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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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夏商司法制度

中国是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国度。从炎黄时代起,由于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农业、手工业、商业等社会分工的日益扩大,在黄河流域已开始出现古代文明的曙光。我们的先祖们,通过迁徙流动与社会交往,在部族之间的战争冲突和联盟战争中,相继建立了众多分散并立的宗族部落制早期国家,原始的平等的氏族部落制社会随即开始向阶级社会过渡。之后,历经尧、舜、禹时代的发展,到公元前21世纪,夏禹之子夏启夺得王位,建立了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夏政权。公元前17世纪,商汤推翻夏桀的残暴统治,建立了商政权。公元前11世纪,商政权被西周所灭。

夏商是中原地区先后建立的两个相对集中统一的宗族城邦制国家。在其内部,仍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与宗族制结构,但它在此时已经摆脱了原始氏族的性质,进入了分层对立的阶级社会和政治国家。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历史进程,也是中国从分散的宗族部落制早期国家向集中统一的宗族城邦制国家发展过渡的社会进程。

随着氏族制度的瓦解和早期国家的形成,法制文明也开始浮出人类历史的地平线。中国的法制文明最早来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其法律制度以源于原始习惯习俗的习惯法为主,包括“礼”与“刑”两部分。礼最初是由祭祀崇拜和宗教禁忌等礼仪规则及伦理道德习惯演变而成的,而刑最初是从复仇惩戒或军事战争等暴力手段及其相关行为规范发展而来的。因此才有了“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说法。所以,中国早期的法律制度从一产生就具有注重宗法伦理、宣扬道德教化、强调礼刑并重的特点,并且始终以维护家族、宗族、国家、政权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形成了重公权轻私权、重集体轻个体、重义务轻利益的基本特征,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夏商两代处于古代社会的早期发展阶段,是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时期。该时期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备,并且还具有浓厚的“天讨”“天罚”的神权思想。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比较简陋,基本上是一种行政、军事、司法不分的体制。不仅夏王、商王作为最高统治者拥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而且各级贵族、官吏也同时兼掌行政、军事和司法权。当时的中国是宗族制、家族制国家,其社会结构以家族和宗族制度为基础。因此,各级司法权实际掌握在各级宗主手中。如商代已实行宗族分封制,商王将其势力范围划分为王畿地区(“内服”,由商王及卿大夫直接管辖)和畿外地区(“外服”,由受封诸侯进行管辖)两部分。但无论是商王、卿大夫,还是诸侯,都是各支宗族的世袭宗主。他们作为封国、封地或封邑的主人,既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大权,又握有生杀予夺的司法大权。在这种司法体制下,尽管夏商两代也设置了一些司法官员,如士、士师、大理、司寇等,但司法权始终受到行政、军事权力的控制和干预。

夏商两代处于神权法时代,其司法制度具有浓厚的“天罚”“神判”色彩。当时的统治者不仅以“大刑用甲兵”的军事讨伐“行天之罚”,而且商代还通过占卜活动领受神意,以“神判”的形式决定司法裁判和定罪量刑,从而决定是否对人施用惩罚。监狱在这一时期也已经出现。根据《竹书纪年》的记载,圜(同“圆”)土即是夏商两代关押罪犯的监狱。暴君夏桀曾经在夏台(又叫均台)囚禁商汤,商纣王也曾经在羑里关押过周文王(即《封神演义》中的姬昌,据说《周易》就是他被关押在此处时写成的)。当然,这只是两座临时作为软禁场所的宫池或城池,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监狱。在出土的殷墟甲骨文中,有关于监狱、囚禁等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