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揭秘万物由来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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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法律种类

“民法”的由来

“民法”一词是外来语,它是从古罗马的“市民法”、“万民法”发展而来的,后来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古罗马把调整本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而把调整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时,用汉字把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古代礼法不分,刑民不分。封建社会的法典,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有关田土、钱债、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朝律、例之中,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光绪三十三年开始起草民律,宣统三年完成了旧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至1930年陆续公布了《民法总则》等各编,这是旧中国法律文献中第一次正式使用“民法”一词。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陆续制定了许多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并早就着手起草“民法”,到1982年已经起草了四稿。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民事活动中的共同性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它是一部系统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

兵役法的由来

兵役法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是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而逐步形成的。

据考证认为,世界上最早的专门兵役法,是1798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征兵法。我国商代卜辞中就有征兵的记载。西周规定每家出一个当兵为“正卒”,其余为“后备役”;还规定:“国中六乡之民,七六之童,年二十始征,至六十乃免。”是指服兵役的年龄。

最早的专门兵役法是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兵役法。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先后颁布过两部兵役法;第一部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第二部是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即现行的兵役法。

版权法的由来

版权,即著作权,表示在法律上承认著作者有权支配其著作,或者有权从其著作中获得利益。

15世纪中期,法国人古登堡在欧洲运用活字印刷之后,为保护出版者的利益,就出现了有关保护出版权的法律。当时的所谓著作权就是国王以缴纳特权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的印刷权,作者本人并没有得任何益处。

1710年4月14日,英国议会通过了安娜女王法令,确立作者是版权法的主体,并规定作者拥有21年的重印独占权。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它对世界各国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790年,美国以安娜法令为模式,制定了联邦著作权法。1793年,法国通过了著作权立法,后来,该法成为大陆系国家著作权立法典范。现在,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版权法,建立了版权制度。

随着产业的革命和通讯、印刷技术的发展,1852年,法国首先把保护著作权扩展到外国作者的著作。1886年9月9日,欧洲14国通过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并根据公约建立了“伯尔尼联盟”,将版权保护扩大到国际范围。

环境保护法的由来

18世纪末19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产业革命,大机器的运用使得社会生产力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同时也使环境污染和破坏日趋严重。

一些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发生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造成的公害事件,震惊世界。譬如,比利时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和多诺拉烟雾事件、英国伦敦的烟雾事件、日本的水俣汞中毒事件和富山镉污染事件等等。这些事件,造成许多人死亡,致使更多的人染上了疾病,引起了各国的如今,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许多国家联合起来,制定了国际性的大气、海洋等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

法律称谓

法人的由来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早在罗马共和国时代,就承认国库和地方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订立各种合同。在中国封建社会,以祠堂寺庙名义进行诉讼的也屡见不鲜,但他们在经济活动中都没有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单独的个人为了更好地进行生存竞争,便逐步联合起来,共同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从而出现了合伙、作坊、行会等组织形式。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快速发展的商品经济使得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和规范。股份公司就被认为是典型的、完备的法人形式。

1807年,《法国商法典》明确规定了各种法人的法律地位。1896年,《德国民法典》也对法人作了规定。此后,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有专门的章节来规定法人制度。

“犯人”的由来

在中古时期的英国,当法庭开庭审讯刑事案件时,被告即刻大叫“无罪”,法官便打着官腔说:“他是有罪的,我们准备证明我们的控诉。”

由于审案时,被告大多呼叫“冤枉”或“无罪”一词,所以主控官的说话便都成了千篇一律的公文了。这样时间一长,记录口供的执事觉得没有必要一字不漏地记录下来,于是便把整句缩为“Culpable:Prest”(有罪:准备)两个字。后来,有人认为这两个字仍不够简便,就又把它们缩为“CulPrest”,以后又缩为“Cul。pnt”。

到了17世纪中叶,这两个字又被合而为一,成了Culprit,专指刑事“犯人”。久而久之,各国法庭都把被控有罪的人称为“犯人”,并罚以酷刑,集中服其刑役,严加看管,不得自由。

“警察”的由来

警察原称巡警。中国首创巡警制度于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

1900年,义和团起义失败,清政府为了讨好帝国主义,缓和人民斗争矛盾,于1901年1月宣布了“新政上谕”。官居直隶总督的袁世凯,媚清谄敌,仿照八国联军天津都统衙门的“巡警办法”制定章程,又聘请日本警视厅警官三浦喜传充当顾问,委派候补道赵秉钧署理此事。

1902年5月,袁世凯在省城保定首创巡警局,下辖五个局,划分地段,警干有500人,后发展到3000人。

我国巡警最先出现在保定,而其发展却在天津,因为袁世凯以直隶总督的身份,从八国联军手中收回天津。他认为天津“地处海滨,海盗出没,伏莽尤多”,按照《辛丑条约》规定:“天津二十华里内不准驻扎中国军队,巡警不在此限。”于是他便扩大巡警力量,作为镇压人民、扩张个人权势、排除异己分子的工具。他将保定的3000名干警调入天津,充实军备力量,并在天津县下设五局,每局各设四区。其总局设在天津,由总督衙门调遣,直接管理七个大队,这七个大队是:马巡队、河巡队、备差队、探访队(即侦缉队)、消防队、军乐队以及拘留所。

“法”的由来

“法”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神兽,样子与山羊相似,头上有一只角,性情凶猛,疾恶如仇,能够明察真伪,“仗义执言”。“法”遇人相斗,就用角去冲撞亏理的一方;见人相争,则用嘴咬错误的一方。它平时不知在什么地刑法的“刑”字,古字写为“荆”。刑起源于奴隶社会,当时实行井田制,井田中间有口井,有时大家为了抢水造成一些人落井。奴隶主为了防止人们抢水,就派人拿着刀去守卫井口,谁再抢,就把谁的头砍掉,以示惩罚,这就叫做用“刑”。以后逐渐形成了较完整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