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再造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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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治理结构

在现代经济中,以公司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其根本特征是在产权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随之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为了保证现代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各自都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框架内运行,就必须设置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从而减少委托—代理问题,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提高企业效率,更好地满足委托人的利益,就需要一套制度装置—法人治理结构。尽管法人治理结构这一概念的使用不限于公司制企业,但法人治理结构受到理论界和企业界如此的重视却是与公司制现代企业联系在一起的。所以,通常所说的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都属于同一个概念。

一、法人财产权

(一)公司法人制度与法人财产权

所谓公司法人制度,主要是指通过国家法律,将企业这个群体的经济组织塑造成一个“人”的形象,相应地赋予它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法学范畴,是独立于自然人外并与自然人相对应的为法律认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公司则只不过是法人化了的企业。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又进一步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般而言,公司法人必须是出资主体多元化,具有定额以上的法定财产,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具备法人章程,取得法定名称和法定的经营场所等,并为法律所认可的经济组织。

所谓法人财产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法人对自己财产所应享有并行使的一切法定权利,其中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财产收益的分配权等全部权利。正因为拥有这些权力,才能使公司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足够的能力享有一切有关的民事权利,承担一切有关的民事责任,并尽一切有关的民事义务。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人制度形成之后,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被分解成两部分:即出资人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财产权)。前者是以价值形态体现的所有权,或称之为抽象的或虚拟的所有权,后者是以物质形态(包括货币)体现的所有权,或称之为具体的或实在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同一财产就发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和相对独立的运动过程:一种是在虚拟经济领域的运动过程,即股权的运动过程。这种运动过程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在股票市场实现自我的繁衍与增值。有时也可实现虚拟所有权向具体所有权即货币所有权的回归(比如将股权出卖),其中包括放大和缩小规模的回归。另一种是在实体经济领域的运动过程,即具体的法人财产权的运动过程。这种运动过程通常都包括投入和产出的全部生产及再生产过程,通过这种运动过程不仅创造物质产品,而且使公司法人财产权不断放大,即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当然,这两种运动过程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如果不实现具体的运动过程,抽象的运动过程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相反,如果没有抽象的运动过程,具体的运动过程也难以得到迅速的扩张。纵观国内外一些大公司的发展历程,没有一个不是通过股票市场筹集大量资金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的。

认识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对正确认识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的关系,界定人力资本产权,保障人力资本权益,再造企业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对法人财产权内涵的认识都较改革之初深入得多、清醒得多。但是,从科学界定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的关系来看,深入认识法人财产权内涵仍然有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产权关系必须与之相适应地变化。这种变化是,物质资本出资人一旦将自己的一部分货币资本或其他资产投入公司后,这部分注入资本就与其他出资人的资本融为一体,形成一个不可分割或分解的整体资本。对这个整体资本,任何一个出资人都无法辨认出哪一块是自己的,“我的”、“你的”和“他的”等区间完全消失了,而能够看到的就是作为整体资本而存在的公司法人财产,也就是公司法人资本。公司法人财产只能由公司法人按照公司的章程和相应的计划永久占有、使用和处置。事实上,任何一个出资人都不再拥有对自己原有的那部分资本原来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那种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处置和分配权,已经在产权关系根本变革即转换中完全丧失了,从根本上不存在了,而如今拥有的只是不能抽回分毫股本的所谓“出资人所有权”。在这里,出资人所有权,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其内涵和边界都是很清晰的:即出资人是股东,出资人所有权就是股权,而且也只能是股权。股权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无非是“公益权”和“自益权”的总和。其中,“公益权”包括参加或委托代理参加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和相应行使的举手表决权(即用手投票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必要时向国家授权部门报告情况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收支情况权等。“自益权”包括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即从公司中定期或不定期按公司的经营状况从公司盈利中获取股利或分红权,股票出卖或转让权(即用脚投票权),如公司法人因故解体或终止而对剩余财产按股份分割权等。

