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得像猪”“蠢死了”……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曾是许多孩子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在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暴力”将构成违法。家庭、学校、社会如何更好地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使孩子们得到更多更细致贴心的保护。(11月15日《浙江日报》)
用立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是必需的,也是必要的,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大量地存在着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事发生。就在“教师骂人”违法报道的同一天,我又看到了这样一件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事: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公会镇杨会村杨万文家中利用小学生在课余时间非法加工爆竹时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当场死亡1人,受伤13人,其中烧伤面积达90%以上的5人,烧伤面积55%至78%的5人,烧伤面积12%至40%的3人。在14名事故受害者中,除1名伤者为61岁的老人外,其余13名均为植杨小学在读学生。据诊断,有9名特重度烧伤的危重伤员随时有生命危险。(2009年11月15日新华网)“留守儿童”一变而为“非法童工”,这是对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极大讽刺,与非法童工的存在相比,给“教师骂人”立法就未免显得太矫情了太做作了。
法律被人们信仰,才能成其为法律,才有存在的意义。如果法律不被人们所相信,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法律要被民众信仰,首先这法要制定得客观公正。说“教师骂人”违法,是客观公正的吗?“教师骂人”违法,那么其他的人骂人就不算违法么?比如警察骂人?律师骂人?公务员骂人?银行职员骂人?等等。显然,单独地说“教师骂人”违法,是有违法的客观公正原则的。正如有网友担心的那样:“单方面立法规定教师不能辱骂学生,那么学生辱骂教师又怎么处理?未成年的学生算不懂事,那家长辱骂教师又怎样?现在教师被家长打骂的现象数不胜数,又有几件处理了?为什么就没有政府部门关于这点提出专门立法?”法律要被民众信仰,其次这法要有可操作性。没有实际可行性的法律,再客观公正也是白搭。说“教师骂人”违法,如何操作?怎样判定教师是否辱骂学生?由学生吗?学生不客观。家长吗?更加不客观。是否属于辱骂的标准是什么?这样的标准由谁来定?更重要的是,法律要被民众信仰,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而“教师骂人”违法一旦真的成为我们的法律法规,那么发生“教师骂人”的情况时,如何处理?假如有学生只是受到老师的一两次辱骂,怎么办?是不是由学校对老师进行批评诫勉,责令其向学生和家长道歉?这与教师违反师德的处理又有何不同?如果有位学生因为经常遭受老师辱骂,导致心理疾患,甚至走入歧途,如何惩罚?这时,骂人的老师已涉嫌严重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这还是“条例”管辖的范围吗?由此可见,“教师骂人”违法,是不具有可行性的。制定这样的法,只能徒增笑料而已,当不得真。
事实非常清楚,“教师骂人”是个道德问题,属于师德范畴,而不是法律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严格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不能将二者混淆,否则将产生很严重的后果。法律,是守护道德的最后底线,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而不是道德的高标准。比如,法律规定不许杀人,那是做人的最低标准,必须做到,违反一次也不行。如果一个人连这都做不到,那就必须严惩。而“骂人”显然是个一般道德问题,“骂人”不对不该,应受到舆论的谴责,但这不应该成为道德的最低标准,要人人遵守绝对不能“骂人”一次。
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法律擅越道德,越俎代庖,只能是以吃力不讨好,管不胜管草草收场为其结局。说得不客气点,用法律代替道德,那是在干与民为敌的傻事蠢事,因为用法律代替道德,将法律的口子张得大大的,其实质是驱民犯法!
第五辑应试教育的错误观点§§第五辑应试教育的错误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