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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消费打假(2)

关于真假优劣种子的鉴定。在我国,种子质量的鉴定机构由种子法规定。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根据种子法的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是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是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是因变质不能做种子使用的;四是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是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农民购买了假、劣种子后,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售假者提出双倍索赔的要求。根据我国种子法的规定,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因购买使用假劣种子而导致经济损失的,有权直接向出售这些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农民可以选择经营者或生产者主张权利,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一般情况下,种子纠纷出现后的解决程序是这样的:农民发现了种子有质量问题,要马上采取措施,先将剩余的种子封存,留作鉴定时用。如果能现场拍照,最好及时拍下受害情况。留存证据后,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或一方可以向当地农业局和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请求协助解决。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假冒伪劣种子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根据种子法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是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5.与农药有关的问题

农药也是很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药也需要打假。但和种子不一样的是,农药如果使用不当会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国家对农药有着特殊的管理和规定。

根据国家《农药管理条例》中关于农药经营的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因此,在购买农药时,农民一定要到正规售药点去买。对于不是依法规定或者无证经营的售药点,农民最好不要去。

在买农药时,一般通过外观和标签来辨别农药的真假。农药标签必须注明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一般LS或PD开头后面跟年号与编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以及农药的成分、含量、毒性、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注意事项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分装的农药,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等。假劣农药一般都会出现下列情况,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是多种。从外观上看,有以下几种情况:乳油和水剂出现分层、沉淀、浑浊、悬浮物;悬浮剂经摇晃后仍有沉淀;普通粉剂和可湿性粉剂出现结块或潮湿;粉剂手感细度不均匀;粉剂颗粒颜色不一致;颗粒剂颗粒大小差异较大;有石头、纸片、沙子、铁屑等异物;相同剂量的产品规格不同,有大有小,有多有少;内外包装破损。从标签上看,假劣农药一般都欠缺某些必备的“证件”:无标签;无“三证”或“三证”不全;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无生产日期或批号;无质量保证期或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无使用说明书;无毒性标志,无中毒主要症状和急救治疗措施;无剂型名称,无有效成分含量;无净重(克或公斤)或净容量(毫升或升)。对于这些“症状”,农民们一定要仔细辨析,以防上当受骗。

此外,在生产过程中,农民也必须遵守国家农药管理规定,否则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须由农民个人负责。比如,小偷因偷食了果农打过药的果子而发生农药中毒事件,这一责任应由果农自己承担。因此,农民就需要明白国家关于农药的使用规定,避免因无知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使用农药应遵守以下规定: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应及时设置警告标志;农药使用后的箱、瓶、袋等包装物和标签不得随意弃置,应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使用农药后,在农药标签载明的安全间隔期内不得采收;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虫害,不得用于蔬菜、瓜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以下农药:六六六(CHC),滴滴滴(DDT),毒杀分(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另外,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有: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对于禁用的农药,农民一定要坚决不用,以免发生农药中毒事故而影响自己的利益。

关于农药经营者。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还对农药经营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撤销登记的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对于违反我国农药管理相关规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二是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未办理续产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产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是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生产、经营假农药、劣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六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致害人应当依法赔偿。

6.与化肥有关的问题

化肥也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也存在着假冒伪劣的现象。加大农民维权的力度还必须关注化肥领域的消费问题。

判断化肥真假的有以下几个方法:一是外表的识别。化肥的真假可以从其形状、颜色、气味等物理性质来识别,如尿素呈白色珍珠状小颗粒,碳酸呈白色结晶、有刺鼻味,过磷酸钙呈灰白色粉末或颗粒状。二是加水溶解鉴别法。取化肥1克,放于干净的玻璃管(或玻璃杯,白瓷碗中),加入10毫克蒸馏水(或干净的凉开水),充分摇动,看其溶解的情况,全部溶解的是氮肥或钾肥,溶于水但有残渣的是过磷酸钙;溶于水无残渣或残渣很少的是重过磷酸钙;溶于水但有较大氨味的是碳酸氢铵;不溶于水,但有气泡产生并有电石氯味的是石灰氮。三是灼烧鉴别法。取一小勺化肥放在烧红的木炭上,剧烈地燃烧,仔细观察情况,冒烟起火,有氨味的是硝酸铵;爆响,无氨味的是氯化钾;无剧烈反应,有氨味的是尿素和氯化铵;加点硫酸铵,而无氨味的是磷矿粉。四是化验定性鉴定。鉴别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时,将两种肥料取出少许,溶于少量蒸馏水中,用pH广泛试纸鉴别,呈酸性的是过磷酸钙,呈中性的是钙镁磷肥。鉴别氯化钾或硫酸钾时,可加入5%氯化钡溶液,产生白色沉淀的为硫酸钾;加入1%硝酸银时,产生白色絮状物的为氯化钾。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化肥即使经过鉴定是真的,但是其化学元素的含量可能不足。比如有效磷含量低于8%(最低标准应达12%)的过磷酸钙就属于劣质化肥,对农作物的肥效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可采集一些样品(500克左右),送到当地有关农业、化工或标准部门进行鉴定。

除了用以上的方法进行鉴定外,农民还要在买化肥的时候提高警惕,这样可能更适于农业生产,也更符合农民的生活习惯。一是要尽量到固定经营场所,证、照齐全的农资商品经营单位购买,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单位、个人,大多是无证照经营或无固定场所。二是要看化肥外包装上是否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保质期等标志,是否具有合格证等。三是要索取盖有经营单位公章的信誉卡、保修卡及发票。合法的发票是依法调解纠纷的主要证据和依据。四是做到货比三家,到信誉好的经营户去购买,不要贪图便宜,为省一点钱而误了一年的收成。五是发现商品质量问题,要妥善保管样品和商品包装及说明书,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不要耽误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六是如果因为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资商品耽误农时或造成损失的,要及时报有关专业部门,对农产品损失情况进行评估,从而为索赔提供依据。