由此可见,法人财产权的出现是一场深刻的产权制度革命,是企业制度的实质性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出资人所有权是“终极所有权”和可分割的权利,而法人财产权(所有权)是“相互依存权”和不可分割的权利。这里,所谓终极所有权中的“终极”二字,是指当企业因故解体或解散时,法人财产权随之消失,而出资人所有权还在其后,有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力;所谓“相互依存权”是指法人财产权必须是与法人存在为基础而相互依存的。没有法人,就无所谓法人财产权;没有法人财产,也就无所谓法人。形象一点讲,出资人所有权是“小权”,而法人财产权(所有权)是“大权”。作为“大权”的法人财产权既独立于出资人所有权之外,又凌驾于出资人所有权之上,仅为公司法人所独享的而又不能作为任何分割的一切法人权利。

(二)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运作主体

以公司法人制度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显著特征就是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进而出现谁来行使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所有权),或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运作主体是谁的问题。关于出资人所有权的运作主体,显然是出资人自己。出资人无论是“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都是出资人自己意志的体现。这就说明行使与出资人所有权相关联的各项权利的主体不是别人,而是出资人自己。为了有效和有序运作出资人所有权,必须理顺出资人(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关系。有的学者形象地提出,股东是“自我”或“小我”,公司法人是“大我”。在公司法人这个范畴里,股东再大,大至国家,也是“小我”;公司法人再小,小至由几个人所组成,也是“大我”。“小我”的意志是“自我意志”,“大我”的意志是“公意”。由董事会代表“大我”所表达的“公意”一旦产生,即具有法律效用,它不仅独立于诸多的“自我”及其意志之外,而且又凌驾于诸多的“自我”及其意志之上,并使“自我意志”服从于“大我”的“公意”,进而以此来维护公司这个有机体的运行和发展。上述朴素的道理,已成为理论与实践界的共识,并奠定了现代公司制企业法人运作和立法的主要根据。

然而,法人财产权的运作主体是谁?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企业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受出资人的委托行使企业经营权,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实际上成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运作主体。经营者之所以成为经营者,不是以其是否是物质资本出资人,或投入了多少物质资本为依据,而是以其人力资本为依据。这就是说,法人财产权的运作主体已不再要求是物质资本出资人,而应是人力资本出资人。鉴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特别是人力资本与所有者主体的不可分离性,以及人力资本价值与岗位价值的必须结合性等主要特征,人力资本不可能成为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而只能是通过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过程中实现公司法人所有权的扩大,即公司法人资本的不断增值,来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从这一点可以看出,那种比照物质资本投资入股的方式,用简单的方法让经营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人员头脑中的技术和管理入股,并没有体现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也不可能像专利、商标等无形资本那样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为了充分发挥以经营者为首的拥有较多人力资本的关键人高效率运作法人财产权的作用,必须理顺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三者之间的关系。董事会是公司法人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要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也要对股东会负责。经理层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工作,贯彻和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在不违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意愿的情况下,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各种决定。经理层的业绩取决于创造性的劳动,反映了包括经理层自身人力资本在内的企业人力资本的价值,即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经营非人力资本(包括可以与所有者主体分离的物质资本和无形资本),所创造的企业“剩余”———权益资本增值。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概念

(一)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两种观点

一般而言,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工商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但这一体系由谁来主导运行在理论和实践上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类观点:一类是股东(Shareholders)观点。这一观点认为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资本(指物质资本)供给者(股东)确保投资得到回报的一种组织安排。1985年英国《公司法》就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描述为由董事、股东和审计员三方构成的制度。董事是管理公司的领导者,指导公司实现价值最大化;股东的作用是确保董事这么做;公司审计员是确保公司不会有财务违规现象,确保董事能够提供一个“真实而公平”的公司财务绩效状况。另一类观点是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s)观点。这一观点认为,因为公司是一种社会存在,它的存在、经营和发展必然会受到各种社会力量(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顾客、供应商以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的影响,从而在治理结构中必须考虑股东以外的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和要求。

