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传承的力量:解码中国化企业文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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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法家思想与中国化企业文化管理

法家以主张“以法治国”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法家思想是企业管理从基础到发展、从做强做大到做久的根本保障。本章通过对法家管理思想的法、势、术三方面系统的分析,全面阐述了现代企业管理的立法、处势及用术。再好的企业制度,若没有领导者的领导艺术,也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而良好的领导艺术没有完善的制度,也只是海市蜃楼。因此只有将法家管理思想中的法、势、术有机的结合并运用到现代企业管理中去,才能更好的经营企业,才能将企业文化实质性地落地。

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工程。企业文化的建设不是简单的口号、标语,而是将企业的管理哲学、价值观植入人心,这离不开企业制度的建设,而价值观正是制度背后的精神支撑,是企业建立制度的依据。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相互结合。我们将法家思想的精华与企业文化建设尤其是制度建设与管理相结合,使得企业文化建设能够有效落地,并最终实现中国化企业文化管理。

法家思想之源——中人之治与趋利避害

法家思想就是要通过法、势、术的运用,而达到法家的理想——中人之治。所谓中人之治,就是中等智力的人也能很好地治理国家,使国家政治清明、国富兵强。法家为何要追求中人之治?因为法家认为,智、愚、贤、不肖者在人群中都是少数,大部分人都是资质中等、品格中等的“中人”,在统治者之中常见的也是中智之人。从法家追求中人之治来看,法家所追求的其实是天下的长治久安,法家的尚法、任势、用术都是为了实现此目的。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法家治国方法的根据是法家的人性观。法家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有些人认为法家的人性观主张性恶论,这是对法家人性观的误解,趋利避害的人性观是一种中性的人性观,其本身并不一定为善或为恶。法家之所以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是出于经验。正是出于经验,这种人性观在社会层面上特别是非血亲的陌生人之间,具有普遍性。社会层面人性的普遍性,并不会否认人性的个别性和特别性,也不否认人在家庭层面所普遍表现出的性善,只是指出大多数人在社会层面中所表现出的共性是趋利避害的。法家正是通过对这种人性的把握,从而展开自己的治国理论。法家的治术必须通过二柄——“赏”与“罚”来实施,所根据的正是这种人性观。

在当今的企业之中,智、愚、贤、不肖者在人群中确属少数,大部分员工都是资质中等、品格中等之人,所以“中人之治”仍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价值。

法家思想的“法”、“势”、“术”与企业文化落地

法家思想的中心是尚“法”。以法治国,就是要建立一个客观的、可用“赏、罚”的结构面来治理国家。韩非子有云:“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萌讼。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尽思虑,揣得失,智者之所难也。无思无虑,挈前言而责后功,愚者之所易也。明主操愚者之所易,不责智者之所难,故智虑不用而国治也。”意为表达一切以法为标准,不必依赖个人的智能和知识来逐一判断,则中智之人也可以操作,不必像儒家那样待贤而治。法家主张“法不阿贵”,不论贵贱,一切以法为标准,也不必有任何争论。由于人性的趋利避害,用赏、罚来操作就有其效果的必然性。法家之所以追求法治,摈弃人治,是因为这种结构的简易性和必然性。因此,尚法以治国,则国富兵强就会成为必然。

法家尚“法”,企业文化的建设也必须借“法”,即制度的建立,无论岗位、无论辈分,一切以制度为标准,用制度来传承公司的经营思想,用制度来导引人的行为准则,事事有制度可依,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徒法不能自行”,空有法是不行的,还要用势去推动。势就是动力,在此处就是指君主的主权、权力。在君主制的时代,君主就是主权的拥有者,法治显然必须由君主的权力来推动。因此维护君势是尚法以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法家之维护君势,是以尚法为目的,维护君势并非法家思想的中心,尚法才是法家思想的中心。也就是说,君势是借助权力之威依照法的规范来发挥,使得法有效执行,而不能任由君主私意发挥,这就是所谓的“抱法处势”。法家之维护君势,是相对于臣势而言的。法家主张臣势绝不能大于君势,这种意义上的维护君势,并不意味着君势不受任何限制。在法家思想中,抱法处势是君主治国的根本原则,君势要受法的限制。法家的“抱法处势”并非如其他学派所言的法家鼓吹君主至上,其实在法家思想中,君主行为也受到法的规范,只不过这种规范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

以此可见,在一个公司当中,管理者也应借“势”,但并非凭借权力肆意妄为,而是在其位谋其政,更好地效“法”、依“法”、推“法”,用“法”来治理团队,使得每一个人都了解制度、遵守制度,进而逐渐形成依照公司价值观的工作行为,这正是“势”的作用。

法必须由臣——官员来执行。要确保法能够正确地推行,则必须对官员实行监督,以确保法的可行性,这就是用术。用术的实质就是推行法的工具、方法、手段,是中性的,其本身并无所谓黑暗性或者堕落性。对术的滥用才会造成术的黑暗或者堕落,术的黑暗与堕落是因为君主的黑暗与堕落,在于用错了方法。但法家的术是以法为目的的,就是要用术把臣势限制在法的规范之内,毕竟法才是法家思想的中心。故韩非子云:“人主虽使人,必以度量准之,以形名参之。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在法家思想中,术不是独立存在的,也不可能独立存在,那种认为法家的术是黑暗和堕落的看法,错误地把用术当成是法家思想的中心,甚至以为法家的术超越了政治,这显然是对法家思想的曲解。在任何时候对任何国家的政治和军事而言,术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君主用术偏离乃至超越了法的范畴,失去了法这种简易的操作面,就势必面临无限复杂的可能,这不是中智之主所能操作和面对的。中智之主用术就是依据法的规范对官员循名责实而已,如此再加以抱法处势便足以为治。故认为法家思想是以术至上的观点是与法家理想背道而驰的。

公司建设企业文化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基业长青,如果每一个人都依照公司倡导的理念行事,那么势必能够达到目标。这离不开制度的推行,更离不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如何利用有效的方法、手段,就需要对法家“术”进行研究。

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相互结合。在本章之中,我们将法家思想与企业文化落地必须依据的制度层建设的关键要素结合,按照法家思想的“法”、“势”、“术”三个维度分别展开论述,但并非单纯、深度剖析法家学说及法家先哲,可为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提供一定的方法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