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贪为宝”形容清廉不贪,操守高洁。
此典出自《左传·襄公十五年》:“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子罕僇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
这段话意思是说:
春秋时期,宋国有人得到一块美玉,他把美玉献给子罕。子罕是一个清廉不贪的人,不愿意接受这块美玉。献玉的人说:“我把这块玉拿给玉工看过,玉工认定它是个宝物,所以我才敢把它拿来献给您。”子罕说:“我把不贪求钱财视为宝物,你把美玉视为宝物。如果您把美玉给了我,我们两个人就都丧失了自己的宝物。还不如您自己留着美玉,我严守自己不贪图钱财的操守,这样我们各自都会保守着自己的宝物。”献玉的人听了,连忙叩头,告诉子罕说:“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却带着如此珍贵的玉璧,必然为盗所害,不能越过乡里。我把它送给您,是请求免于一死的。”子罕把美玉留在自己的乡里,派玉工替献玉的人加以雕琢,等献玉的人卖出玉璧,变得富有之后,才让他回到自己的家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