在现实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实质上是这两种观点的结合。在经济学家看来,法人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层、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如何设置和实施激励机制。其中,“投资者”或“股东”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其内涵也在发生变化。在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和社会生产力不太发达的时期,物质资本十分短缺,劳动力供应充分,且对劳动力的要求也不高,资本雇佣劳动就成为逻辑的必然,相应的产权观也就是“物质资本至上”。这种产权观下的投资者或股东,自然就是物质资本投资者了。公司被理解为是物质资本意义上的股东的企业,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全归物质资本所有者,在与此相对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一般是坚持物质资本意义上的股东利益导向的原则。

(二)人力资本价值与公司治理结构概念的变化

正如前面有关章节关于人力资本理论,以及人力资本产权界定和权益保障的论述,现代企业的创业和兴业,既取决于物质资本所有者投入的物质资本,也取决于以企业家为首的关键人所投入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已成为与物质资本并驾齐驱,有时甚至更为重要的两大类生产要素,传统的“物质资本至上”的产权观,正在转变为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并举”的产权观。从股东观点来看法人治理结构,也正在由传统的以物质资本为基础,以规范物质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向以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为基础,以规范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为中心的治理结构转变。从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并举”的产权观看,所谓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以规范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所有者之间关系为主,并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让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从这种制度安排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其内容应包括如何界定人力资本产权;如何让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分享企业“剩余”(或盈利“蛋糕”或亏损“苦果”);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总经理及其经理层、经营管理类人力资本所有者、科学技术类人力资本所有者及其他员工;如何激励和约束人力资本;如何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和化解企业风险。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

无论是以物质资本为基础,以规范物质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为中心来研究法人治理结构,还是以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为基础,以规范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之间的关系为中心来研究法人治理结构,就实质性的框架来说,是基本相同的。即现代企业是一个聚集各种生产要素的经济组织,它需要一个有效的制衡、协调、监督和赏罚的制度结构和市场结构。而法人治理结构就是指的这种制度结构和市场结构。对股份公司来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企业管理者的任免、监督和评价以及监事会的监督,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的制度结构,而通过来自债权人的监督以及来自股票市场的压力,对经营者行为施加影响,即为公司法人的市场结构。

1997年9月美国改善公共政策公司首席执行官联合会的商业圆桌会议发表的《公司治理结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强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比它的形式更加重要,一系列规则的采纳和任何特殊的政策实践原则都不能替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也不可能确保会实现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声明》指出,“公司治理结构也不是抽象的目标,而是在股东、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团队最有效地追求公司的运行目标的过程中,为公司追求它的目标提供的一套结构。”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8年4月成立了一个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基准的特设专门委员会,并于1998年5月发布了《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及《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和联结全球资本市场》。这两份报告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关键的因素,它包括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公司所追求的发展目标、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和监督公司的绩效为公司的运作提供一套机制。完善的公司机制去追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目标,并能够发挥有效地监督、激励公司更加有效利用资源的作用。”同时,公司治理结构依赖法律、管制和制度环境,必须在宏观经济政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竞争程度的制约下进行改革。

根据国内外有关学者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分析,按分析的角度不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从六个方面来描述。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上要解决的是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它是规范委托—代理各方之间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由此而形成的企业组织结构、体制和制度。狭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关于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代表———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以及为维护这种关系的利益在体制或制度方面所作出的安排;而广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则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意义上的股东、贷款人、其他企业员工之间的关系,并旨在通过一整套制度安排来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且在实现共同目标的基础上满足各自的心理预期。把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从理论上理解,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

现代企业理论将企业理解为是一组契约的联合体,这些契约治理着企业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所以这些契约不可能是完全契约,即能够事前明确规定的契约。为了节约契约成本,不完全契约常常采取关系契约的形式,也就是说,契约各方不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契约,它以契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从契约关系来看,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动力,如果没有所有者对利益的追求,任何监督和控制、激励和约束都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典型模式可以简化为图 6-1所示的模式。

