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浙江省委会
在金融危机、能源危机双重冲击的背景下,新能源的不断推广和使用,引发了全球新一轮产业革命的浪潮,新能源产业已成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竞争焦点和战略制高点。浙江96.7%以上的化石能源依赖省外调入,能源问题一直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抓住机遇、主动谋划,进一步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对于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低碳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各级政府的推动和扶持下,我省经济版图中,新能源板块正蓄积动力: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年底,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近20万千瓦,沼气年利用量已达1.34亿立方米。截至2009年5月,浙江省电力公司累计受理光伏电站并网达25家,并网发电申请3.8万千瓦。目前,新能源产业已初具规模,产业体系日趋完备,在一些领域,技术已取得相对领先。2009年5月省政府出台了《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实施“六个一百加一个基地”计划,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为我省新能源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助推动力。
但目前我省新能源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
1.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国家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管理体制较顺。《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明确了能源综合管理职能在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但在省级部门中,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职能重复或交叉的问题,导致政出多门,管理分散,责任不明,缺乏统一协调管理,难以形成合力。在项目的立项审批过程中,还存在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手续繁杂等问题,影响了民间资本的进入。
2.政府配套扶持政策不完善,力度不够
一是电价补贴方面,目前国家出台的有关新能源电价和补贴政策主要以全国平均成本水平为标准,受地理和地形条件的影响,我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品质一般、规模偏小、建设条件较差,除生物质能外,开发成本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光伏发电成本比三北地区高出1倍,电价在2.5元/千瓦时以上。因此在国家补贴外,还需省政府的支持。二是“太阳能屋顶计划”和“金太阳示范工程”所覆盖的面比较有限,主要发挥示范效应,离商业化推广应用的差距还较大。三是财政、税收、金融支持力度不够。目前政府虽安排了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但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还不明显;地方层面的税收政策还未完善;信贷支持力度不够,许多开发项目因为资金限制而搁浅。
3.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产业核心竞争力不强
“两头在外,中间内耗”现象凸显,产业链不完善。两头在外,一是指原材料供应主要还是依赖于西方国家,二是指市场销售基本都是在欧美市场。绝大部分企业都挤在产业链的低端进行内耗火拼。以光伏产业为例,我省绝大多数集中在太阳能电池板组装产品的制造和生产上,技术含量低,已出现重复建设,恶性竞争。新能源利用的大部分核心技术和设备制造依赖进口,许多企业都是没有核心技术,没有核心产品,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无”企业。产业布局分散、规模较小、产业集中度低,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不明显。
4.产业发展的支持系统不健全
目前,我省在新能源产业的资源评价、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和论证、项目推介、咨询服务、人才培养等体系不完善,不能满足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产业研发资源整合力度不够,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比较滞后。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我们建议如下。
1.加快制定专项规划,健全地方法规
一是从制订“十二五规划”的思路和要求出发,抓紧编制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理清产业的发展思路、主攻方向,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二是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加快研究制定浙江地方配套法规体系,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2.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理顺体制
一是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法律内容和国家能源局的相关职责,按照上下对口,有利发展的原则,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应进一步明确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统一负责管理全省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包括发展规划、项目建设、扶持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二是建议由分管副省长领导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协调小组,以加强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领导,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或下设新能源推广应用办公室和新能源产业发展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发改委(能源局)和经信委,避免职能交叉,实现上下对接,解决国家对新能源扶持政策和项目核准的问题。三是建立新能源产业的经济核算统计制度,完善新能源产业统计监测,建立科学的新能源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四是精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成本。
3.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政策
一是加大电价补贴的力度。完善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补贴机制,加大价格补贴力度。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或光伏、风电等专项扶持基金,对投资和设备生产进行适当补贴,以促进社会投资和设备更新。在财政资金流向上,应注重扶持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新能源产品应用及项目拓展等领域,对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引进技术或生产母机等装备或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新能源企业,应给予资助。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的企业或机构,政府应提供配套资助。三是完善税收政策。建议税务机关对在谈、在建和投产项目的涉税事项普遍实行以税收管理员为主的专人包靠制,由包靠人全面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全方位提供涉税咨询,帮助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各类涉税问题。加快制定落实新能源产业增值税、所得税、设备进口关税、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四是探索建立绿色能源评价标识体系,对于有绿色能源标识的企业,在科研经费、贴息或低息贷款等方面给予激励。五是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体系,促进政策性银行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对新能源产业重点项目提供资金和信贷支持,支持优势企业利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在国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企业争取清洁发展机制(CDM)及其国际基金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支持。
4.推广新能源产品应用,培育市场需求
一是贯彻落实“六个一百加一个基地”计划。相关牵头部门应抓紧执行负责的计划,制定落实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工作开展。二是各级政府部门应发挥应用带头作用。如在政府办公大楼及公共设施中率先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建设“绿色建筑”;公务用车加大新能源车的采购力度等。三是完善消费补贴政策。对购买新能源产品的消费者应进行财政补贴或税费减免。如个人或企业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可给予财政补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减免,多余电量应允许其安补贴价上网。企业或个人购买电动汽车也可采取补贴或税费减免,有效扩大市场需求,推进新能源产品的商品化。
5.完善产业结构,打造产业集群
在充分调研和统筹规划的基础上,认定一批省级新能源产业基地,重点放在光伏产业、新能源汽车和装备制造业上,在用地指标、资金扶持、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以现有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通过产业链招商,引进一批装备、原料、配套产品生产企业,完善产业链,促使形成区域专业化配套能力,打造能够代表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新能源产业生产集群。
6.优化产业支持系统,完善产业服务
一是推进新能源产业孵化器建设。可依托现有的高新技术孵化器或建立新能源产业孵化器,吸引初创型企业、高技术人才向孵化器集聚,为新能源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资金支持、专业服务、技能培训、创业辅导、融资咨询、风险投资等服务,完善租金、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中小型新能源企业发展壮大。二是推进新能源研发、应用与服务的公共平台建设。整合省内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多种资源,由核心企业或协会牵头,建设新能源研发、应用与服务的公共平台,制定行业标准,做好上下游之间的配套,开展高端、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建立研发中心、试验平台、示范中心,检测中心,组织开展科技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服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科研院所的技术产业化提供有效支撑。三是鼓励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对行业领军人才可给予提供公寓住房、购房补贴、个人所得税奖励以及子女教育津贴等奖励。对科技领军人才的项目给予提供项目启动资金等措施,吸引海内外人才。
7.加强新能源领域科研投入,鼓励新能源领域的原始创新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当前的新能源技术存在着经济性、可靠性等重大技术壁垒难以逾越。从战略眼光看,将部分经费用于新能源的基础研究,争取在若干领域有所创新,领先于全国乃至世界,占据新能源产业的制高点,对提高我省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