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国际视野下的中国金融集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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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外部风险监管对策

20世纪90年代,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金融业逐步开始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混业)经营的转变;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标志着美国金融业结束了长达半个世纪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标志着世界金融业进入了综合化(混业)经营的时代。在金融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的今天,中国已经融入了世界经济的大家庭,中国的金融集团也已经出现。在这种国际和国内的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对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经营体制进行审慎研究。

中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系建立于1993年,完全成熟于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在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包括个别传统意义的非金融企业,如平安保险、光大集团、中信集团、海尔集团、山东电力等在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的环境下,通过各种形式从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而监管当局采取了默认的态度。经过20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国已经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为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化(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

全球金融经营体制的发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更高阶段的混业经营”这样一个轨迹发展。综合化金融集团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

根据中国目前这种混业、分业经营并存,并且以分业为主的现状下,随着金融集团(混业性金融机构)的竞争性优势的日益显著,必然促进更多的金融业务交叉、金融创新和金融综合化(混业)的出现。在中国金融经营体制转变的同时,金融监管体系的转变也迫在眉睫。

另外,中国分业监管体制的一大弊端就是不能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很大程度上局限于事后监督,缺乏超前性和预警性,这显然与金融集团的风险特性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金融集团的风险预警机制。具体而言,金融集团必须按照监管当局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监管当局在认真审核上述报表和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性、流动性和管理能力等一系列风险预警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计算出各个金融集团的综合得分值,根据得分值的高低将各个金融控股公司分别评定为A、B、C、D、E五个等级。凡是被评为D、E两个等级或者本期评估结果较前期低两级的金融集团即被视为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将金融风险及时反馈给各个金融集团,并依据对公司的风险预测分别作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通过这一风险预警机制,监管机构就能够真正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不必再扮演事后诸葛和救火队的角色。

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国还不适合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同时由于“多头监管模式”对于协调和信息交流的严格要求,中国现阶段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也存在不适应金融集团的监管要求。必须在中国建立牵头式监管模式。采用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相似的模式进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成立联席会议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做牵头人,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牵头机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负责进行监管协调和信息的沟通;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创新和对外开放;提高金融集团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

当然,中国功能性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多层次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共同建设。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的外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需要逐步进行。

面对世界金融业的综合化(混业)潮流,中国金融体系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综合化(混业)经营是历史的必然。健康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于金融发展与安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中国现阶段还处在分业经营的时期,为了克服当前金融分业经营中的发展问题,中国有必要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基础上进入综合化(混业)经营的初级阶段,在坚持分业监督的基础上建立“牵头监管模式”,进行中国金融集团监管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