(二)从功能上理解,体现为一种权、责、利配置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关系契约要能有效,关键是要对出现契约未预期的情况时,谁有权决策作出安排。这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有关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意义上的股东、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传统的产权观是物质资本至上,即谁拥有物质资本,谁就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也就有对法律或契约未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作出决策的权利。现代的产权观是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并举”,拥有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的人根据一定的规定拥有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索取权和控制权。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企业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在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中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有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更进一步分析,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既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比如债权与股权、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等,公司法人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二是所有权中的各种权力就是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配置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体现了与权、责、利相关的控制权配置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密切关系:体现权、责、利配置的控制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体现权、责、利配置的控制权的实现。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逻辑关系。

(三)从治理机制上理解,体现为内部和外部两种治理机制的有机结合

1.内部治理机制。所谓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是指企业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所明确的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意义上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具体表现为企业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权力分配等一些企业内部制度安排。内部治理机制通常包括董事会控制、大股东监督和经理争夺等。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来达到对公司的最终控制的作用。在投票制的基础上,一些想争夺公司管理权的人(也包括股东),也可不必通过收购股份而说服、联合其他股东,以争夺更多投票选举的方式取代在职管理者或改变公司的政策。投票制和在此基础上的经理代理权争夺,是股东行使控制权的基本形式。由股东决定董事会的人选,特别是大股东进入董事会后,股东的控制权又延伸到董事会或间接通过董事会来进一步发挥对经营者的控制作用,股东特别是大股东通过董事会进行控制和监督,是股东行使控制权的又一重要形式。一个理想的内部治理机制,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它给经营者以足够的自由来经营管理好企业;二是它能够确保经营者从股东利益出发来使用这些自由去经营管理好企业;三是经营者知道股东们的期望是什么,股东有足够的信息去判断他们的期望是否正在得到实现,如果得不到实现,他们有果断行动的权力;四是它能够让股东充分地独立于经营者,除企业章程明确规定的、那些拥有较多人力资本且在关键岗位的关键人的股权转让有必要的限制外,其他股东应能自由地买卖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股票,即给股权以流动性。

2.外部治理机制。所谓企业外部的治理机制,是指来自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市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约束机制,尤其是指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市场等市场机制对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和利益的作用和影响,例如兼并、收购和接管等市场机制(被称为公司治理市场、控制权市场等)对以经营者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权的作用。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在一种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间通过产品竞争会形成一种平均利润率或平均成本水平,将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或实际成本水平与之进行比较,就可以获得有关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信息,从而使企业投资者可以将它作为考核与监督经营者的一种充分信息指标。二是在获得了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充分信息后,通过经理人才市场的竞争,就可以依据经理人员的绩效来对其进行奖惩,从而使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激励变成相容的整体。三是有效的资本市场竞争,不仅可以通过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来为投资者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提供低成本的信息渠道,而且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的收购兼并机制和退出机制来惩罚那些经营能力低下或工作不努力的经营者。由于外部治理机制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上股东转让或抛售股票的形式来运作的,故又称之为“用脚投票”的控制机制。

此外,发挥既有能力又有意愿选择和监督经营者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也有助于实现公司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

3.两种治理机制的关系。公司治理的内部和外部机制不仅互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替代的。一方面,通过“用手投票”替换在位经理的决策常常建立在“用脚投票”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一个有效的股票市场会使对经理的直接控制变得较不重要,这就如同增加巡逻警察的力量可以减少监狱里的拥挤程度一样。在现实中,哪一种机制更为重要主要取决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和股票市场的发达程度。目前,美国、英国等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在加强市场限制以减少市场不完善性的条件下,通过发达的证券市场的“用脚投票”机制来进行公司治理;而日本、德国等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则主要是在放松市场规制和混业经营限制的条件下,通过发挥银行和大股东在董事会中“用手投票”机制的积极作用来进行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