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为“张浩”的来信加了编者按,认为他的意见“是正确的”,要求已经出现“分田到组”、“包产到组”的地方,应当“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坚决纠正错误做法”。同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报了这封来信和编者按。
一时,安徽、河南等地干部群众议论纷纷,惶恐不安,好似灾祸将降临。
“张浩”来信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信中的意见确实反映了当时许多人包括一些部门负责人的思想倾向。3月12日至24日,国家农委邀请广东、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河北、吉林七省农村工作部门和安徽全椒、广东博罗、四川广汉三县委的负责入座谈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些问题。会后形成了纪要,于4月3日获得中共中央同意并批转全国。在这次座谈会上,围绕联产计酬、包产到户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但反对“包产到户”的意见是主流:目前多数地方,还是实行分组作业,小段包工,按定额计酬的办法。不论实行哪种办法,除特殊情况经县委批准者外,都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划小核算单位,一律不许分田单干。对已搞了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农民重新组织起来。
面对“张浩”来信造成的混乱,中共四川省委及时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问题的通知》,稳定农村政策。万里和中共安徽省委坚持不改变已实行的办法,并指示省委给《人民日报》写信,回答“张浩”来信提出的问题。
3月30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发表了安徽省农委辛生、卢家丰的来信,题目是:《正确看待联系产量的责任制》。来信尖锐批评“张浩”写的信和“编者按”给安徽农村造成混乱,批评有人“把联系产量责任制说得一无是处”和视“包”字为“洪水猛兽”。来信指出,应当相信大多数群众是有鉴别力的,只能划个大框框,不能硬要群众只能采取这种办法,而不能采取另一种办法。《人民日报》为这封来信加了题为《发扬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因地制宜实行计酬办法》的编者按,承认3月15日读者来信和编者按“有些提法不够准确”,“今后应注意改正”。“编者按”说,各地情况不同,怎样搞好责任制应和当地干部群众商量,切不可搞“一刀切”。为了表示是在讨论而不是定论,同一天的《人民日报》也还登载了一篇肯定“张浩”信的来信。
这时还只是就“包产到组”的争论。但随后就开始了对包产到户的争论。
1980年第2期《农村工作通讯》发表了《分田单干必须纠正》一文,批评“分田单干”违反党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接紧着,该刊第3期又发表了《包产到户是否坚持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批评“包产到户既没有坚持公有制,也没有坚持按劳分配,它实质是退到单干”。在1980年初召开的中央农业部门会议上,“包产到户”受到一些人的怀疑和批评。
在一些人看来,搞大集体是走社会主义的“阳光道”,而搞“包产到户”则是走资本主义的“独木桥”。当时不表态就算支持了。中央各部委和各省级领导中支持的屈指可数,省委书记中,内蒙古的周惠是一个,贵州的池必卿是一个,还有任仲夷。江、浙一带反对最坚决,苏皖边界一些地方对着安徽用大喇叭广播,竖大标语:“坚决反对安徽的分田单干风!”中央各部委中,农委、农业部反对得最厉害。
正当“包产到户”遇到重重阻力的关键时候,邓小平等人明确地表示了支持的态度。万里在1994年回忆道:
小平同志开始没表态,我从安徽回来多次向他汇报,他表示同意,可以试验。出了成果之后,他公开表示支持。1980年5月31日小平同志的那次谈话,讲到了肥西,讲到了凤阳两个点的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在激烈斗争的关键时刻,他讲话了,支持了包产到户。这个讲话对农村改革是个巨大支持和促进。否则,包产到户即使在安徽上了“户口”,也还是会注销的!
陈云同志对包产到户也是支持的。1980年春,我从安徽回来,陈云同志见到我,他合掌抱拳,高兴地说:“万里同志,我完全赞成你们在安徽农村的那些做法(指包产到户)。”
胡耀邦同志对我们一直是积极支持的,1979年他讲“要吃米,找万里”,就是个公开表态。连续五年,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五个“一号文件”,都是在他们的领导下制订的。
邓小平等人在关键时刻的态度,对于打破一些人的僵化观念,消除一些人的恐惧心理,推动包产到户的稳固和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
“包产到户”上了姓“社”的户口后,堂堂正正走遍中华农村大地根据邓小平谈话的精神,并经过几个月的深入调查研究,党中央于1980年9月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会后,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长期‘三靠’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针对干部群众中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问题的争论,《通知》对“双包制”的性质作了肯定回答,指出:“就贫困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看,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就全国而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
针对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生产有所发展,群众对生产责任制比较满意的一般地区,《通知》指出:“这些地方领导的主要精力应当放在如何把集体经济进一步加以巩固和发展,就不要搞包产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应允许继续实行。”
这次座谈会,动摇了多年来深深植根于我们党自己以及广大群众中的“包产到户”等于分田单干、等于资本主义的僵化观念,是党对“包产到户”问题认识的重大转折和突破。当然,这次会议也还有所保留,只承认“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不承认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在贯彻执行中,人们对文件往往各取所需,反对包产到户的仍大有人在。
有一个省的领导在干部会上声称:“谁要继续推行包产到户,是共产党员的就开除党籍,不是共产党员的开除公职。公安局的大门是开着的,我不希望你们进去,但你们一定要往里钻,那也没办法。”
有个省召开政法系统的干部会议,简报反映:《人民日报》发表吴象写的《阳关道与独木桥》文章,“鼓吹包产到户,影响恶劣”。会上有的人竟然攻击作者是“教唆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尽管如此,这次会议的纪要作为文件下发后,对“包产到户”的推行还是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到1980年底,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已从1980年初的1.1%上升到14.9%。“双包”责任制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生产的发展又反过来加速了“双包”责任制的推行。到1981年6月,全国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的86.7%。
“双包”责任制带来的大好形势引起了人们对“双包”制进一步的思考。“双包”制究竟是权宜之计还是一项发展生产的长久政策,是仅仅附属于社会主义经济,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
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于1982年1月1日批转了会议的《纪要》。
《纪要》明确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干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
《纪要》不但肯定了“双包”制,而且从理论上作了说明解释,指出:“包干到户基本上是分户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它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因此,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至此,“包产到户”得以“正名”,上了姓“社”的户口。关于“双包”制性质的争论也基本结束。
1982年后,“双包”责任制由原来的“不允许”到允许但不提倡,进一步走向全面推广并不断完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也随之废除。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对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给予了充分肯定,强调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并逐步加以完善。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进一步肯定了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的联产计酬责任制,认为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是集体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
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达93%,其中绝大多数是包干到户。
1984年初,宣布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开发性项目承包期还可以更长一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劳动和经营的自主权,使农民的生产成果和利益直接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迅速解放了长期被压抑的农村生产力,成为我国农村改革的突破口。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规定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到1984年底,全国各地基本完成了政社分设,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从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在我国不复存在。
在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进行体制改革的同时,国家还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减免农业税收,恢复和扩大自留地,允许家庭副业生产,开放农贸市场,并对农村流通体制和产业结构进行了局部改革和调整,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使农业生产充满了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