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包括制度改革、文化建设、机制转变等一系列丰富的内容。从国家出资企业机制转变及文化建设的要求看,必须改变国家出资企业的薪酬确定及奖惩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国家出资企业的薪酬标准不能由其自行确定,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的奖励和惩罚,应从国有出资人权利到位及责任履行的角度出发,以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
一、出资人或国资管理机构应该履行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职能
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是否科学合理,考评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由国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激励约束机制,进行客观公平的奖惩,可以规避由国家出资企业自行制定激励约束机制可能存在的短视和利益冲突等问题。
1.国家出资企业不应自行确定经营班子的薪酬及奖惩标准
国资管理机构制定薪酬及奖惩标准可以有效地化解企业经营班子自定薪酬的种种争议和长期以来薪酬只能升不能降的现象,有利于建立起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维护所有者利益、满足经营班子物质利益的薪酬和奖惩体系。
(1)企业自行决定薪酬不利于国家出资企业的持续发展。国家出资企业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委托代理链条更长,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严重。企业的经营班子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在企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他们拥有企业最翔实、最全面的信息。由于所有者缺位或错位,政府无法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经营班子的职责是对出资人出资的资产负责,但是由于出资人的缺位,这种职责无法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将制定经营班子薪酬标准的职责交给企业,实际上就是让企业的经营班子自行决定自己和企业员工的收入以及业绩奖惩。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来看,企业经营班子会偏向于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设计薪酬标准。特别是国家出资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企业内部激励约束不够。经营班子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却没有剩余索取权。经营班子可能会无视所有者的权益,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从个人和部分职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进行薪酬标准设计,分配企业利润。往往导致企业的部分利润由生产领域的资本转为消费领域的消费资金,削弱了企业的再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导致企业的发展后劲不足。而且企业自行决定薪酬还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的不团结。内部人自行设计的薪酬标准可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薪酬及奖惩的不公平,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2)出资人或国资管理机构依法享有确定薪酬及奖励标准的权利。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决定董事报酬事项,董事会决定经营班子的报酬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国资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地解决了国家出资企业中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他们依据《公司法》行使权利,进行企业管理。立足点是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利益,尽可能地实现国有资本的投资收益最大化。因此,在制定企业经营班子的薪酬及奖惩标准时,国资管理机构更多的是从企业持续发展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水平出发。既实现了公平公正的目标,又符合企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同时,国资管理机构可以进行全面综合地考虑,不仅仅关注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关注企业的公共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履行情况,以此保障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不偏离国家政策方向,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
2.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班子薪酬及奖励标准的确定原则
经营性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政府授权相关机构对资产进行出资人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经营班子的工作,不仅要对公司资产负责,更是对出资人负责,对广大人民负责。因此,经营班子的薪酬水平必须和企业的业绩及所承担的风险相挂钩。同时,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均国民收入处于世界中下水平,企业的性质和国情决定了国家出资企业中经营班子的薪酬水平要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相一致,不宜盲目地追赶国外公司高管的薪酬水平。总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收入和业绩相挂钩,实现权责利的统一。
(1)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班子是企业的特殊重要人群。一方面,他们是国家出资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中坚力量,他们运用丰富的知识经验和娴熟的技巧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从公司长期战略、中期规划和短期计划的制定,到具体业务及相关职能的开展及管控,都离不开经营班子的作用,并且他们的作用在一个组织中往往占主导地位。因此,国家应对他们给予充足激励,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两权分离的现状下,国资管理机构委托企业经营班子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权,在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下,要有效地保障出资人权益,减少由于内部人控制导致的企业损失和国家损失,就必须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以保证其行为不损害出资人的利益。
(2)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班子的薪酬方案从根本上讲是对经营班子利益分配内容及方式的安排,它规定了经营班子可以获取的薪酬及条件。经营班子获取薪酬收入的基本前提是其严格履行了相应职责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只有使经营班子自身的利益与其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相一致,才能起到对企业经营班子的激励约束作用。
(3)收入与业绩相挂钩的原则。为了保证薪酬的激励约束作用的充分发挥,就要使薪酬与业绩挂钩,使经营班子的薪酬随其创造业绩的变化而变化。当业绩良好时,薪酬水平就高;当业绩不佳时,薪酬水平就下降,从而使经营班子清楚地感受到与国家出资企业业绩的密切联系,可以较好地推动他们为提高自身利益而努力改进公司业绩,同时也可以使经营班子为差的业绩付出代价,较好地约束他们的职业行为,使之不违背投资者的利益,这种利益的捆绑机制是激励约束机制的基本要求之一。
二、依据业绩考评结果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班子实施奖惩措施
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支撑,而企业的实力又以企业内各项制度为保障。其中,激励约束机制是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约束机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决定着企业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鉴于国有企业中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本属性,保值增值依然是国有资产生产的主要目标,进行激励约束设计时必然将业绩水平作为核心指标。将业绩和企业经营班子的薪酬和奖惩挂钩,可以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的盈利能力和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市场风云变化,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不可能一帆风顺,存在盈利的机会,也暗藏着亏损的可能。在分析企业的各种亏损和损失时,要客观地进行区分,对于那些由于浪费、经营不善或个人武断决策行为给企业带来损失的管理者,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将企业管理者的权责和奖惩结合起来,实现“奖绩优者,罚绩差者”。
1.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班子的薪酬和奖励应与业绩挂钩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竞争力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发展,企业竞争力强弱的重要体现就是企业的经营业绩。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中最具活力的一类资产,其投入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借助企业这个载体实现保值增值,业绩好坏直接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投入条件下,产出多少,反映了企业的投资回报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企业继续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因此,企业业绩自然而然成为衡量目标是否实现的标准。好的业绩是企业经营班子对投资人最大的回报,也是企业经营班子自身实力和努力的见证。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班子进行的考评,无论是制定薪酬标准,还是确定奖惩措施,用客观的业绩水平作为参照,可以克服行政考核下的主观性,避免“一刀切”的等级工资制度下的“不公平”。以报表数据支撑的业绩作为考评依据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经营班子经过努力得到的成果,成为他们物质收入和奖励的基础,这会敦促他们更努力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更加积极地改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提高企业的业绩。
2.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班子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受到处罚
国有资产与一般社会资产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所有者的特殊性,追根溯源地说,人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政府受托管理这部分资产。无论是全体人民还是各级政府,这个资产所有者主体在一定程度上都是虚置的,当经营性国有资产投入企业之后,便出现了所谓的“所有者缺位”。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者缺位”使得从所有者角度对企业经营班子的监督管理弱化,企业经营班子自身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决定着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巨大。一方面,他们的收入以及升迁和企业的经营业绩相关性不强,企业负盈不负亏;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企业经营班子的行为具有极大的个人主义色彩,主观性和盲目性较强。这些因素导致了企业的经营班子为了获得所谓的“产量”和市场话语权,不计国有资产的投入和产出,不计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企业的规模约束,盲目地扩大生产,产生了大量的重复建设和无效投资,出现了大量的投资失误,国有资产损失严重,国家和社会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项经济制度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主体的逐步到位,在对企业经营班子进行业绩奖励的同时,必须对那些业绩不佳的人员进行惩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并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五年内也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奖罚分明的体制才可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敦促企业经营班子在压力下工作,将压力转化成动力,变成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提升企业业绩的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