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总统选举法》有哪些规定?其分布是出于袁世凯为何种政治目的?这是否是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开始?
袁世凯的《大总统选举法》,是袁为实现终身独裁统治,并传位于子孙的阴谋,继《中华民国约法》之后,一手炮制出来的。
1913年10月,国会制定的《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应由国会议员组成选举会选举,选举会的法定人数由议员总人数的3/3构成。通过无记蔓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总票数的3/4的绝对多数,才能当选。大总统任期5年。如再被选,连任一次。据此规定,袁最多能当10年的总统,因此,他深为不满。但是袁为了攫取正式大总统职位,当时并没有公开反对。1913年1O月10日,袁世凯就任正式大总统,按照《总统选举法》规定宣读誓词:“余誓以至诚,谨守宪法,执行中华民国大总统之职务。”袁世凯很快把他的誓言抛在脑后。
《中华民国约法》出台后,动摇了《总统选举法》的基础,具体有三:第一,《总统选举法》规定,选举大总统的机关为总统选举会,而《中华民国约法》规定立法院为立法机关,采取一院制,法律事实均有变更。第二,《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和副总统同时缺位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而《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实行总统制,不设国务院。将来关于摄行总统之职务,无其法定机关。第三,《总统选举法》附则明定大总统的职权,暂依《临时约法》关于临时大总统之规定;而《临时约法》既因《中华民国约法》而废止,那么大总统职权的“依据”也就消失。既然《中华民国约法》已经生效,修正《总统选举法》也就势在必行。
修正《总统选举法》,正合袁世凯的意图。税务处督办、参政梁士怡秉承袁的旨意,在参政院提出修改大总统选举法的提案。1914年8月18日,参政院建议大总统将该提案提交约法会议,由约法会议起草议决总统选举法修正案。
1914年8月26日,约法会议召开关于修正大总统选举法第一次会议。会议认为: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宜注重共和之精神,而不可概袭共和之形式,宜参稽本国之遗制,而不宜涂附外国之繁文”。实质上,约法会议是要把大总统选举法修正成袁完全满意的、为袁独裁统治服务的法案。约法会议多次举行会议,到12月28日,最后通过了修正的《大总统选举法》。袁世凯于29日公布施行,同时废止1913年10月由国会制定的《总统选举法》。
袁世凯的《大总统选举法》规定:有中华民国国籍的男子,年满40岁以上,并在国内居住满20年以上,有被选举为太总统的资格;大总统每届任期10年,连选连任,无限制;大总统选举会由参政院参政和立法院议员各50人组成,由现任大总统召集,选举会会长由参政院院长担任,如果参政院院长是副总统兼任,或有其它事故时,则由立法院议长为会长;大总统继任人由现任大总统推荐候选人三名,将其姓名“书于嘉禾金简,钤盖国玺,密贮金匮于大总统府特设尊藏金匮石室尊藏之”,金匮钥匙由大总统掌管,石室钥匙由大总统、参政院院长和国务卿分别掌管,无大总统的命令不准开启;在每届应行选举大总统之年,如果2/3以上的参政同意即可连任无须改选。袁世凯实际上成为终身大总统,而且根据袁氏《大总统选举法》世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