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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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

仅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监督是不够的,那些决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运营、对经营性国有资产有一定处置权的各级国资管理机构也必须纳入监督体系。在国资管理机构监督国家出资企业的同时,其自身也应成为被监督的对象,这样的监督体系才具有约束力和完备性。对国资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可以从中间环节减少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错用和乱用,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目前,政府依然是国资管理机构的监督主体,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正逐渐成为一股重要的监督力量。社会公众监督范围广、成本小、方式多样化,加大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将是未来工作的重点,这将有利于减轻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减少来自社会对国资管理工作的质疑,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

一、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

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是混合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兼有行政委托代理和经济委托代理的关系。通过这种隐性契约的订立和充分授权,国家改变了以往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相重合的尴尬处境;同时,国家要防止设立的国资管理机构重蹈覆辙,再次兼“婆婆和老板”的双重角色于一身。因此,政府对国资管理机构的监督是界定和规范机构职能、维护政府和国家出资企业权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可以使用行政和经济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目的是利用最小的监督成本让国资管理机构作为受托方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效地完成委托契约,充分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方式是将国资管理机构看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一,法规政策监督。这里的法规主要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政策主要指国家出台的各项经济政策。从性质上看,国资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应该严格地遵守各项法规政策。国资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各项经济活动和制定实施的国有资产运营决策应该在国家政策的范围内运行。同时,国资管理机构还必须严格地将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落实到对国家出资企业制定的各种规章和制度中去,帮助政府完成宏观调控目标和国民经济计划。

其二,人事监督。国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由政府人事组织部门进行任免,形成有效的人事监督。人是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国资管理机构领导人一般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行政任免成为一个有效的监督方式。政府通过人事考核,提升有突出表现的人员,调离或免职不胜任的人员。以此督促国资管理机构的领导者和工作人员更好地完成使命,管理好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家出资企业。

其三,政府审计。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和惯用的监督方式,审计机关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其代表各级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级国资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对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行为进行披露和追查,轻者责令整改,重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经济监督

经济监督是政府从出资人的角度进行的监督活动。由于国资管理机构的职责不同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后者主要负责管理社会经济事务,而国资管理机构被赋予的是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政府不能仅仅使用行政方式进行监督,而要兼备经济监督。政府经济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监督和绩效监督两种。

其一,预算监督。预算监督是对国资管理机构使用、收益和处置经营性国有资产活动进行的直接监督。从现行的体制来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本的收支预算,国家出资企业的年度预算报告最终汇总到本级国资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初步整合和审核,并上报政府财政部门。一旦政府内部各种预算实现统一编制,国资管理机构还需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预算安排,如根据国有资产的布局调整需要、经济结构调整需要、社保基金需要等,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准确明了地反映国资管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和内容。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进行严格的预算审核,对于重大的投资和企业改制项目等进行监督,减少国有资本的不合理使用。

其二,绩效考评监督。绩效考评监督是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数据为依据,形成对国资管理机构的绩效考评。这种考评监督需要将国资管理机构的职能量化到一个直观的绩效考评体系中,考评的对象可以是部分环节或部分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整个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最终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对外公布,进行奖惩,达到政府的监督激励目的。

二、创造条件强化人大对国资管理机构的监督

人大对国资管理机构的监督则具有绝对的合法合理和公正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行状况不是名义上的关注,而是关乎自身利益的关心。通过人大这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权力机构来行使监督职能,既可以克服社会监督的无序和无组织,又可以实现对每个层级国资管理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减少监管环节的漏洞,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目前,人大对国资管理机构的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监督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和人大本身应该创造条件,对国资管理机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减小各种可能的寻租和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必要损失。

1.立法层面的规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享有从《宪法》到各项基本法律的立法权,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国资管理机构的职能中有一部分涉及制定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即其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经济行为或协调各级国资管理机构的利益关系。人大可以从规范立法的层面来监督国资管理机构的行为:从内容上看,绝不允许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大订立的法律相冲突。对于那些存在冲突的部分,建议修订或废止。同时,人大通过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规范国资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为,该法中详细界定了违法行为和惩处办法,使得对国资监管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从以往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

2.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国资管理机构的监督工作

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常规性的活动,从目前人大监督的方式来看,通过人代会和常委会监管往往不具有连续性、及时性和针对性,最好是在人大常委会(或人大财经委)下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国资管理机构(包含其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监督。特别是《监督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其中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这意味着专门机构可以就国资管理机构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上报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组织听取专项报告,有针对性地进行部分环节的查缺补漏,及时地纠正国资管理机构及部分人员的不合法行为。同时,专门机构的设立可以及时地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重大经济事件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增强人大监督的效果。

3.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国资管理机构的工作重点是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中涉及大量的金融、财务等专业内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更是包含大量的技术性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不能仅仅是投票过场,而应该有针对性地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审计国家出资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国资管理机构编制预算的合理性。最终把经过确认的审计报告和预算报告一同提交到人民代表大会上,接受代表审核,以此保证人大监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加快立法鼓励公众对国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由于国资管理机构的工作面广,而且涉及多方利益,借助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可以形成对政府监督和人大监督的有效补充,以此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首先,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员工是信息的第一时间获得者,他们的信息往往比报表或报告更真实可信、更说明事实真相;其次,公共媒体的信息获取能力和信息消化能力也是一流的,他们所报道的各种新闻信息更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后,社会公众关心国有资产,因此他们更容易及时发现问题并追根溯源,由此对国资管理机构形成强大的外部舆论压力,迫使机构在压力下规范自身行为。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监督的形式和手段还比较单一,很多渠道并不畅通或尚未开通,政府从法律层面给予公众的权利还不充分。因此,急需人大和政府加强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如通过立法保护公众的监督权,赋予公众免责权,保障公众监督过程的人身安全及个人财产权不受侵犯。只有通过法律进行保驾护航,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才会越来越高,社会公众才敢于抛开一切顾忌大胆地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