监管者达成激励性契约,银行事先承诺一个在未来一定时间内的最大损失数额。比如银行可以选择内部模型(如VAR模型)计算一个季度或半年或十天的最大损失数,如超过,则须接受来自监管机构的惩罚。这样,一方面监管机构只需注重结果而不是过程,节省了监管成本;另一方面减少了对银行的约束,银行出于自身利益会主动致力于改进内部模型,因为过多过少的承诺对银行都不利;承诺的最大损失数额过少,易受处罚;而承诺过多又需满足更高的资本要求。这也是一种通过声誉(事先承诺)建立的可置信的惩罚机制,可在制度设计中进行借鉴。

3.构建和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监管机构与银行的即时信息通道。

声誉形成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欺骗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也就是说信息的传输速度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